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分摊系数,车库公摊面积大了怎么办?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让发展商出示有关计算公摊面积的数据,包括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等基本数据,也可以要求发展商列明公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具体项目以及各项目的面积,这样业主可以通过数据求出公摊面积,以明确自身的权益
不可售车位如何分摊开发成本?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处理。(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建造的地下车位是否分摊成本,要看其是否在可售建筑面积内。如果属于可售建筑面积,应当分摊成本,如果不属于可售面积,则不用分摊成本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地下车位为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应计入开发成本后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具体分摊方法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执
开发商建造地下人防车位的成本是多少?
地下人防工程已经成为现在几乎所有新建小区的标配,如果小区内没有条件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的也需要将钱交给人防部门作为人防异地建设费使用。所以,开发商与其将钱交给人防部门,还不如自己在小区底下建设人防工程,这样还能将人防工程改造成为地下车位进行销售。
由于人防工程的整体设计与建设的要求比较高,所以地下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是高于普通住宅的建设成本的。但就算地下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再高,也达不到一个车位的价值,所以开发商在销售地下人防车位的时候是稳赚不赔的。
既然开发商自己承担了地下人防车库的建设成本。那么开发商有没有将这个成本转嫁到购房者的房价当中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只不过开发商的口中是否定的!
其实开发商建设的车库都存在二次收费的情况。不论是车库还是人防都需要大量的建设成本。如果车位卖不出去开发商就要自己承担这部分支出。然而开发商不是活雷锋都会将成本想办法揉进房价当中。也就是说全体业主出钱买了车库和人防。而最后开发商又要将车位卖给业主,这就是典型的二次收费了。
如果业主联合起来和开发商打官司,那么开发商只有自己举证没有将车库和人防的开发成本转嫁到房价当中才行。否则车库和人防就都不能由开发商任意出售出租了。
小区的地下车库?
关于小区的地下车库,其产权确确实实不够明确。这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清晰有很大关系,《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法律适用上如果没有必要的信息量,一般的业主是无法确定是适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还是适用“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地产开发商确实是第一个花钱投资买土地,投资建房子、投资建商铺、投资建配套停车位的投资人,它所作的一切都属投资行为。但是,中国政府的房地产法規政策是:土地随房屋买卖一并转移。开发商卖完了房子,同时也卖完了土地(士地是摊分在每一套房屋之中的,也就是国家《物权法》中所指的“区分所有权”)。开发商卖完房子,它的一次投资行为周期就结束了,它同它曾投资开发的项目没有半毛钱产权关系了。开发商卖完了房子,也就不再拥有该项目土地,没有土地权,也就没有停车位处置的资格,开发商买卖停车位,以租代售等变相买卖或委托物业出租侵吞租金均属违法无效行为。业主买没有产权证的停车位,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已就重庆某住宅小区停车位归属纠纷案民事裁决,明确确定了小区停车位归属的裁定标准:—、土地随售出房屋转移,开发商不拥有土地,无权处置买卖小区停车位。二、开发商通过卖房强势地位,单方约定小区停车位归属行为无效,法院不予支持。三、未计入小区建筑容积率的配建停车位及公共部分,不属开发商专有部分,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四、以政府产权部门核准登记为准,未获登记,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停车位及公共部分,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开发商出售这种车位好像天经地义,其实不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可这地下车位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道。如果地下车位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买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
这类的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地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没有分摊的地下面积是不是都可以卖呢?当然不是。有的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这里有一个“容积率”的概念。容积率是指在城市规划区的某一宗地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是城市区划管理中所采用的一项重要指标。并且,容积率是反映建筑物是否分摊到相应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概念,只有参加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的建筑物,才能取得相应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未计入容积率的建筑物,不可能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其初始登记的法律权利只能依附于计入容积率的具有房地产权的建筑物。
开发商如果将地下车库作为地下建筑面积报批,则地下车库可以计入容积率,也可以进行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取得独立的产权证书,开发商可以保留其所有权。
反之,如果没有计入容积率,则伴随着分摊了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的所有权出售给全部业主,这些房屋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也转移给全部业主,进而占用了这些业主共有场地的车位(库)的所有权亦应归业主共有。
以上是否答非所问?因为题主所描述的问题是:小区的地下车库,物业有权出售吗?但是,实践上有很多物业企业属于开发商的下属企业,所以常见的物业售车位也就是代替开发商来进行销售,它所提供的手续包括开具的发票肯定是开发商的印信,此一种情况,并且是比较常见的,适用于上述的分析和讨论。还一种情况,就是物业出售小区的地下车位,对,物业,就是物业企业,出售,那就更要小心了!这是在犯罪!属于监守自盗,要做的不是买不买,而是要不要检举揭发的问题,否则,损失可就大了。有兴趣可以搜一搜万科客服人员卖车位,卷款600万潜逃,问题是,这个官司掏钱买车位的业主还败诉了!败诉了。
对于这些地下车库如何分摊土地面积呢?
地下车库原来很多都是防空设施,一般开发商只出售使用权,不计容不进行产权登记。如果纳入土地登记,该建筑面积须纳入计容,和房产商业等一同按同一土地分摊系数计算应分摊土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