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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与分公司公用的固定资产需要分摊吗?
从会计准则上讲,固定资产在哪家公司的账上,哪家公司就要分摊固定资产折旧费。如果固定资产在总公司的账上,总公司要分摊固定资产折旧费;如果在分公账上,分公司要分摊固定资产折旧费。至于两家公司共用固定资产怎样承担才符合公平原则,我个人的意见是,以双方签订协议的方式确定下来,但原则上不能违反会计准则。比如,可以按照对方占用固定资产的一定比例,以对方租用的方式向你方支付租赁费用。这样既不违反会计准则又符合公平的原则。
哪些公用面积不能分摊?
不能分摊的公用面积为底层架空层中作为公共使用的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公共开放空间、城市公共通道、沿街的骑楼作为公共开放使用的建筑面积、消防避难层;为多栋建筑物使用的配电房;公民防护地下室以及地面车库、地下设备用房等。
不可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有哪些?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包括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中、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共有不分摊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共同拥有不分别分给大家,但是大家都有这个拥有的权利,但不是个别的去拥有某一部分。
不同意分摊共用主管该怎么处理
《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对妨害业主共同生活关系、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予以制止,但对其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未作明确规定,而只规定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虽然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基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但管理的内容并不仅仅是对共有部分财产直接支配的管理,而且包括由共有部分影响的居住依存的共同生活事务的管理。例如供电、供水、供气事务就是由共有共用的设施决定的任何业主也离不开的共同生活事务。管理的内容包括了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基地的管理和对业主有关的共同生活事务的管理。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所谓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是指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为专有部分必须具有的部分。共有部分还包括依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的,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以外的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以外的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等,这些都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除共同管理以外,主要是共有利益的享有和共有义务的承担。业主个人的共有利益不能实现或者其违反共有义务,就会与业主团体之间发生纠纷。这类纠纷的实质是业主个人与业主团体之间的纠纷。如果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则直接表现为业主个人与业主团体之间的纠纷。如果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的,则由物业公司代理物业团体从而发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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