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金分摊,在民营银行存钱安全吗?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民营银行相对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虽然成立时间短,规模普遍较小,但是也是依法设立的持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仅有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也有严格的外部监管,所以在民营银行存钱也是比较安全的。
我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机制是严格的,必须持牌经营。随着江西裕民银行和锡商银行的获准审批和开业,民营银行至今已扩容至19家。众所周知,2014年第一批获准筹建和开业的民营银行中,就有阿里巴巴控股的网商银行和腾讯控股的微众银行,虽然规模比较小,注册资本在20-40亿之间,但是都必须依法报经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审核批准筹建,并核准对外开业运营。在当今经济条件下,民间资本要筹集20亿那是比较容易的,想开银行的也不在少数,银行成了香饽饽,但6年来却只批准了19家,可见其审核审批是比较严格的。
既然民营银行持牌了,当然前提就必须建立符合监管要求,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这其中,对于吸收的存款而言,当然与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同等对待,不可能“吃小灶”,搞特殊。所以,也要按照监管要求:一是补充资本充足率;二是计提足额的存款准备金;三是保证达标的拨备覆盖率以及合理的库存现金等等,这些措施的落实不仅能够保证储户的存取自由,而且可以防范挤兑现象的发生,确保经营正常进行。当然,这些核心财务指标是否合规,都有监管机构现场与非现场的的监督和处罚。
同时,民营吸收的储蓄存款也适用于“存款保险条例”,50万之内全额偿付。按照“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所有境内从事存款业务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必须为吸收的存款缴纳存款保险基金,为其投保。当银行出现重大信用风险时,储户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换句话来说,在存款保险条例中,所有大、中、小银行的偿付限额都是一个标准50万,安全性没有任何差别,所以也不要带有色眼镜看待民营银行。
综上所述,对于民营银行存款,我们一方面要相信其内部治理能力,也要对外部监管充满信心,同时只要按照存款保险条例合理控制存款额度,是完全可以放心存款的。
OKEX余币宝收益怎么样?
杠杆借币利息收入将用于余币宝用户的利息分配,OKEx会抽取每日可分配利息的15%作为平台收入,目前此项平台收入将全部注入杠杆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杠杆交易的穿仓分摊,平台保留日后以其他方式处理此平台收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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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提成多少?
100万的存款光是提成就在10万?每一位银行员工年薪都在30万?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负责任地告诉你:除非银行是你家开的、否则就算拉3000万存款,一毛钱的提成都没有。
所谓的存款,其实就是我们的任务量,完不成是要扣奖金和工资的。
现实生活中,亲朋好友都以为我是成功人士,就是因为我在银行工作,每天都和钱打交道,亲戚朋友都觉得我不差钱,这份工作是一个油水非常大的工作。
一年最起码能有二三十万的收入,平时存款的时候 我们都有提成,特别是拉来100万存款,光是提成就有五六万块。
真的像这些亲朋好友所说的那样吗?100万存款能拿几万的提成?作为一名有着六年工作经验的银行员工,今天就为大家说一下这件事情。
我可以用我的工作前途保证:就算拉来100万存款,也没有任何提成,一分钱都没有,这只是我们任务量中的冰山一角而已。
关于拿来100万有没有提成的事情?现在每一个行业都出现了内卷,包括银行也无一例外,国内大大小小银行4000多家,每一家银行为了拉拢存款,为了拓展业务,都互相攀比,做一些活动。
用活动的奖品提高存款的利率,拉一批存款,缓解银行的吸储压力。
我们这些银行员工,每天除了办理业务,还有一定的任务量,拉存款就是任务之一。
我所在的银行,是我们县里的中小银行,每个月都有很多各种各样的任务和指标。
比如:信用卡办理增加的用户、日均贷款量、贷款余额、日均存款、存款余额等等。
这些在每个银行都有一定的金额标准,每一个银行员工都要按照自己的任务标准来完成。
就拿拉存款来说,我是按季来计算的,一个季度三个月,每个季度必须要拉满600万存款。
平均一个月要拿200万的存款,对于我们县城的中小银行来说,每个月拿来200万的存款,根本做不到。
没有按时完成银行的任务指标,银行员工会有哪些处罚呢?像一些大城市的网点,银行员工的任务标准还高,他们一个月就要拿来五六百万的存款。
更别说我们这些县级的中小银行,每个月拉来200万的存款,几乎无人能做到,所以我们都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
就拿我来说,五月份存款的任务量在200万,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只拉来了100万,对于银行来说,只赚不赔,但是对于我们员工来说,就算你差一块,也是没有完成任务。
我们的奖金会全部被扣除掉 ,而且还会影响我们的工资和平时的基础绩效 。
完成任务之后,能有多少奖金呢?这里大家千万不要搞混,奖金并不是提成,而是我们完成这个任务的一种奖励而已。
有多少奖金是一个没有标准性的答案,因为每个银行政策不同,那么奖金肯定有多有少。
我所在的银行,他的奖金高低是看你存款的种类情况。
①、这100万存款,如果是私人存款,那么你的奖金就在500元左右。
②、100万的奖金是短期定期存款,在一年以内的时间,那么奖金大概600元左右。
③、100万是日均存款,简单地来说,就是为了月底完成任务存的 ,那么奖金只有300元。
一般情况只要完成了任务,拿来每个月的存款金额,奖金金额就在500元~600元不等。
为什么很多银行员工完成不了100万的存款任务额呢?如今的生活是一个高消费,低收入的水平,很多人工作一年下来,没有任何存款,反而负债累累,他们根本没有任何存款。
我们这些银行员工拉来的存款,基本上都是散户 ,几万十几万几十万,积少成多,凑够一个任务量而已。
根本一次性拉不来一个存200万的大客户,如果一年能遇到一次,那么就说明你运气极佳。
为了完成每个月的任务量,像我们这些银行员工都会经常隔三差五给客户打电话,理解一点的客户直接会挂断电话,遇到那些素质不好的客户,张口就是一顿的吐槽。
到了月底的时候,没办法只能自己掏腰包购买一些水果饮料礼品,难道一些做生意的大客户家里,和他谈一下存款的事情,有的时候跑了一天,存款没有拉到,光是自己的钱就花了不少。
所以很多员工基本上都完成不了拉存款的金额,也不在乎600元的奖金,也不要,他们会把主要的目标放在理财保险上。
在银行拉存款是没有提成的,但是保险跟理财是有提成的。大家有没有发现去银行存款时?银行的员工会为你推荐他们银行的理财或者是保险 。虽然这也是他们每月的任务量。
