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费分摊,现在要分摊医药费10几万?
偏心的父母哪里都有,不孝的儿孙从来不缺。
这两者,看起来不相干,实际上,却很大程度上互为因果。
很多时候,父母的偏心,是儿女不孝的导火索。
父亲生大病,女儿、女婿不愿意分担十几万的医疗费,在不知情的人眼里,是不孝。
但是,在女儿、女婿心里,却是满腹心酸,可向谁说?
对此,周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和大家一起,分析讨论一下这一家子人的是非对错。
一、从法律责任和义务上讲,该拿!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女儿和儿子一样,都应该在父母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对他们进行赡养。
这与是否获得父母财产无关。
如果女儿以没有获得父母财产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是违法的。
因此,本案中,女儿女婿对老人的医疗费,依法应该分担。
老人把自己获得的200多万拆迁补偿款,全部给儿子,从法律上说,是合法的。
这是老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权的合法行为,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女婿对岳父岳母,是没有赡养义务的,具有赡养义务的是女儿。作为女婿,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协助妻子对岳父岳母进行赡养,真正履行赡养义务的主体,是女儿。
但是,生活中,女婿实际上是承担了赡养义务的,比如本案中,需要给老人的10多万元医疗费,是女婿和女儿的夫妻共同财产,包含有他一半的份额。
二、女儿可以请求依法少拿,分得老人巨额拆迁款的儿子应该多出。之所以这样说,是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的,继承时,可以分得较多的遗产。
反过来亦成立,从被继承人处得到了较多财产的,应承担较多的赡养义务。
本案明显不公平的事实是,老人把自己获得的200万拆迁款全部给了儿子,第二年自己生病,需要大额治疗费用时,自己无力支付,却又要求没有分得一分钱的女儿和儿子一样,同等分担10多万元。
按常理,仅仅一年时间,儿子不可能花光了这200万,为父亲支付这二十多万的医疗费,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对于女儿来说,从法律途径上,可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判决由老人的儿子承担该笔医疗费的更多份额。
三、老人的做法十分错误,虽然在法律的支持下,他能得到女儿的赡养费,却很难获得女儿心甘情愿的“孝心”。老人年老后,儿女尽赡养义务,除了给予其生活物质上的保障外,更应该从心理上关怀、陪伴老人,老人生病时应该嘘寒问暖、带其看病,孤独时应多陪伴他们等等,让他们享受儿孙绕膝、亲人陪伴的天伦亲情。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比物质更重要。
如果老人在财产处理上明显不公平,寒了女儿、女婿的心,即使有法律撑腰,迫使他们支付赡养费,但是,却无法让他们心甘情愿地对老人尽孝心,无法得到他们真情的对待、真心的照顾。
另外,老人的这种做法,其实反映出,他内心的价值观是扭曲、矛盾的。一方面,他骨子里信奉“养儿防老”、“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重男轻女。
另一方面又接受了“男女平等”的新思想,在对女儿的赡养义务履行上,实行“双标”。
但是,说到底还是重男轻女,偏袒儿子。
事实上,很多家庭不和睦,儿女之间相互不往来,甚至如仇人,很大程度上是老人处事不公平带来的。
老人的这种做法,不但有悖现代法治精神,也与现实社会道德风尚格格不入。
四、特殊情形下,该笔拆迁补偿款还包含有女儿的合法份额,其可以请求依法分割。女儿出嫁后,如果其户籍没有迁出,其仍然是娘家村里的村民,拆迁后,她也是合法的安置补偿对象,享有安置补偿权利。
老人获得的这笔20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中,包含有女儿的份额,老人将其全部给儿子,是无效的,女儿有权请求分割,获取属于自己的份额。
生活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形。有的家庭里,孩子众多,作为家庭里的长女,大姐,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她早早地就辍学打工,自己省吃俭用,所得收入全部给父母用于家庭开支,供弟妹吃穿、上学,维修房屋、甚至重建等。
总之,这个家庭,她付出了极多,有精神上的,更有物质上的。此时,家庭共同财产中,她依法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所以,拆迁补偿款里,她也依法应拥有一定的份额。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否获得父母的财产,都应该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但是,作为老人,在对待子女时,应该一碗水端平,一视同仁。摈弃过去“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重男轻女的思想。
否则,很容易给子女带来矛盾,当自己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也很难得到子女们心甘情愿的孝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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