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摊殡葬费,共同赡养分摊证明?
证 明
兹证明被赡养人倪XX男,身份证号:XXXXXXXXX,户口所在地:xx省xx市xx镇xxx下村);被赡养人黄xx(女,XXXXXXX,户口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山根镇横山村委会下村)与赡养人倪XX(女,身份证号:XXXX,户口所在地:xx省xx市xx镇xx村)分别是父女及母女关系,属法定赡养关系。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二、赡养义务需要证明吗?
履行赡养义务是不需要证明的,赡养老人是什么表面的事情,不需要证明给谁看,自己履行好赡养义务就好了。
三、赡养费标准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构成上述关系的赡养、抚养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赡养或抚养责任,若被赡养人或抚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赡养或抚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或抚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 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四、赡养协议范文
家庭老人赡养协议书被赡养人姓名
父亲:———— 母亲: ————
赡养人姓名
长子:—————— 次子:————
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如下养协议。
第一千零四十条 赡养的基本原则
1、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赡养人应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隐私,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被赡养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家庭成员应尊重、照顾被赡养人。被赡养人所需的各项赡养费用和物资由赡养人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协商负担。
2、被赡养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给赡养人及家庭以帮助,酌情减轻赡养人的负担。被赡养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以给予赡养人一定的帮助,但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3、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或者授权,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或者拆除。经被赡养人同意由赡养人出资翻建的,应当明确被赡养人享有的产权和居住权。
4、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赡养人应当尊重被赡养人的婚姻自由,被赡养人有权携带自有财产再婚;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以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强占、分割、隐匿、损毁属于被赡养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者限制被赡养人对其所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被赡养人再婚的,赡养人仍有赡养的义务,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尽赡养义务。
5、被赡养人有权依法继承配偶、父母、子女的遗产和接受遗赠。被赡养人的财产依法由被赡养人自主支配,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赡养人强行索取。赡养人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对被赡养人适当多增加赡养费,经济条件较差的,在征得被赡养人和其他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赡养费。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赡养人的主要义务
1、赡养人应保证被赡养人每年添置两套外衣、一套内衣、鞋帽等个人物品,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赡养人保证被赡养人的衣服、被褥干净、整洁,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
当期赡养人是指赡养人按照本协议轮流赡养、护理、照顾被赡养人,当轮到具体的赡养人时,该赡养人即为当期赡养人。
2、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保证每周至少有一顿肉、鱼、蛋以及新鲜蔬菜和水果等。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对膳食有特殊要求的,应尽量满足被赡养人的要求。被赡养人单独居住自己负责购买、烹饪的,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在征得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赡养人可以提供粮食、蔬菜以及柴、米、油、盐等实物。
3、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被赡养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被赡养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如房屋损毁,赡养人应负责及时维修,确保被赡养人的住所不破、不漏,卫生整洁,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如被赡养人租赁房屋居住的,房租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因房屋拆迁被赡养人没有居住房屋的,被赡养人可以选择到任何赡养人家居住。被赡养人的拆迁补偿款任何赡养人不得截留、侵占。
4、如被赡养人不能自行出行,赡养人应安排时间负责被赡养人出行,所需交通费由当期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单独居住时所需的水、电、煤等日常必须费用由各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生活用品、个人用品的更换、维修费用由各赡养人共同承担。
5、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由当期赡养人或同住赡养人负责,就近购买。被赡养人大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就近治疗。被赡养人住院期间由各赡养人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由当期赡养人聘请专人护理。
6、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自行护理的,每个月轮换一次,由当期赡养人护理。个别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被赡养人的,可以按照被赡养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赡养人之间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个赡养人护理,其他赡养人应支付相应的补助,补助的数额由赡养人共同协商。
7、被赡养人体弱多病行走不便的,赡养人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看护,在精神上关心被赡养人,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被赡养人。
8、赡养人每年要为被赡养人庆祝生日,宴会费用由全体赡养人共同承担。庆祝期间赡养人尽可能创造轻松、愉悦的气氛,不得谈及伤害、侮辱被赡养人或其他赡养人的话题。
9、赡养人有义务根据被赡养人的意愿代耕、代种、收割被赡养人的责任田、承包田、自留地,照管被赡养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被赡养人所有。被赡养人可以对提供劳务的赡养人给予适当补助。
