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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会所分摊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房地产企业建造的地下车位是否分摊成本。...

小区会所分摊,酒店式公寓公摊标准?

酒店式公寓公摊面积标准是什么

一、酒店式公寓是一种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公寓,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于一体,但其本质仍然是公寓。酒店式公寓既吸收了星级酒店的服务功能和管理模式。酒店式公寓公摊面积标准,一般情况如下:

二、住宅类的商品房公摊面积大致在10%-25%左右。多层住宅的公摊面积约在10%-15%,小高层住宅一般在20%以内是比较合理的水平;而30层以上的住宅因为电梯数量的增多,公摊通常都在25%左右。而如酒店式公寓等住宅因为大厦内的公用面积偏多,公摊也有在40%以上的。

不可售车位如何分摊开发成本?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处理。(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建造的地下车位是否分摊成本,要看其是否在可售建筑面积内。如果属于可售建筑面积,应当分摊成本,如果不属于可售面积,则不用分摊成本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地下车位为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应计入开发成本后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具体分摊方法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执

其所得收益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现在的小区规模越来越大,居住的人口越来越多,配套的设施越来越齐全,小区会所变成了小区的标配,通常会所里配有超市、健身房、洗衣房、餐厅等。由于小区的会所是有独立产权的,因此只有产权人才能将其出租并获利。

小区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利出租小区内的会所呢?这就要看小区会所的产权归谁所有,如果物业公司取得了小区会所的产权,那他当然是可以将其出租,并且获利的。如果物业公司受会所产权人的委托,对小区的会所进行经营管理,那他也是有权利将小区的会所出租并进行管理的。总之,只有产权人才有权利对小区的会所行使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

小区内的会所是有独立产权的物业,开发商作为小区的投资人,在没有出售小区会所产权之前产权当然是属于开发商的。业主通常会问自己购买的房屋所分摊的公摊面积是否包含小区的会所,在这里我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会所面积是不能分摊在小区业主所购买的房屋的公摊面积里的。但是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的会所,它的使用功能必须是服务于小区。

如果开发商在售楼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小区内的会所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那么小区会所出租的所有收益就归全体业主所有。

总之,小区内的会所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产权人所有,它的使用功能必须服务于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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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平摊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多少平方?

律法规定商品房的公摊不得高于总建筑面积的18%

100?的房子,公摊≤18?

122?的房子,122*18%=21.96,122-21.96=100.04

你的房子公摊不到18%,是合理的。但是要注意一下的误区,是否开发商违例。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公摊面积包括上述内容,但并不是所有上述内容都能够作为公摊建筑面积。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另外,还有一些面积不应该计入公摊面积部分:

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4、属于经营性用房同时又具有独立使用空间的小区会所等等

最终需要公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是指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后的剩余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面积。

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开发商应在销(预)售合同中载明公摊面积

开发商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向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提交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测量报告,包括楼盘面积和公摊面积的计算方式,以及明确公有共用部位。并要求提交的公有共用部位要与购房人购房合同附件中明示的公有共用部位一致。开发商在销 (预)售商品房时,需要在销(预)售合同的附加条款部分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开发商如将不属于公摊面积的部分纳入公摊面积收取房款属于欺诈行为,应退还计入分摊面积部分的相应价款并支付违约金。另外,开发商无权将公摊面积再次出租或出售,需要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将所得利益应该交由业主委员会共同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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