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 分摊,来看小留学生回国问题该如何解决?
刘晓明大使在接受新闻1+1栏目采访时,针对留学生问题,重点表达了三点看法。
第一,英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英国政府正在通过推动立法,紧急法案,授予政府更大的处置权,尽量保证疫情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针对当前突出的医疗问题,英国政府也已经把一些医疗服务人员紧急召回岗位,这些医护人员回港之后,能够有效的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
刘晓明大使相信英国政府有能力,让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另外也会加强双方的合作和交流。
第二,我们正在和当地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督促他们为我们的公民包括留学生提供应有的保障,同时针对一些特殊群体,也联系了相应的部门,来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其中针对一些低龄留学生,尽量根据英国卫生部门发布的信息,减少外出,减少国际旅行,避免出现交叉感染。
另外因为英国政府要求,70岁以上的老人,在疫情期间要居家隔离,而目前我国的一部分留学生是寄宿在这些老年人的家中。老年人居家隔离之后,这些低龄留学生,可能会没有监护人,没人照顾,针对该问题,已经联系了相关的机构进行托管。
第三,针对一些留学生想回国买不到机票的问题,目前也正在和相关的部门进行沟通。首先是建议留学生尽量不要回国,回国有可能会出现交叉感染,留在当地,是最稳妥有效的办法。但如果确实有特殊需要,希望尽快回国,目前正在想办法解决该问题。
其实这三点建议和看法还是非常务实的。
一方面,能够解决一些留学生的需求;另外一方面,也能够有效的避免有些人“搭便车”。
针对部分反对观点的回应但最近该新闻公布之后,也看到了网上有一些相对负面的评论。
有些人认为,这些低龄留学生之所以寄宿在老年人的家庭当中,是因为这些留学生在出国留学之前,中介机构和他们的家长以及这些英国家庭,三方前有托管协议,现在出了问题,家长首先应该找中介机构解决问题,追究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而不是要求政府增加航班,花力气来解决他们私人的问题。
这种看法确实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典型的混淆视听,如果对法律社会有点了解,就知道疫情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
的确,正常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如果中介机构出现了违约,那么家长应该首先追究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中介机构然后向这些寄宿家庭进行追偿。
但现在是特殊时期,留学中介机构在为家长签订托管协议时,一般都会有免责条款,而不可抗力就属于法律允许的免责条款之一。
这背后的道理也很简单,不是家长在推卸责任,也不是中介机构在推卸责任,因为合同只能够约束可预见的情况,不能够约束不可预见的情况。
家长和中介机构以及这些托管家庭,在签订协议时,他们不可能知道,在2020年春节的时候会爆发新冠肺炎。在选择托管家庭的时候,这些中介机构也不会知道有一天,英国政府会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必须在家居家隔离。
因此现在要求家长首先去追偿中介机构的责任,这简直就是无稽之谈。
现在这些留学生既然还是中国的公民,他们在国外遭受的困难,遇见一些特殊的状况,而这些特殊的状况是属于他们个人的力量不能控制的,不论当初他们送孩子出国留学的目的是什么,他们可能是为了逃避高考,也可能就是为了加入国外的国籍,但要注意的,现在这些留学生仍然拥有中国国籍,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讨论他们应不应该回国讨论,政府应不应该给他们提供帮助,这多多少少都有点“论心定罪”的嫌疑。
至于有些人认为,让这些留学生返回国内就是在给我们自己添麻烦,这种看法更是牵强附会。
既然我们在应对新管肺炎疫情的时候,患者是可以免费治疗,并且当某个地区的疫情比较严重时,我们是举全国之力来帮助他们,让他们渡过难关,那么现在小留学生群体,他们还拥有中国国籍,并且确实出现了困难,实在想不明白怎么就成了给祖国添麻烦了?
另外,刘晓明大使在接受采访时,只是表示正在协调有关机构,增设航班,尽量让确实有回国需求的人能够返回国内,并没有说,政府要为这些留学生回国的费用“买单”。
因此针对该事件真的没有必要大惊小怪,也没有必要觉得这些人,就是在想占我们的便宜,花纳税人的钱,更没有必要把这些人都贴上,费尽心机,想谋取私利的精致利己主义者。
最近澳大利亚的前总理陆克文在网上发了一份求助信,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他在回应这份求助信时说了下面这样一段话:
因为要在全世界范围内战胜疫情我们,必须要超越狭隘的保护主义和种族主义。四海之内皆兄弟姐妹,万里为邻一路风雨同行。同样的,这些留学生和国内的学生一样,只不过是他们在国外求学而已,虽然在不同的地域,但在疫情面前,每一个公民的生命都值得保护,不论是哪个地区面临困难,只要是兄弟姐妹,都应该守望相助,而不是在此刻挑起争端,放大分歧。毕竟在灾难面前,我们共同的敌人是无情的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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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颁布的法典?
