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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单位找矿模式——以山东地矿局经营和管理矿业权为例
这里所说的经营和管理矿业权,要是指地勘单位以商业为目的,用自己的资金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或购买矿业权,以及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或出让矿业权的行为。而这里所说的矿业权又主要是以探矿权为主,这也是地勘单位的产业特点。
地勘单位经营和管理矿业权,涵盖了投资、生产和创新三种行为,而这三种行为均是企业所为,所以它应当是企业行为。但是地勘单位至今并没有企业化,而仅仅是有企业行为的事业单位。山东省地矿局就是这种事业单位的代表。
下面以山东地矿区经营和管理矿业权为例,进行论述。
山东省地矿局拥有矿业权533个(截至2006年),其中探矿权520个,釆矿权13个。在拥有的探矿权中,在省外的30个。他们估计潜在价值在100亿元以上。自2002年以来,他们转让矿业权114个,其中探矿权108个,釆矿权6个,转让总价款44602万元,单一探矿权最高价款达1.8亿元,并带来后续勘查劳务收入4502万元;由探矿权转为釆矿权,并自主投资、合资、折价入股进行开发的矿业权6个,形成年收入1.2亿元矿业产值。
通过矿业权的运作,推动了山东地矿局地质勘查产业的快速发展,经济实力大幅增强,既为地勘单位的发展积累了资金,也为地勘单位的市场竞争增加了核心竞争力。同时也为提高广大职工的经济收入创造了条件。我们调查的地勘四院和六院,2007年职工的人均年收入,分别达到6万元和3.7万元,在当地属于上游。该局近三年,经营收入年平均增长40%以上,职工收入年平均增长20%以上。
一、矿业权的来源
对矿业权的经营和管理,就是把矿业权作为地勘单位的主要产品加以经营和管理,所以从开始,他们首先抓矿业权的取得,也就是矿业权的来源。
矿业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具有不动产的性质,所以它的取得第一要件是登记,只有登记的矿业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这个要求划分,山东地矿局的矿业权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自己登记的,二是别人登记由他们购买的。
(一)登记矿业权
这是山东地矿局矿业权(主要是探矿权)的主要来源。在这个方面他们充分利用自己的两个优势大显身手,一是占有地质资料的优势;二是找矿技能的优势。这两者的结合,就是核心竞争力。
通过几十年的工作,他们开展了上千个地质勘查项目,虽然这些项目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但都积累了大量的原始地质资料和经过加工的地质资料。这些资料都是国家花巨资换来的财富,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如果这些资料重新拿出来,用现在的新理论、新认识加以研究,将是非常有意义的。为此,他们组织精干的技术人员,对全省以往的地质资料,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第二次开发。以各个地勘单位(原地质队)为单元,民主推荐,成立内部的专家组,包括在职的和离退休人员,一齐上。对几千个目录打印成册,分给每个成员,每个成员看后都要填写卡片,提出个人意见,然后集体决定取舍。这种拉网式的“普查”,犹如当年野外地质找矿那样非常认真。通过地质资料的二次开发,他们达到了两个目的:
第一,新发现一些过去没有引起注意,今天通过重新认识,确认一批新的找矿线索。对这些线索进行综合整理和研究,提出新的找矿区块,进而向国家申请探矿权。
第二,根据资料二次开发获得的地质信息的新认识,深入研究本省的区域成矿规律和找矿方向。据此,再结合矿业权市场的需要情况,编制山东地矿局地质找矿长远规划。
(二)购买矿业权
山东地矿局对矿业权在地勘产业经营中的重要作用认识的比较早,他们早在矿业权市场尚不发育,整个矿业尚很困难的情况下,就在矿业权上动脑筋了。他们认为凭借地勘单位的技术优势,通过购买别人的探矿权,比自己投资寻找矿业权风险要小。第四勘查院在购买矿业权时,坚持四个条件:①必须在矿种上是市场所需要的;②必须成矿地质条件有利;③必须去现场观察,并做工作验证;④由市场形成价格。2002年,他们与一勘院共同出资368万元,购买了全省第一个挂牌出让的探矿权,经过几年的运作,获得了极好的收益。从此,省里的矿业权“招拍挂”活动,山东地矿局所属单位成了重要的举牌人。一勘院,通过自己登记和购买两个途径,获得十几个矿业权,很好的改变了矿业权的持有结构,形成了既有新的探矿权,又有正在升值的探矿权;既有上亿吨的煤矿产地,又有金矿成矿远景靶区;既有多金属矿业权,又有黑色金属矿业权;既有探矿权,又有釆矿权。呈现出矿业权经营和管理的繁荣局面。
(三)升值矿业权
不论自己申请登记的矿业权,还是购入的矿业权,都要促使它们升值,这是经营管理矿业权的核心。而地勘单位最核心的竞争力,就在于使自己掌握的矿业权不断升值。为此,各地勘单位都加大了投入,加强了综合研究,从资金和技术两方面提高矿业权的价值含量。
(四)保护矿业权
矿业权作为一种财产权,虽然有法律保护,但是在人们的观念上还没有完全适应起来。这种不适应,可能产生两个问题,一是自己的矿业权,可能被别人侵犯,特别是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权力部门的侵犯;二是利用别人产权意识淡薄,为自己获取有价值的矿业权信息。山东地矿局强调对矿业权的保护,就是从这两个方面考虑的。
强化对已取得矿业权依法保护,具体的做法是,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与矿业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好优惠政策,对已形成的矿业权进行清理,分门别类,纳入地勘院统一管理。根据每一个矿业权所处的工作阶段和重要程度,做出不同的安排。对矿业权的变动,必须经过院务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置矿业权。
有人利用为政府为用户提供服务的机会,收集矿产勘查信息,特别是充分利用政府对地矿系统的扶持政策,想方设法支付点费用,获得矿业权信息,为进一步取得矿业权寻找机会,也就是利用别人对矿业权作为财产权尚不重视之机为自己谋利益。
二、矿业权的运用
矿业权运用就是把矿业权转让出去或作价自用,使其由实物形态的矿业权转化为价值形态或生产要素的矿业权。这种运用大致有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转让,收回矿业权价款
