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高温防寒补贴标准?
目前高温防寒补贴标准如下,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防寒补贴每月80元。
贫困户有高温补贴吗?
高温补贴和贫困户没有关系,不会因为是贫困户发高温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防暑降温费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不得以清凉饮料充抵防暑降温费。
发放时间:防暑降温费从6月起发放,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防暑降温费的发放范围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职工未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高温补贴是从哪年开始?
就在在二零一二年七月份,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和全国总工会共同公布下发了防暑降温管理办法,明确了高温作业和补贴的具体规定,标志着高温补贴政策的正式实施,也意味着符合条件的职工从二零一二年就开始领取了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方案?
1、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2、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3、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国家电网高温补贴?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
高温费发放标准2021?
2021年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江苏省规定每人每月200元、上海的标准为每月200元、河南每人每工作日10元、广东每人每月150元、湖南不低于每人每月150元,对于高温补贴的标准是有一个统一的规定的,在这一标准的基础上,各省市可以有自己的具体标准。
2021全国国企高温补贴标准?
国家2012年6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中新经纬记者发现,因气候条件差异,各地高温津贴开始发放时间不同。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西、河南、陕西、广东、广西、江西、江苏、山东、甘肃、湖北,宁夏、贵州等多省份从6月开始发放高温津贴;海南从4月份开始发放;湖南、辽宁从7月份开始发放。
发放金额方面,按月份发放的省份中,上海、广东、江苏三地发放标准较高,每月300元。此外,河南、云南、海南、吉林、四川、新疆、安徽、宁夏、重庆、陕西按天计算,每天发放高温补贴金额从8-18元不等。
从发放时长来看,上海、浙江、陕西、江西、江苏、山东、甘肃、湖北、宁夏、贵州等省份从6月起连发4个月;广东、广西从6月起连发5个月;海南由于天气炎热,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最长,从4月至10月连发7个月。
江瀚建议,各地发放高温津贴,最核心的关键是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另外一方面则是注意发放津贴不要违规,不能违反国家八项规定等各项要求,合理、合法的保障每个劳动者合法权益。
首都经贸大学副教授张智新对中新经纬记者表示,高温津贴发放时长要尊重各地的差异性,以各地自然气候条件为依据;高温津贴金额,应根据各地财政支付能力量力而行,与财政收入状况匹配;各地要把握好尺度,不搞“一刀切”。针对个别经营困难企业,没有办法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补贴情况,地方政府能否做一些减免或者补贴。
苏剑认为,高温条件下中暑的可能性增加,因此不仅要有高温津贴,还需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保障,比如提供防护用品、休息场所等。
应发而未发高温津贴怎么办?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对中新经纬记者表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赵占领称,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