香港的法律制度大致沿袭自殖民地时期的宗主国英国。1997年主权移交后,《基本法》开始实施,是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宪制性文件。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的法律制度得以继续以普通法为依归,并由多条本地法例作补充。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度截然不同。
香港特区目前实施的法律包括:
(1) 《基本法》;
(2) 《基本法》附件三载列的全国性法律;
(3) 1997年7月1日之前的原有法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会通过采纳为香港特区的法律;
(4) 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与防务、外交及其它在香港特区自治范围以外的事务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可以由香港特区公布或自行立法,在香港施行。目前有11条全国性法律适用于香港特区。
司法机关:香港法律奉行司法独立的原则,司法人员在执行司法职责时完全不受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机关影响。
香港的法院现有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分为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审裁处、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
律政司:律政司由五个专责法律工作的科别组成。主管律政司的律政司司长是行政会议的成员,亦是香港特区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并负有对本港所有罪案进行检控的最终责任。
法律政策科及律政司司长办公室负责为律政司司长提供专业服务,并为政府正在考虑的所有法律政策事宜提供资料。该科亦就司法、法律制度、法律专业、人权、《基本法》及中国内地法律等问题,提供意见。负责为法律改革委员会进行各项研究并担任秘书工作的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亦隶属法律政策科。
民事法律科负责向政府提供民事法律意见、草拟商业合约及专营权文件,并代政府进行民事诉讼、仲裁及调停事宜。
法律草拟科负责以中英文草拟一切法例(其中包括附属法例),并协助将法案提交行政会议和立法会通过。该科亦负责香港法例的编辑工作,以及更新「双语法例资料系统」内的香港法例版本。公众可在互联网上免费查阅该计算机系统备存的资料。
刑事检控科的律师负责大部分的刑事上诉案件,包括在终审法院提出的上诉。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审理的案件,大都由他们进行检控工作。有需要时,他们会到裁判法院出庭检控。该科也向执法机关和其它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意见。
国际法律科负责向政府提供有关国际公法的法律意见。科内律师也参与与其它司法管辖区洽谈协议的工作,并处理外地或香港特区提出的国际司法合作请求。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律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由律政司司长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出的课题,并拟备报告书。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法律学者、执业律师及社会贤达。
委员会曾先后发表的报告书,课题广泛,包括商业仲裁、保释、同性恋、售卖货品和提供服务、无力偿还、欺诈行为、非婚生子女、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及法例释义等问题。多份报告书的全部或部分建议已付诸实行。委员会目前研究的专题计有:私隐权、监管权及抚养权、追讨债项、售楼说明书和货品供应合约。
法律专业:截至2001年12月,香港有778名执业大律师、5 046名执业律师和628家本地律师行。另有约39家外地律师行、718名注册外地律师,以及由香港的外地律师行和本地律师行组成的七个注册联营团体。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署署长负责执行法律援助计划。在2000/01年度,法律援助费的开支共达4.73亿元。凡合符资格的申请人,均可获该署委派律师予以协助,收费方面则视乎受助人的经济状况而定。
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援助范围包括在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以及在终审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此外,亦包括部分审裁处的法律程序及死因裁判法庭的若干案件。
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士必须同时通过“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才符合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经济审查方面,申请人的财务资源总值不超过169,700元,便符合资格。案情审查方面,法律援助署署长必须信纳申请人具备充分理由在该宗民事诉讼案中提出起诉或抗辩。任何人士如不满法律援助署署长的决定,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 援助范围包括在裁判法院进行的交付审判程序、在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讯的案件、就裁判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的案件,以及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
