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双轨制分摊,以及双轨制分类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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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入差距的原因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原因及对策:
一、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内部的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16上升到1995年的0.28,尚处于合理区间,说明尽管这些年城市有一部分暴富,但大多数居民的收入差距尚不显著。农村内部的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21上升到1995年的0.34,表明农村由于各个家庭成为独立经济主体,收入分配差距比城市要高,全国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317上升到1995年的0.445,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且比城市农村基尼系数要高出许多,显示出城乡差距目前仍较大,且改革开放以来,这一差距是扩大了,更为重要的是,农村、城市、全国的基尼系数都呈扩大趋势〔1〕。福利指数表〔2〕改革阶段第一阶段(83年为例)第二阶段(88年为例)第三阶段(91年为例)第四阶段(95年为例)福利指数农村A2454094911041城市B47291513023087全国C2634465841256从表中可看出,整个改革时期尤其是90年代福利指数有大幅上涨,全国居民总体上而言,生活水平提高很快,这也是改革能得到广大人民拥护、真心赞同的重要原因,但也应看到,由于农村人口比例大,且城乡差距过于显著(进入90年代,这一差距迅速拉大了),所以全国的福利指数并不高。
1997年,我国城镇最富有的1/5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44.46%,最贫困的1/5家庭仅占收入的6.04%〔3〕,表明目前形势下,收入分配差距继续呈扩大趋势。
二、影响居民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
1、认识上的误区。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呢?传统体制下,我们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本来是为实现理想中的“公平”,结果窒息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也葬送了效率,带来的是“共贫”。所以,改革也就从打破平均主义入手,如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城市中的工资和效益挂钩制度。随着效率的提高,同时也使得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在八十年代,尚不严竣,九十年代以后,这一状况明显起来,引起大家对它的重新关注。政府的态度很明确,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可在实际中,由于“兼顾公平”需要政府支付一定的成本(如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甚至要在一定程度上牺牲经济增长,所以只讲效率、不顾公平的事在各地时有发生。加上过去吃“大锅饭”的弊端,有些人认为一谈公平,便有搞平均主义的嫌疑。事实上,尽管对公平有多种理解,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分配结果上的平均主义和收入相差悬殊都不是公平的体现。如果一些政府部门因怕人家说搞“平均主义”而不敢对收入相差悬殊进行调节甚至人为的拉大差距,那就是认识上的误区了。
在理论界,面对收入差距的扩大,许多人从发展经济学上找依据,主要是库茨涅兹的“倒U型”理论和刘易斯的劳动剩余模型。从而认为收入差距扩大是暂时的,只要我们经济发达了,实现了工业化,则这一问题自然会解决,因此,当前的任务就是保证经济增长,而不要在公平上作过多的文章。实际上,库茨涅兹的“倒U型”理论,只是根据一些可信度较低的数据而进行实证分析的结果〔4〕。刘易斯的模型是在“劳动力剩余”前提下,劳动力从农业向工业部门转移的一个理论〔5〕,对于中国这样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农村人口庞大,这个转移过程将是漫长的,而且若考虑部门内部的转移,则这个转移过程在中国不仅漫长而且收入差距会很大。所以,就会有一个“稳定”的问题,社会得不到稳定,任何发展都无从谈起。当然,这里并不主张不讲增长,因为没有增长即使最“公平”也只是“共贫”而已,所以走“增长与公平并重”〔6〕的道路对于我们国家可取性更大,即政府主要承担公平责任,市场则追逐效率,实现增长与公平的统一。
我国城乡差距之所以显著,这与政府长期的认识和采用的政策有较大的关系。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为了支撑工业的发展,国家采用人为的方式使资源从农业向工业转移。同时政府不允许农民“进城”,认为如果允许农民“进城”的话,可能导致现有城市规模急剧膨胀,引发许多社会问题,而且,政府要给城市居民各种补贴,大量农民“进城”,政府将不堪负担。事实上,这种政策将城乡割裂开来,导致大量的劳力挤在土地上谋生,使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反过来又束缚了工业的发展。当前农村消费市场启动不了就说明了这一问题。其它国家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现代化的过程也是城市化的过程,政府如果限制城市化,经济将永远停留在二元结构上。
2、制度转型中的不合理收入。政府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是对的,也极大的激励了生产力的发展,问题在于许多人似乎忘了先富的前提条件是“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1984年,我国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但同时伴生的竟是国有资产流失,损了国家而肥了一小撮“内部人”,特别是股份制改造,在一些地方竟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后一次“免费午餐”〔7〕。这些年,因为监督机制缺位,甚至是权力的介入,产生大量黑色收入,导致一部分人暴富,为广大人民深恶痛绝。另外,还有一些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收入”。西方把这种因享有特权而获得的额外利益的现象称为寻租行为。寻租泛滥,很多人产生严重的不平等。这些不合理收入,使一些人站在较高的起点上,在新一轮的角逐中,进一步扩大了贫富差距。
3、改革中的一些正常因素也加快了收入差距的扩大。分配体制的改革,首先要破除的就是平均主义,这必然会带来收入差距的变化。尤其是要建立市场经济,每个经济主体都根据在市场中的贡献获取相应的报酬,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各主体的市场参与能力不同,所得的收入当然有区别。衡量资源配置的效率时,有帕累托最优状态和帕累托次优状态。如果将大家都能从中获利的改革,称为帕累托最优改革;将一部分人能获利,一部分人会受损,但整个社会获利程度大于受损程度的改革称为帕累托次优改革。那么,早期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和城市中的放权让利措施就是帕累托最优改革,它普遍增加了大家的收益,引起的收入差距变动也较小;现在的教育体制改革、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就是帕累托次优改革,虽然对整个社会而言改革是必要的,但损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即使长期会受益,但眼前必然受损),也就是说一部分人分摊了改革的成本。在幅累托次优改革中,受益的人收入增加了,而受损的人收入受到影响。
三、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几点建议
1、加速城市化进程