但是相比拉存款来说,拉了100万的理财金额或者是保险金额都有一定的提成点。
就拿理财金额来说,提成点在3%,100万就有:100(万)*3%(点)=30000(元)。
保险的提成点会高一些在4%左右:100(万)*4%(点)=40000(元)。
他们一个月就算只拉来50万的理财保险,光是提成铁就在1万~2万左右。
再加上3000元~4000元的底薪 ,600元的奖金,包括一些补贴。
一个月运气好的,妥妥能赚个两三万,这也就是为什么当银行工作人员听说你办理理财保险时,他们都特别激动的原因。
包括银行门口停的一些几十万的车,90%是银行领导的车,这些银行领导手里有自己的资源客户,向银行行长一年,她的工资就在30万左右,一个经理一年的工资在20万左右。
基本上这些车都是他们的车,而我们这些基层的银行员工骑的都是电动车。
写到最后:银行员工确实是一个高薪的工作,只不过是这些高薪是领导阶层的人。
像我们这些基层的银行员工,每月的工资也就是在几千块钱左右,唯一的福利就是五险一金,包括一些补贴,到了年底,还有一些奖金之类的东西而已,一年平均下来,每个月也只有五六千块钱的样子。
一年也能赚几万块钱,拉来的存款也没有任何提成,只不过是我们的任务而已,只要没有完成任务,别说提成,直接将你的奖金全部扣掉。
如果综合任务连续半年没有完成,很可能会被炒鱿鱼,或者是直接降低你的工资收入,做银行员工压力其实特别的大。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业务操作,维护农业银行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银行卡业务包括农业银行办理的金穗卡各项业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开展的银行卡业务联合及代理境外发卡机构发行的信用卡收单业务。
金穗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理财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农业银行发行的所有卡基产品均称金穗卡。各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发行金穗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
第四条 金穗卡包括金穗信用卡和金穗借记卡。
金穗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IC芯片(智能)卡(以下简称智能卡);按卡片使用国际商标不同分为金穗万事达系列卡、金穗威士系列卡。
对农业银行正式职工可发给有特殊标识的个人员工卡。
第五条 金穗信用卡具有消费信用、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金穗贷记卡和金穗准贷记卡。
金穗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金穗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六条 金穗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金穗转账卡(含万事顺卡、储蓄卡)、金穗专用卡、金穗储值卡。金穗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金穗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理财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金穗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金穗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七条 金穗联名/认同卡是农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金穗卡附属产品,遵守相应品种的章程和管理办法。
持卡人领用金穗联名卡,享受农业银行和联名单位提供的一定比例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金穗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八条 金穗智能卡既可应用于单一金穗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金穗卡品种。
第九条 金穗卡的种类、名称及定义由总行统一规定,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更改。
第三章 业务审批
第十条 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必须逐级上报,由总行审批。设立发卡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为地市级分行(二级分行)以上的机构,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二)符合总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
(三)设立银行卡业务专门机构,具有经办业务的场所;
(四)配备一定数量素质高、责任心强、具备金融业务知识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具备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必要的通讯设备和条件;
(七)代理境外信用卡收单或发行金穗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八)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分支机构,申请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业务范围、业务必要性及可行性、市场预测;
业务范围包括:发行金穗贷记卡、金穗准贷记卡、金穗借记卡、金穗专用卡、金穗储值卡、金穗智能卡、金穗外币卡、金穗联名/认同卡,代理境外信用卡收单,参加当地各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联合;
(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三)省级分行审查意见;
(四)发行区域使用的金穗专用卡、金穗联名/认同卡须提交合作双方的协议书、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技术业务需求;
(五)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金穗专用卡、金穗联名/认同卡,在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
(二)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卡账户适用的利率、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总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金穗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发行全国使用的金穗卡(含联名/认同卡、智能卡、储值卡),由总行制定统一的章程或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已经总行正式批准发行金穗准贷记卡或金穗借记卡的分支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必须报经总行审批;