收回的方式可以是一次到位,也可以分期收回。一次性收回比较简单,但是如果规模很大,上亿元,一次性变现不好处理。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实行这种方式,而是釆取分期收回的办法,细水长流。四勘院有个东招铁矿,釆用按每年产出的铁矿石,每吨28元收取矿业权价款。这样做有如下好处:①双方都愿意接受,出让方可以每年有收入,受让方可以减轻一次性付款的压力;②对矿业权探明的可采储量,无需单独评估、测算,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多开多收,少开少收,但每年铁矿石的产量,合同中有要求;③出让方还向当地担保公司投保,一旦受让方将矿业权占有后不履行合同,由保险公司支付矿业权价款。担保费为价款的2.2%。
(二)一次性投资,即将矿业权价款作为投资,一次性投入到矿产开发之中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是一次性投给另一个矿业公司,价款变成股权,与另一个矿业公司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二是自己办矿业公司,自己开釆。矿业权作价转为无形资产,在矿产品开发中逐步摊销。这种办法,主要用在市场前景好、收益好的矿业权,不让肥水外流。
(三)合作勘查开发
即把矿业权价款分成两部分处理,一部分作为投资,长期收益;一部分作为营业收入,解决现实资金困难。这实际上是一种合作。具体合作方式多种多样,有的合作开发,有的合作勘探,有的是我方出矿业权对方出资开发,有的是我方出资勘查开发对方出矿业权。不论釆取何种合作形成,在技术经济上进行充分论证是必须的,而这一点正是他们的优势。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在合作中就能把握主动权。
在矿业权运作中,既要讲究诚信,也要讲究技巧。讲究诚信就是:①一定要提供真实可靠的地质信息,不能欺骗客户,而且每项地质成果必须附有储委的认定书。②对已出让的矿业权,要搞好售后服务,客户在使用中有什么疑难问题,及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解决。③对矿业权受让方,必须搞好资信调查,因为诚信是双方的,如果受让方声誉不佳,单方面诚信也难以解决经济上的纠纷。
讲究技巧,主要是搞好宣传,搞好信息沟通。他们通过不同渠道,不同人员,向相关业主传递信息,相互了解对方的意图,掌握矿业权转让中的主动权。他们还帮助矿业权的购买方,分析国内外矿产品的供求形势,预测矿业权的未来市场、推断可能的经济效益,帮助买主树立信心。他们还注意感情交流,凡是来谈业务的人员,都热情招待,并能从双方利益出发,考虑得失,这样做很容易实现双赢,消除对方的戒心,建立信任感。实现“实实在在做生意,老老实实做买卖”的承诺。
三、矿业权的收益
矿业权收益是指在矿业权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得的净利润,即总共投入的资本是多少,与其相对应的价款是多少,包括已经收回的和潜在收回的,二者对比,便是矿业权的收益。所以这里包括三个变量,一是矿业权价款,二是矿业权成本,三是矿业权收益。
(一)矿业权价款
山东地矿局的矿业权价款收入,6年累计达到4.4亿元,每年平均收回大约7千多万元。但是矿业权所含矿产资源的潜在价值,高达100亿元以上。他们矿业权价款的形成,主要是供求双方协议的结果,需求和供给的共同作用体现了市场形成价格。据四勘院介绍,他们在测算矿业权价款时,除了正常评估以外,在成交时主要考虑如下因素:①当前市场上矿产品价格,这是个决定性的因素,如果市场价位高居不下,最能加速矿业权的成交;②开釆的自然条件,主要指地理、地质条件,开发的难易程度;③人文环境,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包括已有政策,可能要改变的政策,当地民众的态度,土地赔偿的要求;④矿业权形成过程的耗费,也就是矿业权的真实成本;⑤矿业权使用之后,预期的经济收入。对这5项综合考虑之后,可以大致得出价款的大概数。根据他们的经验,在一般的金属矿,矿业权价款大约要占矿产品价格的10%到15%左右。
由需求和供给共同决定矿业权价款,是有特定含义的。这里所说的需求,包括两层意思:一是需要者有购买矿业权的愿望;二是需要者有购买矿业权的支付能力。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需要者,才能形成需求,也称有效需求。山东地矿局认为,当前在山东、在全国,这种需求旺盛,原因是矿业的平均利润大大高于社会平均利润。如东招铁矿,每年产值2.4亿元,而税后的纯利润,稳保3000万元,占产值的12.5%,资本回报率高达33%。因此有极大的吸引力。这里所说的供给,也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出让矿业权的愿望;二是必须有供应矿业权的能力,也就是必须有可以卖出的矿业权。二者缺一就无法形成有效供给。而当前,从山东省的实际情况看,真正有矿业权供给能力的只有三个方面力量,即地勘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矿业权人(主要是个体经营者)。地勘单位是矿业权的生产者,政府部门是以往形成的矿业权的出资者代表,而其他矿业权人多数是前几年进入的。他们分析,政府部门和个体掌握的矿业权,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越来越少;而地勘单位由于掌握地质资料和技术,却占有较大的优势。
(二)矿业权成本
这里所说的矿业权成本,是与矿业权价款相对应的所有为取得这些矿业权所支付的成本。但是在山东地矿局所能了解到的,仅仅是这些成本中的两部分:一是每年地矿局所属单位为自己找矿所支付的地勘费;二是每年所属单位为购买矿业权所支付的价款。而这两部分在实际操作上均没有完整的统计,即他们拿不出6年全局为自己找矿总共支付多少地勘费,也拿不出为购买矿业权而支付的总投资。实际上即使能拿出上述统计数字,也很难找出与其相对应的矿业权价款。所以严格说,在山东地矿局,所说的矿业权成本,根本就是一笔说不清的账。而这种情况,在全国所有地勘单位中具有代表性。从这一点来看,这是地质工作和地勘单位改革中亟待加强的重要环节。
从会计核算角度来说,山东地矿局探矿权成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已有地质资料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它是以往地勘单位投入所形成的,而今天仍具有的使用价值。地勘投入这个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评估,但它的确是存在的。
(2)地质技术人员在二次开发地质资料中所创造的价值。这个价值虽然通过支付的工资和奖金,已部分体现,但远远低于实际所贡献的价值。
(3)风险损失。现在所计算的勘查支出,只限于已经找矿成功项目的地勘支付;对那些曾经立项但逐步被淘汰的地质项目支出,并没有计入到现有地质成果之中。而它也应当分摊到这些地质成果里。
综上所述,现实的矿业权成本,即使能拿出统计数字,也是严重被低估了的成本。
(三)矿业权收益
