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往来分摊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 1、关于关联公司之间的往来核算
- 2、个人往来能分次核销吗?
- 3、关于母子公司之间财务关系处理,包括费用分摊、资金往来 A公司为B公司的母公司,持股100%,问题如下:
- 4、办公用品费用财务如何分摊到各分公司?
- 5、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如何处理
关于关联公司之间的往来核算
种往来款项,在账务上作为其他应收应付款处理、出借方、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借入方、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然后使用、借:相关科目、贷:银行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拓展资料:
1.首先单位往来核算是一个经济学术语。单位往来核算是指企业和其他企业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包括客户往来和供应商往来。单位往来辅助账是为了核算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外部企业发生的往来经济业务,进行客户和供应商往来款项的发生与清欠管理工作。而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等则是处理单位往来业务的科目。采用单位往来核算可以查询与各客户和供应商往来款项的总账、明细账,还可生成催款单、对账单以及账龄分析报告等。
2.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借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而形成。在中国,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企业这种企业之间的联合已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日趋重要的经济现象;另一方面,它却是一种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了解的法律现象。
个人往来能分次核销吗?
在应收中核销一次(比如先还了200)你制单一次..在总帐可以体现出来的..有凭证..查个人往来明细帐,,你的科目设置为个人往来
关于母子公司之间财务关系处理,包括费用分摊、资金往来 A公司为B公司的母公司,持股100%,问题如下:
一、关系费用分摊问题:相关人员可以与集团公司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像很多集团的副总都兼有子公司的总经理一样,关于社保问题,这个是很好解释的,如果不好解释,可以对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况作个备案,另外叫员工写一份弃保协议,内容是已经由其他公司代购社保,这种情况人社局是允许的,这样的话员工报销的费用就可以税前列支了。关于费用的配比问题,金额较大的,有很明显的配比原则的,应该明显的分开列支,如果一些小额的不明显的,像一些差旅费之类的,确实不好分,实际操作中是没有多大问题的。因为税务局也不可能区分一笔较小的费用到底属于哪个公司(发票有抬头的除外)。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应该区分一下B公司与A公司是不是在同县市,如果是在同县市,可以按固定资产账面所属的公司计提折旧,前提是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发票注明的公司要正确,这样在相关的要件上是齐全的,不再需要把资产转入B公司了。如果是两个公司不在同一县市,建议你做固定资产旧货的平价交易处理,这样也不存在税负问题。
三、关于资金往来的业务,按目前国税相关规定,建议你收取利息并交纳相关营业税金。大实际操作中像你这样的情况不收利息也可以,但有存在税务机关核定补税的风险。这种业务从理论上来说必须是收取利息,但实际操作中也有很多企业不收利息,税务机关认可的,这种东西很难一概而论。建议你企业结合税收负担、税务风险、当地税务关系等情况综合考虑!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办公用品费用财务如何分摊到各分公司?
核定库存量,总公司购入办公用品,获得发票后,借:库存材料,贷:银行存款;根据月末领用情况分摊到各部门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OR销售费用),贷:库存材料;最后库存材料的科目余额应和你核定的实际库存数量金额一致。
如果是分公司的话,以成本分摊表的形式要求各分公司列入本公司成本。总公司帐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内部抵消科目),贷:库存材料;分公司帐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贷:库存材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提示:一、关联方包括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关联关系的含义
(一) 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一定比例的
(二) 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者持有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
(三) 企业与另一方有资金借贷方面的关系的
(四)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另一方有密切联系的
(五)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购销、生产技术等,与另一方有密切联系的
(六) 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往来分摊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往来分摊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