(三)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金穗卡业务,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总行授权文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四)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金穗专用卡、金穗联名/认同卡,须持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五)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变更区域使用的金穗卡名称、修改其章程,须报总行审批。
第四章 机构设置及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行必须建立健全银行卡业务管理体制,保证银行卡业务的顺利开展,因机构设置不完善、人员配备不足而导致风险损失的,由该行主要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实行逐级管理,各级行要进一步明确银行卡机构的岗位职责,落实责任,确保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组织保障。
总行设银行卡部,负责全系统银行卡业务管理,包括金穗卡业务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相应的业务需求并测试、验收金穗卡业务应用软件;配合科技部门共同组织全系统金穗卡应用软件、电子化及网络系统的建设,搞好统一规划及推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应设置银行卡业务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总行统一制定的金穗卡业务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行管辖范围内金穗卡业务的发展策略、工作计划、有关规定、实施办法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策划和组织实施辖内银行卡市场营销工作。各分行既要发挥好上传下达、横向沟通与协作的职能作用,又要做好辖内发卡行的业务监督、检查、分析、协调、指导、培训等管理工作。
发卡行一般是指经总行正式批准独立使用城市代号的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地市级分行,负责金穗卡的发卡、授权、止付、清算、信用控制、透支追索、特约单位发展维护、市场开拓、机具维护、档案管理等业务运作工作,以及管辖范围内业务检查、监督、指导、培训等管理工作。各发卡行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发卡中心,明确其经营管理职责范围。总行正式批准城市代号的县级发卡行,应接受地市级发卡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县级行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发卡分中心,行使其地市级发卡行授权的职能。无城市代号的县级行的发卡审批权和授权权限必须统一在地市级发卡行。不具备条件的县级行也必须指派专人负责银行卡业务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发卡行应为银行卡业务配备足够的人员,随着业务量的增加,还须及时增补。人员的配备必须包括业务管理、会计结算、信用控制、透支追索、市场营销和技术运行等方面。
第十七条 对于业务发展缓慢、服务及用卡环境较差、投诉较多、意见较大或风险控制指标长期高于正常指标的发卡行,总行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若仍不能达到总行要求的,将暂停或取消其发卡中心资格,业务并入就近的发卡中心管理。
第五章 受理网点及特约单位
第十八条 受理网点是指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农业银行网点。银行卡业务是农业银行的一项基本业务,各银行网点必须积极受理金穗卡。发卡行应加强对受理网点的业务指导、培训、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特约单位是指与农业银行签订协议的、受理金穗卡购物消费的商户或办理代理业务的单位。特约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遵守银行结算纪律;
(二)遵守金穗卡章程,履行与签约银行签订的协议,接受银行的业务培训,按要求受理金穗卡。
第二十条 为确保特约单位为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防止和减少风险,发卡行在与特约单位签订的协议中要明确发卡行与特约单位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并加强对特约单位的管理和业务培训,加强联系。
第二十一条 发卡行要加强对特约单位的服务与培训,为其配备必要的机具和凭证,并提供维护,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受理金穗卡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发卡行与特约单位签订的协议中,应该明确特约单位承担以下责任:
(一)特约单位应为持卡人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持有的有效金穗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金穗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二)特约单位应按签约银行规定的程序办理金穗卡结算,受理金穗卡后,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在交易日之后的10天(含节假日)内向银行交单。
(三)特约单位在约定的止付名单送达日未收到新一期止付名单的,应主动与签约银行联系,否则由其承担相应的损失。
(四)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等方式支付给持卡人现金。
(五)特约单位应妥善保管签约银行提供的、受理金穗卡所用的机具,在没有明确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不允许其他人员(包括其他银行、厂商)接触签约银行提供的POS等联线设备。
