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男子李某和苏女士系同事关系,在一次公司聚会上,两人都喝了点酒,聚会结束后,两人明显都有了醉意,尤其是苏女士,走起路来都东倒西歪的,显然是醉的不轻。
李某见状,便主动上前搀扶起苏女士,打算送她回家。不过,由于苏女士醉得比较厉害,说话含糊不清,李某问了好半天,也没有问清楚苏女士的家庭住址。
无奈之下,李某只得扶着苏女士就近找了家旅馆,订了一个房间,打算让苏女士凑合着休息一晚。好不容易将苏女士在床上安顿好后,李某本打算起身回家。
不过,或许是喝了酒的缘故,李某见躺在床上的苏女士颇有几分姿色,而且又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顿时便心思活络了起来。
他竟然趁着醉意,与意识不清的苏女士发生了关系。第二天早上,苏女士酒醒后发现自己被侵犯了,愤怒无比的她立即选择了报警。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出动,迅速将李某抓捕归案。
不久之后,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将李某正式刑事拘留。不过,李某却对此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而且苏女士当时并未反抗,他也并未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因此并不构成强奸罪。
对此,有律师认为: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的确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苏女士发生关系。因此,乍一看,李某似乎不构成强奸罪。
不过,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强奸罪的手段除了暴力、胁迫外,还有其他手段。而趁妇女处于醉酒状态与其发生关系的,便属于其他手段。
因为,当妇女处于醉酒状态时,意识处于不清醒状态,此时的她已经失去了应有的防卫能力,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
因此,趁妇女醉酒时与其发生关系,即使她没有做出任何反抗,也并不代表着她就同意了你与其发生关系。因而,即使你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也构成了强奸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李某趁苏女士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时,与其发生了关系,已经涉嫌了强奸罪。
对此,有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醉酒不是法定的免除责任事由,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而且,醉酒也不是减轻或从轻处罚的事由,会按正常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不过,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醉酒一般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的情况下,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下,犯罪一般不负刑事责任。
生理性醉酒,又称普通醉酒、单纯性醉酒。通常发生于一次性大量饮酒后,因饮酒过量而导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情况。
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特点是少量饮酒后,出现不成比例的极度兴奋,带有攻击性和暴力的特征,并常有被害观念。可持续数小时,常以深睡结束发作,醒后对发作过程不能回忆。
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下,虽然犯罪后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不过,如果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属于病理性醉酒仍然饮酒的,那么醉酒后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并不属于病理性醉酒,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李某虽然声称是在醉酒的状态下,与苏女士发生的关系,可以他依然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对此,有律师认为:
强奸罪,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情节严重之列,因此,会被依法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