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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分摊丁银率的词条

1、论述摊丁入亩的背景、内容和意义。2、中国人口大爆炸前夜的雍正改革(摊丁入亩)3、一条鞭法4、雍正推行德政“什么是将丁银摊到人家所占的地亩中去征收赋税?读不懂6、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论述摊丁入亩的背景、内容和意义?同时班匠银、市丁银等其他赋税也分摊到田亩中征收”摊丁入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彻底改变了我国以人丁和土地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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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论述摊丁入亩的背景、内容和意义。

背景:第一,清初仍然沿用明朝的一条鞭法,但是由于地主藏匿人口和流民增多,使得土地和人口清查很难得到准确的清查;第二,由于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和人口增长,丁银已经成为农民一项沉重的负担。为了保证稳定的税额、缓和阶级矛盾,确定人口数量,清政府下令废除一条鞭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摊丁入亩。

内容:摊丁入亩的实施具体分为两步:第一步,清政府于康熙五十一年下令,按照康熙五十年的全国丁税额为准征税,以后增加人丁,不再额外增加税额,这就使得每年的丁税有了固定的数额。但是这只是不再增加丁银,并非取消丁银。第二步,即实施摊丁入亩,所谓摊丁入亩,也就是将固定下来的丁银,分摊到田亩中征收,不再以人丁为对象征税。具体做法是将各省原来应该缴纳的丁银,分摊到各州县,地税一两分摊若干丁银,称“地丁制”。同时班匠银、市丁银等其他赋税也分摊到田亩中征收。至此,持续了近半个世纪的赋税改革完成。

意义:摊丁入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彻底改变了我国以人丁和土地为主的二元税制,取而代之单一的土地税制,它的实施有着重大的意义:第一,摊丁入亩,地丁合一,减轻了无地和少地农民的负担;第二,摊丁入亩实施后,不再以人丁征税,即意味国家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农民迁徙、转业不必再受到严格的户籍制度制约,他们可以进入城市和矿山,成为雇佣劳动力,有利于资本主义的萌芽;而城市手工业者也不再有丁银的负担,有利于工商业的发展;第三,由于不再以丁为征税对象,农民不必再担心人口增长导致负担加重,也就不必在隐匿人口,这对于我国人口的增长和统一,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中国人口大爆炸前夜的雍正改革(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是中国封建 社会 后期赋役制度的最重要改革,是清政府将以前延续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赋税制度改革,标志着中国实行了两千多年人头税(丁税)的彻底废除,是康熙“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

摊丁入亩的实施,导致中国人口爆炸性增长,从乾隆六年(公元1740年)人口突破1亿,到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2年)突破3亿,到道光十四年(公元1834年)全国人口突破4亿(经常说的四万万同胞),占世界人口超40%(1830年全世界人口约为10亿)。

雍正元年(1723)九月,直隶巡抚李维钧的建议得到了朝廷批准,决定从第二年起在全国实行摊丁入政策。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丁随地起”,雍正朝开始向全国推行,旨在改变丁税征收方法,即将丁银摊入地亩一起征收。

明朝时期,有官员十分清楚徭役制的弊病,并在自己控制区进行改革。明末,陕西户县(今西安市鄠邑区)实行并丁于粮的方式,即归丁银入田粮征收,不再按人头纳税。崇祯八年(1635年),汉中府城固县也实现“丁随粮行”新法,顺治十三年(1656年),南郑县也推行此法。

康熙年间,农民以造反方式反对以丁派役。浙江宁波府民间提出“随地派丁”主张,富户纷纷反对。杭州府人王之臣向上级报告生产的东西少,丁役多,负担不起。钱塘、仁和两县,把有产业的称为“乡丁”,无产业的称为“市丁”,或称之“门面光丁”,外来流民称“赤脚光丁”,各自承担丁役,光丁无产应役,承受不起,要求“从田起丁,人不纳丁!”。布政使赵申乔不答应,贫民愿望落空,阶级矛盾加剧。

