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2021供暖时间几月到几月份?
黑龙江取暖期为6个月,即10月份至次年的4月份,但各地供暖的起止时间略有不同。黑龙江省由北向南按纬度分期供暖。最北部的黑河的供暖时间为10月1日 至次年4月1日;中部的齐齐哈尔市供暖时间为10月15日 至次年的4月15日;而南部的哈尔滨市供暖时间为十10月20日至次年的4月20日。
东北每年几月份停暖气?
东北法定供暖时间一般是从每年的11月15日开始,到第二年的3月15日,一共4个月。但是具体的停暖气的时间要根据天气情况和地理位置来决定,比如黑龙江,吉林和辽三个省供暖结束的时都不一样。哈尔滨一般是每年的4月20号停止供暖,长春一般15号。
2021年东北供暖期起止时间?
东北三省供暖规定是10月1号到次年的3月30号,但是个别省市也有不同,比如黑龙江比较靠北,它的供暖期就长,供暖的时间就早停暖的时间就晚,一般十月初期就开始供暖,到来年4月中下旬才开始停止供暖。所以说,东三省供暖日期随省市地域不同,而是有区别的
东北什么时间交取暖费?
东北每年收取取暖费。是在每年的10月份开始。收到12月31号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收取取暖费是全国各地取暖费缴费标准最高。比黑龙江最是冷的地方漠河,还有大兴安岭的收费还要高,黑龙江省收取取暖费是各银行点代收。收费是最高的。送气儿的标准是最低的。
齐齐哈尔市供暖时间表?
齐齐哈尔市供暖时间为十月十五是到来年四月十五日。
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规定的供暖时间半年,室内温度由原来的最低18度调整为20度。
齐齐哈尔市这几年对老旧小区进行了改造,贴了保温板,室内温度有一定的提升,但一些小区外网供热管线老化和循环不畅温度存在不达标的情况。
黑龙江省最新规定供热标准多少度?
包含18度。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达到和包括18℃都是在规定范围内。
扩展资料: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
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热温度最低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不达标责任追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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