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职责分摊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责任分摊方式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 1、真的没必要去分清楚,一个工作是自己的本职工作,还是从同事那里分摊出来,让你觉得是帮忙的工作吗?
- 2、作为老板,你们会把两个员工的本职工作分摊一点给另外一个员工去做,就因为后者很有空,但是完成后?
- 3、主要负责人职责能否多人分担?
- 4、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委托给他人的,被监护人发生侵权行为的,责任怎样分摊?
- 5、保安队长跟班长责任如何分担
- 6、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如何分摊责任?
真的没必要去分清楚,一个工作是自己的本职工作,还是从同事那里分摊出来,让你觉得是帮忙的工作吗?
我觉得工作上面确实需要分清楚的,因为对于工作是一个流程的问题,如果你所归属的工作你要明确你的工作是在哪个点,并不是说你所有工作做完了,如果你做了别人的工作,而且你做的不好。那这个只要向你来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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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老板,你们会把两个员工的本职工作分摊一点给另外一个员工去做,就因为后者很有空,但是完成后?
这个是不会的!每个员工都有自己的本职岗位的,不能看到一个员工空,就让这个员工帮别人干活,干完后的功劳还要给其他员工。
所以在岗位制定上一定要合理。工作安排上也要合理。当然每个人的能力有不同啊!有的人能力强,就会有空余的时间出来,有的人能力不强,也会看上去很忙啊!
所以作为老板,要合理安排工作。同时要关心员工的所思所想。
主要负责人职责能否多人分担?
主要负责人即起主导、支配、决定作用的人。一般来说不是多人,最多是两人(党、政同责机制下两位主管领导)。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委托给他人的,被监护人发生侵权行为的,责任怎样分摊?
现实问题
施某是小施的爸爸,小施年仅9岁。一日,施某的舅舅蒋某到施某家做客,提出带小施去公园玩,施某同意。但在公园中,小施和其他小朋友玩时,与另一名八岁小朋友小刘发生争执,于是两人扭打在一起,小施不小心将小刘打伤,小刘的爸爸看到后马上上前拉住小施并找到坐在一边打盹的蒋某,要求蒋某赔偿损失,蒋某辩称自己不是小施的监护人所以没有赔偿责任,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蒋某作为被委托暂时负责对小施监管职责的被委托人,应当好好照看住小施,而因其不管不顾在一旁打盹的过错,造成小施打伤小刘的后果,其应当与监护人一起负有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保安队长跟班长责任如何分担
根据具体情形分担,保安职责1、维持公司办公场所内外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2、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3、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加强防盗活动,及进发现可疑人和事,并逐出;4、监督员工遵守安全守则,其他规则;5、加强防火活动,及进发现火灾苗头,并消除之;6、对违反治安条例的行为,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向公司或公安机关报告;7、配合领导做好下班后值班工作,检查公司办公场所留宿情况;8、支持、协助门卫履行了责;9、妥善保管配发的安保器械,不得丢失和擅自使用;10、正确记录值班日志和案件笔录,及进提出专案报告;11、完成安保部部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如何分摊责任?
你的上述问题中,雇主是要承担全部责任的,雇员本身存在过错的除外。在认定雇主赔偿责任时应注意,雇工因工伤残、死亡的,雇主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丧葬费和死者、残废者、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当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损害是由于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雇主可以向雇员适当追偿。至于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后,可否向造成雇员损害的第三人追偿的问题,法院通常的做法是,雇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只可以依第三人对雇员的侵权行为向其追偿,且求偿额度不能超过雇工的受害范围。
此外,在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国内外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过错责任”,一种是“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无过错责任”已逐渐成为现代民法的通例。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员利益。从雇主与雇员的经济地位来看,雇主明显优于雇员,雇员在执行受雇工作中遭受损害,一般情况下,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而且有时雇主也确实没有过错。这时,若雇主不承担责任,则极不利于保护雇员的合法利益,而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表面上是加重了雇主的责任,但雇主可通过提高商品、劳务的价格或投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分配给社会大众。同时,劳动者依法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在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对其职工在劳动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单位应给予补偿。这种补偿具有无过错的性质,是通过劳动保险加以解决的。我国的劳动者无论就业形式如何,其受劳动保护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雇员在完成雇主的工作中受害,也应按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处理。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理论根据。其理论根据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是意外灾害的来源,在于一定程度上,只有业主可能控制这些危险,在于由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是公平正义的要求,在于雇主虽负担危险责任,但能通过商品价格或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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