(六)特约单位应协助农业银行防范金穗卡风险,交易过程存在任何疑问,应立即与签约银行联系。凡不按规定程序或要求办理交易的,特约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特约单位应妥善保管交易原始单据至少两年备查,因无法查询原始凭证引起纠纷的,由特约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特约单位的质量,发卡行应选择销售额较大、交易较频繁的单位作为发展对象,对一年内未发生金穗卡交易的特约单位,或受理金穗卡有问题的特约单位应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协助银行截获止付卡、假冒卡及其他涉嫌违法卡的特约单位及受理网点经办人员,发卡行支付相应的经办费用:截获已列入止付名单的金穗卡,人工查阅印刷止付名单发现的,每张卡50元,通过POB、POS、止付器或电话查询发现的,每张卡25元;截获未列入止付名单的,每张卡100元;截获紧急止付卡,每张卡200元。费用由当地的发卡行支付,向该卡的发卡行划收。截获伪造卡,每张卡200元,由截获行兑现。
第六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个人凭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向发卡行申领金穗个人卡(储值卡除外);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发卡行申领金穗单位卡;
金穗卡及其账户只限发卡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二十六条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第二十七条 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可在银行受理网点及自动柜员机(ATM)上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业务,在特约商户办理购物消费,在指定单位或委托银行、通过电话银行办理代收代付业务。
第三十条 代收业务是指发卡行代持卡人收取款项的业务。即发卡行根据协议单位的要求和提供的有关资料,将协议单位有关账户的款项划转到指定持卡人账户的处理。
代付业务是指发卡行代持卡人支付款项的业务。即发卡行根据与持卡人和特约单位的协议,按协议单位的要求和提供的有关资料,将指定持卡人账户的款项划转到协议单位有关账户的处理。
通过金穗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发卡行不得为持卡人或协议单位垫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 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凭有效个人密码在ATM上取现,每卡每日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
持卡人在ATM上存现,以银行点核数为准。
第三十三条 发卡行发行认同卡时,不得从其收入中向认同单位支付捐赠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 发卡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
第三十五条 金穗卡交易的各种凭证,包括手工压卡填制及联机终端打印的各类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在保存期内,因原始凭证遗失导致无法查询引起纠纷的,由遗失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计息及收费
第三十六条 金穗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三十七条 发卡行对金穗准贷记卡及金穗借记卡(不含金穗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发卡行对金穗贷记卡账户的存款、金穗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发卡行对金穗准贷记卡、金穗贷记卡的透支款项按各自的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三十八条 总行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包括年费、工本费、挂失手续费、紧急止付手续费、异地交易手续费等,各发卡行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金穗卡之间划转资金,收取手续费时,视为同时办理一笔存现和一笔取现业务。同一持卡人持有的不同金穗卡之间划转资金除外。
金穗卡向储蓄账户划转资金,视同一笔取现业务。
第三十九条 发卡行与特约单位签约受理金穗卡,应当按下列标准收取结算手续费:
(一)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二)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第四十条 发卡行代理境外信用卡收单业务应当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其手续费标准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各发卡行与境外机构签定信用卡代理收单业务,其分润比率按发卡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商户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第八章 卡片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发卡行应建立健全金穗卡卡片管理制度。金穗卡卡片包括空白卡片、已制卡和作废卡,要按照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领取、保管、发放、解送和销毁要履行严格的出入库手续。领运金穗卡卡片应视同现金押运,坚持双人负责制度。
第四十二条 金穗卡到期或损毁,应将旧卡收回再补发新卡。收回的逾期、挂失作废或损毁的金穗卡卡片,应打洞或剪角破坏磁条作作废处理,设立登记簿,逐张登记,注明收回日期,入库保管,统一销毁。销毁时,应核对账账、账实相符,由稽核、保卫、会计、银行卡部等部门人员组成销毁小组监督销毁,防止作废的金穗卡散失在外。
第四十三条 在银行受理网点、特约单位没收的止付卡,应及时交当地发卡行。在异地没收的止付卡,由当地发卡行剪角破坏磁条按作废处理,并通知原发卡行,卡片不必寄回。如果该卡以后仍有交易发生,由没收行承担相应损失。
第四十四条 发卡行必须建立健全档案资料采集、审查、保管、调阅和销毁制度。金穗卡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金穗卡业务过程中已经生效的资料,如:商户协议书、持卡人申请表资料、领用协议、担保合同、挂失申请书、催款通知书存根、撤销止付通知书、会计凭证、会计电脑磁盘、磁带等。各行应对持卡人、特约单位和银行受理网点等建立比较全面的档案,分类专门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五条 金穗卡风险管理包括风险防范、风险控制和风险处理三个方面,涉及银行、特约单位和持卡人等多个环节,贯穿于整个银行卡业务过程。各级行应建立金穗卡业务拓展与风险管理相分离的制度,加强银行卡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发卡行应认真审查金穗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
发卡行应对金穗信用卡持卡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定期复查,并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持卡人到期换卡,应根据需要,对保证人的续保作核查。
