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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分摊

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七条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

转让分摊,安置房交完土地转让金可以退回吗?

土地出让金已交,说明已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取得划拨用地批准文件。退回出让金的可能性很小,除非与政府撕毁合同,按违约处理。

土地出让金 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七条 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专有建筑和分摊建筑面积怎么算?

只有一个不同,算法不同。

分摊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分摊建筑面积=每户专有建筑面积X分摊系数=每户专有建筑面积X 本栋楼公共建筑面积/本栋楼建筑总面积。

而本栋楼公共建筑面积=本栋楼建筑总面积一每户专有建筑面积总和。这样子就计算出每户分摊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指的是建筑物外墙(柱)脚以上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简单来讲,建筑面积是你买房时销售说的面积,最终呈现在房本上的面积。公摊面积就是指商品房销售中应分摊计入销售面积的商品房中公共建筑空间的面积,包括楼梯间、电梯井、共用走廊等。

扩展资料

购房者花钱购买的,也就是写入产权证的,也称产权面积,主要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依法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实际上,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面积计算方式的不同,产权面积既可能是建筑面积,也可能是套内建筑面积,还可能是套内使用面积。比如,普通商品房的产权面积指的就是建筑面积,但如果是别墅、房改房的话,其产权面积也可能指的是套内使用面积。

1、房屋面积误差小于3%时双倍返还

对购房者不要求退房时,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卖房人双倍返还购房者。

2、房屋面积误差大于3%时全部由卖方承担

对购房者不要求退房时,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卖房人承担,超出部分的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

3、房屋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时可以要求退房

对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的。

4、房屋面积误差在3%以内时不能退房

对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即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超出面积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补足;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卖房人应返还购房者小于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二手房过户费包括哪些?

合肥的

二手房过户税费大致包括以下费用:

个人所得税(房主缴纳):1%

契税(客户缴纳)1-3%

增值税(客户缴纳)5.3%

公共维修基金(房主缴纳):2-3%或者以面积计算

印花税(客户缴纳):0.05%

工本费等一些小费用就不一一介绍了。

还有中介费用:

中介费:0.5-3%

贷款服务费:贷款额1%

评估费:成交价1%

以上是大致的二手房交易中会出现的所有费用,当然根据地区的不同,缴纳的费用也会相应的有所差别,真正缴纳税费的对象也会有所不同,比如我们山东这边大部分都是客户全包的,无论是不是客户应该缴纳,房主只拿净价。

中介费这方面也是根据地区不同,相应的收费标准也会有所区别,像贷款服务费,评估费其实你也可以变相的把它们看做中介费。最起码真正的贷款服务费和评估费是没有这么高的。

分摊物流费?

物流公司收货时只登记不做分录,因为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只有结算运费时,才能确认为销售。物流活动包括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松/信息处理等环节,会计核算与之相应针对物流企业流程,将有关会计分录整理如下:

一。实收资本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各股东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设置一下明细科目: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根据需要可设置三级科目,货运收入/其他收入)

三。总站对分站之间可以设置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科目,以反映总站与分站各项营业收入的解交和结算情况。

收到分站交来运输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

四。根据分站编制的营业收入日报定期汇总确认营业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

五。预收运费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六。完成运输任务,结算多退少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 银行存款

七。月末结转本年利润

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核算客运服务/包装物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技术转让/车辆修理/材料销售等其他收入并按其设置二级科目。

借记相关科目

贷记本科目

月末将本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后本帐户无余额。

八。销售材料,应按照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

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帐户。 月度终了按照出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

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贷记原材料。

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要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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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售面积分摊成本吗?

如果是计算土地增值税,则应按可售面积计算。

依据:《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国税函[1999]112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中“总面积”的含义,现答复如下: 根据土地增值税立法精神,《细则》第九条的“总面积”是指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总面积。在土地开发中,因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是不能转让的,按《细则》第七条规定,这些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费用是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因此,在计算转让土地的增值额时,按实际转让土地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总面积来计算分摊,即:可转让土地面积为开发土地总面积减除不能转让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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