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士,必须通过经济审查,审查规定与民事诉讼相同。案情审查主要适用于刑事上诉案件,即案件必须具备充分的上诉理据,才会获批法律援助。
即使法律援助署署长拒绝申请人的申请,但假如申请人能通过经济审查,而法官又信纳该案有助维护司法公正,则可由法官批准给予法律援助。凡涉及谋杀、叛国或有暴力的海盗行为的案件,申请人可向法官申请法律援助,无须接受经济审查及支付分担费。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这项计划为财务资源超出法律援助计划上限(即169,700元),但低于471,600元的“夹心阶层”人士提供法律协助。计划适用于索偿额超过60,000元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医疗、牙科及法律专业疏忽申索,以及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提出的申索,索偿额不限。
当值律师服务:香港律师会与香港大律师公会合办的三项法律辅导计划,均由政府资助。
“当值律师计划”以酬劳方式聘请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在裁判法院及少年法庭当值。这项计划为所有年龄在16岁以下的少年被告,及大部分被裁判法院检控而无能力聘请私人律师代表出庭的成年人被告,提供代表出庭的服务。如获当值律师出庭代辩,被告须缴付300元手续费。2000年,获当值律师计划提供代辩服务的被告人共达40064名。
现有750多位义务律师参与“法律辅导计划”,在全港七个夜间中心提供服务。2000年,经该计划处理的个案有5 945宗。此计划的申请人无须通过经济审查。
此外,一项免费“电话法律咨询服务”亦告推行。该项咨询服务设有八条24小时服务的电话热线,就73项法律信息提供粤语,普通话及英语录音讲解服务。2000年,该热线曾为63 873个咨询个案提供服务。
土地注册处:土地注册处负责按照《土地注册条例》的规定,为一切与土地有关的文件办理注册;为市民及政府部门提供查阅土地登记册及有关纪录的服务;并按照《建筑物管理条例》为业主法团办理注册。
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是地政总署其中一个办事处,负责就与土地有关的事宜及条例,向地政总署的地政处及其它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意见。
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负责草拟和拟定政府批地及修订土地契约所需的文件,确保有关条款符合政府的地政政策。此外,在政府依据法定权力征收私人土地及发放补偿予有关业权人的过程中,该处须负责拟备与收地及补偿有关的文件。
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按照地政总署的“同意方案”,审批由发展商提出的预售未建成楼宇同意书申请。该处并审批发展商按照土地契约规定提交的大厦
公契。
此外,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在财政司司长法团为无续期条款的契约续期、在政府产业署买卖政府物业、以及在民政事务局局长法团为营办福利服务而购买私人楼宇物业时,也会提供业权转易服务。该处根据《地税及地价(分摊)条例》处理分摊地价及地税的申请。该处也负责追讨欠缴的地租(《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所指的地租除外)。
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处负责实施及执行《公司条例》及其它有关条例的规定。该处的主要职能是办理本地公司注册和海外公司登记;登记注册公司所须递交的文件;检控违反《公司条例》规定的公司及其高级人员;提供设施,让公众查阅公司资料;并就与公司法及相关法例有关的政策及立法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继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在2000年2月发表有关全面检讨《公司条例》的报告后,处方正积极参与进一步研究/落实该报告所提出的建议。此外,该处亦积极参与同年4月展开的企业管治检讨。
破产管理署:破产管理署署长受法院及债权人委托,妥为管理那些经法院根据《公司条例》清盘条款下令进行清盘的公司的资产,以及那些经法院根据《破产条例》宣布破产的个别人士或合伙人的资产。
知识产权署:知识产权署是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和法例、批予知识产权,以及推广知识产权公民教育的主要部门,除负责在知识产权政策方面向工商局提供专业意见外,亦负责向其它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并就各项知识产权条例草案拟稿给予意见。此外,知识产权署兼负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外观设计注册处和版权特许机构注册处的工作,以及提高市民对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国际司法互助: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区在对外事务方面享有高度自主权,并按需要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后与其它司法管辖区缔结百多条双边协议;此外,有超过200条多边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
香港特区以“中国香港”的名义自行参加不以国家为成员单位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香港特区政府的代表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成员的身分,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活动和其它只限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我到女儿家都是花自己的钱?
