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摊负成本,合并报表时商誉出现负数该怎么处理?
对于负商誉,通常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1)直接冲减非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流动资产中的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等,其价值是确定的,一般不应当进行冲减;非流动资产中的长期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也有其客观的市场价格,因而也不应当进行冲减;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通常没有客观的市场价格,其评估价格往往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可以对其进行冲减。在出现负商誉时,可以按比例冲减这类资产的价值,直到将其价值冲减为零。如这样处理仍不足以抵消负商誉,则将冲减后的剩余部分列作递延贷项,并按一定的期限分摊计入各期损益。
(2)对购进的各项资产仍按公允价值计价,不进行调整,而将全部负商誉都列作递延贷项,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摊。
责任限额分摊?
楼上几位说的其实是比例责任赔偿方式。
责任限额赔偿方式应该是“按各保险人在没有其他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单独应负责任的限额来比例分摊。” 在此例中,若没有共保的情况下,应该是A公司预计赔付4万元,B公司预计赔付5万元,即A公司应赔付4/9,B公司应赔付5/9 故 B公司赔付额=(5/9)×5=2.78万元。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限额赔偿方式的区别?
一、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不论是否足额保险,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而不是按责任比例分摊损失,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二、比例赔偿方式指按照保险金额和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进行赔偿。这种赔偿方式在计算赔款时,如果保险金额与保险财产实际价值一致,按照保险财产实际损失赔偿;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财产实际价值,其差额视作被保险人自保,应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比例赔偿。至于保险金额超过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应视作无效保险,保险人不予负责。
三、限额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人在保险财产损失超过一定限度时才负赔偿责任或只对不超过一度的损失才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计算赔偿方式。它有两种形式:
1.超过一定限额赔偿。免责限度赔偿,即保险人规定免除责任的限额,限额内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超过限额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免责限额分为绝对免责限度和相对免责限度。
绝对免赔率的计算根据合同一般有两种:
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赔偿金额=保险金额X(损失率-免赔率)=损失额-免赔额
以赔偿金额为基础:实际赔偿金额=符合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X(1-免赔率)
2.超过一定限额不赔偿,限额责任赔偿,即保险人规定赔款的最高限额,限额内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超过限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明年9月1日实施?
最近一则新闻引起了重大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通过了,其中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而我们现有的实施的是税率是1%和1.5%,这个税法出来后就引起了不小的议论,很多人认为这是对房地产收得更紧了,房屋交易的成本大大增加了,100万的房子成本要增加好几万了,所以,有些房屋中介就很有了鼓动人买房的理由了,再不抓紧买房就要多缴纳几万块了!
其实这是一种误读啊,我们国家的契税税率原本就是3%-5%,只不过后来是实施优惠税率,就保持为1%和1.5%,这么多年一直就是这么过来的,而这次契税法的通过以及明年的实施,并没有说以前的优惠税率就取消了,各地方实施的优惠税率依然是继续实施的。换言之,对我们当前的房屋交易成本并没有变化的,所以,就不用担忧和不必要的恐慌了。
有些人也还是担心,担心未来会将契税的优惠税率取消,恢复到正常水平,其实这种担心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是在短期内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调控房价有几个工具或者手段,比如首付比例,比如购房的资格,比如基准利率,这三个才是常用的工具,而交易过程中的契税税率是一个大杀器,是极其少使用的,目前全国的房价已经比较平稳,全国范围通过恢复契税税率来提高交易成本是没有必要的。
在明年9月实施契税法的时候,契税税率的优惠还会继续执行的,这段时间不用担心,后面官媒也出面解释了,至于更长时间的未来,这个很难说,因为未来会有什么条件的变化我们现在是不知道的,也是无法预料的,太长未来的担忧是杞人忧天的。
简单来说,就是这次的契税法的通过和明年的实施,是将在1997年的契税暂行条例变成了正式的法律,说得俏皮一点就是试用期后“转正”了。所以,对房价是不会有影响的。
交通事故负七成有护理费吗?
如果有住院需要护理就有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如果有保险交强险内赔付护理费是不分责任比例的,交强险内的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贴,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加在一起的限额不超过18万。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