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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一条鞭法的改革是什么?
明朝土地改革
明代嘉靖时于地方试行新法,以各州县田赋﹑各项杂款﹑均徭﹑力差﹑银差﹑里甲等编合为一,通计一省税赋,通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秋粮外,一律改收银两,计亩折纳,总为一条,称一条鞭法。桂萼是一条鞭法的创立者。
创立
一条鞭法是明代官员桂萼所创。桂萼积极主张均平赋役和清丈土地。久任地方熟知下情的桂萼悉心研究基层政权下的赋役之法,看到了业已推行的均徭法和十段册法的局限性。均徭法中的户等划分标准很不一致,户等一样,而实际丁产可能相去甚远;户等一样就要承担同等的差役。均徭法行之不久,它的弊病就暴露出来了。再说十段册法,实施其法必须对各户丁粮作彻底清理,在此基础上均分十段,乃能奏效。然而此地十段和彼地十段的丁产仍很难一致,徭役的负担仍不均平。桂萼根据自己的经验,向朝廷提出了最新的赋役改革意见。嘉靖九年(1530)十月,桂萼进呈《任民考》疏,提出取消照黄册派定年份轮役的老办法,改以一省之丁粮供一省之役。时户部尚书梁材根据桂萼的建议,规定了新的赋役征法:“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丁粮总于一府,各府丁粮总于一布政司。而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行令各府州县,永为遵行。”根据桂萼的意见颁布的赋役征法奠定了“一条鞭法”的基本原则。[1] 桂萼在改革方面承续了赋和役合并以及化繁为简的趋势,把各种役目并为一项,按丁粮一次编定,俱于秋粮征收。桂萼的主张比同时代的十段册等改革完善得多彻底得多,他的改革方略是明代各类赋役改革的总结。
特征
一条鞭法执行过程中,各地区具体做法有很大差异。有的固定丁粮编征的比例,如南直隶江宁、庐州、安庆等府,河南邓州(今河南邓县)和新野等县役银按“丁一粮三”比例编征,陕西白水县役银按“丁六粮四”比例编征;有的固定民每丁、粮每石或地每亩摊征的银额,如江苏嘉定县每丁摊征役银一分、每亩摊征役银七厘七毫,浙江余姚县每丁摊征役银五分、每亩摊征役银四厘,山东曹县每丁摊征役银七分二厘、每大亩摊征役银七分一厘;也有将役银全部摊派于地亩的,如广东始兴县每粮一石带征丁银二钱六分,山东鱼台县将役银均派于税粮。就役银由户丁摊入地亩的比例而言,除明代晚期少数地区将役银全部摊入地亩,户丁不再负担役银者外,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①以丁为主,以田为辅,以州县为单位,将役银中的小部分摊入地亩,户丁仍承担大部分役银。②按丁田平均分摊役银,即将州县役银的一半摊入地亩,另一半由户丁承担。③以田为主,以丁为辅,即将州县役银中的大部分摊入地亩,其余小部分由户丁承担。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赡养老人扣除主体是谁
法律分析:赡养老人的扣除主体是: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以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其中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免税父母分摊多少
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个税抵扣是父母两个老人一共抵扣2000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七章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怎么分摊
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怎么分摊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
分摊计算
期间费用指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产品成本的费用,如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由于期间费用没有一个明确的归属,税法明确可在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必须是合理分摊的费用。所谓合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应分摊期间费用(第4列)填报说明明确,第4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其中提出的任一种方法都可以,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上述减免所得优惠,要求对项目独立核算,收入、成本能可靠计量,且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再根据减免的具体内容计算减免所得额。这意味着,减免所得额是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计算公式: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项目收入-项目成本-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
举例说明
某农业经营企业2014年农业收入3000万元、其他收入1000万元,农业营业成本1000万元、其他营业成本700万元,期间费用1000万元,其中包含100万元业务招待费。农业收入所得免征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期间费用中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为20万元(发生额60%为60万元,收入 5‰为20万元,取孰低数),其余的80万元业务招待费需要调整。期间费用按照收入比例分摊,农业收入分摊比例为75%,其他项目分摊比例为25%,农业所得应分摊期间费用1000×75%=750(万元),可享受优惠的净所得=3000-1000-750=1250(万元)。那么,该企业因业务招待费事项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所得税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250万元。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 (1300+80-1250)×25%=32.5(万元)。
企业认为还可以采取另一种分摊方法,即以纳税调整后的期间费用进行分摊。上例,其他条件不变,分摊的期间费用基数为1000-80=920(万元),农业所得应分摊期间费用=920×75%=69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3000-1000-690=1310(万元)。该企业因业务招待费事项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所得税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310万元。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 (1300+80-1310)×25%=17.5(万元)。
后一种分摊方法显然对纳税人有利。对于分摊的期间费用基数如何确定,税法并未明确是按纳税调整前还是按纳税调整后的期间费用作为计算基数,希望明确,便于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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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怎么分摊费用
期间费用指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产品成本的费用,如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由于期间费用没有一个明确的归属,税法明确可在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必须是合理分摊的费用。所谓合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应分摊期间费用(第4列)填报说明明确,第4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其中提出的任一种方法都可以,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上述减免所得优惠,要求对项目独立核算,收入、成本能可靠计量,且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再根据减免的具体内容计算减免所得额。这意味着,减免所得额是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计算公式: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项目收入-项目成本-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
举例说明
某农业经营企业2014年农业收入3000万元、其他收入1000万元,农业营业成本1000万元、其他营业成本700万元,期间费用1000万元,其中包含100万元业务招待费。农业收入所得免征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期间费用中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为20万元(发生额60%为60万元,收入5‰为20万元,取孰低数),其余的80万元业务招待费需要调整。期间费用按照收入比例分摊,农业收入分摊比例为75%,其他项目分摊比例为25%,农业所得应分摊期间费用1000×75%=750(万元),可享受优惠的净所得=3000-1000-750=1250(万元)。那么,该企业因业务招待费事项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所得税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250万元。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1300+80-1250)×25%=32.5(万元)。
企业认为还可以采取另一种分摊方法,即以纳税调整后的期间费用进行分摊。上例,其他条件不变,分摊的期间费用基数为1000-80=920(万元),农业所得应分摊期间费用=920×75%=69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3000-1000-690=1310(万元)。该企业因业务招待费事项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所得税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310万元。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1300+80-1310)×25%=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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