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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已提交,但实际未扣除,怎么办?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已提交,但实际未扣除,当事人可以等2020年汇算清缴申报时一次性扣除,然后产生多缴税款可以退税。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房屋土地权中未分割分摊是何意?
看来房屋不是你一家人在用,至少有2家以上;2家共同使用的部分按理是要分摊到每户。
没分摊可能是有缘故吧。
请帮忙,我在CKM3中发现没有被分摊项,请问是什么原因产生的
系统(物料帐)认为不可能出现负价格,所以它会分析负差异产生的原因,是多层还是单层,这要看实际情况来判断,最后它会选择前一期的实际成本作为本月的实际成本,倒算出多少为“没有分配”的差异。物料帐将它防在“没有分配”的差异,实际上就是抛在一边不进入系统了,在会计帐的差异科目中你能发现这笔差异,至于怎么处理问你们领导了,更重要是要找到产生的原因
车位没有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
因为房子有产权。
车位不参与土地面积分摊,因为房子有产权,面积己经分摊公摊面积,车位是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而且买价不亚于房价,更有些是露天车位,开发商己经把这些土地的成本算在房价上了,再卖个车位费,己经是赚钱了,再说只有使用权,房产证上没有车位的说明。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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