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摊停车场,公摊面积做停车位符合法律标准吗?
不符合法律标准。
一、计入公摊的停车场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停车场收入也应该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
1、建议如果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停车收费的做法,其实停车收费其实是好事,但是要把这笔费用归属全体业主,并非物业公司私自收费,私自入袋。
2、如果还没成立业委会可以先去住建局投诉未经全体业主过半同意使用公共面积,但不是最终解决方法。还是鼓动业主们尽快成立业委会,把小区的管理权拿回业主手上。
二、所在的小区公摊有没有计入停车场的面积你可以到房地产管理局的测绘部门咨询。
扩展资料:
在管理服务中,《停车场管理办法》明确,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放车辆,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住宅小区专有停车位停车收费,由所有权人、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专有车位使用人共同协商确定;住宅小区用于车辆停放的车位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停车场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业事业单位开放单位内部停车场,规范管理、合理收费;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及其他住宅小区签订停车场共享协议,共享停车场资源;鼓励个人将个人所有停车场、停车泊位错时、短时出租,并取得相应收益。
物业公司收取地上停车位的停泊服务费?
根据你的描述,你所在小区地上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己经算入公摊面积之内,並且物业费里边包含了车位管理费用(例如:照明、卫生、监控等),再另行收取车位停泊服务费属于重复收费,你认为不合理,我认为也不合理。
为你详细解答一下:
一、小区的地上停车位在业主分摊面积的公共部分里,业主应无偿使用,不需要再另行交纳停车管理费。因为物业费里边的小区安全、照明、卫生管理包括了地面停车位,再另行收费,属于重复收费,明显不合理,且存在违法乱收费行为;
二、如果经过小区全体业主或小区业委会同意,另行收取车位停泊费(或管理费)用于小区公共场所配套设施、道路建设、绿化带建设等,归全体业主所有,就是合理的,业主应按约定缴纳;
三、如果小区无业委会,也没经全体业主同意,物业擅自定价收取车位费,属违法行为,业主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拒绝交纳;
四、如果物业收取车位费属于车辆安全保管范围的,如:车辆被盗或损坏履行赔偿责任的,需和业主单方面签定合同,这个可能性非常小,一般物业是不会签这样的合同。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综上所述,如果题主提问的属实,就属于重复变相收费,业主有权拒交!
楼层电梯电费分摊是否包含是否含地下停车场的?
这是公共部分,当然包了
关于露天停车位的法律规定?
1、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
2、是住宅小区的地上或地下停车位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如果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楼款中收回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租金收入应归全体业主分配。
第一种情况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均属于产权人,尚未出售的停车位收益应属于开发公司。
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停车位权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出售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停车位的收益,应由物管公司收取并用于补充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以表明其业主群体的共同共有性质。
小区露天车位买卖是不合法的,该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地下或地上的专用停车场,开发时,没有将停车场的开发成本分摊给房屋所有人,那么该停车场归开发商所有。如果在买卖房屋时,已经进停车场的建设费用列入到开发成本中,那么该停车场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分配。
店铺门口停车位是属于店家的还是公用的?
商铺门口的停车位是商铺的还是公共的
商铺门前的停车位属于小区规划用地,不属于市政道路,若要判断归属问题,则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但如果商铺门前的区域没有规划为小区公共用地,那停车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有权在销售时对停车为进行处理。
如果在规划的时候将商铺门口区域规划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并且将面积全部分摊在业主房屋面积之中,那停车位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同时其收益权也给归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