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电价(一)峰谷分时电价政策1.试点范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开展峰谷分时电价改革试点工作;已实施居民阶梯电价的地方,应在2015年底前完成向居民用户的输配电价改革,不再对居民用户执行阶梯电价制度;未实施居民阶梯电价的地方,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全面启动向所有用户的输配电价改革。居民用户是指物业小区、别墅等具备实行峰谷...
一、居民电价
(一)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1.试点范围:
除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开展峰谷分时电价改革试点工作;
已实施居民阶梯电价的地方,应在2015年底前完成向居民用户的输配电价改革,不再对居民用户执行阶梯电价制度;
未实施居民阶梯电价的地方,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全面启动向所有用户的输配电价改革。
居民用户是指物业小区、别墅等具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但尚未实行的居民用户。
非居民用户是指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务楼宇、医院、学校、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福利性场所,以及党政机关、军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和市政府规定的其它用户。
2.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峰”是指每天21:
00至次日8:
00;
“谷”是指每天8:
00至21:
00。
3.基本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583元(含税,下同)。
4.峰谷分时电价按照每天21:
00-次日8:
00划分为两个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