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款分摊,现在要分摊医药费10几万?
偏心的父母哪里都有,不孝的儿孙从来不缺。
这两者,看起来不相干,实际上,却很大程度上互为因果。
很多时候,父母的偏心,是儿女不孝的导火索。
父亲生大病,女儿、女婿不愿意分担十几万的医疗费,在不知情的人眼里,是不孝。
但是,在女儿、女婿心里,却是满腹心酸,可向谁说?
对此,周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和大家一起,分析讨论一下这一家子人的是非对错。
一、从法律责任和义务上讲,该拿!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女儿和儿子一样,都应该在父母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对他们进行赡养。
这与是否获得父母财产无关。
如果女儿以没有获得父母财产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是违法的。
因此,本案中,女儿女婿对老人的医疗费,依法应该分担。
老人把自己获得的200多万拆迁补偿款,全部给儿子,从法律上说,是合法的。
这是老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权的合法行为,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女婿对岳父岳母,是没有赡养义务的,具有赡养义务的是女儿。作为女婿,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协助妻子对岳父岳母进行赡养,真正履行赡养义务的主体,是女儿。
但是,生活中,女婿实际上是承担了赡养义务的,比如本案中,需要给老人的10多万元医疗费,是女婿和女儿的夫妻共同财产,包含有他一半的份额。
二、女儿可以请求依法少拿,分得老人巨额拆迁款的儿子应该多出。之所以这样说,是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的,继承时,可以分得较多的遗产。
反过来亦成立,从被继承人处得到了较多财产的,应承担较多的赡养义务。
本案明显不公平的事实是,老人把自己获得的200万拆迁款全部给了儿子,第二年自己生病,需要大额治疗费用时,自己无力支付,却又要求没有分得一分钱的女儿和儿子一样,同等分担10多万元。
按常理,仅仅一年时间,儿子不可能花光了这200万,为父亲支付这二十多万的医疗费,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对于女儿来说,从法律途径上,可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判决由老人的儿子承担该笔医疗费的更多份额。
三、老人的做法十分错误,虽然在法律的支持下,他能得到女儿的赡养费,却很难获得女儿心甘情愿的“孝心”。老人年老后,儿女尽赡养义务,除了给予其生活物质上的保障外,更应该从心理上关怀、陪伴老人,老人生病时应该嘘寒问暖、带其看病,孤独时应多陪伴他们等等,让他们享受儿孙绕膝、亲人陪伴的天伦亲情。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比物质更重要。
如果老人在财产处理上明显不公平,寒了女儿、女婿的心,即使有法律撑腰,迫使他们支付赡养费,但是,却无法让他们心甘情愿地对老人尽孝心,无法得到他们真情的对待、真心的照顾。
另外,老人的这种做法,其实反映出,他内心的价值观是扭曲、矛盾的。一方面,他骨子里信奉“养儿防老”、“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重男轻女。
另一方面又接受了“男女平等”的新思想,在对女儿的赡养义务履行上,实行“双标”。
但是,说到底还是重男轻女,偏袒儿子。
事实上,很多家庭不和睦,儿女之间相互不往来,甚至如仇人,很大程度上是老人处事不公平带来的。
老人的这种做法,不但有悖现代法治精神,也与现实社会道德风尚格格不入。
四、特殊情形下,该笔拆迁补偿款还包含有女儿的合法份额,其可以请求依法分割。女儿出嫁后,如果其户籍没有迁出,其仍然是娘家村里的村民,拆迁后,她也是合法的安置补偿对象,享有安置补偿权利。
老人获得的这笔20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中,包含有女儿的份额,老人将其全部给儿子,是无效的,女儿有权请求分割,获取属于自己的份额。
生活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形。有的家庭里,孩子众多,作为家庭里的长女,大姐,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她早早地就辍学打工,自己省吃俭用,所得收入全部给父母用于家庭开支,供弟妹吃穿、上学,维修房屋、甚至重建等。
总之,这个家庭,她付出了极多,有精神上的,更有物质上的。此时,家庭共同财产中,她依法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所以,拆迁补偿款里,她也依法应拥有一定的份额。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否获得父母的财产,都应该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但是,作为老人,在对待子女时,应该一碗水端平,一视同仁。摈弃过去“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重男轻女的思想。
否则,很容易给子女带来矛盾,当自己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也很难得到子女们心甘情愿的孝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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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征地社保标准?
m:分摊年限。参保人员分摊年限为18年,以此为基准,参保人每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一岁,分摊年限减少一年,分摊年限最低不能低于5年。
第六条 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已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要一次性缴清。尚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原则上要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可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次缴纳,并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补足相应增值收益,不能履行协议的,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退还本人,同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第七条 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中列支。集体补助应一次性缴清。
第八条 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列支。对男满60周岁(及以上)、女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的政府承担部分,应一次性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帐户。其他人员的政府承担部分可由财政作出预算分次纳入。
第九条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数额应当根据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养老金的变动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要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用于参保人员养老金的调整风险和长寿风险。提取比例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自行确定,风险基金在征用土地时提取。
第三章 享受养老金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时尚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每差一岁,达到领取年龄时,养老金领取标准增加2.5%。
养老保险金由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调整。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动迁安置面积是否包含公共分摊面积?
一、拆迁补偿中,安置面积包不包含公摊面积
对房屋进行拆迁时,计算房屋拆迁面积时一般是包括公摊面积的,需要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不得降低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房屋拆迁补偿分类
(一)按土地性质分类
拆迁补偿根据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以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别是由《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城乡间两种不同的地权,适用两种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2011年新颁布的《征收条例》适用于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仍然依据《土地管理法》,这导致了同样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城镇与农村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造成了立法和执法上的不公平。为了解决城乡实行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正在修改之中的《土地管理法》,将参照《征收条例》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国有集体土地有望实现同价同权。
(二)按使用用途分类
拆迁补偿根据房屋用途可以分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房屋用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二是规划设计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内容。“住宅”是专供居住的房屋,“商业服务用房”是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用途的房屋。正是房屋的用途区别,其在设计规划上和建筑结构上还有价值产生都有所不同,因此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遂分开处理。
收到政府土地补偿金怎么入账?
收到补偿金的话可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里,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确认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债务重组利得、企业合并损益、盘盈利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政府补助、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捐赠利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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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征地社保指标什么意思?
二零二零年征地社保指标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是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城市周边扩张及中小城镇改造涉及整体收储农村农民经营承包土地。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就整体征用土地,造成无土地可调配的农民的一种基本保障。全部纳入社保统筹范围解决其基本医疗养老的问题,根据征收土地的实际面积来确定社保人数。
原则上先满足六十岁以上的这部分人,通过土地出让金和个人按比例缴纳社保费用。六十岁以下根据农户自愿由土地出让金,政府和个人按比例分摊社会保险金及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