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石家庄居民峰谷电价时段,以及石家庄居民峰谷电价时段划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河北省峰谷电价时段
河北省南部峰谷电价时间段划分:峰电时间:8:00到22:00
峰谷电价:
1、月用电量5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高峰电价0.568元/千瓦时。
2、月用电量51-200千瓦时部分:高峰电价0.598元/千瓦时。
3、月用电量201千瓦时及以上部分:高峰电价0.668元/千瓦时
峰谷电价分别是几点到几点?
如您是广东电网公司的用电客户,根据目前执行的最新峰谷电价标准如下:
【高峰时段】:10:00-12:00、14:00-19:00
【平段时段】:8:00-10:00、12:00-14:00、19:00-24:00
【低谷时段】:00:00-8:00
【峰段、平段、谷段的电价比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峰段电度电价∶平段电度电价∶谷段电度电价=1.7:1:0.38。
且除居民用户外,现行实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范围的大工业用户、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户按发改委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需执行尖峰电价政策标准。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每年7月、8月、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尖峰电价执行时段为11:00-12:00、15:00-17:00(共三个小时),执行电价为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备注:日最高气温全省均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
具体峰谷时间划分及电价详情会根据发改委所颁布的文件执行,建议您可微 信关注并绑定“南方电网95598”公众号进行查询,点击服务咨询 电价信息选择用电区域的城市查看详细电价表,即可查询到在最新的电价信息。
希望我们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峰平谷电价及时间分段标准
国家电网峰谷电价时段高峰时段通常为7:00~11:00,19:00~23:00;平常时段为11:00~19:00;低谷时段为23:00~次日7:00。具体的时间是由当地的供电部门根据用电情况来确定的。
每年7、8、9三个月,16:00—17:00、20:00—21:00。
“峰谷电价”意义在于,鼓励居民利用低谷电价的优惠条件大量消费低谷电力,比如电热水器、空调和其他电器设备。
同时,对电力部门来说,将高峰用电转移到低谷时段,既缓解了高峰电力供需缺口,又促进了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一项“削峰填谷”的双赢策略。
日常节约用电
1、使用节能灯,并做到人走关灯。养成及时关灯的习惯,从细节做起,节约每一度电。
2、家用电器用完要及时拔掉电源。比如:手机不充电的时候要把充电器拔掉,同理,其他电器也是一样。
3、夏天开空调不要低于26度,这样不仅保护健康还省电。夏天空调耗电量非常大,能调高一度就省了不少电呢。
4、使用太阳能热水器。这是一个很好的发明,太阳能代替电能,希望将来太阳能使用会越来越广泛。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利于鼓励用户合理转移用电负荷,削峰填谷,降低峰谷时段的用电负荷率,提高系统设备容量的利用效率和节约能源。
河北峰谷电是几点到几点
河北峰谷电分几个时段,高峰时段8点至12点、16点至20点,平段时段6点至8点、12至16点、20点至22点,低谷时段22至次日6点,尖峰时段9至12点,尖峰时间在每年6、7、8月份。
根据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工业局联合发文的文件精神,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是在城市居民当中开展试点的一种新电价类别。在保持居民用电稳定的前提下,加大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力度,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
河北石家庄峰谷时间段是怎样划分的?
上午8点到11点,下午16点到21点为用电尖峰时段,每度电计费标准为1.1936元。每天早6点到8点,中午11点到16点,晚21点到22点为用电高峰时段,每度电计费标准为1.1508元。每天晚22点到次日早6电为用电低谷时段,每度电计费标准为0.4931元。
河北省尖峰,高峰,平段,低谷,用电时段怎么划分?
河北省峰谷用电时段划分如下:
一、时段划分
1、尖峰:
1-6月和10-12月尖峰时段为8:00-11:00和16:00-21:00,
7-9月尖峰时段为18:00-21:00
2、高峰
高峰时段10:00-12:00和13:00-19:00
3、低谷
每个月低谷时段为22:00-次日6:00
4、平段
每个月平段时间为6:00-8:00和11:00-16:00以及21:00-22:00
二、峰谷电价
1、每月用电量5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0.5500元/千瓦时。
2、每月用电量51-200千瓦时部分:0.6000元/千瓦时。
3、每月用电量201千瓦时及以上部分:0.8500元/千瓦时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降低单一制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南、北电网单一制工商业及其它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0.54分、0.78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每千瓦时降低至0.39分。
二、自2018年9月1日起,南、北电网单一制工商业及其它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再次分别降低5.68分、5.4分,输配电价标准同步降低;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至标杆电价。
三、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并单独开具票据,要确保我省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红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转供电主体,其工商业分表用户的峰谷计量表及安装更换等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电价监管,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会同电网企业严格执行电价政策,加大转供电环节加价清理规范力度,确保各项降价清费措施落实到位。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局(商价处)。
参考资料
河北省物价局-调整电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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