从逻辑上说,矿业权价款,减去矿业权成本,就是矿业权收益。山东地矿局的矿业权收益,当然也是如此。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并没有认真而深入的研究这个问题。从总体说,影响矿业权收益的主要有三个因素,一是成本,二是价款,三是矿产资源本身的天然禀赋。
关于成本。在矿业权价款既定的情况下,其成本越少,收益也就越多。如果真实的成本确实很低,这应当是经营的成果;如果成本不真实,有很多应当计入成本而未计入,那么所得的收益,就有一部分是虚增的。山东地矿局存在这种情况,其他地勘单位也都是这样。他们把以往地质资料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地质技术人员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地质勘查的风险损失等,统统看是矿业权收益,殊不知正是这个原因,直接导致地方政府想方设法掌控矿业权。
关于价款。价款的高低,是矿业权供求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当前由于需求旺盛,供给有限,导致矿业权价款居高不下。在矿业权高价位运作的情况下,矿业权成本却没有相应的增加,这就扩大了矿业权收益的空间。从而从成本和价款两个方面,加剧政府对矿业权的控制,发展下去有可能形成对矿业权的垄断。而一旦形成垄断,又可能产生垄断价款。不管怎么样,矿业权价款由市场形成,这是商业性矿产勘查中展现的突出亮点。
关于矿产资源禀赋。这个禀赋也是形成矿业权价款的重要因素。本来在市场形成矿业权价款的因素中已经包括了矿产资源禀赋(即级差收益)的因素。但是由于矿业权价款是投资形成的,而矿产资源禀赋是天然形成的,所以它构成了矿业权价款增加或减少的独立因素。从直接影响矿业权收益的各个因素看,这个因素的主体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这就涉及如何保护囯家的权益问题。现行的法规对这个问题尚无明确说法。
山东地矿局矿业权收益直接归各地勘单位掌控,而地勘单位一般经营规模不大,占有的矿业权不多,加之每个矿业权的生产周期比较长,这就形成了产出的极其不均。这是他们当前在矿业经营管理上遇到的很大难题。现在的做法是把矿业权的收支同单位内部其他产业(如地质勘查劳务收入,多种经营收入)混合在一起,计算经营成果。即使是这样,当矿业权价款数额巨大时也难以调节。只能运用多种方式变通,比如:①要求对方分期付款,分期进入单位的收入;②加大内部分配,增加成本,减少收益;③设立虚假债务,形成预收款、应付款。所有这些都不利于矿业权生产的良性循环。
四、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矿业权价款的形成机制
从山东地矿局的实际情况看,矿业权价款的形成已经全部市场化,其中评估仅仅是作为供求双方的参考因素,而由市场形成矿业权价款就是取决于供求关系。这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由此联想到政府对自己掌控的矿业权实行“招拍挂”,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这是因为:
它能使矿产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在市场配置资源过程中,以市场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是整个市场体系的核心,也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中心环节。所谓市场配置资源,就是要通过市场价格来引导和调节资源的流向。因此建立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是发展和完善矿业权市场的关键。而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正是市场形成价格的基本形式。在这种价格形成机制下,不仅使国有的矿业权能够卖出最高的价款,而且能使那个出价最高的买主,为了仍然可以获利,必须要用最优的技术和最佳的管理来经营他的矿业权,这就使矿产资源得到了最优化的利用。
它促进了矿业权市场的公平竞争,为刚刚兴起的矿业权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过去政府对自己握有的矿业权多是釆取行政审批的办法,这种办法简便易行,但有不少弊端,主要是不够公开,也不公正,且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价值流失,特别是容易产生腐败。实行招、拍、挂之后,有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这不仅对国家有好处,对地勘单位、矿山企业也大有好处。它能促进市场经营主体,要在竞争上下功夫,要把主要精力转到技术创新、加强管理上,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因为只有优者才能取胜。所以,这种机制必然带动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活跃和发育。
它能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体现和补偿。国家对存有明显级差收益的矿业权和已经灭失的矿业权,由政府实行招、拍、挂,这就维护了矿产资源所有者和堪查者的权益,而过去这些权益被流失了。自“招拍挂”以来,政府在这方面的各项收益已经为数不少,这是合情合理的。
(二)关于矿业权价款的调控作用
通过市场形成的矿业权价款,能够比较合理的反映矿业权作为矿业生产要素在矿产品收益中应得的份额。长期以来,我国矿业生产都是上游保本或亏损、下游盈利。而在上游产品中,又常常是勘查连同资源一起无偿使用。如今通过市场形成矿业权价款,充分体现了矿业权需求和供给的相互关系,即矿产品生产主体是矿业权的需求方,矿产品价格的大幅上涨直接反映在矿业权的有效需求上,进而直接传导给矿业权价款。所以随着矿产品的涨价,矿业权也跟随其后,抬高了矿业权的价位。这一抬高,大大提高了矿业权价款在矿产品成本中的比重,进而从利益机制上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比如一个价值1000万元的矿业权,矿产储量为1000万吨,如果其总体回收率为70%,只能产出700万吨矿石,每吨矿石的勘查成本为1.42元;如果总体回收率提高到80%,可产出800万吨矿石,这时每吨矿石的勘查成本则为1.25元。不仅如此,那些构成矿山开釆不变成本的部分,诸如基础设置建设的投入,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费用、安全设施的费用等,都会因为资源利用率的提高,而在单位成本中有所降低,从而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这种提高,同矿产资源所有者利益、同政府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政府在矿产资源管理中,应当把它作为一个重要机制加以完善。