第四十七条 发卡行应当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不同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授权权限和授权限额。
第四十八条 发卡行应当加强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及时接收和发送止付名单。
第四十九条 发卡行应强化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坚持各类岗位明确分工,严格业务分离制度,制卡与空白卡片保管分离、授权与记账分离、系统管理员与业务操作分离,强化岗位间的约束机制。
第五十条 发 卡中心必须建立严格的制卡工作制度。制卡设专用房间,指定本行正式职工负责制卡机具操作,无关人员不得随便出入制卡机房。制卡员离开制卡机具时应及时上锁,不得将制卡机具临时交他人代管。发卡中心应保持制卡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十一条 发卡行要严格按照总行制定的统一标准格式制卡。对于不按标准格式制卡、发卡的,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发卡行承担。
第五十二条 各发卡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xx款项:
(一)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二)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三)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追偿或协助公安机关追索。
第五十三条 为了使金穗卡经营中的损失得到适当补偿,各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办理信用卡业务保险,具体保险内容,保险形式由各发卡行与当地保险公司商定。
第五十四条 对于金穗卡经营中出现的资金风险损失,发卡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追讨,对确实无法追回或经保险公司赔款后仍不足抵销损失的,各发卡行应建立资金损失申报、审批制度,按财政部《呆账准备金管理办法》和总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发卡行要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对于金穗卡业务中发生的恶性案件、发现假冒卡、伪卡、待发的有效卡丢失或被盗以及其他有可能构成严重风险的情况,要及时逐级报告至总行。年终各发卡行应将其风险情况写出风险报告,逐级汇总报送总行。
第十章 宣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要通过各种形式,努力做好金穗卡业务营销宣传工作。
通过宣传,提高金穗卡的知名度,增强全社会的用卡意识,推动金穗卡业务的发展。
第五十七条 金穗卡业务宣传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传开展金穗卡业务的重要意义和国家的有关政策;
(二)宣传金穗卡的基本知识和功能;
(三)宣传金穗卡使用的基本方法和风险防范知识;
(四)注重按统一化和标准化的视觉形象要求宣传金穗卡品牌。
第五十八条 各发卡行要注重在特约单位和银行受理网点的宣传,每个特约单位和银行受理网点门前要挂受理金穗卡标志牌、柜台要放卡徽标志牌,挂、贴金穗卡宣传画等,标志牌、宣传画等要醒目,规格标准要统一,内容要简明扼要,让人易懂、易记。
第五十九条 各发卡行和银行受理网点要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树立服务第一、信誉至上的思想,工作中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尽力缩短客户等候时间。如发卡行和银行受理网点确有困难的应向持卡人解释清楚,给客户以满意答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十一章 跨行业务联合
第六十条 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可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与其他商业银行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银行卡跨行业务联合。
跨行业务联合分为有中心业务联合、无中心业务联合、初级业务联合三种形式。
第六十一条 有中心业务联合指由各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出资组建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跨行业务信息通过信息交换中心转发至当地发卡行进行处理。各级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出资加入所在城市的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必须经总行批准。
有中心业务联合的城市,从商户所收的结算手续费,按当地发卡行80%,跨行代理行10%,信息交换中心1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二条 无中心业务联合指未建信息交换中心,跨行业务信息通过终端或指定设备发至当地发卡行。
无中心业务联合的城市,从商户所收的结算手续费,按当地发卡行90%,跨行代理行10%的比例进行分配;也可以通过协商,实行机具分摊、相互代理、互不收费。
第六十三条 初级业务联合指尚未实现跨行交易,业务联合仅限于部分信息资源的共享阶段,如定期或不定期交换不良持卡人资料、特约单位共享、手工压单时可使用其他商业银行压卡机、签购单等。
第六十四条 持卡人在ATM跨行取款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一)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
(二)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
ATM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续费,按机具所有行70%,信息交换中心3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 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发卡行的权利:
(一)发卡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金穗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发卡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索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卡行对不遵守金穗卡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金穗卡;
(四)发卡行对储值卡和IC卡内的电子钱包不予挂失。
