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摊与交税,专利和专有技术?
专利和专有技术属于营改増范围的“技术转让服务”,缴纳增值税。 股东是个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股东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该技术转让增值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国税局代开发票。 另外个人转让的还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转让的还涉及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也有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需报送的资料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5年以上(含 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 (2)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3)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集团管理费收入是否要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且是对外发生的经营业务行为,总分公司并不是对外的,故不需要开具发票。直接签订入账即可。
分公司作为费用、总公司作为收入,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不会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及所得税释义的规定,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