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分摊,家务到底应该妈妈多做点?
我是一个带着两个孩子还要工作的宝妈,很愿意的分享一下我的状态,而非经验,因为唯一不能复制的就是对于生活体验的经验。所以我说跟您分享我的生活状态。
10多年前带老大已经熬过来了,可能跟你现在的生活节奏也不搭边了,暂且不提了。
说说我带老二,四年前跟风"二胎热",我们家又多了一个二宝,当初老公答应,我只管生,他负责带。因为他承认老大是我一手带大的,从起居到学习,也觉得我带娃确实很辛苦。于是说出了这个老二他带的话。当时我们已经开始新店的生意,每天两个一起上下班,店里生意已经到了可以顺手拈来的熟练程度,我也信了他的话。于是十月怀胎又生个宝贝闺女。
为了我们夫妻两人不争吵,我也不给自己月子添堵,我的月子请的月嫂。孩子40天,我就开始带娃上班的辛苦历程。因为孩子母乳喂养,离不开我肯定的,可是喂奶之后大部分时间也是要我自己照看。我试问过,承诺哪去了?店里忙时能理解,都要忙生意,不忙时他就是坐着喝着水看手机。基于不拨不转的状态。那段时间,真的是生意来了大家忙,都闲了我还在忙。我心中默念无数次,我生的,我要养。后来孩子慢慢长大,学着走路呀。更累心了。于是继续请人带,很多时候,我在前面卖货,阿姨在后面抱着孩子追着我。路是自己选择的,所以路上的障碍都要自己处理。现在我的二宝已经到了入园的年龄,依然是我要接送,依然是粘着妈妈,依然是愿意让我骑着电动车带她而不爱跟爸爸一起做轿车。我下班回家。不管多累也要照顾两个孩子的吃喝,而孩爸,依然是回家看手机,烦了累了不回家住在店里。我们老大已经上高中,看着我带着妹妹淋雨回家,她说妈妈真行啊,你怎么这么厉害,其实我哪有什么大本事,只是有了两个孩子,这个不足一百斤的女子越来越能抗了。
您还在为纠结要不要跟老公分担家务时,我已经被磨炼的孩子是我生的我要养的独立。
自己全职在家带娃,确实辛苦。但是娃休息的时候,宝妈可以节省一下自休息时间,把家务做一下。当然,做家务不是大包大揽。你可以跟爱人商量,他自己的衣服自己洗。至于其他,宝妈就尽量的多担当一点吧。
娃儿会在咱们得陪伴中一天天长大,也会通过咱们自己细心的带,越来越懂事。难熬的几年就会过来。这样把自己亲手带的娃交给幼儿园,你也可以重返职场。想想生活是有希望的。
心若向阳,无谓暂时多做家务,带娃累的悲伤。
合租不做饭也要平摊燃气费吗?
我之前在外租房五年,偶尔也要做饭,都是给了燃气费的。原因如下:
1 水电气物业是一次性给到房东的包干价,房东不管你做不做饭,钱照收。一个月150。
2 气表只有一个,单独算哪户,不方便。
3 虽然不做饭,但是洗澡什么的还是用的到天然气
4 在外合租房,吃亏不到的小事不要太计较,不然容易扯矛盾。既然出来租房了,就不像一个人住那么自在。肯定有委屈的地方。
家里应该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吗?
我家是各有各的,老公要负责交管理费,手机充值,水电气等费用,我负责买菜,有时老公也会买菜,煮饭,生活日常用品,内衣裤,袜子,卫生巾,卷纸,抽纸,毛巾等等都是我买,出去和婆家人吃饭,老公买单,和我娘家人聚会,我老公给200元我妈,我家三兄妹买单,过年,老公封红包给他的亲戚,朋友的小孩,也会给我妈200元,我封红包给我的亲戚,朋友的小孩子,我也是给婆婆200元。我有钱剩就存银行,老公的钱也是他自己用。20多年了,没有因为钱而吵架。也没有谁算计谁。
同事不经我同意买了东西要我平摊?
既然同事没有经过你的同意,买了茶具让你平摊钱,就不应该摊,果断拒绝是对的。
记得有一年我有一个女同事和我同时请休假,大领导母亲去世了,直接领导我们的小领导就给她垫了100块钱礼金,等他休假完了之后给她要钱,她不愿意给,要了好多次,她被迫给了。
后来她就跑过来问我,给我垫礼金了没有?向我要没要礼金?我说没有,那时候我在老家几千公里外,也不知道这些事情。
她问我像这种情况怎么办?我说当然是拒绝啦!委婉阴柔一点的方法是,告诉他,礼金我已随过了,你把100元要回来吧!直接果断的方法就是,没经过她同意,为什么要帮她随礼?所以这个钱不认。
这位女同事一听,豁然开朗说,早知道你有这方法,她就不给他100元了,真不要脸,为了讨好大领导,拿下属的钱做分子钱。
战备设施用房要不要分摊?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战备设施用房,应该是指人防工程。
一、地下人防工程算公摊面积吗
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即不属于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地下人防工程不属于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1、根据国家现行的《房产测量规范》,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即不属于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应报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有关证照。使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的,经营者还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若没有依法办理上述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关证照,就使用或者经营人防工程,则违反了“人民防空法”,应属违法行为。“人民防空法”规定了人防地下室的使用、收益权归投资者,但回避了地下室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其所有权归属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影响了防空地下室的开发利用及其转让、出售,引发了很多诉讼纠纷,所以还有待国家立法对防空地下室的所有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
2、《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规定:“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二、人防工程的概念
人防工程是一种有防护要求的特殊地下建筑,其常用的分类方式有以下几种:按抗力等级划分,工程可直接称为某级人防工程;按战时用途划分,可分为指挥通讯、人员掩蔽、医院、救护站、仓库、车库等等;按平时用途可分为商场、游乐场、旅馆、影剧院(会堂)等等;从工程构筑方式划分,又分为掘开式工程和坑地道工程两大类。为了合理反映工程造价,预算定额和工程预算通常以工程构筑方式进行分类。
综上所述,由此可见,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即不属于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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