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电费分摊,物业管理公共水电如何分摊费用?
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详细一般按如下情况分:
1、单栋能耗由同栋业主共同分摊;(如电梯(电梯可以按楼层划分分摊比例,如以五层为一个系数,每五层增加一个系统,越高层分摊越多,这样更合理,详细可参考珠海电梯电费分摊办法)、走火通道照明、电梯前室照明、清洁用水)
2、公共路灯、水景用水、清洁用水、绿化用水、景观灯、公共厕所用水用电,由全体业主承担;
3、供水用电由需二次加压供水的业主承担。
小区楼道电费如何收费?
物业。根据《物权法》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这个要看小区的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业主居住的本幢楼房的楼道照明,其照明电费由本幢楼房的所有业分担;小区内的其它公共设施的照明,由小区的物业公司承担。
电费分摊怎么开票?
总表纳税人缴纳水电费后,供水、供电企业将发票开给总表纳税人。总表纳税人再向分表纳税人分摊水电费时,如何开具发票呢?下面分情况进行说明:
1.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也就是说,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水电费,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使用票据,可以开具地税监制的发票或收据。
广东地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1999〕15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向住(用户)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下简称“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属于代有关部门收取费用的行为,不计征营业税,但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手续费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代收的费用,一律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收发票管理若干规定》(穗地税发〔1997〕86号)规定,业户(出租方)向承租户收取水电费,不论收回的水电费是否支付给供水、供电部门,均应在收取租金的《服务发票》(或向税务机关订购的《物业管理发票》)上分别注明。
2.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分表纳税人可以凭原始凭证分割单入账,但不能解决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3.转售水电应开具增值税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自来水、电力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使用权。总表纳税人按高于供水、供电企业收取水电费的价格收取水电费,就不属于代收行为,而是转售水电,应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分表纳税人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分表纳税人可以要求总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
广州国税《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2004]173号)规定,水、电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单独收取分摊水、电费的,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同时,取消使用水电费分摊明细表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水、电费进项税额,总表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分摊水电费的情况,在租赁别人的房屋经营时很常见,关于如何开具发票,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广州国税规定一律按转售水电方式征收增值税,所以也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
电费分摊是什么意思?
电费分摊是公摊的一部分
加装电梯费用分摊方案有哪些?
通常情况下,需由本单元业主形成统一意见,并在加装电梯申请表上由业主本人签字确认。再由业主代表去区住建局在有资质安装电梯公司库中选择两三家询价。
经比价,全体业主认可后,由安装电梯公司给出费用分摊方案,一般来讲
一楼不出费用,二楼出10%,三楼出20%,四楼出30%,五楼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