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待分摊,车险中的责任限额18万是什么意思?
这是交强险内的限额,也就是说,如果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出现死亡或者残疾,肇事方又有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需要赔偿受害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赔偿加起来的总和的最高额就是18万。超过18万的部分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摊。
只跑顺风车保险会拒保吗?
关于顺风车是否合法以及保险是否拒赔的问题,今天特意查询了一些答案,以供大家了解。
1.
顺风车共享的概念
国家是鼓励和支持拼车行为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私人小客运车合乘有利于缓解沟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并且拼车还可节约能源,鼓励人们互帮互助,也有利于善良风俗的培育。再来看看现实中实际情况的处理,这些图片都具有代表性的意见,最应该注意的是,顺风车是拼车出行,共享出行的一种方式,车主收取的费用,只能是合理分摊,而不是多收,以及免费帮助。
2.
顺风车怎样收费才合理?与非法营运扯上关系的顺风车如何破局?
去年元月过年前,父母提前回家叫了顺风车,800多公里到湖南,两人的费用将近900块,打电话跟顺风车司机沟通,说还要分摊高速费,我骂他,我去外地带顺风客人,从来没要求别人给过高速费,除非人家主动要求上高速赶急,我自己也是要去那边,自然不会叫对方给过路费,但是,我会拼多一个人分担成本,走不走高速我说了算。
这就是我理解的分摊成本,而不是叫乘客另外出高速费,除非他要求赶时间上高速。
然后,我再打听下他车上有多少人,原来有三人,800多公里我自个开车,高速费400,油费300多,整个行程800费用不到,你车上加司机是自己要回家的,还有俩个乘客,也不知道他们属于拼车还是他自家人,反正平台上没显示,是司机自个要回家顺路,收了我900块,还要求高速费,当别人傻呢?
义正言辞的谴责了他是非法营运后,他让我取消订单,当然要取消,只差点没投诉你非法营运掉进钱眼了。加上车上挤,我父亲又只能坐前排怕晕车,要是他们上车,肯定挤后面难受,还不如坐大巴车回家又安全。当晚,我开车送他们到100公里远的隔壁城镇歇息,直到第二天早上大巴回家。
当然,晚上我回来的时候接了喝醉酒吐我车上的乘客,没收人家高速费,分摊成本么。
到我大哥两口子开车回家的时候,我也特意叮嘱他,顺俩个人回家,高速费别收别人的就好。等他们回家后,我大哥说只顺了一个,四百不到,也没要求人家出高速费,三个人一辆车,不挤,当然,对方行李也比较多,无所谓了。
过完春节回来上班后,碰到一个老乡,说他有个同事打顺风车,花了1000多,这个价位,都可以坐打折的飞机回家了,还不拼座的,这个顺风车司机油钱和高速费都分摊完了,还小赚一笔,听着让人挺羡慕的。
而鉴定这些顺风车是否非法营运,真的很难衡量,谁都希望对方多贴钱吧。合理的分摊成本,又是在平台,也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但给的钱多钱少,真的很难区分,毕竟,这是你情我愿的行为,有人喜欢多给,有人想少给,最好不给。
但是,熟人之间都是有人情往来的,而陌生人之间,除非没钱吃饭,或者落魄,或者遇到困难需要帮助,特意在平台发的这种有偿互助,能不收钱吗?都有手有脚能劳动能挣钱,哪里能白欠别人的人情呢?毕竟,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还没有足够的财力一直帮助这些能自食其力的人,所以,合理分摊费用也好,少给也好,心甘情愿的多给也好,只要符合锲约精神,都是比较合理的。
除非,以顺风车名义的幌子进行非法营运,取消订单收钱,再多拼其他人的行为用来谋利,这种就应该严查。如果顺风车平台规定了多少钱,多少人,全部按要求来做,是否应该定性为合法呢?乘客拼车,在事先知道价位,还愿意多给,这就是人情往来,而司机不主动要求加价的,让乘客被动承诺的,就算非法营运,只要乘客合理的投诉,就该受到惩罚。
鉴定平台上的顺风车是否合法和不合法,应该由司机乘客平台三方说了算。
3.
