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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怎么保护耕地(村委会对耕地保护有哪些职责)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如何解决村干部临时种植外出农民耕地问题

未经承包人同意,村干部无权出租承包人的土地。

承包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投诉,要求调解。

也可以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链接:《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基本农田,村干部是不是可以强制征地。

农村基本农田,村干部不可以强制征地。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扩展资料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关于保护土地,我们要怎么做?

致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倡议书:

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我县城镇化、工业化加快发展,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的矛盾越来越凸现,珍惜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经济社会持续科学发展,是肩负在我们身上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子孙后代的幸福,为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郑重地向广大城乡居民朋友发出如下倡议:

1、自觉宣传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营造珍惜资源、依法科学和节约集约使用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2、牢固树立“人多地少是国情、节约集约要先行”的用地意识,将珍惜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做为我们每个市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成为我们的自觉行动。

3、人人争做珍惜资源的带头者,当好节约集约用地的宣传员,用我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切实把“珍惜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用地”落实到具体行动之中。

4、工业发展、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自觉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

5、坚持做到“四个不用地”原则。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的不用地;亩产税收达不到标准的不用地;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和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不用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明令禁止的项目不用地。

6、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农民建房要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解释

法律分析:一、禁止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农民集体土地流入市场,影响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由于我国的土地市场刚刚建立,政府管理土地市场的各项措施还不健全,加上前几年“房地产热”、“开发区热”造成大量的闲置土地,如果再允许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将又有大量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形成更多的闲置土地,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也将难以进行。

2.是保护耕地的需要。现在乡(镇)村干部对将耕地变为建设用地,搞房地产的积极性很高,如不加以严格控制,将会又有大量耕地变为建设用地,保护耕地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集体土地以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农业用途是允许的。但必须保护原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利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土地使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执行。

二、破产、兼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但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已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破产、兼并时对企业的资产处置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但有两点要说明:

1.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企业破产后只能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

2.必须是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随厂房等一同转移的,如果是农用地,或土地上没有房屋等设施的将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甘肃省耕地保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提高耕地肥力,加强地力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耕地及耕地使用者。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耕地保养工作的领导,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行使有关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第四条 凡使用或承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用地养地相结合,投入与产出并重的原则,履行保养耕地的义务,增加有机肥料,提高耕地肥力,严禁掠夺式经营。第五条 广辟肥源,多渠道、多途径增加投入,培肥地力。

(一)实行有机肥与无机肥相结合,保证土壤有机质含量稳中有增。县级土肥站和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心)开展对土壤肥力的监测工作。

(二)施用农家肥的数量应逐年有所增加,基本农田要求做到每年都施用农家肥。

(三)农家肥的质量实行划等分级,农家肥的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2.5%。

(四)大面积推广农家肥、化肥定量优化配方施肥。施用农家肥要求大于化肥用量,至少达到等比例。

(五)加强肥源建设,发展养畜积肥,提倡人有厕所,畜有圈,禽有舍,户有积肥坑(堆) 。每个村在公共场所和主要交通路旁修建公共厕所。

(六)发展绿肥,充分利用光热条件,间、套、复种短期绿肥。推广复带种植和轮作模式,扩大豆科作物种植面积。

(七)发展沼气,推广高温堆肥,实行秸秆还田,高茬收割。

(八)搞好城粪下乡,牛羊粪下山,科学利用生活垃圾及无害的可作肥料的工业废弃物、开辟农肥市场,倡导创办有机肥加工厂,发展农家肥社会化服务。第六条 土壤耕作。要求伏秋早耕深耕。及时耙耱镇压,增强土壤蓄水保墒能力。阴湿地区要深翻晒垡,提高地温,活化土壤养分。严禁在耕地上挖土、挖沙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第七条 农业部门应根据土壤普查结果,做出中低产土壤改良规划和改造技术方案,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办法,提高其地力等级;农民群众应在农业技术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实践经验,搞好中低产土壤改造,创造高产稳产土壤。第八条 工矿企业“三废”物质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不得出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批准的污染土壤的化肥、农药、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栽培用的塑料薄膜等废弃物必须当年清除干净,防止污染土壤环境。第九条 对弃耕或三年以上不施农家肥者,可收回部分或全部承包地,转包给积肥好并愿承包的农户或留作集体机动地。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或农场等要将现有耕地的土质、肥力、产量和农田基本建设情况,采取必要的测试手段和民主评议来确定地力等级,并张榜公布,建立档案并纳入承包合同。定期(三至五年)对耕地的地力等级进行复查,耕地使用权停止或转移时,要重新评定等级。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耕地培肥的各项制度和养地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珍惜、保护耕地作为评选文明村、文明户,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制定耕地保养的乡(村)规民约,应结合当地情况,规定各项保养措施的具体要求,组织地力评审小组,负责定期检查,村建立农户地力档案。

(三)把积造农肥作为乡、村干部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之一,建立积肥责任制,并与村干部报酬挂钩,奖优罚劣。

(四)乡镇要帮助每个村具体落实积肥土场,解决土场确有困难的塬地、川区,可在机动地中划出一部分,或在调整承包地时在村庄附近解决土场。第十二条 农业科研部门应加强对土壤肥力和有机肥料的科学研究,以利推广各项肥地措施。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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