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摊可变对价,并给对方开工资算违法嫖娼行为吗?
毫无疑问,任何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男女同居行为都是违法的。
具体上说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就叫违法,很明显法律是禁止非婚姻关系的男女同居的,故而老年同居同样违法。但我们要明白,违法不等于犯罪,违法与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且两者的性质完全不一样。
如今老年单身男女不领取结婚证在一起凑合过日子,尽管违反了婚姻法(今民法典),但这种情况已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逐渐被人们认可。由此,见怪不怪,已经被社会接受,故不会对社会传统与社会风气造成过多的不利因素。
既然老年男女在一起同居成为一种被接受的现象,互相恩爱,相濡以沫过日子,当一方没有收入,另一方固定每月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是很正常的,其里渗透着一种恩爱。
嫖娼是指用金钱作为性交易,其特征是性行为与金钱交易的及时性,金钱数量的确定性与具有一次一结账的属性。
如今,单身老年男女同居是逐渐被人们接受的一种较普遍的现象。它有违法的属性,但与嫖宿绝然不同,更不存在犯罪。
什么是应用收入确认模型的?
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包括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以及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五个步骤。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第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按照前款规定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余值法,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
第五,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收入准则基于合同确认收入,有助于强化企业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管理,将有力推动我国的市场经济进一步走向成熟。另外,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确认收入,将有助于企业提供更加可靠、可比、透明的收入信息,从而更好地为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胡尔克是否会被租借到西班牙人?
很高兴回答你的的问题。先说下我的观点,我认为胡尔克租借加盟西班牙人的可能性不大,除了大家都知道的薪水问题之外,还有球员自身的竞技状态以及换帅后西班牙人的打法问题,如今的西班牙人队并不适合胡尔克,即便是加盟,也很难助其保级,下面说一下我的原因。
开头语:中超新政影响下,各队对于外援的调整估计都得再去斟酌一下了。不过,对于上港来说,外援更换势在必行,近来不少媒体传出,西班牙人有意在冬季租借胡尔克,估计这是上港愿意看到的,但是,很多人认为高额的薪水会是一大阻碍,当然,除了这个阻碍之外,还有几大难题摆在双方面前。
根据西班牙的《世界体育报》、《马卡报》、《每日体育报》都爆料,西班牙人俱乐部正在追求巴西前锋胡尔克,西媒纷纷指出,西班牙人和上港有着良好的关系,这有助于蓝白军团签下33岁的巴西球星,当然,形式依然是租借的形式。
不过,也有很多媒体并不看好这桩交易,其原因就在于胡尔克高昂的薪水,但是,除了薪水之外,仍有两大原因会成为胡尔克加盟的阻碍,解决不了这三大难题,胡尔克恐怕很难与武磊再续前缘。