10、赡养人有义务按照被赡养人的要求代为缴纳各种费用,接送物品、邮件。赡养人有义务按照被赡养人的要求管理其他事务,其他赡养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赡养的方式、周期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应主动上门赡养,各赡养人每 个月轮换一次。
2、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同住的,各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每 个月轮换一次,下一顺序的赡养人负责上门接回被赡养人。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每月给付被赡养人赡养费 元。
2、赡养人应以现金方式支付赡养费,赡养人应填好相应凭证,赡养人应对支付赡养费或共同分担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3、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由赡养人承担。如被赡养人有退休工资或其他收入的,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从被赡养人的退休工资或其他收入中优先支取,具体由当期赡养人、同住赡养人或预定的监护人、被赡养人委托的人负责支取。
被赡养人有医疗保险的,从医疗保险或医疗保险卡中支取,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或被赡养人无力支付的医疗、护理等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被赡养人同意从存款或其他财产中支取的,在保留丧葬费用的前提下,赡养人可以从中支取,不足部分,赡养人共同承担。
4、赡养协议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调整;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费标准按照当地物价上涨幅度每二年浮动一次,并不低于当期赡养人家庭成员生活标准或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以两者高者为标准)。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属于全体赡养人共同分摊的费用
1、被赡养人的衣、食、住、行、医疗等费用。
2、被赡养人单独生活发生的水、电、煤等生活费用。
3、被赡养人生日宴会费用。
4、丧葬费用等被赡养人花费的其他需要共同分摊的费用。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被赡养人的丧葬费用分担和遗产继承
1、被赡养人去世后,赡养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丧事,丧葬费用从被赡养人的遗产中支取,不足部分由赡养人共同承担。
2、赡养人应遵守国家关于丧葬的有关规定,不得铺张浪费。个别赡养人在未同其他赡养人协商的情况下,超过正常标准办理丧事的,所花费的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正常标准范围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赡养人共同承担。
3、被赡养人去世后,被赡养人的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被赡养人的个人物品、金银首饰等遗产可以由赡养人通过竞价的方式获得,所得款项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被赡养人、赡养人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因履行本协议出现纠纷的,赡养人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被赡养人、赡养人向被赡养人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赡养人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赡养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被赡养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约责任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缴纳的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数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6、本协议赡养人共同委托 村民委会监督执行。
7、本协议共3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赡养人、被赡养人、协议履行监督人、村(居)民委会各执一份。
被赡养人
父亲: 母亲:
赡养人 协助赡养人
长子: 配偶:
次子: 配偶: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 区
与困难证明等一样,需要在说明书中注明双方之间存在的关系,一般来说,赡养关系是不需要证明的,但是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那么,可以在书写诉状之后,履行赡养义务,此时人民法院会要求对方提供赡养证明。
建筑工程劳保费如何退还?
劳保费适用范围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新建、改建、维修、技术改造的各类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潢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地基基础,独立土石方、房地产开发,仿古园林、炉窑砌筑、市政建设等建筑不分资金来源、隶属关系,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也不分资质等级、隶属关系、经济类别,建设单位都必须向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管理缴纳劳保基金。 劳保费缴纳制度 劳保基金的缴纳实行预收和结算制度,无论是执行地方费用定额,还是执行行业费用定额的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报建或招投标时,按所含劳保基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次性100%向管理部门预缴劳保基金,50万元以上的工程需经自治区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分期缴纳。工程竣工结算后,按审定的含量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劳保费发展分析 先有价格后有产品的行业特点,使建筑产品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更为激烈,也使劳保基金在工程造价中的构成标准难以确定,导致企业之间劳保基金负担畸轻畸重,形成不公平竞争和劳保基金大量流失的状况越来越严重。据调查,截至1999年底全区累计拖欠职工社会养老金28213.7万元,自治区建设厅直属5个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拖欠两千多万元。这种状况不仅制约建筑业的改革发展,而且更直接地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社会安定团结。为此国务院提出了"把退休职工的退休福利金从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中划出来"的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管理制度的改革。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统一管理作了明确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9年4月15日批转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统一管理试行办法》,实行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统一管理,一是统一劳保基金计取标准,解决施工企业劳保基金入不敷出的现状,创造更加平等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二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劳保基金,杜绝流失。三是通过统一拨付,解决施工企业劳保基金负担畸轻畸重,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健全创造重要的集资渠道。
家中老人去世?