这种情况下,一些开明官僚已经深刻地认识到丁役问题的严重性,主张改变役法。

曾王孙主张丁随粮行。这样可以除掉3个弊端,收到3个好处。他说:

1. 实行丁差,应该不停编审,即使如此,也得不到人丁实情,老人为丁,强壮为黄小的弊病不断出现;

2. 人丁本应人死除名,但官吏舞弊,使人多之家不任丁役,贫苦人无定而有丁徭;

3. 穷人负担不起,有的逃亡,有的拖欠,官府什么好处都得不到,还害得里甲赔累,官员被惩。

他认为实行丁陆粮办有三个好处:

1. 买田的人增加田赋随着增添丁役,则卖田的粮去丁也去,没有包赔的痛苦;

2.以粮派丁,官吏不能放去富户,只差遣贫户,使吏治澄清;

3.无税粮的人口不再受丁银的拖累而四处逃窜,可以免去担心在乡从业。

学官盛枫明确提出丁课均入田税的意见,他说:把一县的丁银平均分摊到全县田亩中,每一市增加有限,不是大问题,而贫民则免除供输,会使国库有保障,官员考成无问题,这是“穷变通久之道”。

对丁随粮办持反对意见的官僚也很多。邱家穗讲出两条理由: 是丁并于粮,将使游手好闲之人无所管羁,二是穷人富人都是人,都应有役,并丁入粮,使贫者躲过,让富人代赔他们丁银,也是不公。他为富人着想,坚持丁、粮分担。

康熙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后,丁役的问题更突出了。康熙宣布按照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数为标准征收丁银,以后不管增添多少人丁,也只收那些丁银,不再加税。这是我国赋役史上的重大改变,固定了人口税,对于后世日益增加的人丁来讲,减少了丁银负担,有利于劳动力的增加。当初的丁、粮分别征发,丁役不均的现象并未改变,而且出现征收方法的新问题。

人口总在不断变化,有的户口有人员死亡,有的户口有人员增加。这项政策实施后,在具体的民户中如何除掉旧的丁银、增添新的丁银就变得复杂得多。死亡和新增人丁数目绝不等,往往新增的多,这就不能用某一个新丁替代已死人丁的差徭。不仅如此,随着人丁增加,也要减少原有人丁负担,这就要求必须重新计算个人的丁银数量,还需要随着人丁的变化不断计算,而这难度也很大。所以随同新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的实行,应该寻求落实人丁丁银的具体办法。

御史董之燧在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已注意到这个问题,从而建议把丁银总数统计清楚,平均摊入到田亩中,按亩征收。户部对他的建议进行商讨,认为那样改变丁、粮分别征收的老办法,变化很大,不能实行,但是他提出的问题又必须处理,就让广东和四川两省试行。因此在四川实行“以粮载丁”,于征粮赋中带收丁银,广东丁银按地亩分摊。这时,河南的太康、汝阳等十一州县也实行“丁随地派”。浙江常山知县张德纯曾实行“均丁于地”,达到了“民困以苏”的效果。

这时,反对人也很多。以福州人李光坡为代表,该地官员议论实行按田派丁,李极力反对,他认为用滋生人丁永不加派政策固定丁银,官吏不能放富差贫,如果根据田地亩数派人丁,而各地田数不同,不能平均,若依田粮派丁,则税粮轻重不同,不能不出现偏差。他还认为丁并于粮,长时间实行,有的人会认为有粮赋而没有丁银,会添设丁课,形成加赋问题。他提出了实行丁并于粮可能会随时遇到的棘手问题。

康熙时,改变役法与维护旧法的主张不停争论,把事情就这样拖了下来,雍正继位就面临着这个问题。

第一个触及这个问题的是山东巡抚黄炳。他在雍正元年(1723年)六月奏请按地摊丁,来缓解人民困苦。他与曾王外、盛枫等人不一样,身任封疆大克,更认识到丁、粮分征下贫民逃亡问题的严重性。他认为有地则纳丁银,无地则去丁银,平均贫富负担,才是良好的盛世气象,因此他主张丁银入亩。雍正认为“摊丁之议,关系甚重”,不是可以容易决定的,不但没有采纳他的建议,反而责备他“冒味渎陈”,告诉他把一省的刑名钱谷办理好是正事,这时谈改革不合时宜。