第六十六条 发卡行的义务:
(一)发卡行应向金穗卡申请人提供金穗卡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行须建立针对金穗卡服务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行应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金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金穗卡对账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账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2.记账日期;
3.交易金额、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发卡行地址、服务咨询及投诉电话号码。
(五)发卡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金穗卡24小时挂失服务,提供口头和书面挂失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行应当在有关金穗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行对持卡人的资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七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行对其金穗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可对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金穗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
(四)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另有判决或裁定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协议,并应妥善保管。
第六十八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向发卡行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发卡行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二)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行的章程及领用协议的有关条款;
(三)持卡人或保证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和特约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第六十九条 发卡行发展特约单位受理金穗卡,应当与特约单位签定受理协议。受理协议不得包括排他性条款。受理协议中的手续费率标准低于本制度规定标准的不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条 金穗卡申请表、领用协议是发卡行向金穗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
发卡行应当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金穗卡申请表及领用协议。
第十三章 违规责任
第七十一条 发卡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行责令改正,酌情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办理金穗卡业务。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金穗卡业务;
(二)在申请开办金穗卡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计息和收费标准;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账户及交易管理规定;
(五)不执行总行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七十二条 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金穗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行在申请表、领用协议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第七十三条 持卡人将现金存入单位卡账户或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的,应责令改正,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单位卡所属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其金穗卡,否则,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七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单位卡进行透支的,由其单位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持卡人使用个人卡附属卡发生透支的,由其主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主卡持卡人丧失偿还能力的,由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特约单位受理金穗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否则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七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一)骗领、冒用金穗信用卡;
(二)伪造、变造金穗卡;
(三)恶意透支;
(四)利用金穗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发行金穗卡必须遵循总行统一制定的卡片规范,单位卡应当在卡面左下方的适当位置凸印或印刷“DWK”字样。
第七十九条 根据本制度及业务发展需求,总行另行制定银行卡各项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颁发,并负责解释、修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报总行备案。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232号)同时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在此制度实施之前制订的金穗卡管理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备注:
最近更新:201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