经济发展,除了人均收入提高外,还应含有经济结构的根本变化,其中两个最重要的结构性变化是在国民产值中,随农业比重下降而工业比重上升,以及居民在城市人口中的上升。〔8〕而我国的城镇人口比例直到1996年仅是29.37%〔9〕,这与政府采取的限制城市化的政策有关,如将户籍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两种,且采取措施人为的阻碍农业人口成为城市居民。过去是通过“离土不离乡”来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依托乡镇企业,强调就地转移,这实际上排斥了“城市化”,因为许多乡镇企业所在地实际不具备城市功能。由于同一产品由乡镇企业生产占地比城市要高出几倍甚至几十倍,1978以来,我国就地转移农村剩余劳力约1.2亿人,但损失的耕地也有7800万亩,即每转移一个劳力约带走耕地0.65亩〔10〕,这个代价对于人多地少的我国是不能承受的。如果能在有条件的城市周围扩建城区或建立卫星城,或将现有县城、乡镇扩大,则将极大的促进目前不景气的社会需求;另一方面还能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因为农村人均收入低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大量剩余劳力束缚在土地上,形成隐性失业,导致生产率低下,若能将一部分多余劳力挤出,农村生产率将提高,农民人均收入也会上升。
2、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消除市场的“马太效应”,主要靠政府,靠财政转移支付。目前,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没有注重地区差别,如1994年税制
改革,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额是根据上年的基数来确定的;而政府向居民的转移支付主要集中在城市,且方向不甚合理,如大量的企业亏损补贴。随着改革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迫在眉捷,可现实情况是政府没能负担起应负的责任,资金投入往往不够,而且广大农村居民实际上是在保障范围之外的(国家每年对贫困人口有一定的扶贫资金除外),这也是农村许多人收入严重不稳定的一个原因。当然,要加大对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调整政府对个人转移支付的方向,有一个财力的问题,目前谈论的“费改税”就是要加强政府的财力,加上少搞一些重复建设,能否有助于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呢?
3、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加强落后地区的基础建设
“科教兴国”是我国的重要政策,但长期以来,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实际是不够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政府没能创造良好的条件,以致许多居民无法享有这一权利或履行这一义务。基础教育,从理论上讲应由政府提供,因此轰轰烈烈的希望工程助学活动实际表明政府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至于高等教育,应该说是准公共产品的范畴,如果完全采取收费制度,无疑会使很多低收入家庭无法将子女送入大学,可行的方法是走公立和私立相结合的道路,公立大学由政府提供经费,使那些优秀但贫困的学生能继续接受教育,否则,教育上的不平等,势必进一步导致收入的不平等。
在我国,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是很薄弱的,尤其是广大农村,拥有的多是坑坑洼洼的泥土公路,供电设施陈旧而运行成本高昂,通信能力差,接受外界的影响低,这能不妨碍经济增长吗?要普遍提高这些地区人们的收入水平,关键要创造条件。投资于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眼前收益可能不大,但目前我国生产普遍过剩且失业严重,若有资金把劳力和产品结合起来,进行大规模的基础建设,对于目前和今后的经济发展无疑有巨大的意义。
4、规范市场秩序,健全税制,依法治国
“市场流行官场法则,官场流行市场法则。”是目前社会状况的重要写照。80年代,我国在价格上实行“双轨制”,结果“官倒”流行,一部分人利用职权倒卖物资赚取价差而发了大财。90年代,又有一些“内部人”炒卖房产而成为巨富。这说明市场秩序不健全,竞争就不平等,就会人为的拉大差距。政府现在强调依法治国,要减少权力介入市场,惩治腐败,在政策上是对的,关键在于严格执法。政府这些年,法律制订了很多,实施效果却有目共睹。因此,真正应在执法环节多下一些功夫。
税制不健全也是目前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原因,例如遗产税和赠与税未开征,享有大量遗产和不享有遗产的人收入差距当然明显。税收征管方面也不容忽视,例如1995年,北京市个人所得税80%以上来自工资薪金项目所得,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大户,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则成了“漏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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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固定资产价值减少的双轨核算
一、固定资产的特点之一,就是它在投入使用后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呈现出形态的“稳定性”。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计上以计提折旧方式将固定资产的价值逐渐地转移到其服务对象的成本中去,实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同时,固定资产作为一项资产,它为企业创造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也会因企业外部或内部经济环境等诸多因素的重大变化而受到负面影响,会导致固定资产未来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净值,即发生固定资产减值。对这部分预计未来经济利益的损失,会计上是通过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可见,引起固定资产价值减少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使用”,二是“贬值”,二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29条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为了使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既能符合准则规定的基本要求,又便于企业实务操作,笔者提出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计提减值准备进行双轨核算的观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计提减值准备,可以也应当平行核算,互不干扰,主要基于下列原因:
1.二者的核算目标不同。对固定资产因使用而逐渐减少的价值,会计处理的侧重点是将取得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在固定资产有效经济年限内进行分摊,并转移到有关的成本费用中去,从各会计期间所实现的收入中逐步得到补偿。这一过程即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同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是为固定资产实物补偿作准备,即形成一种“货币沉淀”,到一定程度时再转化为新的固定资产。而对固定资产发生的价值减损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则是报告期末对资产进行计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主要在于披露预计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损失,客观地反映企业资产的质量,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二者不同的目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一般要延续到某项固定资产退出使用过程为止,因此折旧额对企业各期产生的影响是平缓的,是较为均衡的;而计提减值准备则是强调固定资产在报告期末这一时点上的价值,当固定资产价值发生严重减损时,它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则是急剧的。计算前者有利于客观反映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使用成本(包括折旧费和维修费);而确定后者,则有助于及时反映固定资产存续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揭示其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2.二者对会计原则及定义的侧重点不同。投资于固定资产的支出是资本性支出。以计提折旧方式转移固定资产因使用而减少的价值,也就是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将固定资产支出合理、系统地分摊到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的各个会计期间,与各期间所获得的收入配比。
因为,从本质上讲,折旧也是一种费用,只不过这种费用未在计提期间引起货币资金的流出,而是先期已经发生的支出,而这种支出的收益是在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有效使用期内实现的。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则更加强调真实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即如果某项资产其内涵的未来经济利益已经降低,就应该将减损额从其价值中剔除,并确认为损失,使其真正符合资产的定义,以避免夸大企业资产的价值,虚增企业的利润。
3.二者的依据(影响因素)不同。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中,各会计期间的折旧额与该期间固定资产损耗程度的关系是难以用函数关系式来准确表达的,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应计折旧额作出较为合理的估计。影响折旧额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也即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固定资产的来源途径不同,其成本构成的内容也会有所不同。二是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使用寿命的长短直接关系到折旧率的高低,它是影响折旧额的一个关键因素。三是折旧方法。折旧方法是企业的一项会计政策,选用的方法不同,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限内各会计期间的折旧额会有较大的影响。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来选择折旧方法。四是预计固定资产净残值。预计净残值对折旧额的影响相对较小;如果与固定资产历史成本相比,其所占比重不大时,根据重要性原则,也可不予考虑。
以上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中,除历史成本外,其他几项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
对于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是根据固定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来确定的。在这里,关键是如何判断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以及合理地计算确定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由于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强调的是固定资产在某一时点上的价值,因此主要取决于该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包括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选择。该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一般应参照该资产在过去使用期间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等因素合理地加以预计;所选用的折现率则应反映货币时间价值的当前市场评价和资产的特有风险。总之,企业在计算确定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时,要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内的风险因素。
综上所述,应严格区分两种不同原因所引起的固定资产价值减少,不能混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两项会计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的有关固定资产的会计信息内涵准确,便于理解和使用,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
二、区分两种不同原因所引起的固定资产价值减少,还可简化固定资产的日常核算:即无论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或以后因各种因素变化,使原已确认的减值又得以恢复时,均不必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下面试举例说明。
假设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生产性企业,有关资料如下:
(1)20X1年12月25日,购入生产用不需安装的设备一台,价值800万元。预计该设备的使用寿命为6年,预计净残值为32万元,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2)20X3年年末,公司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中发现该设备市价已大幅度下跌,且预计在近期内无望恢复。经计算确定该设备可收回金额为300万元。
(3)20X5年年末,根据有关资料证实,以前期间据以确认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并对公司产生有利影响。经计算确定该设备可收回金额为320万元。
假设公司按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设备在整个使用过程中,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未发生变更。
1.在固定资产发生减值和价值恢复后,需调整折旧额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20X2年和20X3年:
每年折旧额=(800-32)÷6=128万元;两年间累计折旧额256万元。(会计分录略)
(2)20X3年年末:
该设备账面价值为544万元(800-256)高于设备可收回金额300万元,应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为244万元(544-300)。
借:营业外支出 244万元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44万元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该设备账面价值为300万元(800-256-244)。
(3)20X4年和20X5年:
应按照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每年折旧额=(300-32)÷4=67万元;两年间累计折旧额134万元。(会计分录略)
(4)20X5年年末:
