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合同分摊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合同分摊面积和房产分摊面积有出入怎么处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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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价优惠,单价怎么分摊出来
在会计实务中,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新收入准则下,为了使交易价格能够更好的反映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需要在合同开始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那么面对不同的交易情况,又如何对合同交易价格进行分摊呢?
一、分摊合同折扣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业务之间进行分摊。合同折扣在实务中很常见,比如超市以组合促销的形式卖洗发水和护发素,单独购买洗发水和护发素需要支付的价格就比组合购买的价格要高得多,组合购买就构成了合同折扣,销售商需要就组合交易价格分摊至洗发水和护发素中确认收入。
【案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向甲购买AB产品组合,总价款200万元。A产品和B产品在市场上均有单独售价,A售价180万元,B售价45万元。
在本案例中A、B应分摊交易价格为:
A=180÷(180+45)×200=160(万元)
B=45÷(180+45)×200=40(万元)
二、分摊可变对价
合同中包含可变对价是指当前的交易价格还无法确定,此时企业应按照预计的价格入账。需要注意的是可变对价是与整个合同相关,还是仅与合同中的特定组成部分相关,企业应当将可变对价及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与之相关的履约义务。这种可变对价经常与特许权的交易相关,比如购买企业将使用特许权取得的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买价。
【案例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向甲购买一项专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合同约定,专利技术售价为200万元,乙公司需将使用商标使用权收入的20%交付给甲作为买价。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在市场上均有单独售价,专利技术售价200万元,商标使用权售价100万元,甲公司预计未来商标使用权收取的价款为100万元。
在本案例中,专利技术为固定对价,可变对价仅与商标使用权有关。甲公司预估收取的价款与商标使用权的单独售价相同,因此应将可变对价全部分摊至商标使用权的交易价格。
三、交易价格的后续变动
交易价格发生后续变动,要区分合同是否发生变动。合同未发生变动的,按合同开始日的基础将后续变动分摊至各履约义务,不得因合同开始后单独售价变动而重新分摊。
若是合同变更导致价格变动,要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判断价格变动和哪一项相关,按分摊可变对价处理;
(二)先以原合同单独售价分摊一次,然后在合同变更日将未履行义务的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为基础二次分摊,这种情况将合同变更日后的合同视为一项新的交易;
(三)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这种情况是将变动的价格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
最后需要提到的是,企业在进行核算时应注意合同交易形式,坚持相关性原则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重复保险合同的分摊
; 一、重复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重复保险亦称复保险, 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
如在运输货物保险中, 有时会发生既在卖方所在地保险公司投保, 又在买方所在地投保的现象, 这就构成重复保险, 其所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就是重复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 在形式上, 表现为二个以上的保险合同。即在同一时间里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签订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合同。这些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重复保险合同,投保人是单一的, 即同一个人, 而保险人却不是单一的, 即它们是不同的保险公司。但内容相同的不一定是重复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是不同的。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其他保险人承担的一种保险合同, 合同内容是相同的, 但它们的投保人却不相同。
其次, 在合同的实质内容上, 这些重复保险合同, 它们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以及保险事故是相同的, 而且保险期间相同或发生重合。如果同一个投保人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后又向其他的保险公司投保, 但其保险标的或保险利益不同, 或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相同但保险事故不同, 其所签订的合同不构成重复保险。
此外, 若不同的保险人对相同的保险标的, 以相同的保险事故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的责任在起讫期间不相同或者不重合, 各个保险人不会同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这样的保险合同也不能成为重复保险合同。
二、重复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义务
重复保险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
(一) 通知。我国《保险法》第40 条规定: “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根据这一规定,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订立重复保险合同时, 应当将订立重复保险合同的有关情况通知对方。所谓“有关情况”, 是指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间和保险金的给付等情况。投保人的通知义务应以投保人已知或应知的事实为限。在特殊情况下, 投保人可不履行通知的义务。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 ( 1 ) 保险人已知的事实;(2 ) 在通常情况下, 保险人应知的事实; (3 ) 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经声明不需告知的事实。
投保人如有违反通知义务, 即或不申报, 或错误申报, 或隐瞒不报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对于投保人的欺骗行为,可按无效合同处理。
(二) 交付保险费。投保人依法订立重复保险合同时, 应按规定或约定交付保险费。
三、重复保险合同各保险人的责任分摊
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在保险标的发生责任范围的损失时, 根据保险的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可保价值的赔款。为了防止投保人获得超额赔款,各国法律都规定了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分摊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 比例责任。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加起来, 计算出每家保险公司应分摊的比例, 后按照比例分摊损失金额。如我国涉外财产保险单中分摊条款规定: 如本保险单在损失发生时另有保险公司的保险存在, 不论是被保险人投保, 还是他人投保, 如属同一财产, 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我国《保险法》规定: 重复保险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可见, 比例责任是我国保险公司对重复保险进行分摊的主要方式。
(三) 顺序责任。首先, 由先出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保险人的保险金额部分, 如果仍有超出部分, 即由其他出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再依次序赔偿。
如三家保险公司承保一财产, 承保额依次为6 万元、2 万元和4万元, 现发生损失10 万元, 依顺序责任方式, 则第一家保险公司赔偿6 万元, 第二家保险公司赔偿2 万元, 第三家保险公司赔偿其余2 万元。
合同分摊按多少天计算
按照365天算。
1、一年的时间就是一个自然年,也就是365天,如2019年5月1日签订的合同,一年的话,期满就是2020年4月30日。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网签合同上分摊土地面积打哪个面积?
土地分摊面积,也就是共有使用权面积。
根据我国政策,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分摊面积是由小区业主集体共同使用的,你作为该集体中的一员,也有权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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