一个月后,直隶巡抚李维钧认为实行此策对贫民有利,奏请摊丁入亩,他深知富有之家不同意这种做法,可能会出现反对,而户部只知墨守陈规,也不会同意,因此要求雍正乾纲独断,批准他推行。雍正对待他不像对黄炳那样,把他的奏章交户部讨论,同时指出:“比事尚可稍缓,更张成例,似宜于丰年瑕像民安物阜之时,以便熟筹利醉,期尽善尽美之效。”

九月,户部复议,同意李维钓土张。雍正还是担心,命九卿詹事科道共议。诸臣提出几个问题:

一是与李光坡有同样看法,亩有大小,按亩分摊,并不平均;

二是有人卖田,必然会首先卖掉好田,留下次田,那么完成丁银的征收不免就有些困难;

三是有人卖田而代买主纳钱粮,这就还要代纳丁银。

雍正命李维钧针对这些问题详细研究,一定做到无损税收,对百姓有益,让人挑不出毛病。李维钩回称准备把地分为上中下三等,丁银按地亩等级摊入,这样就能做到平均。雍正称赞他“筹度极当”,同意他于雍正二年(1724年)开始实行。但李维钧担心雍正反悔,于十一月又奏称他遭到“权势嫌怨”,感到孤立。雍正明白此意,告诉他:“蓦直做去,坦然勿虑,若信不得自己,即信不得联矣。朕之耳目岂易为人荧感耶!”

丁归田粮的问题,从黄炳在六月提出,到十一月雍正决心实施,经历了半年之久。这场纷争,从康熙年间发起到现在终于有了决断。就雍正正态度变化看,是因为他有着为政务实精神,采纳臣僚的正确意见,作出果断的定。以此而论,雍正在丁归田粮上起了决定性作用。

摊丁入亩,取消了人口税,减弱了对人身的束缚,使中国人口大爆炸,从千万级向亿级突破起了决定性作用。

雍正,是中国 历史 了不起的帝王,为清王朝续命做下了彪炳史册的贡献!

一条鞭法

地丁合一 地丁合一是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出现的改革,旨在改变丁税的征收方法。清初的赋役制度因袭明代的一条鞭法,地有地税银,丁有丁税银。丁税银有的按地征收,有的按丁征收,而以按丁征收为主。按丁征收的丁银在清初共有三百余万两,这个数字不很大,但按丁征收丁银所引起的社会问题却很大。由于土地兼并和土地集中进一步发展,贪富不均的情况也在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继续按丁征收丁税,就使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无力负担,因而普遍出现“或逃或欠”的情况。这不仅使封建国家征收丁税失去保证,又由于农民畏惧丁税的逼迫,或流亡迁徙,或隐匿户口,又造成人口不实的严重问题。因此,为了保证丁税征收,为了掌握人口实数,清廷不得不对按丁征收丁税的方法进行改革。改革的经过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廷决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丁税额数作为定额,以后新增人丁,不收丁税。这就叫做“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样丁税额数便固定下来了;第二步是实行地丁合一。这种办法先在康熙末年开始行之于广东、四川等省,到雍正元年(1723年)以后,又相继在各省普遍推行起来。所谓地丁合一,就是摊丁入亩,即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而把固定下来的丁税摊到地亩上。具体办法是,把各省丁税原额分摊在各州县的土地上,地税一两分摊若干丁银。地银和丁银合一,叫做地丁银

雍正推行德政“摊丁入亩”,一件好事怎么变成了社会隐患?

