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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分摊(广西地摊群)

2、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可售面积分摊成本吗3、广西贵港港汇圣湖城二期公摊面积是多少平方4、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6、不可售面积是否分摊开发成本?广西省的水果产量大约有2785万吨,广西省的水果产量是每年都在增加,这也可以看出我国的广西省的水果产量是逐年逐步在解放生产力,广西省的水果不仅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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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被低估的城市走红,号称水果第一大省,广西还有哪些不为人知的故事?

     广西,一个被严重低估的“水果大省”,但是在今年的广西省因为大丰收晒出来的累累硕果而走红,这一个号称是我国水生产大省,是有多少不为人知的故事呢?

       一、广西省是我国水果产量最高的省份之一。比如说,在2020年,广西省的水果产量大约有2785万吨,这一个产量可以供应全国14亿人民食用,平均美人就可以分摊到40斤水果。在2021年,3121万吨,这一个水果的产量更加是不得了。而且可以通过数据看出,广西省的水果产量是每年都在增加,每年的增长幅度也很大,这也可以看出我国的广西省的水果产量是逐年逐步在解放生产力, 生产力是呈现着势态良好地递增。

       二、广西省号称是“我国的第一水果大省”,也不是徒有虚名的,可以看到,广西省的水果不仅仅是产量大,而且品类还多。在广西省种植的水果,有南方水果,比如说火龙果、荔枝、香蕉、柑橘等等;还有北方水果,比如说苹果、柿子、梨、大枣等等,还有那些经过改良备受消费者欢迎的水果,比如说猕猴桃和百香果等等。这边的水果可以说是种类多,数量大,是供应全国的水果大省。

       三、广西省号称是“我国的第一水果大省”,不光是这边的水果产量大,还有水果的生产种类多,还更加因为广西省这边的水果是有口皆碑的,百色的香芒、桂七芒、融安金桔、玉林的沙田柚,“火山岛”香蕉、乐业的猕猴桃、灌阳雪梨、灵山香荔等等,这些水果都是一说出来地名,马上可以联系到当地的有名水果,这就是广西省的名片。

土地增值税清算 不可售面积分摊成本吗

如果是计算土地增值税,则应按可售面积计算。

依据:《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国税函[1999]112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中“总面积”的含义,现答复如下: 根据土地增值税立法精神,《细则》第九条的“总面积”是指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总面积。在土地开发中,因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是不能转让的,按《细则》第七条规定,这些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费用是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因此,在计算转让土地的增值额时,按实际转让土地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总面积来计算分摊,即:可转让土地面积为开发土地总面积减除不能转让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广西贵港港汇圣湖城二期公摊面积是多少平方

房屋公摊面积是指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简称,它与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构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为: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2、每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供电、用电秩序,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供电企业和用户以及与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供电企业与用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供电企业应当做好供用电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第五条 城乡电网规划编制应当遵循适应城市发展、重大工业布局、居民生活小区建设需要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要求安排供电设施用地、架空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第六条 调整电网建设规划和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的意见。占用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的意见。第七条 供电企业的供用电设施建设,需要使用地下管道(管廊)的,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第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小区供配电设施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未按照标准安装一户一表的,有关部门不予验收交付使用。第九条 供电设施、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及电缆通道需要迁移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进行协商;因公共利益需要迁移的,按照国家有关拆迁规定办理。第十条 因供电或者用电需要使用由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施的,应当进行协商,在保证该用户用电容量的前提下,供电企业可以通过其设施向其他用户供电。第十一条 供电设施土地的征收、征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乡基础设施征地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每坑2平方米;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按照其实际占用面积。第十三条 用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或者终止用电的,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理由的,应当供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不予供电:

(一)用户的电力设施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二)用电地址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

(三)非供电企业原因导致不能供电;

(四)不具备供电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者限制供电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供电企业与用户已经建立供用电关系,尚未签订合同的,应当及时补签供用电合同。第十五条 用户应当按照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用电类别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书面告知用户。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依据供用电合同约定抄表、结算电费。

合同未约定的,可以每月分次抄表,分期结算电费,用户在抄表后5日内付清电费。

供电企业可以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或者用户用电的特殊情况,预收电费或者安装预付费计量装置。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电价收费标准。电价收费标准变动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公开用电服务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咨询电话。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用户分摊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

(二)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越权征收供电设施集资款;

(四)强制用户购买、使用供电企业经营的电能表和其他供用电设备;

(五)为用户指定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六)非法设定供电条件或者违反行业规范,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七)无正当理由停止向用户供电;

(八)其他危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民围绕公有土地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或者依法由其使用的国家自然资源承包给其成员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 订立和履行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民主议定、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非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或者依法由其使用的国家自然资源发包后,其所有权不变。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山岭、草原、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和农业机械、运输工具、水利设施、生产房舍等资产,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耕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第九条 发包的项目、方式和承包的指标、期限、方式,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张榜公布,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具体实施。第十条 国家规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实行平均承包的耕地和其他自然资源、资产,由该组织成员平均承包。

前款规定以外的自然资源、资产,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确定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下列人员依法享有优先承包权:

(一)原承包方;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享有优先权的人员。

除平均承包以外的自然资源、资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租赁经营。土地的租赁经营,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经到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自然资源、资产的租赁经营,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半数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经到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一条 发包方有权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收取承包金,有权监督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权在承包合同终止时收回发包的自然资源、资产。

承包方依法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承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纳入承包合同管理,由发包方收取和分摊。

发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交付发包的自然资源、资产,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不得干涉承包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侵犯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收益权。

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金和依法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自然资源、资产;

(二)连续二年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

(三)出卖、非法抵押承包的自然资源、资产;

(四)运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五)占有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耕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但应当在承包人死亡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逾期不提出继续承包的,发包方有权收回发包的自然资源、资产。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不可售面积是否分摊开发成本?

需要。

《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国税函[1999]112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中“总面积”的含义,现答复如下: 根据土地增值税立法精神,《细则》第九条的“总面积”是指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总面积。

在土地开发中,因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是不能转让的,按《细则》第七条规定,这些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费用是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因此,在计算转让土地的增值额时,按实际转让土地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总面积来计算分摊,即:可转让土地面积为开发土地总面积减除不能转让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以可售建筑面积作为分摊标准

可售建筑面积无论在企业所得税还是在土地增值税中都是一个核心概念,但是无论在企业所得税还是在土地增值税中都没有对这一核心概念进行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版)》第三十八条“无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而可转让的建筑面积为能办出产权证的建筑面积,可售建筑面积就是能办出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进行流通的建筑面积。

以上内容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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