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奖分摊,安全上的ppp原则是什么?
第一个核心原则:真正的风险分担
谁最有控制力?谁去承担这样的风险?为什么要这样?就是因为如果风险是由政府来承担,政府不是专业人士,肯定是不合适的。通过PPP,可以把一些风险转移给企业。但是如果转移给企业的风险太多了,企业肯定会要高价,这样整个价值就会下降。
怎样找出一个最优分担?在现实中不可能,所以我们找出一个合理分担是最重要的!这样才有可能实现物有所值。物有所值有很多的方法,PSC是一个基本的方法,但是光有PSC也不太可能实现。PSC是一个对标的概念,我们搞一个交通项目,到底有哪些投融资模式,哪一种方法最好,要去做比较。除了定性,还必须有定量。
另外还有就是充分的竞争,没有竞争就不太可能去实现物有所值。现在广义的物有所值,更强调的是精力、效率和效能,时间的关系,我就不去展开了。
第二个核心原则:明确的产出要求
如果产出要求不明确,政府就很难监管,没法保证社会资本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不是符合政府的要求,符合老百姓的要求。
产出要求的界定是非常关键的,如果政府对产出要求界定得太明确,可能就会限制竞争。但是如果太含糊,投资者就可能创新,但是这种创新有可能会丧失基本的功能。在现实中,像电厂、水厂,垃圾处理,因为产出要求是可以明确界定的,甚至可以定量,全世界包括中国,是做得最多的。像交通行业,虽然不可能像电厂、水厂那样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因为我们有非常严谨的标准和规范,也是做得比较好,因此从投资规模来看,交通行业是做PPP项目最多的。
比如,我们要去机场打出租车,你可能跟出租车司机说我要去机场,要快,这就很含糊,甚至他可能会跑错机场。我们说要去首都机场,要快,就绝对不会跑错目的地。我们说要去首都机场,最好30分钟到,因为我时间来不及了,司机可能就会找他认为最好的路。但是如果我们再告诉他,要去首都机场走北四环上机场高速,实际上你界定得非常明确,当然创新就少了。这种不同的方式,风险的分担是不一样的。大家就能体会产出要求非常重要,没有产出要求就没有监管。
第三个核心原则:强调全寿命期绩效
让政府找人做设计,找人去施工,找人做运营,就没法提高效益。因为社会资本融资比政府融资的成本要高,做PPP,社会资本去做,能够提高效率,把多余的融资成本覆盖,重点就是在全寿命期的集成,涉及一个项目的融资方式和交付模式,而且这些决定了绩效。
过去我们都是业主找钱,分阶段交付,后来发现这样有问题,不专业的业主就很麻烦,后来慢慢变成让社会资本整体交付,现在到了让企业去找钱,整体交付,这是一个发展趋势,国际潮流,这就解释了为什么PPP会变成一个基本国策、一个国际趋势。
第四个核心原则:回报与绩效关联
要让社会资本好好干,我们给他的回报必须跟绩效关联。如果跟绩效不关联,可能就会麻烦。不管这个项目是老百姓支付还是政府支出,必须有可用性付费,意思是设施建成以后才开始支付,并不是像过去一样,没有建成就开始支付,这样有可能出现烂尾或者是钓鱼工程。
不过,可用性付费并不是现在大家所理解的项目建成以后,把投资建设成本就已经给他了。而应该是把投资建设成本分摊到整个PPP合作期内承担。财政部出的一个文件,“逐渐要把前补贴过渡到后补贴”,实际上就是强调这个概念,而不仅仅是收一点运营管理费。
而且,一定要有绩效,如果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不到所要求的绩效,支付就要扣减,甚至罚款。有些销售渠道是政府控制的,比如说电厂、水厂,政府要兜底,这个不是兜回报率,是兜需求量。如果你达不到我的量,比如说一天三万度的电,可能很多老百姓就用不上电。我如果市场需求大了,你就应该打折,这叫有福同享,相当于团购的概念。
另外还涉及移交,涉及主动移交、被动移交,到期移交、延期移交,有过错移交、无过错移交,整个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我们做这样的合同没有考虑这些东西,有可能你做了PPP,最后的结果并不是很好。
对于政府来说,推PPP实际上是管理制度的变革。政府不需管这个具体过程是怎样的,应更重视的是企业提供出来的产品和服务,政府购买的是产品和服务,当然也可以由老百姓来支付服务费。
在实施PPP时,应区别硬服务和软服务,核心服务和非核心服务,例如交通、公路、桥梁等属于硬设施,相对比较简单,而像社会事业、公用事业、学校、医院、养老院等,是经过30年的经验教训出来的,我们应该去区别对待不同的项目类型。
有懂劳动法及绩效考核的吗?