胡尔克薪水是西班牙人平均薪资的10倍,这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西班牙人队绝非什么顶级豪门,虽然没有严格的工资帽设置,但是,他们的工资水平在西甲仅仅算是中等水准。本赛季,西班牙人薪资总额只有5677.4万欧,但是其中还包含教练、体能师、助教、青训营和俱乐部其他运动项目球员的薪水总额,也就是说单算球员的话,他们的平均薪资也就是200万欧元的样子。
反观胡尔克,他一人的薪资就高达2000万欧元,是西班牙人平均薪资的十倍。这对于西班牙人来说是一笔数额巨大的投入,小手笔的西班牙人自然是要好好考虑一下的,而且,本赛季能否保级还是一个未知数,假如投资巨大但是却不幸降级的,那么球队的损失会更加不可估量。
当然,除了巨额的经济负担之外,胡尔克这种超级高薪球员还会影响更衣室内的和谐问题。眼下是保级的关键时期,假如不能上下一心的话,那么势必会影响很大。假如胡尔克真的高薪加入,表现好的话还可以,表现不好的话,必然成为曼联的桑切斯式的人物,成为更衣室内的“毒瘤”,所以,以这个薪水加盟球队,对于西班牙人来说,无论是士气方面,还是经济方面,都是无法接受的。
状态每况愈下,西班牙人能把希望寄托在胡尔克身上?而除了薪金之外,另一个很重要的难题在于西班牙人是否敢把自己的保级希望寄托在一个还不如武磊的球员身上。这是胡尔克加盟的第3个完整的赛季,从数据上上看,他是一年不如一年。2017年17球12次助攻,2018年13球13次助攻,2019年10球7次助攻,他的数据每年都在下降。
诚然,我们不能单纯通过数据来判断一个球员,但是,很可惜,胡尔克就是一个吃数据的球员,如果没了数据,他还有什么呢?不仅如此,胡尔克最擅长的碾压式的突破能力也在下降,从首个完整赛季的场均9.9次,下降到如今的4次,还没有当时的一半多,胡尔克已经不再是那个超级杀器了。
上赛季在武磊离开之后,上港自然是把进攻的重心放在了胡尔克身上,希望可以借助巴西人的能力,弥补武磊离开的缺失,虽然2018赛季胡尔克进攻端数据有所下滑,但是,很多人认为这是为了武磊为核心的战术地位牺牲的。
但是,事实证明,胡尔克显然无法承担主要的进球重任了,他的数据下滑不仅仅是因为武磊的存在,更多的还是因为自己本身的实力下滑造成的,所以,在武磊都难以解决西班牙人锋线问题的情况下,你能指望胡尔克吗?
或许,经济原因之外,西班牙人更需要考虑一下竞技角度,是否能够指望一个在中超都快混不下去的球员,去解决球队进球不利的问题。
西班牙人是否真的需要这一类型的球员当然竞技层面要考虑的不仅仅是球员自身的能力问题,还有就是胡尔克的这种打法,是否适合换帅的西班牙人队。
阿维拉多是一个喜欢平行站位442阵型的教练,但是这种传统的打法,并没有太适合胡尔克的位置。假如是马钦的话,或许他的352,还可以让胡尔克打一个影子前锋的位置,发挥他擅长突破的特点,在阿维拉多的战术体系下,胡尔克能有多少发挥?
胡尔克的特点在于突破能力强,身体强壮,左脚射门力大无比。他最适合的位置无疑还是右边锋的位置。防守他的队员,比他壮的没他速度快,比他速度快的,扛不住他的身体,因此,他在中超才有那恐怖的过人数据,哪怕是如今状态大不如前,他依然是中超本赛季的过人王,在右边锋位置上,才能让他的杀伤力发挥到最大。
但是,假如打阿维拉多喜欢的442的话,几乎很难找到适合胡尔克的位置。打中锋,一个是胡尔克的终结能力不足,另一个就浪费了他能传能射的特点,没有足够的活动范围;打边路的话,平行站位的442,边前卫需要承担大量的防守任务,并且远离禁区,他的杀伤力也将会大打折扣,因此,在换帅之后,胡尔克可以租借至西班牙人的可能性进一步减小,因为新来的主帅根本不需要这类型的前锋。
而且,眼下除了胡尔克,西班牙人其实也有其他的目标。在本月初,《阿斯报》透露的消息是,西班牙人队当时的目标是赫塔菲的恩里克-加勒格;而几乎是同一时间,西班牙媒体《eldesmarque》援引《每日体育报》的报道,西班牙人有意签下哥伦比亚前锋达依罗-莫雷诺。
当然,这些都是在马钦在任的时候,西班牙人队的引援目标,而且很快没了下文,但是,这两人与胡尔克最大的区别在于,他们是纯正的中锋,而非边锋。事实上,本赛季西班牙人队不是没有尝试过让边锋打中锋的套路。巴尔加斯就是一个非常“失败”的尝试,他别说是进球了,每5场比赛才有1次打正球门范围内的射门,以西班牙人队的资金实力,恐怕也很难引进像样的边锋来解决进球危机。
结论:所以,眼下西班牙人最需要寻找的是一个真正可以进球的中锋,而不是类似于胡尔克的边锋,横亘在胡尔克转会前的障碍,除了那高额的薪水之外,还有球员自身的能力以及战术打法的适应问题。已经退无可退的西班牙人队,几乎没有什么容错空间了,这一次的孤注一掷,是他们唯一的机会,假如不能成功,那么下赛季只能是西乙见了。
2021年新收入准则有哪些变化?
