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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峰谷分时电价及丰枯季节电价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削峰填谷,缓解电力供需矛盾,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办法、试行丰枯季节电价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峰谷分时电价
1、时段划分。每天分为四个时段:
(1)平段 7:00-8:00
11:00-15:00
22:00-23:00
(2)尖峰 19:00-22:00
(3)高峰 8:00-11:00
15:00-19:00
(4)低谷 23:00-次日7:00
2、执行范围。发电环节: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以及省电网与地方电网之间购、售电量(含趸售电量,下同),全部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用电环节:大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KVA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全部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居民生活用电、旅游星级宾馆饭店执行商业电价的电量、农业排灌(由省电网直供的100KVA及以上)用电由用户选择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用户选择后,应保持一年不变。
3、浮动幅度。发电环节: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以及省电网与地方电网之间购、售电量,平段按规定电价执行,尖峰及高峰时段上浮22%,低谷时段下浮40%。用电环节:大工业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KVA及以上的非工业、普通工业、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尖峰时段上浮90%,高峰时段上浮35%,低谷时段下浮60%,但下浮后低谷时段电度电价(不含农网还贷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平水期每千瓦时低于0.14元的按每千瓦时0.14元计收,丰水期每千瓦时低于0.124元的按每千瓦时0.124元计收,枯水期每千瓦时低于0.156元的按每千瓦时0.156元计收。星级宾馆饭店中的商业照明用电低谷时段电价下浮30%,其余时段不动。居民生活用电的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另行下达。
4、为鼓励用户削峰填谷,对低谷时段出现的最大需量值减半计算,并与其它时段出现的最大需量值进行比较,按最大需量较高值计收基本电费。
二、丰枯季节电价
1、丰枯季节划分。全年按发电来水和用电需求情况分为平水、丰水、枯水期三个季节,平水期为3、7、8、9月,丰水期为4、5、6、10月,枯水期为11月至次年2月。
2、执行范围。发电环节: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以及省电网与地方电网之间购、售电量,全部实行丰枯季节电价。用电环节:大工业用户和非、普工业用户全部实行丰枯季节电价。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商业、农业生产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暂不实行丰枯季节电价。
3、电价标准。发电环节: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平水期按规定价格执行,丰水期水电每千瓦时降低3分钱,火电每千瓦时降低4分钱,枯水期水电每千瓦时提高4分钱,火电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用电环节:大工业用户和非、普工业用电量,平水期按规定价格执行,丰水期每千瓦时降低4分钱,枯水期每千瓦时提高4分钱。省电网与地方电网之间购、售电量,平水期按规定价格执行,丰水期每千瓦时降低3分钱,枯水期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
三、计算步骤及方法:
1、在电费计算时,先计算丰枯季节电价再计算峰谷分时电价。
2、农网还贷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参与力率调整。
3、对执行不同电价的电量,应分表计量。确实难以分表计量的,按已核定的各类用电的比例进行换算,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的电量,从尖峰电量中扣除30%,平段电量中扣除60%,低谷扣除10%。其他不属于实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的电量,从平段电量中扣除,如平段电量不足以抵扣,按各类别实际用电比例扣减。转供电中各类电量的确定,也照此办理。
四、其它规定
1、丰枯季节电价的季节变换以固定抄表周期的抄见电量为准。
2、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后,电网经营企业应及时调整用户计量装置和计费系统,在未调整之前,仍按原时段及原浮动幅度及新电价标准计费;调整后,按本规定计费。
四川峰平谷电价及时间分段标准
高峰时段为7:00-11:00、19:00-23:00,低谷时段为23:00-次日7:00,平段为11:00-19:00。销售侧丰枯电价调整为枯水期电价上浮5%,丰水期电价下浮5%。峰谷分时浮动电价继续按高峰时段在丰枯浮动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在丰枯浮动基础上下浮50%。
法律依据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电网丰枯峰谷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继续维持我省丰枯季节、峰谷时段划分,即丰水期为6-10月,枯水期为1月-4月、12月,平水期为5月、11月。
成都市电费收费标准
平峰和高峰时段(07:00-23:00)
1、第一档次(月用电量180千瓦时以内),0.5224元/千瓦时。
2、第二档次(月用电量181-280千瓦时),丰水期(6月-10月)0.6224元/千瓦时;枯水期(11月-5月)0.6224元/千瓦时。
3、第三档次(月用电量281千瓦时及以上),丰水期(6月-10月)0.8224元/千瓦时,枯水期(11月-5月)0.8224元/千瓦时。
低谷时段(23:00-07:00)
1、第一档次(月用电量180千瓦时以内)丰水期(6月-10月)0.175元/千瓦时,枯水期(11月-5月)0.2535元/千瓦时。
2、第二档次(月用电量181-280千瓦时)丰水期(6月-10月)0.275元/千瓦时,枯水期(11月-5月)0.3535元/千瓦时。
3、第三档次(月用电量281千瓦时及以上)丰水期(6月-10月)0.475元/千瓦时,枯水期(11月-5月)0.5535元/千瓦时。
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是什么
法律分析:山西省峰谷分时电价实行范围如下:1、电网企业营业区内能够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不含多户居民共用一块电表计量的用户);2、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3、执行居民电价的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附属设施用电及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根据相关规定,山西省试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段指8时一22时,谷段指22时一次日8时。峰段和谷段电价每千瓦时相差0.2元左右。山西省峰谷分时电价具体收费标准:对于执行阶梯电价的居民用户:1、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下同)0.507元,谷段电价0.2862元;2、其他用电电压等级的,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497元,谷段电价0.2802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对干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1、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峰段电价为每干瓦时0.517元,谷段电价0.2922元;2、其他用电电压等级的,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07元,谷段电价0.2862元。对于电网企业营业区内能够直接抄表到户的居1、生活用电与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末分表计量的,统一执行合表用户电价标准;2、生活用电与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分表计量的,生活用电执行阶梯电价标准,电动汽车充换设施用电执行合表用户电价标准;3、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充换电设施居民用户,执行上述对应的峰谷分时电价。
法律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用电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和条件 (一)电网企业营业区内能够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不含多户居民共用一块电表计量的用户); (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 (三)执行居民电价的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附属设施用电及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 用户均可自愿选择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可向当地电网企业提出申请,由电网企业免费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执行时间以年为周期,且不得少于一年。
成都居民用电收费的峰平谷时间段如何划分?
峰段时间:7:00am~11:00am、19:00pm~23:00pm(共8小时);
平段时间:11:00am~19:00pm(共8小时);
谷段时间:23:00pm~7:00am(共8小时);
扩展资料:
成都居民用电价格与月份和时间都有关系,除了每天峰段、平段、谷段价格不同外,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价格也不同。
丰水期:6~10月;
平水期:5月、11月;
枯水期:12月、1~4月;
备注:
1、上表所列价格依据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05号)。
2、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电网丰枯峰谷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582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继续维持我省丰枯季节、峰谷时段划分,即丰水期为6-10月,枯水期为1月-4月、12月,平水期为5月、11月。
高峰时段为7:00-11:00、19:00-23:00,低谷时段为23:00-次日7:00,平段为11:00-19:00。销售侧丰枯电价调整为枯水期电价上浮5%,丰水期电价下浮5%。峰谷分时浮动电价继续按高峰时段在丰枯浮动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在丰枯浮动基础上下浮50%。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成都用电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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