不合理,绩效工资考核应根据双方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不能随便改变考核方式和调整考核指标
1、绩效工资属于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综合表现与实际业绩进行考核的范畴,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发放方式、标准等,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自我约束、自我调整的内容,因此,应根据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约定,约定的形式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与双方之间直接签订的协议。
2、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双方约定后不能随便变更。
劳动报酬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2)工资支付办法;(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4)工资调整办法;(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条款的约定,要符合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释义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报酬条款作为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变更需要双方协商同意才可。如果是以规章制度为准,应该符合制度程序,征求员工意见。
3、绩效工资的奖励考核计划需履行法定程序,方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法律约束力:有明确的绩效考核标准及考核程序;绩效考核标准及考核程序应依法经过法定职工民主程序;绩效考核结果公平、公证、合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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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赔偿算总收入时算奖金吗?
计算年终奖金,《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将奖金规定在员工的工资构成中,所以离职前12个月内发生的年终奖当然要纳入。年终奖因系年度工作的绩效评定,对于中途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来说,年终奖、季度奖应当分摊计算至相应的月份,如分摊计算后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不宜作为计发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要怎么跟领导委婉去说比较好?
这个你还没有想明白啊。
1、你想到这个问题的时候,领导早已经想到了(1)没有通过正常晋升渠道来增加待遇,事出反常必有妖,为什么?
(2)通过考核来拉平,难道别人没有考核?如果有,拉平是不是需要操作,谁有操作的权利和能力?当然是领导,也就是这个增加是领导说了算;
(3)分摊,当然不合理,为什么要这么做?
(4)这个你想到了,领导也想到了,包括不是劳资员的人肯定也觉得不对,难道没有人去提,委婉的或者直接的?为什么?
2、劳资员属于执行者,不是决策者,甚至不是影响者既然领导都想到了,那你执行就是了,至少是不违法的,领导想到了,肯定知道不合理,但是还是这样决定了,那么对于不合理的判断对于他来说没有影响,而且你的岗位决定了你影响到他的可能性很小。
唯一有一点就是万一这样的不合理引起非常大的反弹,领导可能会让你背锅,只是你的委婉的说法并不能避免背锅哦。
3、领导做决定的合理性不是由你判断的,他有他的想法我们可以试着猜一下他的想法:
(1)他本意是不想提拔这个同事,只是有不得已的原因,或者是上级领导的关照,或者是推不开的人情,或者是其他原因,而这种不合常规的做法,一方面是在表示自己的不满,另一方面也会给幕后的人一个说辞,难以服众,所以只能委屈一下。
(2)这个被提拔的人是他想干掉的人,只是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如愿,那么这种提拔就是把他架到火上,包括分摊的事情,把他变成众人的敌人:看,你们被分摊都是因为他。结果,你懂的。
(3)领导弄出个不合理事件,然后守株待兔,看谁对他提出意见,当面提意见的还好,至少是直接的人,背后嚼舌头的或者向总公司反映的,不能对他伤筋动骨,还可能把自己折进去,而对于领导来说就揪出来不听话的......
