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处机关分摊,以及部门分摊费用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 1、政府强制要求企业为政府拆迁分摊款项是否为违法行为?
- 2、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怎样分摊所得税,能举个例吗?
- 3、直接分摊人数和间接分摊人数
- 4、几个部门的差旅费直接平均分摊可以吗
- 5、上级单位能将管理费用分摊给下级单位吗?这样做是想避税吗?
- 6、诚心请教大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怎么算。
政府强制要求企业为政府拆迁分摊款项是否为违法行为?
企业没有义务要帮政府分摊款项吧,不过政府还是老大,虽然强制分摊是很过分,但如果不支持的话,即使是证明政府违法了,政府以后也不会让企业好过的
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怎样分摊所得税,能举个例吗?
例如,某深圳企业2011年度汇算清缴时总机构汇总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总机构适用24%税率,三个分支机构适用的税率均为25%.2011年企业汇算清缴年度三因素数据为:为计算方便,假如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均为50万元;分支机构一的三因素均为10万元;分支机构二的三因素均为15万元;分支机构三的三因素均为25万元。由此,计算三个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分别为20%、30%和50%。
汇算清缴时,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00×50%=50(万元);分支一应纳税所得额:50×20%=10(万元);分支二应纳税所得额:50×30%=15(万元);分支三应纳税所得额:50×50%=25(万元)。
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应纳税额:50×24%=12(万元);分支一应纳税额:10×25%=2.5(万元);分支二应纳税额:15×25%=3.75(万元);分支三应纳税额:25×25%=6.25(万元)。企业当年度汇算清缴合计应纳所得税额为:12+2.5+3.75+6.25=24.5(万元)。
接下来,总机构50%和三个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分别为20%、30%和50%需要重新分配税额,并分别就地缴纳税额
总机构=24.5*50%=12.25万元
三个分支机构分别应就地缴纳的税额是:24.5*50%*20%=2.45万元
24.5*50%*30%=3.68万元
24.50*50%-2.45-3.68=6.12万元
直接分摊人数和间接分摊人数
题主是否想询问“直接分摊人数和间接分摊人数费用吗”?
1、机关管理费用分摊。这部分费用包括各项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用、宣传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各项准备金支出。计财部门根据近三年数据进行测算,估算出应计费用总额。所有成本核算单位都要按一定比例进行两部分分摊:一是按人员分摊40%(直接分摊人数),二是按业务部门分摊60%(简介分摊)(分摊率可根据实际情况测定),单位应分摊管理费用就是这两部分的和。
2、对按人员分摊的部分还要根据各经营网点的人员数额进行二次分摊,对按业务分摊的部分则按存款20%、贷款50%、借入资金30%比例在三个部门进行二次分摊。以上是解决直接分摊人数和间接分摊人数费用比例。
几个部门的差旅费直接平均分摊可以吗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法》的通知财行[ ] 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法》(以下简称《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二、本《法》从 年 月 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 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 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 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部。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法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略)(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三)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 时至次日晨 时乘车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 %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第十条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第十一条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第十二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 元。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 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第五章公杂费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 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第十八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 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 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 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一条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第二十二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本法制定补充法,并报财政部备案。各单位可根据本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六条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参照本法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法,由总后勤部参照本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本法自 年 月 日起实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文字[ ] 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八条本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上级单位能将管理费用分摊给下级单位吗?这样做是想避税吗?
不可以的,这样做是违反税法规定的,上下级公司应该按照独立原则进行业务处理,各自分摊自己发生的费用,不能将与下级无关的相关费用分摊给下级!
诚心请教大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怎么算。
这个是没法自己确定的,应你们总公司算出让总公司税务局确认,而且总公司会算出你们应在当地缴纳的税款,你们无法自己计算。方法如下;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2.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1)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上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1.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例:甲公司在全国设有A.B两个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各分支机构利润总额如下:A分公司:800万元,B分公司:600万元,总公司:6000万元。2010年1‐12月各分公司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指标如附表所示,计算各分公司2012年一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各分公司三项指标明细表
2010年1‐12月 单位:万元
分公司 经营收入 比例 职工工资总额 比例 资产总额 比例
A 4500 56.25% 900 55.56% 8000 55.17%
B 3500 43.75% 720 44.44% 6500 44.83%
合计 8000 100% 1620 100% 14500 100%
[答疑编号6305011901]
『答案及解析』
(1)计算甲公司2012年1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甲公司2012年1季度应纳税所得额= 6000+800+600=7400万元
甲公司2012年1季度应预缴所得税额=7400×25%=1850万元
(2)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比例:
A分公司分摊比例=56.25%×0.35+55.56%×0.35+55.17%×0.3=55.68%
B分公司分摊比例=43.75%×0.35+44.44%×0.35+44.83%×0.3=44.32%
(3)各分公司分摊预缴税额:
各分公司预交所得税总额=1850×50%=925万元
A分公司分摊预缴额=925×55.68%=515.04万元
B分公司分摊预缴额=925×44.32%=409.96万元
(4)总公司就地预缴分摊的所得税额:
就地预缴所得税=1850×50%=9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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