公维防水分摊,维修费让同单元住户按面积均摊合理吗?
外墙漏水只要发现就应该尽快修理,普通人群对这个不懂,专业的人知道。外墙漏水它水是进墙体里面顺着夹缝流动的,也许5楼有裂缝下雨雨水进去后它不一定是从5楼直接透过墙体体现在五楼,也许水流像下直接穿到4楼或者3楼才从室内裂缝体现出来,墙体内部被水湿润了墙体就会发生化学反应长白毛,到这个时候室内装修就无法修复了,就得把室内墙面装修的部分铲除了重装修,所以外墙修补不是这一家人的事情,他如果不管墙漏的问题再过一年楼下就会和楼上一样漏水了,这外墙维修是全楼的问题,全楼的人都应该支持必须维修,至于钱是平摊还是以前的房屋维修基金看情况了,现在你们应该是去看为什么不动用房屋的维修基金,而不是说房子外墙的钱谁出
现在大开发商搞的顶楼会不会又热又会渗水?
我住的顶楼,没有渗水,因为通风好 夏天客厅无需空调,卧室嘛,你住几层夏天都离不了空调啊 顶层晒晒被子种种花 搞搞烧烤 偶尔和儿子坐坐手工 都挺好的,我很喜欢,下次买房还买顶楼
物业没有通知所有业主?
题主提的这个问题根本就不可能发生。题主出此题目,是在恶意挑拨离间。现在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很不正常,而一些无德题主却总是拿出来一些容易激化矛盾且又无中生有的问题来挑事,除三观不正外就是没安好心。
试想:哪家物业公司可能背着业主擅自提高物业费且还要高出几倍?丨
题主难道脑残到不认识爹娘了吗?
该由业主来买单吗?
回答都不完整。
现今的用电,特别是居民小区的用电,听起来会觉得挺奇葩的。
为什么会这样说呢?
就是当很多人都在争夺产权的时候,有一种名义上、实质上都是属于自己的资产,但你想把它白白无偿送给别人,求着别人接收成为他的资产的时候,人家都还不愿意呢,这是什么,这就是小区里的供用电设施。
城市居民小区里的用电,是个很微妙的事情。
本小区是高层商住混合小区,原来开发商设计使用的是预分支电缆,但建成后,供电部门称当地还没有使用过这种预分支电缆,没有验收标准,因此一直不验收,这样,小区里一直是用着按照合表用电的单价来收费的。虽然大家查了资料后,也知道了预分支电缆是比较先进的一种,其实原因大家心里都明白,这个预分支电缆是开发商直接跟电缆生产厂家预定的,生产厂家按照大厦设计图纸生产的电缆,简单来说,就是分到各个单元、各层的分支电缆是没有接头的,直接在厂里就生产好了,分支处都是厂家原来的绝缘体。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费了很大的功夫,请了房管局、信访局、供电公司领导以及开发商等,一起到小区里就这个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又花了很多功夫,供电公司才对小区居民实行了抄表到户,分表用户,这样,大家的用电单价就下降了三分之一。业委会为所有业主做了一件实实在在的大好事。
但是,还存在着一个尴尬的问题,就是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以后小区的用电设施出了问题,就由产权人承担。而电力公司的范围是在小区变压器前。也就是说,小区的变压器及后面的线路以后如果出了问题,都要由小区业主承担。因为产权人也不属于开发商了呢、
但是有一个政策,就是小区要申请,将这些资产无偿移交给供电公司,作为供电公司的资产(小区变压器到各业主家电表间的线路及设施)后,以后这些设施出问题了,才由供电公司负责,因为产权人已经变成了供电公司了。
为此,小区业委会向供电公司提出了申请,要把这些资产白白的送给供电公司。说实在话,这对于很多业主来说,绝大部分人是理解不了的:我出钱买的设施,为什么要白白送给供电公司呢?但即使这样,供电公司还提出种种条件,称要符合他们的标准、规范之类的,还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等等,总之就是不想要你的资产。
其实很多人都明白一个原因,就是开发商当初使用采购的供电线路等,不是从供电公司采购的,而是直接从生产厂家定制的。这才会有很多的波折。
现在再回到题主的
提问:你小区的变压器,使用人是小区,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产权人是谁呢?这里不是说是谁出了变压器的钱,这个没有疑问,肯定是小区的业主出的。但是,你的变压器以及线路,白送给供电公司后,人家接收了吗?
如果人家没有接收,当然就得由小区业主来承担修理费甚至更换费了,如果人家接收了,又有了相关的手续了,那就得供电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费用了,因为资产已经是供电公司的了。
很多人可能又会说,应该由物业服务公司来承担。这个就是做梦了,物业公司就是小区的“保姆”,一个家庭里的保姆,会为你承担你家电器线路损坏的修理费吗?
地下车库属公维部分吗?
开发商称地下自行车库部分未分摊共有面积,因此这部分面积不属于共有面积,但也拿不出权属证明.我认为公共部位和共有面积以及共有面积分摊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指建筑物的自然属性,强调全体的占有、占用或使用,后者是一种权属关系,强调的是个体的占有。参与共有面积分摊的,毫无疑义是“公共部位”,不参与分摊的,如架空层、层高不足2.2M的建筑物、以及地下自行车库等?,也都是公共部位。我认为自行车库是“公共部位”的理由是:
1. 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公共部位章节中对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规定;
2. 地面主体建筑交纳了土地出让金,而地下部分则未交纳;
3. 与独立的地下机动车库不同,建设费用已由购房业主承担;
4. 是地面主体建筑的附着物;
5. 开发商未取得产权证明;
6. 全体业主共同占用和使用
我的这些看法站得住脚吗?请律师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