说不定,他等的就是你,因为想换个劳资员,呵呵,玩笑。
(4)还有就是杀鸡儆猴,做给别的主任看,一箭三雕:
你们看着,不听话的,我就严格考核,600别想拿到,拿到也是分摊,让你们到火山烤烤测试,准备以后统一都考核,先拿这个新的主任开刀,看看别人的反应,调整自己的方式方法用分摊的方式测试分公司员工的反应,顺便替换一些人,原因嘛,不支持考核之类的帽子都可以扣啊4、自保还是需要的,就是当面沟通(1)表达自己支持领导工作和考核的决心。
(2)表达方式不合理带来员工反弹的担心,希望领导指点一下,怎么能够合理的处理员工的质疑甚至意见,毕竟分摊了人家第一个要问劳资员嘛。
(3)通过沟通测试领导的真实想法和意图,然后决定自己的下一步行动。
切记,没有摸清楚领导意图的时候,不要随便去委婉,你的意见只是意见,决心和担心比意见好用。
最后,我想说的是,按照600的数额和操作的谨慎,这么要么是国企,要么是国企化的企业,应该不是一二线城市的,为了600多,还真不至于。
如何能做到合理节税?
高收入人群的个税税率通常在25%-45%,这肉割得心疼啊。而且随着共同富裕的到来,可以说不理解政策,一不小心就会踩到红线。至于高收入人群还有哪些税筹办法,我会一步步为大家分析。8月17号,中央财经委召开了第十次会议。
有两个关键词进入了公众的视野:“共同富裕”、“三次分配”。
惹起了一片哗然。
很多人断章取义,在网上大肆揣测、讨论,搞得更多人不明就里地参与,一时间有人叫好,也有人惶恐:
“啊!国家是不是要针对高收入群体下狠手了!”
“养肥了X要杀了”
“有钱人要是体面,就让他体面,他要是不体面,国家就帮他体面!”
甚至最近不少朋友来问我这是不是真的,感觉天要塌了一样。
我一律回答他们:那些人也不过是在不懂装懂、瞎说八道、自娱自乐罢了。
今天,我们就从税务角度把这个事好好说清楚,不要误读,也不用恐慌。
首先,“共同富裕”、“三次分配”这两个词出处的原文是这样的: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说得很清楚,“帮助低收入群体增加收入,同时取缔非法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
最终要形成“橄榄型”分配结构。
结果,有人认为这段话的意思是要“把富人的钱分给穷人”,不许富人赚钱。
这是大错特错。
8月26号,中央财办副主任韩文秀已经给出了官方解读。
韩主任明确解释道:
共同富裕不是搞“杀富济贫”,“第三次分配”是在自愿基础上的,不是强制的,同时还要充分估计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
《财经》杂志主编王波明在会议召开后也采访了国税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
在视频中,许局长把收入可以定义成4类:
非法所得:比如像是赖昌星的走私行为,
违规所得:比如某些企业靠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省下的“利润”;
合法合规但“不合理”收入:很多企业家把自己的房子车子挂在企业,从而躲避缴纳个税,;
合理、合法合规收入:能创造财富、国家需要,多方一起获益,这样的收入,国家不但不会打击,还将继续鼓励。
而需要被取缔、规范化的只是前3类,并不是“不许赚钱”。
部分会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社会焦虑加剧、环境污染加重、有数据安全风险的行业,或许会持续受到约束,但那些依法纳税,合理经营、有利国家发展的好企业,并不需要担心。
这是关于“共同富裕”,我们需要知道的。
那么,“三次分配”又是什么呢?
初次分配,是指劳动和各种要素得到对应报酬,相当于一切“赚钱”活动;
再分配主要指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政府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
第三次分配的定义是:
不同于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通过合法合规途径,将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进行捐赠,更多与公益事业相关联的分配。
捐赠、公益。前提是自愿。
也就是说通过鼓励慈善、公益这些行为,可能是给予某些免税政策,来实现收入的三次分配。
对于这些,我们平头老百姓当然是双手双脚支持拥戴的。
大家不妨回想一下,自己是否属于高收入人群?
如果是,那么过去甚至现在,你又有没有做过处在打击范围里的行为呢?
