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哈尔滨供热标准?
为应对寒流导致的气温骤降,确保城市居民室温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区2021—2022年度采暖期提前供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前供热时间。本采暖期于10月16日供热(提前4天)。
二、全面做好供热工作。各供热单位要按照供热期标准组织生产,提高供热服务水平,确保居民室温达标;控制二次网回水温度,确保二次网回水温度25℃以上。
三、加强供热监管工作。各区政府要监管供热企业全面落实提前供热有关要求,组织街道办事处对供热企业开展检查,并对供热企业提前供热事实进行认定,为兑现激励补贴提供依据。
四、给予激励补贴。按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对供热企业给予一定激励补贴。
黑龙江供热多少度算达标?
不低于18度包含18度。跟《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
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
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扩展资料供热单位因为温度不达标且不予理赔的,可以采取抵扣保证金的方式。
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
(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三)弃烧、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2021年10月份鹤岗供暖温度?
2021年10 月鹤岗供暖温度?
鹤岗的供暖温度国家规定是室内温度不低于二十度!低于二十度就是供暖不达标,居民可以打电话找供热公司,要求上门排查,给你家测温!查找是什么原因没有达标的!鹤岗供暖现在还是很好的,家家现在都有二十五度左右,一点也不冷
供热公司供暖测温管理的办法?
测温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热户与供热单位约定测温时间。
(二)测温开始前,双方应在测温记录单上填写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测温结束后,将测温结果填写在测温记录单上,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如一方要求继续测温的,应在测温记录单上填写下一次测温时间。
(五)测温记录单一式三份,热用户、供热企业、市供热燃气办各存一份。
2021黑龙江供热条例?
为做好2021年冬季供暖工作,切实提高居民室内温度,11月16日,县住建局召开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推进会议,全县22家供热企业参加会议。
会上,县住建局对近期全县部分居民关于供热不达标问题的投诉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对新颁布实施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会议要求,各供热企业要按照新《条例》规定提高供热温度,对于居民投诉反映的问题必须立即受理,10小时内入户测温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解决。
会议要求,供热办和全县供热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民生工作放在首位,按照新《供热条例》要求提高最低室内温度至20℃,让百姓住上暖屋子;对于居民反映的问题要耐心接待、认真答复、妥善解决;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责任,严把供热质量,完善《供热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黑龙江省最新规定供热标准多少度?
包含18度。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达到和包括18℃都是在规定范围内。
扩展资料: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
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热温度最低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不达标责任追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