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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进项分摊

一般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取得的进项发票不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应划分应税税目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兼营进项分摊,一般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取得发票如何抵扣?

一般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取得的进项发票不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应划分应税税目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不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如果你不小心进项抵扣了,税务管理,评估、稽查,税收大检查,你能扛到第几关,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没有被发现的时候自己做纳税调整。“等到哪个来推你啰”,李谷一老师也唱不下去的。

全额进项是什么意思?

一、定义: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二、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在企业计算时,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增值税。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额的多少。一般在财务报表计算过程中采用以下的公式进行计算:

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1+税率)

进项税额是已经支付的钱,在编制会计账户的时候记在借方。

三、注意事项:

1、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合理;是否符合相应的使用范围;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要求;票面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经过认证;认证或是否及时申报。

2、有无将外购固定资产以低值易耗品、修利用备件的名义入账,巧立名目,多抵扣进项税额;有无将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有无将外购货物改变用途后(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仍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有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以正常损失报批,不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5、企业兼营非应税劳务,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有无按外购货物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外商投资企业兼营出口与内销,有无按购买国内原材料的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6、有无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并收回价款和增值税款时,不相应减少当期进项税额,造成进项税额虚增。

7、有无将从购买方取得的平销返利转做账外小金库,不冲减进项税额;或将取得的实物返利以接受捐赠的名义入账,不冲减进项税额;有无将从购买方取得的平销返利不冲减进项税额而错转销项税额。

商贸企业适用于加计抵减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贸企业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按照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但是,如果你的企业为商贸企业,同时有以上四项服务的经营范围,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为实际经营期),四项服务合计开票金额超过了50%的话,建议你去税务机关变更主营行业。那么就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了。

需要注意的几点是:

一、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仅限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因税率调整而发生税负变化,不属于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惠及的范围,因此,即使其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参与计算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销售额。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一般纳税人,但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只要在规定的计算期间内,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和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都可以参与计算。

三、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不含本数。

举例:某纳税人,2018年1月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累计销售额为2000万元,其中,提供现代服务销售额500万元,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500万元,销售货物销售额1000万元。该纳税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案例解析:该纳税人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

四项服务销售额=500+500=1000(万元)

全部销售额=2000(万元)

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1000÷2000×100%=50%

由于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撰文:税务小灵通,肩扛税徽的小战士,与你分享最新最全税收知识,欢迎关注!

进项税额转出怎么算?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zt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还原法 (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 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4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8.86万元。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1.25万元。 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3.75÷(1-13%)×13%+1.25÷(1-7%)×7%=10.47(万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万元)。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例: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17%.则: 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 比例法 (一)成本比例法 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 1.移用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例:某一般纳税人3月份将一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收购价30万元,运输费1万元)委托A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0.85万元,当月加工完毕收回。4月份该纳税人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为20万元。 此批产品的总成本为:(30-3.9)+(1-7%)+5=32.03(万元) 此批产品的进项税额为:30×13%+1×7%+0.85=4.82(万元)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0÷32.03×4.82=3.01万元 2.当量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 例:2002年3月,某纺织厂因工人违章作业发生一起火灾,烧毁库存外购原材料腈纶20吨、库存产成品针织布6万米;已知原材料晴纶每吨成本8万元(不含税),针织布单位成本每万米20万元。原材料占产成品成本的比例为75%.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8×17%+6×20×75%×17%=42.5(万元) (二)收入比例法 所谓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例: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药品,2003年3月,该厂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当月药品销售收入250万元,其中避孕药品销售收入50万元。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50÷250=4(万元)

财务人如何理解混合与兼营?

在实际工作中,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经常发生,不少财务人员却将这两项业务混淆,造成多缴或少缴增值税款。由此可见,这两项业务的处理对不少财务人员来说是个难点。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来介绍一下这两项业务,希望通过我的介绍能够使财务小伙伴们真正掌握这两项业务的实质,从而降低纳税风险。

一、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

区别表

(一)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应税服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2.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3.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率,即要么按销售货物税率,要么按提供应税服务税率。

(二)在把握兼营时应注意两个“两”。

1.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往往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二、混合销售与兼营如何开具发票

(一)混合销售

在混合销售中,销售服务、销售货物是一项整体销售行为。为了体现是一项整体销售行为,同时发生的销售服务、销售货物,应按主业税率在同一份发票上开具。

(二)兼营业务

在兼营业务中,销售服务、销售货物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需要在合同签订、发票开具、财税处理等环节分别核算,以免出现多缴税款的税务风险。因此应按照各自的业务名称和税率分别开具发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分别开具发票并非指开具两份以上的发票,除特殊规定外,可以分别按不同业务名称开在一份发票的不同行次上。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的财税处理

【案例一】

甲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外购设备动力材料后,包工包料结算收到款项1 110万元(含税),问此笔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并列出会计分录。

【解析】

此笔业务属于混合销售。

借:银行存款1 110

贷:工程结算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

【案例二】

甲公司是从事钢结构生产安装和建筑施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钢结构设计、生产、安装和建筑总承包四项资质。钢结构工程业务为其主业,营业收入占比大于公司全部业务的50%。2017年10月承接了某大厦总包工程,该工程是钢结构建筑工程。合同分别注明设计服务5 000万元,钢结构销售8 000万元、建筑安装施工6 500万元。假设不考虑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的情况,请问甲公司此工程各项业务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解析】

设计服务5 000万元适用现代服务业税率6%;钢结构销售8 000万元,按从事货物销售17%税率征收;建筑安装施工6 500万元,按从事建筑服务11%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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