题主的这个问题很有个性,这个问题以前没有过,可事实是,这样的事情最近几年有所抬头了,我觉得,这都是金钱在作祟。
以前死人了(我说的大都是父母亲,有一方去世了),所有接的礼钱都归父母亲(未死亡的另一方),不管兄弟姐妹几个,然后一切丧葬费用兄弟姐妹几个均摊,这是最合情合理的了。
虽然说这样的家庭还是占大多数,可近年来,有些家庭(当然是兄弟姐妹们多的),所接的礼钱奔谁上的礼就归谁。虽然最后丧葬费用还是儿女们出,可这样一来,老人就看不到几个钱了。
我们这里就有这么一个家庭,母亲因病而亡了,儿女们自然是为母亲操办丧事了,可接的丧礼钱几个儿女们却各自分了,其实这样也有一定的道理,比如有在外搞企业的,人家交际广,上礼的肯定多,这个礼早晚要还回去的,所以呢,奔谁来的,上的礼就归谁也没啥毛病,只是,以前没有,让人接受不了,因此,这家的老人(也就是老头子)根本没拿到几个钱,所接的礼钱都被儿女们分走了。
我们这还有一个家庭,老头子死亡了,儿女们为老父亲操办了丧事,所收的礼钱一万七千多都给了母亲,丧葬费用两个儿子均摊了,这多好啊。
我觉得,这终归是钱惹的祸,为了钱,兄弟姐妹情都不要了,你说不悲哀么,一个家庭,乃至一个社会,都需要和谐,不要因为钱而撕破了脸皮,我们要尽心尽力的守住这个家,这比什么都重要。
儿子们强烈要求女儿平摊白事费用合理么?
在农村生活里面,闺女的地位和重要性,远远都不如儿子,表面上看,当父母的对于儿女都一样,大家嘴里都吵吵着,生男生女都一样,儿女平等,女儿是小棉袄,是上辈子的情人,但是真要到了,分家产,分财产,涉及重大利益分割的时候,父母第一个考虑的永远都是自己的儿子,闺女闺女婿,不管是平日里面做的多好,多孝顺,分钱的时候只能是靠边站,一个硬币你都得不到。
邻居三叔和我是酒友,都是不学无术,想着一夜暴富的人,三叔比我年长十多岁,或许是因为臭味相投,我和三叔两个人成了忘年之交,三叔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都已经成家立业,单单轮家庭条件来说,两个儿子的经济条件,远远要好于自己的女儿,但是平常的生活里面,不管是衣食住行吃喝拉撒,还是出门办事,走亲访友,三叔从来都是,能麻烦闺女的,绝对不会用儿子,用三叔的话说就是:儿子得忙着挣钱,没有时间,闺女婿打一个电话就来,好招呼。
平日里面,遇到逢年过节,或者是三叔的生日,闺女闺女婿一家都是大包小包的,满满登登拉着一车来,即便是到了农忙的时候,三叔的闺女婿,顾不上自己家里的活,也会先来帮三叔和两个小舅子干农活,作为一个街坊邻居,我经常对三叔念叨说:你这一个闺女婿,比两个儿子的作用都大的多啊。
三叔的闺女婿来家里面做客,我时常过去作陪,每每喝到兴头上,酒逢正酣时,三叔也会满含热泪地对闺女婿说:孩子啊,你对爹的好,爹都记住,你放心,爹不是那种薄情寡义的人,儿子女儿等一样看待,等我百年以后,这份家产少不了你的一份,三叔的闺女婿是个实在人,不会说什么好听的好,只是陪着喝酒说话,被三叔感动的也是热泪盈盈,那场面确确实实有几分父慈子孝的意思。
今年的三月份,三叔的闺女婿家里面买房子,还差个20万元,闺女婿家里面有一张存折,还没有到期,所以想从三叔手里借点,周转个一年半载,等自己的存款到期了,然后就还给三叔了,我本来以后三叔会毫不犹豫的答应这件事,没想到三叔的所作所为,却是让我大吃一惊。
三叔手里面有钱,我是知道的,三十万五十万,他是能拿得出来的,要不然闺女婿也不可能给他张这个嘴,可是三叔却是直接推辞了闺女婿,说是手里面的钱,这几年做生意早就亏完了,他自己手里面没钱,但是可以帮忙给闺女婿借钱,利息一分钱,三叔的闺女婿也是走投无路,实在是借不到钱了,所以就让三叔去操作这件事情。
三叔从银行里面取了20万出来,然后交给了我,安排我说:这个钱是我的,然后用我的名义,借给他的闺女婿,用三叔的话讲,这个账到时候好要,并且还能挣利息,这就是三叔打的如意算盘。
果不其然三叔的闺蜜,从我这里,借走了三叔的20万元,使用了一年以后,很干净利索的还了,并且按照约定给了24000元的利息,而且小伙子还额外给我买了一箱酒,一条烟,说句良心话,小伙子给我还钱,送酒送烟的时候,我感觉面子上难堪的很,真没有脸接过他烟和酒,可以这么说吧,和三叔的闺女婿,喝了那么多次酒,对他的人品我是非常信服的,当时即便是三叔不说话,他直接找我借钱,这个钱,我一分钱的利息不要,也是会干净利索借给他的,因为小伙子心地善良,平常来三叔家里面走亲戚,和我称兄道弟的,感情也是非常好,可是三叔设计了这么一个套路,实在是让我苦不堪言。