正如许善达先生指出的那些现象有没有发生在你身上:
作为企业老板,不给员工交社保,或者只给员工交一半社保,另外一半用私人账户或是别的渠道发,既少代扣了员工的个税,又可以代缴更低档位的社保。
实际上是自己在住的房子,在用的车,然后因为可以抵税,挂在了公司名下,甚至还在到处炫耀。
还有一些没有提到的:
比如明明是“劳务报酬”,却“动脑子”把某笔收入变成了“经营所得”,以享受核定优惠;
比如年终分红比平时的薪酬高很多,却通过“某种手段”减少了这笔收入大头的征税;
再比如从“某渠道”听到建议,盲目地去某地、某园区注册了个人独资企业或是个体工商户,享受当地核定征收或是减返税政策,以此达到“节税”目的;
不开票,少开票,买发票,和别的企业“合作”互开发票,
用私人账户收付款,部分收入不入账,虚列支出,把不属于公司成本的消费入账…等等。
当然类似的建议的非常非常多,某些税筹机构对大势把握不准,嗅觉不灵,不及时通知这些企业,有些甚至干的就是违法犯罪的勾当。
大家不妨搜一搜像是“高收入人群如何做税收规划”这种问题,里面有几个措施是能用的?造着做,你离进去就只能一篇文章的距离。
我在这里提个醒:
不要小看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的决心,也不要小看金税三期和接下来的金税四期的监管能力,更不要小看我国的司法公正。
再强调一次,依法纳税,合法税筹才是唯一的出路。
规避风险,永远比“省钱”、“节税”优先。
我站在2021年10月这个节点上,可以给大家一些税筹建议,
但更重要的是,要对税筹这件事有一定自己了解,对大势有理解,才能依法省钱。
1、 年终规划相当一部分高收入人群,工资也许不是特别高,但是年终奖或者年终分红十分丰厚,
对于这一笔钱来说呢,缴税是跑不掉的,除非你也想学一下爽子进局子。
年终奖有两种计税方法:单独计税和并入综合所得。
两者算法不同,要交的税也不一样多。
算法比较复杂,也不难查,我就不展开了,就说个结论:
并入综合所得,适合低收入人群。
具体说,就是(月收入×12—各种扣除费用)这个数,低于6万的,无脑选并入综合所得就行了。
收入较高的人群,基本上就是选单独计税比较划算。
但我想特别提一个小细节:在某几个特殊区间,少发点钱可能比多发一点,实际到手还多。
是不是听上去很神奇?
举个例子。
如果你的年终奖正好是300000元,那你要交的个税是:300000×20%—2660=58590元,
那么实际到手就是241410元。
这个时候,要是年终奖多发“一块钱”,税率就到下一个档位25%了,
这样一来要交的个税就变成了:
300001×25%—2660=72340.25元。
实际到手227660元。
多发了一块,收入直接变少2万,谁都没落着好。
当然,如果再多发一点,多到覆盖掉多交的个税,那还是多多益善的。
所以这个“临界点”是一个区间,超过318333元,就是越多越好了。
但再多发,到下一个区间,同样的事又会发生了。
个税7个档位,这样的临界点有6个,别担心,我都帮你们算好了:
36000-38566、
144000-160500、
300000-318333、
420001-447500、
660001-706538、
960000-1120000.
如果你的年终奖刚好在这几个区间里,那只拿最左边那个数,是最划算的。
所以可能就会有一种怪异的情况:老板说给你发110万奖金,你却可以劝老板:不用了,给我发96万就好。
这样老板开心,你也开心,简直不要太棒。
2、 创客、智客凡是国家所鼓励的,一定会给出相关的扶持政策。
近几年来,国家一直在鼓励创新创业,
比如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就下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同时,国家也出台了很多对创业者的扶持政策,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优政策福利非常大。
创业不是很难嘛,
那针对你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就减免你企业的增值税;
至于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下的,在现行税率再减半,即实际税率为2.5%。
所以,咱们的一些高收入人群,完全可以响应国家号召“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从打工人变成 智客 、创客的模式。
这些高净值人群创业后,以合作的模式向企业提供服务,变成小B to B的模式。
翻身员工把老板当了。
这样下来,
发票、成本抵扣链上也更加完整了。
自身的税负也从个税变成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国家给予小微创业者的优惠政策。
本来作为企业员工,而且是高收入人群,可能要交45%的个人所得税,
独立创业之后,升级成了一家企业,多缴一笔3%的增值税,可能只要再交2.5%的企业所得税。
前提是,一定要符合经济实质,不能是恶意逃税。
3、 专项附加扣除除了采用更划算的计税方式外呢,
国家为了减轻大家的税收负担,还给了个政策叫专项附加扣除。