(三)关于矿产勘查投入资本化
这里所说的资本化,就是指商业性矿产勘查成果的需求和供给双方,必须进行全成本核算,生产矿业权的,必须把所有投入,包括风险损失,统统计入勘查成本;消耗矿业权的,必须将其视为资产,通过折耗进入矿产品成本。也就是说无论谁从事商业性矿产勘查和开发活动,都应当实行这种核算制度,亦称按经济规律办事。从山东地矿局的矿业权核算来看,没有完全这样做,因而查不出矿业权的真实成本和勘查、开发的真实效益;而各地方政府开展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其投入也没有资本化。这些做法,不仅造成了在同一个矿业权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也造成矿产勘查投入难以形成长效机制。矿产勘查来说都是致命性的。前者将会影响真正全成本核算的社会资金的进入;而后者将会影响矿产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环。试想,如果找不到矿就核销,找到矿就大捞它一把的机制,怎么能形成有效的资金回路?当前,这种情况在某些地勘单位已经诱发了“内部人控制”,即对收到的大数额矿业权价款,实行过度的在职消费,超常发放奖金和工资,封锁或虚报经济信息。这对矿产勘查的长期发展极为不利。所以政府作为矿业权的宏观管理者,必须重视这个问题。地勘工作的深化改革,应当以此为切入点。
(四)关于矿产勘查主体的企业化
这个问题在山东地矿局系统内部已经引起重视,应当说比“勘查投入资本化”解决的好一些。主要表现在局对地勘单位的经济关系上。他们实行的是以地勘单位(即原地质队)为单元的企业化改革,即地勘单位的经济利益是相对独立的,谁优谁劣不再掺和。因而比较充分的调动了地勘单位的积极性。山东局规定,局对队:①按在职人均,每人每年给6000元补贴;②每年设备补贴300万元;③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由局统一发放。队对局约定:①按形成节约额的20%上缴局分红;②按固定资产原值3.5%上缴占用费。这些规定就形成了一种机制,各个地勘单位之间干好干差不一样了。但是在矿业权的经营和管理上并没有按企业的要求进行,即没有作为各自的独立的产业进行全面核算,在许多方面带有短期行为。当然,从矿业权生产的特点看,以地勘单位为单元进行独立经营也有很多难点,它需要资本比较多,周期比较长,风险比较大,产出的很不均匀。没有一定的规模很难承受。但是不能因此不搞企业化。政府主管部门必须下决心,在原有地勘单位中,选择有条件的,实行国家出资与技术人员、主管人员入股,合资从事以生产矿业权为主的企业化。因为在国内找矿,只有地勘单位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①他们掌握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丰富的地质资料;②他们有找矿的实践经验。这两条政府不能代替,大专院校、研究机关、相关企业也不能代替。只有依靠他们,才能事半功倍,但是对他们的运作机制必须改革,即必须实行企业化,把资本和勘查技术,共同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五)关于政府在矿业权管理上的定位
当前,多级政府以支持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名义,直接出资开展以取得矿业权为目的的勘查,实际上大多数地方政府是看到了矿业权会带来很好收益才积极参与的。他们认识到长期的财政投入形成的地质成果,有许多已具备初级矿业权,只要稍加工作即可卖个大价钱,确实有利可图。而这样做不能说不对,但是它也造成了政府职能的错位。政府既然是矿业权运作的行政管理者,就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一旦介入经营(出资立项找矿就是经营行为),就是政企不分,形成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很难公正。何况政府投入找矿,不搞全成本核算,又构成了不公平竞争。更严重的是政府勘查投资的运作,全靠发包给地勘单位进行。从项目的申报到选定、设计、成果报告,都由地勘单位操作。在这个过程中,地勘单位仅仅是打工者的角色,其收益全归出资者。在这种情况下,地勘单位的地质资料优势、技术优势,不可能无保留的发挥出来,这就给地质找矿效率带来了问题,很难指望用这样的机制实现找矿大突破;相反,找矿效果不佳,对地勘单位增加劳务收入倒是有影响的。为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必须正确定位,退出矿业权的直接经营;如果政府有这种出资能力和愿望,也应当以出资者的身份组建勘查企业,由企业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同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的竞争。
科斯定律
理论坞·有理有趣
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科斯定理由三组定理构成。
科斯第一定理的内容是: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达到帕雷托最优。
如果科斯第一定理成立,那么它所揭示的经济现象就是:在大千世界中,任何经济活动的效益总是最好的,任何工作的效率都是最高的,任何原始形成的产权制度安排总是最有效的,因为任何交易的费用都是零,人们自然会在内在利益的驱动下,自动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因而,产权制度没有必要存在,更谈不上产权制度的优劣。然而,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在经济社会一切领域和一切活动中,交易费用总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存在,因而,科斯第一定理是建立在绝对虚构的世界中,但它的出现为科斯第二定理作了一个重要的铺垫。
科斯第二定理通常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反定理,其基本含义是: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的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因而,资源配置的效率可能也不同,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科斯第二定理中的交易成本就是指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的交易费用。在交易费用至上的科斯定理中,它必然成为选择或衡量产权制度效率高低的唯一标准。那么,如何根据交易费用选择产权制度呢?