我邻居李姐也常年给女儿看孩子,做饭,也给孩子花钱,虽然女儿女婿没什么反应,她却甘之如饴。
李姐说,帮女儿带孩子,伺候女儿一家她很快乐。
我这个故事的主人公是我的邻居家的小孩小睿的姥姥。我认识小睿姥姥的时候,小睿儿姥姥才六十多岁。她看起来很年轻。虽然鬓角隐约有几丝白发,但是并不显老。熟悉她的,比她小的都管她叫李姐。我也随着大家叫她李姐。
李姐的命怎么说呢?也是一波三折的。李姐年轻的时候第一任前夫是公务员,40多年前的公务员经常会加班。那时候李姐还年轻。
中专毕业的前夫哥很有理想。想升职,想加薪,想再上一个台阶,于是想报考大专,于是每天下班之后都留在办公室里苦读。
正巧他的单位有一个新入职的中专毕业的妹子。也想升职,也想加薪,也想再上一个台阶,两个年轻人因为共同的理想而决定一起复习功课,所以每天下班之后两个人都留在单位共同复习功课。
出于对理想的追求和对前程的向往,两个人往往复习功课会复习到深夜。
偶尔李姐也会包了水饺去给她的前夫哥送饭,当得知前夫哥和妹子一起复习功课的时候,李姐还好心地送两人份的饭。
有一天李姐背着女儿,拎着饭盒儿又去给前夫哥送饭。好巧不巧的办公室的门没有锁死,李姐背着孩子推开门的一瞬间,她看见前夫哥和妹子在“低头研究功课”,作为过来人的李姐姐瞬间就明白了前夫哥和妹子之间发生了什么事情。
前夫哥已经结婚了,有老婆,有女儿,还有正经的工作,人长得也不赖,人品也没有多么糟糕,如果没有感情李姐也不会和他结婚,所以离婚对前夫哥来说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情。
李姐很努力,很用力,很用心地去挽回这段婚姻,但是她失败了。
为了能够和年轻的妹子一起去上大学,一起去实现人生理想,前夫哥仿佛变异了一般,上各种令人无法用语言描述的手段来驱赶打击李姐,李姐败了。
终于前夫哥成了前夫哥。孩子也判给了前夫哥。
李姐的第二任前夫是一名转业军人。我在这里没有丝毫黑转业军人的意思。
因为一母生九子,九子各不同,每一个人都有各自的性格和各自的人生观,人和人是不一样的,一个人不能代表一个群体,每一个人只能代表他自己。在这里为了方便叙述,我姑且称第二任前夫为黑哥。
这个只能代表他自己的第二任前夫黑哥经人介绍和李姐结婚了。结婚那天第二任前夫黑哥的干姐姐带着她的孩子们也来参加婚礼。
黑哥曾跟李姐很动情地介绍这位干姐姐,黑哥说干姐姐是他生命中最重要的人,希望李姐也能够和他一样把干姐姐当成亲人。
李姐是一个实在人,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婚后李姐才知道,原来干姐姐的丈夫在外地工作。常年不回家,干姐姐一个人撑着这个家很是辛苦,所以作为干弟弟的黑哥要经常过去帮助干姐姐照顾孩子们,做家里的粗重的活儿,偶尔时间晚了也会住在干姐姐家。
光明磊落的李姐不疑有他。但是后来发生了一件事,让李姐断然地和黑哥离婚了。
干姐姐又生孩子了,生孩子那天,黑哥把干姐姐送到了医院,李姐听说这件事后,急忙也赶到了医院,李姐到时孩子已经出生了,干姐姐精疲力尽的躺在病床上,黑哥很自然地忙前忙后。
干姐姐躺在病床上需要人照顾,黑哥一看李姐来了就把病房里的事交给李姐,他出去食堂买饭了。正巧赶上护士过来打针,护士叫了李姐的名字说:“李小明,你排气没,有什么感觉?”李姐简直惊呆了。
八几年的时候,那时候还没有身份证明。住院的时候报谁的名就是谁的名儿。李姐明白了,在这个陌生的医院里,干姐姐是用她的名字生了孩子,然后李姐跟着护士去了护士站,她发现果然登记的时候李姐成了那个孩子的生物学上的母亲。
黑哥和干姐姐对这件事情的解释是,干姐姐已经生了三个孩子了,如果再以自己的实名登记的话,这个孩子恐怕要被罚款,恐怕要交社会抚养费,那么登记李姐的名字,这个孩子就是李姐的,李姐和黑哥结婚之后,他们名下并没有孩子,所以就不会被罚款。
可是如果我也怀孕了,那么我再生的孩子是不是就是二胎了?
李姐,向他们发出了灵魂的拷问。
黑哥竟然说,你和你前夫不是已经生过一个女儿了吗?生孩子这么痛苦的事,我怎么舍得你痛苦呢?我们不要再生了,干姐姐家有这么多的孩子,到时候挑一个给我们养老。
这里面明显有事儿呀,干姐夫一年也不回来一趟,据李姐所知,干姐夫这一年都没有回来过,干姐也没有离开过本地,这孩子是哪儿来的?