不管是高收入人群还是普通收入的人群都可以合理的通过专项扣除节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中指出,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通过申报扣除相应的税额,减轻税负。
展开来说:
子女教育项,就是每个子女每个月可以扣1000,从小学到博士研究生都可以扣,
要么全部扣在父母一个人头上,或者两个人摊,但一年内扣法不能变化。
一般情况下,高收入的人群大部分都是有子女的年纪,
所以这一点来说还是非常实用的。
继续教育项,提升学历时,每个月可以扣400元,一个学历等级最多扣48个月,
如果考取专业证书,在拿到证的当年还可以扣掉3600元。
大病医疗项,必须是走医保报销后,医保用药范围内自负部分超过15000元的可以扣,最多扣80000元。
这笔钱可以扣在自己头上,也可以扣在配偶头上,子女发生的可以扣在父母一方的头上。
这一条的可用性可能不是特别高,
当然万一得了场重病,这个扣税的力度还是非常大的。
房贷利息项,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每个月可以扣1000,最多扣20年。
每个人只能有一套房的资格可以扣,不能扣第二套房。
对于还在还房贷人群来说,每年少交1万2的税,20年就是24万。
这条可以说非常实用了。
住房租金项,必须是工作的城市没有房子但是租房的人才可以扣,
如果是在直辖市、省城或者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城市,每个月可以扣1500,
其他小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每个月可以扣11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每个月可以扣800元。
提前结束租房合同的,按照实际租房时间计算。
当然,如果不买房,租房也是可以享受扣税的政策的,
越是大城市扣的越多。
赡养老人项,独生子女每个月可以扣2000,
非独生子女,大家去分摊2000元的扣除额度,
分摊方式可以是老人指定分摊比例,也可以大家书面约定分摊比例,还可以平均分摊,指定分摊由于书面约定分摊。
这六项下来,可以说每年的扣税力度还是相当可观的。
举个例子:
小王是独生子女,而且自己有个刚上小学的孩子,并且在上海贷款买了自己的第一套房,
那么他每年可以扣税(1000+2000+1000)*12=48000元。
省了很大一笔钱。
这笔钱对于爽子们来说也许不算什么,
但是对于那些年入十几至上百万的人群来说,还是非常有必要省下来的。
专项扣除的存在,其实就是为了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
也是应对了开头所说的,调节税收的主要力度并不是高收入人群。
4、 社保规划(高档位灵活就业)社保也是我们开头提到的,国家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再分配手段之一。
社保的存在就是为了提升社会的公平性。
但或许很多人不知道,社保是可以享受个税税前扣除的。
符合条件的“三险一金”作为专项扣除可在计算综合所得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这条《通知》规定,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
其实际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过部分应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此外,如果是自由职业者,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保,
当以最高基数缴纳社保,税前扣除的也就最多,
于是个税扣除也就更少,可以很大程度减少税务成本。
5、 慈善、捐赠这一点,还没有落地实现。
但20年1月《学习时报》上刊载的《第三次分配:内涵、特点及政策体系》里提到:
立法有必要更加鲜明地对公益慈善捐赠予以鼓励和支持,同时,在税收方面也应予以实质性的优惠。
而且从2016年《慈善法》实施以来,民政部及相关部委共出台了21项公益慈善领域的政策文件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未来,捐赠或许也会成为“税务筹划”当中一项重要的手段。
既帮助了别人,又能帮助自己,属于两全其美。
等到那一天,我也会第一时间跟大家分享。
说在最后:共同富裕和三次分配,看似和税务没有关系,但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不规范的税务措施更像一颗暗雷,是收入公平、分配公平的巨大阻碍。
不管你是企业主、企业高层,乃至其他高收入人群,都宜自纠自查,趁早整改,早日走上合法合规税务筹划的正途。
违规操作能达到的效果,用正规途径也能达到,如果依法筹划税务的效果不尽人意,一定不是政策太严,而是筹划得还不到位。
以上。
1.税务行业十年老炮,每天分享税筹经验,解决疑难财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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