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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纳税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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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分摊纳税表,以及汇总纳税企业分摊比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怎么填写

1.“税款所属时期”:月(季)度申报填写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 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8.“营业收入”: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13.“合计”: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怎么填

一、正面回答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账面金额的资产原值填写账面的固定资产入账金额,当年折旧填写当年会计计提的折旧金额,累计折旧填写从固定资产入账到目前期间为止累计计提的折旧。税收金额的资产原值填写账面的固定资产入账金额,当年折旧填写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累计折旧填写税法允许扣除的累计折旧金额。

二、折旧和摊销的区别是:

1、折旧的是资产,摊销的是费用。折旧一般指固定资产的折旧;摊销一般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待摊费用的摊销、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2、折旧和摊销都是逐步的计入成本费用,但是计入的期限长短不同。折旧至少两年以上。而摊销除了长期待摊费用以外,都是一年内摊销完毕。

3、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消失的那部分价值。固定资产损耗的这部分价值,应当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形成折旧费用,计入各期成本。

4、摊销就是本月发生,应由本月和以后各月产品成本共同负担的费用。摊销费用的摊销期限最长为一年.如果超过一年,应作为长期待摊的费用核算。

5、折旧和摊销的计算方法不一样。折旧的计算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又称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而摊销的计算方法有: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等。

三、定义:

定义:按固定资产额及其折旧年限,计算出的每年应分摊的费用.

折旧费-公式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残值率)/折旧年限

摊销费是指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摊销的费用。也指投资不能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

计算方式: 摊销费=固定价×(1-固定资产形成率)

怎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表内关系

1.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比例。

2.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3.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4.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合计)×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合计)×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合计)×30%。

5.分支机构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该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人:

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我们是总公司,分公司在上海,上海要总部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的分配表,怎么填写?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政策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正是新旧税法的重要区别之一——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对于像我国这样实行比例税率的国家来说,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是一个国家为了鼓励企业规模经营、提高整体竞争力而采取的措施。但是,由于法人所得税制下总分机构要汇总纳税,这就会导致纳税地点的变化,可能会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问题,对税源移出地的财政收入会有一定影响。为了解决由此导致的各地方财政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依据《实施条例》第125条,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两个文件分别从财政预算及税收征管的不同方面规定跨地区汇总纳税的问题,其政策实质是用税收手段解决财政分配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汇总纳税的适用范围

(一)概念:汇总纳税企业是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即分支机构)。

(二)汇总纳税企业的判定

1.居民企业

2.总机构为法人

3.下设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分支机构非法人

4.分支机构之一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地区

(三)不执行汇总纳税政策的特殊情况

1.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等。

特别注意:法人居民企业在我市,并且下设的所有不具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场所也都在我市的情况,不能称为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不执行汇总纳税政策,按一般企业处理。

二.汇总纳税的处理原则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一)统一计算: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由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三.汇总纳税企业分配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总机构统一计算

1.总机构计算出当期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纳税额50% 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其中25%就地入库,25%直接入中央库)。

2.总机构再按各分支机构以前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的入库税款。

(二)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由总机构计算)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其中:

1.分支机构三因素

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

工资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2.分支机构三因素相关数据2008年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

3.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例1】:某汇总纳税企业2008年3季度总机构计算出当期应纳所得税100万元,下属三家二级分支机构(A、B、C、)中A、B两家分支机构参与分摊税款,分支机构C为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

1、三家分支机构2006年情况:

分支机构A:收入12万元、工资7万元、资产16万元;

分支机构B:收入9万元、工资6万元、资产5万元;

分支机构C:无收入、工资6万元、资产3万元;

2、三家分支机构2007年情况:

分支机构A:收入10万元、工资8万元、资产20万元;

分支机构B:收入12万元、工资5万元、资产30万元;

分支机构C:无收入、工资6万元、资产3万元;

3、总机构计算:

(1)总机构入库税款=100×25%(就地)+ 100×25%(中央)=50(万元)

(2)总机构应向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 100×50% =50 (万元)

(3)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及税款

分支机构A= 50×[0.35×(10÷10+12)+0.35×(8÷8+5)

+0.30×(20÷20+30)]%=50×49.45%=24.725(万元)

分支机构B= 50×[0.35×(12÷10+12)+0.35×(5÷8+5)

+0.30×(30÷20+30)]%=50×50.55%=25.275(万元)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例2】:某跨地区经营企业A公司,总机构设在郑州,在深圳和上海浦东开发区分别设有B分公司和C分公司。另外,在郑州总部还有一个符合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视同”分支机构D部门。假设其中A公司、B公司和D部门所在地区适用税率为25%;C公司所在地区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税率为15%。公司总部三季度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86万元。

三分支机构2007年情况:

分支机构B:收入10万元、工资20万元、资产20万元

分支机构C:收入20万元、工资30万元、资产20万元

分支机构D:收入30万元、工资30万元、资产40万元

总机构计算:

1、总机构分配应纳税所得额 =86×50%=43万元

2、总机构分配应纳税额=43×25%(就地)+ 43×25%(中央)=21.5(万元)

3、总机构应向分支机构分摊应纳税所得额 =86×50% =43(万元)

4、计算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及分摊应纳税所得额

分支机构B= 43×[0.35×(10/10+20+30)+0.35×(20/20+30+30)+0.30×(20/20+20+40]%=43×22.1%=9.503(万元)

分支机构C= 43×[0.35×(20/10+20+30)+0.35×(30/20+30+30)+0.30×(20/20+20+40)]%=43×32.3%=13.889(万元)

分支机构D= 43×[0.35×(30/10+20+30)+0.35×(30/20+30+30)+0.30×(40/20+20+40)]%=43×45.6%=19.608(万元)

5、计算分支机构分摊应纳税额

分支机构B=9.503×25%=2.376 万元

分支机构C=13.889×15%=2.083 万元

分支机构D=19.608×25%=4.902 万元

四.汇总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分别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

(二)税务资料备案

1.总机构:一是将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是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分支机构: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纳税申报

1.总机构在每年6月20日前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决算报告、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并在汇算清缴征期报相关资料。

2.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在征期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还应报送总机构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年终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四)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并出后,再由总机构申报扣除。

(年度汇算的规定、存在操作问题)

(五)信息传递

1.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三项指标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等。——协查函(国税函[2008]747号)

2.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提出的异议,必须要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是由总公司填写,由分公司根据分配表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当年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参加企业所得税分配,因此,不需要这个分配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怎么填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式与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法的居民企业填报。(二)报送要求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税款所属时期”:月(季)度申报填写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8.“营业收入”: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9.“职工薪酬”: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10.“资产总额”: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11.“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12.“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13.“合计”: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分摊纳税表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分摊比例、分摊纳税表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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