科斯第三定理描述了这种产权制度的选择方法。第三定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如果不同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相等,那么,产权制度的选择就取决于制度本身成本的高低;第二,某一种产权制度如果非建不可,而对这种制度不同的设计和实施方式及方法有着不同的成本,则这种成本也应该考虑;第三,如果设计和实施某项制度所花费的成本比实施该制度所获得的收益还大,则这项制度没有必要建立;第四,即便现存的制度不合理,然而,如果建立一项新制度的成本无穷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带来的收益小于其成本,则一项制度的变革是没有必要的。
科斯定理的精华
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根据交易费用理论的观点,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制度的使用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的变更也是有成本的,一切制度安排的产生及其变更都离不开交易费用的影响。交易费用理论不仅是研究经济学的有效工具,也可以解释其他领域很多经济现象,甚至解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现象。比如当人们处理一件事情时,如果交易中需要付出的代价(不一定是货币性的)太多,人们可能要考虑采用交易费用较低的替代方法甚至是放弃原有的想法;而当一件事情的结果大致相同或既定时,人们一定会选择付出较小的一种方式。
科斯定理的前提条件
科斯定理的两个前提条件:明确产权和交易成本
钢铁厂生产钢,自己付出的代价是铁矿石、煤炭、劳动等,但这些只是“私人成本”;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废渣,则是社会付出的代价。如果仅计算私人成本,生产钢铁也许是合算的,但如果从社会的角度看,可能就不合算了。于是,经济学家提出要通过征税解决这个问题,即政府出面干预,赋税使得成本高了,生产量自然会小些。但是,恰当地规定税率和有效地征税,也要花费许多成本。于是,科斯提出:政府只要明确产权就可以了。如果把产权“判给”河边居民,钢铁厂不给居民们赔偿费就别想在此设厂开工;若付出了赔偿费,成本高了,产量就会减少。如果把产权界定到钢铁厂,如果居民认为付给钢铁厂一些“赎金”可以使其减少污染,由此换来健康上的好处大于那些赎金的价值,他们就会用“收买”的办法“利诱”厂方减少生产从而减少污染。当厂家多生产钢铁的盈利与少生产钢铁但接受“赎买”的收益相等时,它就会减少生产。从理论上说,无论是厂方赔偿,还是居民赎买,最后达成交易时的钢产量和污染排放量会是相同的。但是,产权归属不同,在收入分配上当然是不同的:谁得到了产权,谁可以从中获益,而另一方则必须支付费用来“收买”对方。总之,无论财富分配如何不同,公平与否,只要划分得清楚,资源的利用和配置是相同的——都会生产那么多钢铁、排放那么多污染,而用不着政府从中“插一杠子”。那么政府做什么呢?明确产权,并且有效地保护产权。
科斯定理表明,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只要有了产权,人们自然会“议出”合理的价格来。
但是,明确产权只是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一个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另一个必要条件就是“不存在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简单地说是为达成一项交易、做成一笔买卖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和产品之外的金钱,如市场调查、情报搜集、质量检验、条件谈判、讨价还价、起草合同、聘请律师、请客吃饭,直到最后执行合同、完成一笔交易,都是费时费力的。就河水污染这个问题而论,居民有权索偿,但可能会漫天要价,把污染造成的“肠炎”说成“胃癌”;在钢铁厂有权索要“赎买金”的情况下,它可能把减少生产的损失一元说成十元。无论哪种情况,对方都要调查研究一番。
如果只是一家工厂和一户居民,事情还好办。当事人的数目一大,麻烦就更多,因为有了“合理分担”的问题。如果是多个厂家,谁排了污水、排了多少,他们如何分摊赔偿金或如何分享“赎买金”就要先扯皮一番;如果是多户居民,谁受害重谁受害轻,怎么分担费用或分享赔偿,也可打得不可开交。正是这些交易成本,可能使得前面所说的那种由私人交易达到的资源配置无法实现——或是大家一看有这么多麻烦,望而却步。所以说,科斯定理的“逆反”形式是:如果存在交易成本,即使产权明确,私人间的交易也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科斯定理的两个前提条件各有所指,但并不是完全独立、没有联系。最根本的是明确产权对减少交易成本的决定性作用。产权不明确,后果就是扯皮永远扯不清楚,意味着交易成本无穷大,任何交易都做不成;而产权界定得清楚,即使存在交易成本,人们在一方面可以通过交易来解决各种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地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方式,使交易成本最小化。
科斯定理的不足
1.科斯定理中的零交易费用的假定本身就不存在(不现实)。
科斯自己也承认这一点,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他写到:“迄今所阐述的观点都假定交易费用是不存在的。当然,这是很不现实的假定。真实的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
2.科斯定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循环论证。
科斯一方面认为企业的存在是因为交易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又认为交易费用的高低是由企业内部交易与市场交易费用两者相比较确定的,“采用一种替代物的经济组织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场时的成本而达到同样的结果,这就使产值增加。”“企业就是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的。”“只要企业的行政成本低于它所替代的市场交易的成本,企业活动的调整所获的收益多于企业的组织成本,人们就会采用这种方式”,从而陷入循环论证。
3.科斯定理的悖论性。
科斯认为只要政府管理费用小于市场自由交易费用,那么政府管理就比利用市场机制更为有效。这与他的产权理论的主旨,即私有产权条件自由交易有效率的基本论点相悖。科斯定理和它所引起的进一步研究、推翻了外在性和公共商品必须要求政府干预的假设。
但其并没有用“市场总是能自我调节”的假定去取代它。科斯定理承认,如果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高得使人无法承受,市场就会失败,结果经济学家们对通过降低成本以纠正市场缺乏效率的做法的兴趣比以前更强烈了。所以,批评者认为科斯定理过分滥用交易成本只是在理论上才成立。把市场的每种失败都归咎于交易成本,这样一来就等于把市场失败看作是某种理所当然的事了。科斯定理及其所辩护的竞争模式的最大弱点是: 难以对为数较少的交易者之间进行的交易作出解释。
