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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分摊制

主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违规程度、事故后的损失情况等因素来确定。而次责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比例来确定。建议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2、保险公司对司机交通事故全责主责次责赔偿有区别吗?...

全责分摊制,交通事故主次责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是指事故责任的大小,主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违规程度、事故后的损失情况等因素来确定。主责方需要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而次责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则需要诉讼解决。

在中国,交通事故的赔偿一般涉及三种损失: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对于主责方,需要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包括对次责方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进行全额赔偿。对于次责方,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比例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赔偿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保留相关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以便于事后的赔偿处理。同时,建议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或者咨询相关的律师。

保险公司对司机交通事故全责主责次责赔偿有区别吗?

全责就是所有的费用都你出,主次2000以内各自到自己保险公司报,超过2000的部分进行分摊。

比如你和一辆货车发生事故,你的车损2000,对方大铁块无损不用修,这个时候全责和主次对你来说是一样的,都是到自己保险公司赔,如果你车损3000那就不一样了,主次责的时候多出来的那1000要分摊,比如你主他次,那对方就要给你300.。

没上牌的新车还没有行驶到百公里被撞了对方全责能要折旧费吗?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车主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折旧费,但是对方是否赔偿则需要看对方愿不愿意赔偿了。毕竟目前我国对于车辆被撞后的折旧费并没有一个相关标准和法规可以参考,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费用赔偿,一般法院是不予以支持的。就算是赔偿,也是极少数的情形下进行适当的赔偿,数额也不大。

但是,如果新车被撞的很严重,例如把大梁都撞弯了等,对后期保值率会造成影响的,在向对方索要折旧费赔偿时,可以请相关的权威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再进行协商或者到法院起诉处理,一般法院对于评估结果会予以认可。

车辆折旧费的计算方法主要分为了两类,一类是平均计算法,一类是加速折旧法。其计算方法如下:

1、平均计算法:

①平均年限法计算公式:平均年限法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

②工作量法计算公式:按照行驶的里程计算折旧,折旧额=原值(已经行驶的里程/预计使用里程)

2、加速折旧法:

①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公式:折旧的百分比=2/预计使用年限每年的折旧额=年初时的价值(折旧的百分比)在预计使用年限的最后两年平均分摊剩余的价值

②年数总和法公式:折旧额=原值(还可以使用的年限/使用年限总和)

有车险撞到人理赔是以全责好还是分责好?

这个社会很现实的

现在很多时候好人难做啊,为什么这么说呢,你认了全责后,后续保险公司没有赔的费用,对方可能都会额上你,所以一般不要定全责

但是上面说的都是大致情况,现实中都是商量着办的,如果对方同意让保险公司赔多少你给多少的话,这个全责也是可以考虑的(前提是人伤不严重,事先写好协议)

因为我以前是处理事故的,这类问题最好,就事论事,能不全责最好不要全责,免得以后麻烦

但是最后我说一句,大家最好能和平解决,否则谁也得不到好处

朋友相约长途自驾游?

我来回答自驾与乘坐人员分配?因为我们多年来都是,同学,朋友,群友一起自驾长途,短途旅行,时间为期10-20天时间,也于到很多不愉快事情,乘坐人有一个共同点?都希望少拿费用。车主自己要保证乘坐人的安全,承担保养车辆,和路途罚款。高度集中驾驶车辆。我把我所有遇到的问题,给车主提个醒。第一次我们自驾川西时间20天,在毕棚沟一个乘坐人家里狗,出发前放在朋友家,不知什么原因朋友电话告知叫她回去把狗拿走。乘坐人不愿意付后来行程费用,其他乘坐人不愿了,最后折中一下,还得送她去长途车站,还不出费用,最后来个送送她来回不就是四五十公里嘛,还说车主太小气,

第二次我们在东北不到北极村,一个同学爱人突发病情严重在住院抢救,第二天送她去飞机场,也是不拿以后行程费用,

第三次一起自驾出行结伴东北行,在旅途发生碰车事故,我的结伴车追尾全责,被碰车是租车,通过交警认定赔她人1500元。一路上同伴一直生气不该这次出来,一路读撸。

第四次,事故,还是好朋友,叫车主陪她钱,朋友没说啥,家里人不依不饶,最后分道扬镳。

最后,凡事结伴同行着旅游。通通按照租车形式,分摊费用,全部AA制,乘坐人每人支付开车人每天50元,其他全部AA制,油费,过路费,停车费,保养费,罚款,洗车等等。不在说了,本身大家一起玩高兴事,最后都不愉快。安租车形式AA制没有任何意见了。到现在还是这个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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