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分摊,业主不缴纳大修基金可以行政处罚吗?
首先纠正一下,是维修资金就现在而言,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在小区进行共设施设备维修,改造,更新项目时,需要用到维修资金,维修资金是以专属部分面积进行分摊的,再说无论是首套房还是二手交易房,维修资金是在办理房产登记时必须要交的。不交维修资金也就拿不到房产证了。
下水道主管堵了物业不管怎么办?
下水道主管道属于公共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和损坏应该由物业进行修复和修缮。修复产生的费用可以启动维修资金,如果没有维修资金可以由全体业主平均分摊进行修复。
如果物业不管说明物业公司不作为,可以去社区或者物业公司的管理部门(住建局的物业管理办公室)去投诉,让他们对物业公司进行批评教育,督促物业公司尽快修复下水道主管道。
物业不得和居民分摊水费?
物业用水本身就不能和业主分摊。毕竟物业管理收了物业管理费。还有小区的各种广告费。还有停车管理费。还有人防车位的销售费用,出租费用。其实这些各种费用。都是与业主息息相关。国家规定,人防车位是不能销售。但是现在很多就以出租方式销售。价格不菲。这些高昂的费用,不知道应该是怎么处理的。还有很多商家在小区投放的广告费用。物业管理费本身就是用在小区的维护维修,以及管理人员的工资。这些物业使用的水费,电费,就不应该和业主分摊。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不缴纳安装和维护电梯的费用合理吗?
非常合理。住建部黄付部长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谈到老旧小区改造,说到加装电梯,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加装,协商一致,业主自愿,不強制。
北京市在2020年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定两个2/3以上同意,且无业主持不同意见。
充分说明上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精准把握法治精神,尊重个人私有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因为原设计没有电梯,而且据此,获得各种建筑审批核发许可证,产权证。你的权利合理合法,应受法律保护。
有人以所谓两个2/3以上参加,两个3/4以上同意,強行加装电梯。曲解民法典中关于对共有部分,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关义务。
因为你是加装电梯,不是原电梯房。大家有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案。不同意加装,不分摊费用,不使用电梯,不承担风险。谁投资,谁受益。
说到加装电梯,唯一的理由老龄化,高层的老年人上下方便。电梯厂,中介,还有……不说了,说房屋升值。住在高层的老年人动心,拿出老本。至于装了,各种分摊费用,运行安全事故,影响老楼结构,产权归属,房屋买卖,住户变动,许多问题无法律约束,无法妥善解决。
现在已有加装电梯出安全事故,所以上海两会,也暴露人大政协委员发现上述问题,发生财产损失,甚至发生伤亡事故怎么办?不可持续使用。
对民法典提出,业主不能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因此,強装,签字同意都负有法律责任的。你用多数决绑架少数人,也是有责任的。
有些基层组织打感情牌,让你签字。真的有了应尽义务,他们会帮你吗?
堵了卫生费该不该业主分摊?
业主每月都在交卫生费,管理费的,下水道堵了业主不应该再摊卫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