细思极恐呀!作为已经离过一次婚的李姐,这一次主动的提出离婚,黑哥竟然没有丝毫的挽留,两个人干净利落的去办了离婚证。
后来李姐也说,黑哥人并不坏,但是他认为照顾干姐姐是他的责任。一个男人把一生的精力都用在照顾另一个女人和她的孩子们身上,那么他就不配再拥有妻子和孩子。
离了两次婚之后的李姐,不再相信爱情,也不再相信婚姻,她一个人兢兢业业地去努力工作。有付出就有回报,退休之前李姐已经定了高级职称。
唯一遗憾的就是在她女儿小的时候李姐把她的女儿留给了女儿的奶奶,这些年女儿和她之间始终都有隔阂。
虽然抚养费李姐一分都不少出,虽然每逢节假日李姐都要接女儿出来,带女儿出去玩,但是女儿跟她之间仿佛隔了什么,总是让李姐感到陌生而又疏离。可能女儿的感觉跟她是一样儿一样儿的。
女儿结婚的时候李姐把自己住的六十多平方米的一套老破小卖了,给女儿做嫁妆,自己却租了一个小公寓,李姐觉得自己又有社保又有医保,退休金也不低。自己完全可以生活得很好,就算租房也没什么。于是在女儿结婚的时候李姐断然地把自己的房子卖掉了。李姐都打算好了,自己能动的时候自己租房子住,不能动的时候就去养老院。凭自己的退休金,去一个普通的养老院是够的。
李姐说嫁妆就是女儿的底气,因为前夫哥没有给女儿什么嫁妆。前夫哥和妹子结婚之后,妹子在经济上对女儿进行了封锁。这些年供养女儿生活读书的钱,一部分是李姐出的,一部分是女儿的爷爷奶奶的退休金。女儿也是个命苦的,和前夫哥的感情也是淡漠,父女两人形同陌路。
女儿婚后怀孕了,生孩子了,小外孙的出生,让李姐很是高兴。女儿的婆家在乡下,婆婆身体不好,抱不动孩子,不能给女儿看孩子。
李姐就主动地跑到女儿女婿家,说我来给你们照顾孩子,你们就努力去工作,等孩子长大了。生活能自理了,不再需要人照顾了,我就搬出去。我晚年去养老院。
李姐是一个敞亮人,说话痛痛快快,她怕女儿女婿误会,她怕女儿女婿误会她会赖在家里,事先把退路已经告诉了他们。
李姐退了她租的房子搬到了女儿家里,帮女儿照顾小外孙,一晃就是六年。
女婿也是个识大体的,平常的家用并不让李姐来负担。
但是过日子总是要花钱的,就算不让李姐来支付,每个月李姐也会自己拿出一千多元补贴家用。
现在小外孙一天一天的长大。李姐已经想好了退路。
这些年李姐住在女儿家,手里也有了一点积蓄,李姐说等外孙长大之后,她就用手里这一点积蓄到一个房价超低的地方买一套40-50㎡的小房子,也不需要装修,刷的干干净净的,自己在那里安度晚年。
可怜天下父母心。
这天下绝大多数的母亲对待儿女都是全心全意的。
这天下绝大多数的父母跟儿女之间都是不会计较金钱的。
我知道像李姐这样的母亲还有很多很多。
这样的母亲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他们爱自己的子女。他们能力所能及地帮子女,能帮多少他们就帮多少。他们不会给子女添麻烦。虽然客观上他们控制不了什么,但是主观上他们绝对不愿意给子女添麻烦。
能给子女五分,他们绝对不给四分。我身边绝大多的父母都是这样的。
所以看到题主说去女儿家给女儿女婿花钱,女儿女婿却没有反应。题主问怎么办?
这个问题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果你想让女儿,女婿对你说感谢,那么我劝你省省吧。
对你的付出视而不见,一个是他们觉得理所应当,另外一个就是他们真的是冷心,冷肺,冷情,他们看不到你的付出。
那么作为丈母娘,你想要什么呢?
你想要女儿,女婿的感谢吗?
我说一句废话,那就是你这个问题无唯一答案。
我个人认为做父母的如果有能力,有条件给子女花钱,那就是天经地义的,不能因为女儿有了女婿,再给女儿花钱,就跟女儿斤斤计较,一个女婿半个儿。如果把女婿也当成自己的孩子,你还会这样计较吗?
但是既然题主已经提出这个问题了,那么这钱你花的就是心不甘情不愿的,既然你主观不愿意,那么以后到他家去就不要再给他们花钱。这样你心里也平衡了,女儿,女婿也不会有什么不满的表现。
毕竟曾经你往他们家里买东西,你给他们花钱的时候,他们也没什么表现,所以你不给他们花钱的时候,他们也应该没有什么表现。
你不再给女儿,女婿花钱,这问题就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