摊丁入亩使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生活质量有所上升的老百姓自然会生更多的孩子。人口一多就会带来社会治安问题,到后来,过多的人口和低下的社会生产力之间存在的严重矛盾会引发农民起义。

雍正之前,清政府收取的土地税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每户成丁人口数量所征收的丁银;二是根据每户持有土地预估收成征收的田赋。这个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防止有人偷税漏税,尽可能地充盈国库。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却被贪官污吏“上下其手”。地主阶级利用手中的权力和人脉漏报、少报成丁人口数量,底层官吏在收税的时候又擅自更改数目。

因此,土地税的重担全部压在了底层的农民身上。为了彻底解决土地税问题,雍正推出摊丁入亩的税法,也就是废除人头税,根据土地持有数量来征税。

可以说,摊丁入亩的税法是天下农民的福音,但对地主阶级来说,绝对是晴天霹雳。税收少了,老百姓的日子当然过的好了,能吃饱穿暖的老百姓家庭,他们的孩子成活率自然就高。所以在实行摊丁入亩税法以后,清朝的人口增长迎来了一个新的高峰。到太平天国农民起义之前,中国已经有4.36亿人,这就是四万万中国人说法的由来。

人口多了,对封建王朝来说是好事,但像4.36亿这样庞大的人口数量,反而是社会隐患。因为人口数量一多,对社会生产力的要求也高,但当时清朝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和庞大的人口数量之间存在尖锐的矛盾。吃不饱饭的农民自然会揭竿而起,用命赌一个吃饱饭的机会,这就是白莲教起义和太平天国农民起义的根本原因。

摊丁入亩是啥意思?什么是将丁银摊到人家所占的地亩中去征收赋税,这句话是啥意思?读不懂

“摊丁入亩”是将两种税负合二为一,只按田亩收税。

清朝初期中央经常项目税收中,包括人头税(丁税)和土地税(田赋)。例如,某县有人口若干万,每年上缴中央丁税若干;有耕地若干亩,每年上缴中央若干田赋。耕地面积一般变化不大,而人口数量则是年年不同。并且,田赋的缴纳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丁税的缴纳主体是每个人,这样,人口发展就受到了赋税的制约。

康熙时期,清政府以康熙五十年的人口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废除了新生人口的人头税。雍正元年开始普遍推行“摊丁入亩”,把以前固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

为便于理解,假设某县康熙五十年的人口数为十万,每个人头白银五钱,丁税合计五万两;耕地十万亩,每亩税负为一两,田赋合计十万两。摊丁入亩之后,每亩地丁银为一两半,总数没有变,但没有土地或土地很少的穷人不再承担或很少承担税负。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秦代的赋税制度

《汉书·食货志》中载有董仲舒关于秦代赋税制度的一段话,很能说明问题:“古者税民不过什一,……至秦则不然,……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田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故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TAN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秦代的赋役是三代的20~30倍,农民租佃地主的土地,要缴纳给地主“见税什伍”的租赋,因而广大农民一贫如洗,许多农民无法生存,只得逃往山林,变为盗贼,许多农民揭竿而起,这是强秦短命的重要原因。

秦代还改“因地而税”的制度,而改行“舍地而税人”的制度,即索取“人头税”,其税率20倍于从前。《通考》在评论秦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时指出:“秦坏井田,任民所耕,不限多少,已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其后舍地而税人,则其谬益甚矣。”

■汉代的赋税制度

汉高祖刘邦记录了强秦死亡的教训,在汉初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汉书·食货志》中说:“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恒帝、灵帝曾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人“人头税”。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的赋税。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年征的“人头税”。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钱,谓之“一算”。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

汉代由于采取“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的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经过70余年的经营,神州大地出现了所谓“文景之治”的盛世。《史记·平准书》中对此有极为生动的描述:“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的篇章。

■曹魏的赋税制度

据《三国志·魏志·武帝记》记载,曹魏的赋税制度是:“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曹魏的赋税制度,与汉代比较有两个特点:(1)汉代的土地税是按土地的收获量分成征收,如“什伍税一”、“三十税一”等。而曹魏的土地税则是按亩计算,亩收四升。(2)汉代的户口税是按人口征收钱币的,而曹魏的户口税是按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也就是将征收钱币改为征收实物。

■西晋的“户调法”

