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限额分摊法,以及限额分摊法计算公式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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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限额责任怎么计算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与比例分摊方式不同。限额责任分摊公式为: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损失金融*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所以关键在于损失的金额有没有超过各公司保险金额。损失5万,A公司承保4万,超过其保险金额,赔偿限额4万,而B公司承保6万,损失未超过保险金融,赔偿限额为实际损失5万,因此B公司应赔付5*5/(4+5)=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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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责任分摊计算公式
其公式为:某保险人的责任=( 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额 )×损失额。
比例责任制
即按照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担损失赔偿责任,其公式为:某保险人的责任=( 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额 )×损失额
拓展资料:
责任分摊直接结合行为是侵权人无意思联络的行为。根据损害的单一性,当数侵权人的行为应承担的份额不可分时,应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则,使其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的责任分摊
在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之中,可以初步分为(1)部分因果关系(Teilkausalit?t)(以下简称A),即数人分别侵害他人权利,应由加害人就其加害之部分,分别负赔偿责任。[17]亦即各加害人造成的损害是可以分离的。
(2)补充因果关系(Komplement?re Kausalit?t)(以下简称B),即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侵权人的行为均不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只有数行为相加,才会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乙二分别投毒人,只有二人之投毒量相加方致丙损害。
(3)竞合因果关系(Konkurrierende Kausali t?t)(以下简称C)[18],任一人之行为均可致结果发生,且损害亦是不可分离的。其中,(1)中损害是可分的,在(2)和(3)中,损害是不可分的。
部分因果关系的责任分摊
在A中,数加害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只是损害偶然结合在一起,且损害是可分的,因为任何人不具有为他人行为负责的理由,加害人应该对损害承担按份责任。
补充因果关系的责任分摊
在B中,加害人所造成的损害在法律上是不可分的。例如无意思联络的甲乙二人,致丙双腿伤残。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侵权人所导致的损害是没有办法区分的。有学者提出以过失的大小来苛以责任,但是这种做法:
首先,忽视了当事人的客观方面,如果一个人仅仅在主观上因为是故意但是所做甚微,就要加之以绝大多数的责任,未免有主观归罪之嫌疑。
其次,这种作法难以操作,要法官去探求一个人隐藏的真实想法,未免苛刻。再次,对于无过失责任的侵权行为,此种观点便无适用余地。
这既可以充分的保护受害人,又避免了程序上的繁琐,法官不再需要判断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再苛以按份责任,节约了司法资源。根据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债务人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原因必须个别,不真正连带之债务仅有单一的目的。"[20]在补充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理论上讲,应由数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但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如果使其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会使得债权人享有任意选择债务人的权利,难免出现债权人擅自决定,对债务人不公的情形。因而,我们应变通适用,而使数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关于限额责任分摊法的计算题
甲公司承担十六分之十,即九万的八分之五:五万六千二百五十元;乙公司承担剩下的八分之三:三万三千七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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