该设备账面价值为166万元(300-134)低于设备可收回金额320万元,应相应转回原已确认的部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按规定在转回已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时,转回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计提减值准备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对未转回的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予以冲销,并增加已计提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该设备在不考虑计提减值准备因素情况下账面价值为288万元(800-128×4),没有转回已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情况下的账面价值为166万元,因此可转回已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为122万元(288-166)。未转回的122万元(244-122)应予以冲销,并增加已计提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44万元
贷:营业外支出 122万元
累计折旧 122万元
(5)20X6年和20X7年:
应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每年折旧额=(288-32)÷2=128万元;两年间累计折旧额256万元。(会计分录略)
2.若固定资产发生减值和价值恢复后,不调整折旧额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20X2年至20X7年,其间当设备发生减值和价值恢复时均不需要调整折旧率和折旧额。
每年折旧额=(800-32)÷6=128万元。(会计分录略)
(2)20X3年年末,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44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244万元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44万元
(3)20X5年年末,该设备在不考虑计提减值准备因素情况下账面价值288万元,低于设备可收回金额320万元,说明价值已得以恢复,原已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应全部转回。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44万元
贷:营业外支出 244万元
比较以上两种方法,第二种做法区分固定资产发生的两种价值减少,在不影响对资产账面价值真实反映的前提下,大大简化了固定资产日常核算的手续,更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当某一会计期间应计提折旧额大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及时调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当然是在已计提减值准备贷方余额的范围之内调整。
养老金怎么并轨
近年来,社会上对养老“双轨制”,即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养老制度,议论颇多,认为很不公平,呼吁尽快并轨。近日,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称,所谓“并轨”并不是简单地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并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而是朝着一个共同的方向改革和推进,最终取消“双轨制”。
实际上,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多轨制”的构成形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为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有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农民工等多种养老保障模式。这种“双轨制”的模式交织并扭曲,颇有些剪不断理还乱的意味。
早在2010年之前,人社部方面已经开始研究养老金双轨制、延迟退休年龄、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以及养老金投资运营等方面的改革,但由于社保改革牵涉到很多部门,国家在更高的层面上对整个社保制度改革缺乏“顶层设计”,相关社保制度的改革进展很小。如在2008年3月,国务院就决定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行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人社部在2009年1月又跟进发文,提出“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按照企业模式计发”,结果在当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120名政协委员提案反对人社部对事业单位养老金提出的改革模式。
于是很多人又都寄望于通过制定《社会保险法》来解决养老金双轨制。但2010年10月底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只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见,涉及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养老金的改革并不在《社会保险法》覆盖范围内。
2012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其中明确要研究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时至今日,涉及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的“办法”也没有下文。
今年年初,国家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连续第9年做大养老金“蛋糕”。但“调整企业基本养老金,综合考虑了经济发展、物价上涨、职工工资水平增长、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次数多但幅度小;机关事业单位目前调整基本退休费和退休生活补贴是与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或津补贴同步的,频次低而波动较大”。显然,公众对养老金“并轨”的呼声越来越高。而社保体制改革正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分步骤推进,到现在人们未见到什么具体工作方案。
今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透露,养老金双轨制等一系列问题正在进行综合研究和顶层设计。除了养老金双轨制待遇差别问题外,这个综合课题还包括应对老龄化的资金安排,养老金空账、缺口、投资运营、城乡差别、地区差别、转移接续问题,退休年龄问题,多层次养老保障问题,如何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大病保险等。
养老金并轨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不仅考虑退休养老制度本身,还涉及企业、政府与个人责任的分摊,以及多方利益的平衡。但养老金如何并轨?是舍弃一种模式,而集中到另一个模式上去?或是多轨融合?抑或针对现有养老制度的缺陷,重新设计新的轨道?用新的养老模式来替代。不管怎么说,在“双轨制”最终被取消大方向上,“所谓‘并轨’并不是简单地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并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但需要什么途径,采取什么方式,如何循序渐进,实现制度的平稳过渡。养老并轨的“轨道”设计更是不可或缺。
关于双轨制分摊和双轨制分类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