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辆司乘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开门关门,公交司机未关门就起步造成下车女子摔伤的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交司机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和处罚。公共交通运输机构和驾驶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并对驾驶人进行处罚,故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罚,公交车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事主应当承担过错的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交车辆司乘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开门关门,不得提前起步。因此,公交司机未关门就起步造成下车女子摔伤的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公交司机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机构和驾驶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公交司机未关门起步造成下车女子摔伤,情节属于严重,故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罚。
其次,公交车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事主应当承担过错的民事责任。”由于公交司机的过失,下车女子受到损害,其所在的公交车队应当承担过错的民事责任,赔偿下车女子的损失。
最后,公交司机应当赔偿下车女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在义务行为中,受益人因行为人的过错受到损害的,受益人有权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由于公交司机未关门起步而造成下车女子摔伤,公交司机应当承担过错的民事责任,赔偿下车女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