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最新规定供热标准多少度?
包含18度。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达到和包括18℃都是在规定范围内。
扩展资料: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
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热温度最低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不达标责任追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漠河停暖时间?
漠河的供暖时间长达八个月,从9月至次年5月。
2021年东北供暖时间几月到几月份?
2021年东北供暖时间 都不一样儿 ,吉林和黑龙江供暖时间比较早 ,我住在辽宁葫芦岛市 ,我们这儿的供暖时间是,每年的11月份到来年的4月15号 ,因为辽宁气候比较寒冷, 每年冬季气温都能达到最冷时零下二十多度 ,所以必须供暖 ,供暖后呢 每家气温都能达到零上二十多度 ,所以我们老百姓非住在温暖的房间 非常的幸福 。
大庆21年供暖时间?
大庆20201年供暖时间是10月9号。提前一天开栓供热,也就是10月8日就可以享受到暖气的温暖了,截止时间是在2022年4月二日,供暖市场193天。大庆地处中国东北地区,黑龙江省西南部,是哈长城市群中心三线城市,是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全国首席安全示范城市,4点城市获得全国文明城市,国家为一生城市国家环境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优秀生态旅游城市等多项书中被誉为绿色油画植物,天然百湖之城,北国温泉之乡。
冬天送暖气时间?
因为我国地域辽阔,南北各省冬季到来的时间不同,国家规定的供暖时间各个省市是不同的,各地方政府会有相应规定,一般是根据所处地理位置来决定。如果有剧烈降温等极端天气还会提前供暖,南方没有采暖期。
北方法定供暖时间一般从每年的11月15日开始,到次年的3月15日停止,共4个月。不过各地区会根据自身情况有所调整,例如,哈尔滨的供暖时间为10月20日至次年4元20日;新疆地区是每年10月15日到次年的4月15日,共6个月
东北几月份不供暖了?
东北是4月15日停暖气。
根据地区分每年的3月15日和4月15日停暖气。东北和新疆及内蒙古是4月15日停暖气,关内江北各省市区是3月15日停暖气。现在许多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气候情况,适当延长供暖期,以方便群众。
我国暖气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标准号:GB / T 18883-2002)规定冬季采暖室内温度为16摄氏度到24摄氏度。
暖气相关建议:
集中供热的标准温度是16,按人体生理条件对气温环境的要求,人们生活的环境温度在12以上为宜,集中供热的标准温度16是根据人们的生理要求确定的,在西安、咸阳地区,集中供热的标准温度是在室外温度不低于-5时设计的,当室外温度低于-5时,室温也就相应的会下降。
根据夏热冬冷地区供暖期短、供暖负荷小且波动大等特点,提倡夏热冬冷地区因地制宜地采用分散、局部的供暖方式,如:户用热泵式分体空调器、燃气壁挂炉、电采暖等分户独立供暖方式,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太阳能辅助等局部供暖方式;同时,通过改善外墙、屋面、外窗等围护结构,提高建筑的冬季保温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