关于顺风车是否涉及非法营运及保险拒赔的那些事
再来说说保险赔付与拒赔的事。基本上,保险会以收钱的标准来衡量是不是属于非法营运,相对于传统的顺风车,没通过平台提前收费的情况,保险很难判断司机有没有收钱,而有平台提供信息后,加上乘客说起平台的订单,自然,一手的证据就到手了,拒赔躲不过去了。
相对于小事故,大事故更容易被拒赔。保险拒赔的鉴定标准是以收费为标准,顺风车平台收钱,这就是证据,而是否赔付,是看事故发生的大小,小事故基本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大事故呢?
如果真的想获得保险的承诺,那就买顺风车平台提供的保险吧,价格差不多,保险承认顺风车的风险,既然滴滴走到这一步,也了解过保险公司的情况,还不如主动出击寻求合作,既然合作了,这些保险公司自然被要求承担赔付责任。
而非滴滴平台购买的车险,暂时不知道它们的态度,但是,如果滴滴平台提供的车险顺应民心,大家都知道的,车主们都会通过滴滴平台购买保险了,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可能要失业了。所以,为了适应时代潮流,逼着保险公司的业务做出调整,这也是种趋势。
当然,对于专职顺风车,未获得网约车三证的顺风车司机来说,非法营运的鉴定非常简单,保险直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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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后意外险还能理赔吗?
交通事故理赔后已经报销过一次的发票,如果已经全额报销完后,意外险不可以再报销。 如果先从其他地方报销过后,还有余额未报销,也可以提拱理赔凭证分割单,下一个保单位在理赔时会接受此凭证。 保险公司报销:发票需要原件或原始凭证分割单。另医疗费用的报销是属补偿性原则,如果在A保险公司报销后,还有余额未报销,可以要求A公司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发票),可以拿A公司开的分割单到B公司再报销。 如果是交通事故身故或达到伤残时,可以再到保险公司赔偿意外险保额。 原始凭证分割单: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支出的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相当于一张自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标明费用分摊情况,并在分割单上应加盖单位的财务印章。
车险三者同等责任三者怎么赔?
一般涉及到第三者损失的赔偿,都是先通过交强险来理赔。交强险不论责任大小分为两种:单方全责、双方有责。单方全责:全责方承担无责方损失,人伤1.1万,财产2000元,死亡残疾11万,无责赔付由全责代赔; 双方有责(主次、同等):该赔付项目不论责任大小,只要有责任,就构成交强险赔付责任,人伤1.1万,财产2000元,死亡残疾11万。
如车险同责:双方损失各在2000元以内由交强险互碰自赔,双方各自拿着事故责任向承保公司提出自己车辆损失索赔,如双方损失各自或单车超两千以外,两千 以内损失互碰自赔,超两千以外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摊派(主责承担70%,次责30%,同责50%),超出部分走商业险赔付。交强险限额达到本次事故按最高限额赔付,本次事故中保险责任终止。交强险不累计,在承保责任期限内,每次涉及第三者的事故均可使用。
涉及到同等责任的赔偿,你和对方所有的资料都要准备两份,包括修车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章)、维修结算清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身份证 明、定损单、事故认定书等。你和对方都是各自找各自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具体赔偿依条款。简单来说就是扣除交强险赔偿的4000元后,按责任比例分摊。假设你买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的话,你可以得到赔偿:2000+(20000+30000-4000)*50%=25000元。
大家在申请理赔的时候还有几点事项大家应该特别小心,首先就是出险以后一定要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报案,一般都是要求24小时以内,如果超过这个时间 再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很可能拒绝理赔的。如果在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赶到现场尽心定损,车主可以通过手机拍照留证,避免事故现场有变动,影响定损和理赔。
平安车险条例?
平安车险条款
《平安车险条款》针对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及保险费、投保人义务及其他事项等六项提出了30条车险条款。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平安车险条款
用途
进行赔偿的标准
隶属
平安车险
保险范围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平安车险条款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具备相应修理资质的修车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平安车险条款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
(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
(二)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玻璃单独破碎;
(五)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
(六)减值损失;
(七)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期限保费
第八条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第十二条 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标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五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25%的免赔率。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为准,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义务
第十九条 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出卖、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一)依合同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