换句话说,当众多的买者和卖者的假设不成立时,那么,交易成本就没有供求预知这个因素重要:这时经济学就走进了博弈理论境界了,在那里就不难做出出结果有效的论断了。
科斯定理的实际应用
科斯定理给我们以启示,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管理创新、解决外部效应问题都十分有用:
(一)指导国企改革的深层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历经坎坷:从放权让利、"利改税飞承包经营责任制到1994年以来大多数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制,国有企业改革的成绩显著。但最终离走出困难还有一定距离,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改革中深层次的矛盾显现出来。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尚未理顺,权责不清,政企政资不分,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困难等等。
这些问题都充分说明了扩权让利和政策调整的改革思路实际上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由原有的产品经济体制所形成的深层次的弊端,它没有真正涉及到企业产权制度变革、企业制度创新、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政府职能转变及固有产权合法权益保障等问题。也就是说,以往的改革政策没有给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清晰界定,从而导致了全民资产经济所有权关系模糊、全民资产法人财产权关系模糊、全民资产经营权关系模糊。由此而导致政府扮演资产所有者角色,不可避免地这种职能和行政管理、经济调节相混淆;企业没有法人产权,难以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者;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受到行政命令干预。由此可见,国企改革关键是产权改革,通过产权关系的清晰界定,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二)指导国企公司制改革与投资主体多元化
建立现代企业的制度是由企及草始方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建立公司制度,而公司制通常是应该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这点也是在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是通过市场来完成的,必须在产权交易中实现。
而我国传统国企的产权安排使得国企没有产权交易的权力,产权交易难以在市场中发生,并且产权交易成本过高、政府干预、行政上拉郎配、产权制度政治性较强等等。这些都影响了在市场交易中择优挑选效率最高的产权结构,从而在宏观上社会资掠不能最优配置,浪费严重。在企业层面上,公司制改造困难重重,法人治理结构步履维艰。为此,必须给国有企业以产权交易的权利和自由选择合约的权力,使国企通过产权市场的交易活动,以低的交易费用达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指导解决外部效应问题
科斯定理最初就是在解决外部效应问题的方案中提出的。科斯认为传统经济学对纠正外在性方案时都有缺陷。首先,政府税收。这种方案要求税收当局必须明确知道该企业给社会或其他成员施加的外在性成本,这在有时是比较困难的。其次,企业合并。这种把两个企业合并以把外部影响内部化的方案只适应于外部性影响面不大的情况,而对→些复杂的、面积大的外部性问题不适应。基于这两个方面的局限,以界定产权、用市场交易来解决外部性的方案被科斯提出了。科斯指出,只要产权界寇是明确的,并且交易费用不太大,允许产权自由交易,则只要产权初始界寇,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外部效应提供了另一种解决方法,受到社会及经济界的关注。
科斯定理的案例分析
案例:科斯定理在水环境保护的应用
根据科斯定理,水环境保护中产权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产权明晰是前提
为了保护水资源,必须解决水资源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效应问题。随着水资源污染程度的加剧而导致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日益尖锐,这就要求建立水权制度,使水资源配置市场化,通过市场机制保护水资源。但是,水资源作为一种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公共资源,界定其私有产权难度较大。从目前国外的研究结果和改革趋势来看,政府和市场相结合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即在政府运用政策法规进行调控的同时将水资源纳入市场配置的轨道,以便充分利用市场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最终目的。
因此,要达到运用市场手段优化水资源配置,解决水资源污染外部不经济问题,从而保护水资源的目的,首先要求政府做出符合市场规律的以水权为核心的市场制度安排。
我国宪法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国家的水资源所有权是为公共利益而设置的,其目的并不是使国家获得对于水资源所有权的实际使用价值。在客观上,国家的水资源所有权也只能授权他人行使。如何满足水资源所有人直接支配水资源及通过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配置,解决水资源所有与使用之间的矛盾,这正是确立水权制度的最初动因。确立水权制度,必须安排水权。即在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之外设置水权,并将它作为与水资源所有权并存的一项制度,已经成为现代世界各国变革水法制度,优化水资源配置,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多元价值的必然选择。
2.产权交易是水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
现代各国水法对水权一般也规定为依法对于地面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在保留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约定设立水权,转移水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并取得相应的对价。而这种约定由非所有人直接取得水资源使用权、收益权的行为,实质上就是所有权人对水资源的一种法律处分。从非所有人方面而言,水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有效手段。非所有人可以通过与水资源所有人签订合同取得水权,并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之进行使用和收益。由此,既解决了由水资源的有限而带来的不能人人拥有的矛盾,又使水资源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得以流向其利用效率较高的部门。