西晋在灭吴统一中国后,实行课田“户调法”。也就是在占田制的基础上,规定赋税的数额。“赋”是户调,税是田租。据《晋书·食货志》记载:“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田租:丁男之户,收租粟二斛,比丁男之户减半。户调: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为户主的减半,即输绢一匹半、绵一斤半。户调法的特点是:(1)以户为单位,计征田租和调赋,也就是把土地税和户口税合而为一,寓田赋于户税之中,不问田多田少,皆出一户之税。(2)户调所征收的绢绵等实物,只是一个通用的标准,实际上当会按照各地实际出产情况,折合通过标准物计征,不会只限于绢和绵。(3)西晋征收的田租和户调,较曹魏时征收田租提高了一倍,户调提高了半倍。

2 【历史相关】历代赋税制度

■南朝的赋税制度

南朝宋齐的赋税制度,大体上沿袭东晋的成例,采用“户调法”,即按户征收赋税,民户缴纳调粟和调布。由于南朝产麻多,桑蚕少,民间织布多,织绢少,所以改征调布。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减半。

南朝梁陈的户调法与宋齐不同,宋齐是按民户资产定租调,而梁陈则是按人丁定租调。

南朝除了正常的户调田租两税以外,还有许多杂税和杂调。

■北朝的赋税制度

北魏在实行均田制以前,采用“九品混通”的办法,把农民的一户与有大批依附农民的地主的一户,等量齐观,作为负担租调的单位,这对农民是很不利的。当时的租调定额很高,即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实行均田制后的户调制度,以一夫一妇为课征单位。据《魏书·食货志》记载:“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由此可见,北魏的赋税制度,在推行均田制后基本上采取按口征税的办法。

北齐的赋税制度,大致与北魏相同。在河清三年(564)重新颁行均田制后,同税实行“租调法”。据《隋书·食货志》记载:“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升。”这里所说的“一床”,即以一夫一妇两口为一征收单位,仍是人口税为主。

北周的赋税制度,据《隋书·食货志》记载:“凡人自十八至六十有四,与轻癃者,皆赋之。其赋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三之,若艰凶扎,则不征其赋。”

■隋代的赋税制度

隋代于开皇二年(582)颁布租调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作为课税单位。据《隋书·食货志》记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麻土以布绢。絁以疋,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开皇三年(583)正月又规定:“减调绢一匹为二丈”。开皇十年(590)五月又规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

■唐代的赋税制度

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法,后期实行“两税法”。

1、租庸调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推行“租庸调”的赋税制度。所谓“租庸调”,就是:“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口则有调。”(《陆宣公集》卷22)

租: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谷物,作为田税。据《唐六典》记载:“每丁租粟二石。”

调: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当地的土特产,一般指的是绢物等。据《唐六典》记载:“其调随乡土所产陵、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庸:就是农民为政府服劳役代替纳物,艰险所谓“输役代庸”。按规定:每丁每年须服劳役20日,闰月加2日,如不服劳役,则以纳绢或布代替,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在受灾时,则有减免之制。据《唐六典》记载:“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

唐代前期的租庸调法,税额较轻,尤其是采取“输庸代役”的办法,让农民有体养生息的机会,多少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经济繁荣。

但是,在开元以后(713~741),租庸调法则“陷于败坏”。据《新唐书》记载:“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迭,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乃盗起兵兴,财用益绌,而租庸调税法,乃陷于败坏。”

2、两税法

杨炎于德宗时任宰相,他鉴于当时赋税征收紊乱的情况,乃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议实行两税法,为德宗所采纳。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凡有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由此可见,两税法的要点是:(1)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办法是:各州县对民户资产(包括田地、动产不动产)进行估算,然后分别列入各等级(三等九级),厘定各等级不同税率。地税,以实行两税法的前一年,即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按田亩肥瘠差异情况,划分等级,厘定税率征课。其中丁额不废,垦田亩数有定,这是田和丁的征税基数,以后只许增多,不许减少,以稳定赋税收入。(2)征税的原则是“量出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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