2021年新收入准则有五大变化如下:1、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
2、现行准则收入确认时以“风险报酬转移”为判断依据,新准则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准则对于风险报酬转移的描述不够具体,导致实务中对个别业务收入时点的掌握存在难度。新准则根据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必须同时符合下列5个条件: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可见,新准则对于收入时点的判断更加清晰,也更加易于操作。
3、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多个“履约义务”。废除“完工百分比”法,引入“履约进度”计量方式,对于在某一段期间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按照该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实务中企业取得收入的方式有一次性或周期性,如建造行为、软件开发行为,均为周期性交易行为,在新准则中被称为“某一时段履约义务”。直接销售商品的行为大部分为“某一时点履约义务”。而对于某一时段履约义务行为,收入确认可采用“履约进度”,废除此前的完工百分比法。完工百分比在实务执行中存在一定的弊端,毕竟大多数业务无法准确预估总做工作量,也很难将完成百分比做可靠估算。
4、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且采用与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增量成本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比如销售佣金。对于该类成本,明确按照相关合同确认收入的基础进行摊销,而非如办公费等项目,在发生时一次计入当期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如某广告公司承接业务,先行支付第三方佣金,之后再开始广告设计活动,此时,应将支付的佣金计入“预付账款”科目,待合同完成,与收入在同一时点进行结转,计入“营业成本”科目。
5、明确了企业应该根据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来确定其收入的金额是总额还是净额。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如订票业务企业,其向客户收取全额的票款外,又收取了一定金额的手续费,依据新准则,由于票据的所有权由实际经营机构持有,订票机构仅是代理人身份,故其收入确认应仅就其收取的手续费
新收入准则下的现金折扣该如何处理?
2017年收入准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对于折扣,新修订的准则有专门的条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 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 多项履约义务。
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 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按照前款规定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
首先我们要知道新准则要求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说白了就是一个合同约定了几种商品,几种服务,每一种商品和每一种服务都分别属于一项履约义务。
其次,我们知道每一种商品或服务肯定是有自己单独的一个售价,如果几种商品或服务在一个合同中约定,合同总金额可能是等于每种商品或服务单独售价之和,也可能是小于这个数值,如果小于这个数值,那就说明合同有折扣。
我们分几种情况来讨论:
1、如果整个合同只有一个商品。
这个时候很简单,合同金额是多少就确认多少收入。
2、如果整个合同中有三个商品A,B,C,A单独售价20,B单独售价50,C单独售价30,合同总金额80,且明确约定B和C捆绑销售的售价为60。
这个时候很明显合同是存在折扣的,而且很明确这个折扣与B和C有关,那么我们需要将折扣价在B和C之间进行分摊,以确定B和C的交易价格。由于A单独售价是20,从合同中也能看出来合同约定的A的交易价格也是20,所以确认A的收入就是20。剩下的合同价格60需要在B和C之间基于各自的单独售价分摊,计算可知,B应分摊的交易价格为37.5(50/80*60),C应分摊的交易价格为22.5(30/80*60)。所以确认B的收入为37.5,确认C的收入为22.5。
3、如果整个合同中有三个商品A,B,C,A单独售价20,B单独售价50,C单独售价30,合同总金额80,但是无法区分合同折扣归属于哪种商品。
与第2点确定B和C的交易价格方式相同的方法,将合同价格80在A,B,C之间基于各自的单独售价分摊,计算可知,A应分摊的交易价格为16(20/100*80),B应分摊的交易价格为40(50/100*80),C应分摊的交易价格为24(30/100*80)。所以确认A的收入为16,确认B的收入为40,确认C的收入为24。
所以,折扣在新修订的收入准则中,直接作为收入处理,不再单独确认为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