等三叔的闺女婿走了以后,我直接就把这个钱和利息交给了三叔,顺带着也把烟酒一起给了三叔,毕竟无功不受禄,这些东西我不能要,三叔乐呵呵的把酒拿走了,烟丢给了我,然后晚上邀请我去他家里面喝酒吃饭。
晚上喝酒的时候,三叔那是一个场面,直接把这224000元钱,当着我的面分给了两个儿子,并且告诉他们,这件事情千万不要告诉自己的姐姐姐夫,两个儿子儿媳妇对着三叔大献殷勤,一家人其乐融融,那场面在我看来不寒而栗,从哪以后,我也在不知不觉的和三叔疏远了,两个人也很少在一起喝酒了。
农村老人去世,儿子们强烈要求女儿平摊白事费用合理么?·虽然我是个农村男人,但是平心而论,客观事实地说 ,如果农村老人去世,出嫁的闺女,没有活的任何遗产,或者说出嫁闺女没有和自己的哥哥弟弟,共同平均分配老人生前的财产,那么如果老人去世以后,当儿子的要求女儿们平摊,白事上面的费用,那么这是非常不道德,不仁义,不合理的一件事情,虽然这种事情,在农村是一种看似很平常,屡见不鲜的情况,但是我个人认为,这对出嫁闺女是非常不合理的,当儿子的们,如果强烈要求自己的姐姐妹妹这样做,那么就太没有人情味了。
现实生活,很真实地来说,农村老人活着的时候,尽心尽力孝顺的,其实大都是以闺女居多,老人一辈子的心血付出,其实大都是给了儿子,但是到了晚年养老的时候,却是指望闺女的多,在病床前,端茶送水,看病就医,忙里忙外的也都是闺女闺女婿,放眼大多数农村,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儿子是撑门面的,中看不中用,但是实打实孝顺的确实闺女一家。
我一直想不明白的就是,凭什么当闺女的费心费力的孝顺,一点好处都得不到,但是尽责任尽一义务的时候,却是要一马当先那?如果老人去世,当闺女和儿子的,享受同样的继承权利,那么平摊白事无可厚非,可是如果闺女没有继承一点家产,但是却要平摊白事费用,这是说不同的,虽然这是这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却非常不合理,对于闺女闺女婿的感情伤害太大。
我是农村小小李,认同我的回答就给我一个关注吧,欢迎你的点赞评论和转发。
孙子该出丧葬费吗?
丧事对谁家都是大事,特别是农村,遇上丧事,延续着“白事不请自到”的习俗,几乎是全村人帮忙、吃酒席,还有当地的一些陋习,丧期至少三天,还有七天的。一场丧事,花费不是个小数目。不能不说,丧事也是家庭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
奶奶去世,肯定要办丧事。从题主的问题来看,奶奶也不止父亲一个儿子。这位孙子出不出奶奶的丧葬费,还是要视情况具体对待。
孙子还未成年。儿子还没有长大成人,父亲已经去世了,屋漏偏遇连夜雨,奶奶又驾鹤西去,不幸的事都让这个孙子摊上了。从手足情深这一理念上来说,做为父亲的兄弟,怎么也不能让他们的小侄子也分担奶奶的丧葬费,再说,孙子想承担也没有这个能力。孙子不出奶奶的丧葬费,也不会招来别人的不理解。孙子已经成年,经济状况好歹与否。成人的孙子,已经有了自食其力的能力。也不论父亲或因病去年,即使有很大的债务。奶奶是父亲的妈妈,父亲去世了,做为有担当和责任心的儿子,也应该替父亲为奶奶送终,去承担奶奶的丧葬费。但也要念其已经丧父,金额适当的减少一点。毕竟儿子为母亲送老送终是天经地义的事。奶奶养老送终的事,儿子们之间的约定。一般来说,儿子多的,会将父母养老送终的事提前有个约定,有的还会形成文字的东西留存下来。从题主的问题看,奶奶并未于后来去世的儿子一起生活,那一定在分家时有约定。母亲以后的丧葬费,要么兄弟们平摊,要么侍候母亲的不出钱等,孙子给奶奶出不出丧葬费也只能按约定遵守。结语:孙子是奶奶的后代,也是奶奶血脉的延续;为老人送终有不可推卸义务,也是责任,更不会因为父亲的去世而不承担奶奶的丧葬费。只是不得不考虑孙子的经济能力,父亲是否还有兄弟(或姐妹)及在分家过日子时对奶奶养老送终的约定。不过,随着各地禁止大操大办丧事规定的出台,丧葬费也将会被压缩,也不会成为家庭的一桩愁肠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