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部门举报电话是多少?
1、可以拨打全国纪检监察机关12388统一举报电话。
2、或者登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自1988年以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相继设立了举报电话。通过举报电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了大量群众举报,发现了许多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从中筛选了一批高质量的信访信息。
举报电话以方便快捷的优势,拓宽了对党员和公务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渠道,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使用的电话号码不同,举报人记忆和使用都不方便。有的举报电话与办公电话混用,影响了举报电话功能的发挥。
军队违法违纪管辖范围是军队上级纪律检查、国防和检察机关。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和军人的军衔,有针对性地报告。军师以上级别政治机关设立纪律检查和保护部门,负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大军区以上单位设立军事检察院,否则发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应当设立军事检察院。
扩展资料:
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信访、申诉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信访人必须对举报、控告、申诉活动中的举报、控告、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果诬陷、捏造虚假证据,必须受到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
2、按照“分级负责、集中处理”的原则,根据举报人所在地区和级别,选择适当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3、纪检监察部门提倡实名制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准确联系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以军人作风打好这场硬仗
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需要什么流程?
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需要什么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劳动投诉举报案件办事指南
1.带好自己的身份证、投诉证据,去劳动监察要求立案;
2.劳动监察部门办理立案手续,填写劳动监察受理登记表;
3.调查取证;
4.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
5.制作处理处罚决定书;
6.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拿着你的证据 直接找劳动监察部就行
很简单
当然 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
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那样会省很多时间 和精力
劳动合同 工资单 工牌 协议 等当然证据越多越好
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需要什么资料
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所需要材料如下:
(1)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并应有投诉人的签名或盖章。
(2)投诉人证明材料。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注册登记资料(确实不能提供的,经说明后可不提交)。集体投诉推荐代表的还需要提交推荐人签章的推荐委托文书。
(3)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必要证据材料以证明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如证明劳动关系及与投诉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具体事宜可以直接咨询劳动局,以劳动局的要求为准。
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需要什么材料
收集以下能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流程吗
申请劳动仲裁的话: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直接去就可以了!
劳动监察大队也就是帮你问问,具体的还得通过仲裁
1、申请: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这个意思就是你写个《仲裁申请书》,网上有可以直接比着写一个
2、仲裁收到你的申请书会进行受理立案,一般20天左右会通知你开庭
3、开庭你就把你仲裁申请书上要求的权益,所需要的证据一一列举出来。比如单位没给你钱劳动合同,你就把你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拿出来证明你在哪里工作了
4、根据双方证据进行裁决。
5、裁决书下达后有不服的,可以去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你好,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入程序简单,没有严格程序。但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复杂的严格的程序。
不需要!建议直接走仲裁快!填写两张纸和证明自己在公司上班的证据就行写明诉讼请求
您好,你提到了两个问题的流程:
一、投诉
您需要携带好你的身份证以及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资料前往即可。
二、申请劳动仲裁
(一)申请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法》的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斥日期等。
(二)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诉人予补充。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在7日内审批并作出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内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三)仲裁准备
① 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除,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③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④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
(四)仲裁审理
①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祈人作缺席裁决。
②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③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诉人及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 ,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④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⑤仲裁期限。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怎么投诉劳动监察部门
法律分析: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证人证明也可以。直接去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会对违法企业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处理.你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举报投诉:
1、直接来访,投诉举报的人员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情况2、书面来信:请按寄信要求,写清收件人的详细情况,以免误投或丢失。包括:收件人地址、单位、邮政编码等3、拨打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全省统一电话123334、来电或传真举报投诉。可以直接拨打当地公布的举报电话,不知道举报电话的,可通过当地12333或114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