同时,还完成了水资源“从归属到利用”的转变。水权在市场上可交易,也可以依法进行抵押、入股、出租。
这样,就为利用市场价格和竞争机制实现水资源分配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水权交易对交易双方意味着成本和收益,水资源的经济价值突出,人们自然会高效率地使用它,进而实现对水资源的保护。
3.发挥政府在水环境保护中的制度供给作用
水资源产权的国有性质导致了产权模糊下的“公共物悲剧”,产权改革势在必行。关于如何界定水权,水权可否交易,如何实现水资源配置的最优化等,前面已作了较为清晰的论述。然而,谁来界定水权?科斯定理已给出了政府界定水权,政府在水权交易中供给制度。这已为许多国家的实践所证明是成功的做法。如澳大利亚政府水工业战略性改革框架明确,在水分配和水权方面,州政府将执行严格、科学的水权和水分配系统,前提是水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并对水权明确定义,如拥有权、使用权及其数量、可靠性、可交易性和质量等,并取得显著成效。
因此,我国政府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理论逻辑,利用制度供给来规范和约束各利益主体,促进水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合理使用。通过供给法律制度对水权主体在环境保护、水利、防洪等方面进行强制性、规范性制约;通过供给行政制度,如契约合同等,对水权种类、内容、范围等方面进行限定。这样,在水权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同时,国家和水资源所有人还可以从保护水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对水权人予以制约,要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既要考虑个人效率,又应注意人类生存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维基百科
钢材一票制和两票制,谁能详细讲解下。
一、一票制、两票制结算的概念 在企业购销活动中,结算方式有“一票制”结算和“两票制”结算两种,这里的一票和两票都是站在购货方角度说的。所谓“一票制结算”就是所购货物实行到厂价格一票制,让销货方统一开增值票,将运输费用包括在其中。“两票制结算”就是销货方为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票额为其出厂价,运费则单独由运输方开货运发票给购货方。“两票制结算”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购货方自提货物,即购货方自己负责找车运输,购货方与运输方单独结算运费,运输方为购货方开具货运发费。另一种是销货方替购货方找车运输,销货方先代垫运费,运到后与购货方结算;或先代收购货方运费,运到后再将开具的货运发票交给购货方。后一种方式的运费实际由购货方负担,运输方将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 企业购销实行两票制结算,收入费用的核算清楚,关系明朗,购货方支付运费,取得正式发票,营业税自然没漏。但一票制结算情况就相对复杂,我们的疑问是:销货方把运费已经加在增值税票上了,由购货方负担,相当于购货方支付了运费却没有得到运费发票,这部分营业税哪去了?下面我们透过一票制结算情况下的财务核算,剖析营业税漏缴的环节及原因。 二、一票制结算下的财务核算及增值税、营业税业务 按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销售方的“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在一票制结算的情况下,对于发生的运费,销货方在增值税发票上可以反映也可以不反映(但其均作为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这要看双方购销合同是如何签定的。对于销货方来说,如果在票面上不反映运费,则运费已全部记入产品销售收入;如果在票面上单独列出运费金额(这种情况存在但却少见),则在记账时将运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相应地,对于购货方来说,无论在票面上反映还是不反映运费金额,对发生的进项税额都予以抵扣。举例如下: (一)票面不反映运费,即货物价格中包括运费: A企业销售一批铁精粉给B企业,合同规定一票制结算,铁精粉售价(不含税价)201000元(含运费1000元),铁精粉增值税税率13%。A企业记账如下: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22713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6130 (二)票面反映运费,即货物价格中不包括运费: A 企业销售一批铁精粉给B企业,合同规定一票制结算,铁精粉售价(不含税价)200000元,运费1000元,A企业记账如下: 铁精粉收入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226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6000 运费收入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113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30 显而易见,销货方收取的运费已计入企业收入。根据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实际发生运费同时应计入企业销售费用科目。如果企业用自有车辆运输,其自有车辆的折旧、燃油费、车辆保险、过桥费、人员工资等直接分摊到销售费用,这种情况就不用换取货运发票,也不用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从外面找车队或者散户(个体运输户)运输,向运输方支付的运费则记入营业费用科目。这种情况下需向运输方索取运费票,以便做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1000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1000 三、目前企业购销结算现状 通过调查发现,企业购销结算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大部分企业购进时采用一票制结算。据企业反映,购货方愿意实行一票制结算,原因是一票制方便,便于抵扣。两票制中的货运发票到国税不好抵扣,国税部门对货运发票抵扣要求非常严格,须提供车主营运证、行车证、驾驶证、身份证、车队执照等证件,各类证件信息必须与货运发票反映的信息完全一制,否则不予抵扣。而销货方往往不愿意一票制结算,原因是怕运输途中因各种原因造成损耗,给自身造成经营损失。 (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购销活动中基本采用一票制结算,而且不签订购销合同。 (三)钢铁企业在销售时基本采用两票制结算,主要是因为钢铁企业规模较大,财务管理都比较规范,与其对应的购货方也都是规模较大的钢材深加工企业,这两者之间购销活动,几乎不存在漏缴营业税的可能。 (四)钢铁企业从外地购进煤、焦炭等大宗物资均实行两票制,购进本地铁精粉要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如果铁精粉供不应求,则大多实行两票制;如果铁精粉供大于求,则实行一票制的居多。从外地购进或者从经销商处购进铁精粉全部实行一票制结算。购进辅料(如石灰石、膨润土)和小宗货物如备品备件等,基本实行一票制。 四、一票制结算过程中营业税漏缴环节及原因分析 分析以上案例,一票制结算过程中营业税在运输环节漏缴,原因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一)政策原因 销货方用自有车辆运输,不属于营业税范畴,不必缴纳营业税。企业发生的相关车辆的折旧费、燃油费、人员工资、过桥费、养路费等费用仍然可以做费用处理。而如果其雇用外部车辆运输,支付运费要索取发票下账,正常情况下营业税自然漏不了(除非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主观上不索取发票)。 (二)征管原因 我们通过调查发现,所得税征收方式多样化为企业提供了偷逃营业税的机会。根据总局规定,对企业账目不健全、或者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对其实行核定办法征收其所得税。如果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税务机关对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就有机会偷逃营业税。 由于核定征收所得税不以企业账面反映的情况为依据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出于利益考虑,企业就没有必要取得正式发票记入费用账。企业无论是找散车还是找车队运输,对支付出去的运费均不索取正式发票,甚至还能通过讨价还价少支付一部分运费。此举导致运费部分营业税流失,如本文第一条中列举的例子, 1000元运费应缴纳的营业税30元就漏掉了。但对税务部门来说,对企业总的税收征收额并没减少,因为税务机关在核定时已将这部分充分考虑进去了。 (三)零散运输户的存在,是营业税有漏洞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在货物运输市场中,由于大部分货运车辆经营者是实行承包、承租或挂靠经营性质的个体户,甚至是无牌无照车辆进行营运,这就给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一票制结算情况下,销货方为了减少运费支出,也为了方便,就地找一些散户运输。销货方与散户讨价还价,销货方不要发票,少出价钱,散的运输户少收入一些,也省去换发票的麻烦,双方互惠互利,于是,运费营业税悄然流失了。 (四)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地税部门管理货运发票并征收营业税,国税部门管理货物运输进项抵扣,营业税和增值税分别由两个税务部门管理,各自管理侧重点不同,造成难以避免的征管漏洞。 五、解决办法 针对以上情况,为切实加强企业购销活动中运费部分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增加地税收入,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运输业的综合管理。从全局考虑,改革治理目前运输业管理混乱、良莠不齐的现状,大力发展与支柱产业相配套的运输业。由于营业税关系到地方政府财力,所以地税机关一定要争得政府支持,建议由政府出面成立专门的运输机构,将全市运输车辆统一纳入管理,按照区域划分运输业务,一律不允许企业自己配备运输车辆。发生的运费营业税统一由运输机构向地税机关缴纳。虽然这样做工作量大、难度大,而且短时间内不易奏效,但是只要此举成行,必将收效明显,不仅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更能从根本上改变运输业管理现状,使其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运输业发展由此逐步走向良性循环,从而促进全市经济的稳定、协调、快速发展。 (二)提高应税所得率。从目前征管角度考虑,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铁精粉销售企业(包括铁矿、选矿、精粉发运企业),不能因为营业税原因而改为查账征收,因为相对来讲,企业所得税税负高于营业税,税务机关不能因小失大。那么在现有情况下,只有提高其应税所得率,促使其建立健全账簿核算,逐步过渡到查账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后,企业出于利益考虑,一定索取货运发票,自然在开票环节也就交纳了营业税。 (三)资源税营业税联合控管。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铁矿石、石灰石、白云石、膨润土的企业,在其销售环节征收资源税后,要求其到县级税务机关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时,必须提供销售业务发生运费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核通过后方予开具。 (四)对货运业实行分类管理,倡导大企业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机构。目前货物运输发票的开具和管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开票纳税人自开发票,纳税人凭税务机关核发的相关证件到税务机关领购货运发票,并按有关规定自行保管和开具;另一种是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由代开票纳税人持有关证件和缴税凭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货运发票。 我局所辖一些钢铁企业自己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队,账簿健全,管理规范,对内对外都开展业务,对这类运输队,我局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这样既方便企业,又便于税务机关管理,增加营业税收入,如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成立博远运输车队,年纳营业税近200万元,首钢矿业公司、唐山荣茂钢铁有限公司都成立自己的运输车队或运输公司,年纳营业税都在百万元左右。 (五)加强与国税的沟通协作。运输发票由地税部门负责印制和管理,国税部门则负责审核运输发票的抵扣进项税,只有双方能够进行良好的沟通和配合,才能确保税款的应收尽收。建议双方建立定期信息传递制度、稽查检查结果通报制度,国地税携手联合治税,最大限度地堵住税收漏洞。 (六)加强税法宣传和业务辅导,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尤其对私营企业主,应加强征管法及细则的宣传,增强其依法纳税意识,对企业财务科长和办税人员,辅导相关营业税政策,提高其办税能力,通俗地讲,就是耐心做好财务人员的工作,促其按政策办事,为地税把好关,促使购货方实行“两票制”结算,增加营业税收入。
关于铁矿石分摊和铁矿石为什么要造块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