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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在田亩(一亩地二亩田)

2、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3、经济历,把中国古代的全部找出来4、中国赋役制度的演变5、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区别6、中国古代历代的赋税制度是什么张居正的一条鞭法具体内容是什么?一条鞭法明代中叶后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明代徭役原有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加以官绅包揽、大户诡寄、徭役日重、农民逃徙,都具有徭役折银向田亩转移的内容,实行较...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分摊在田亩,以及一亩地二亩田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张居正的一条鞭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条鞭法

明代中叶后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初名条编,又名类编法、明编法、总编法等。后“编”又作“鞭”,间或用“边”。主要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即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各种努力:徭役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一条鞭法改革主要是役法改革,也涉及田赋。明代徭役原有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其中以里甲为主干,以户为基本单位,户又按丁粮多寡分为三等九则,作为编征差徭的依据。丁指十六至六十岁的合龄男丁,粮指田赋。粮之多寡取决于地亩,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亩税。这种徭役制的实行,以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及地权相对稳定为条件。明中叶后,土地兼并剧烈,地权高度集中,加以官绅包揽、大户诡寄、徭役日重、农民逃徙,里甲户丁和田额已多不实,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针对这种现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国家从保证赋役出发,遂逐渐把编征徭役的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作用的上升,也为这一变革创造了条件。

早在宣宗宣德年间(1426~1435)江南出现的征一法,英宗正统年间(1436~1449)江西出现的鼠尾册,英宗天顺(1457~1464)以后东南出现的十段锦法,至成化年间(1465~1487)浙江、广东出现的均平银,弘治年间(1488~1505)福建出现的纲银法,都具有徭役折银向田亩转移的内容。但这些改革只是在少数地区实行。推行全国的一条鞭法是从嘉靖九年(1530)开始的。实行较早的首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约今江苏、安徽)和浙江省,其次为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但这时也只限于某些府、州、县,并未普遍实行。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较大,在开始时期进展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庆(1567~1572)的十多年间始逐渐推广。万历初首铺张居正执政时期,经过大规模清丈,才在全国范围推行,进展比较迅速。万历十年(1582)后,西南云、贵和西北陕、甘等偏远地区也相继实行。但即在中原地区,有些州县一直到崇祯年间(1628~1644)才开始实行。这一改革由嘉靖至崇祯,前后历经百年。当时积极主张实行的,中央大吏除桂萼、张居正等人外,嘉靖间有大学士顾鼎臣、御史傅汉臣、吏部尚书霍韬;地方官吏中,嘉靖年间有江南巡抚欧阳必进、应天巡抚欧阳铎、苏州知府王仪、江西巡抚蔡克廉、广东巡抚潘季驯等,而以历任广东、南直隶、浙江等省高级地方官的庞尚鹏,历任应天、江西巡抚的周如斗,以及隆庆间江西巡抚刘克济、应天巡抚海瑞、凤阳巡抚王宗沐等人推行尤力。

一条鞭法的实行,在役银编征方面打破了过去的里甲界限,改为以州县为基本单位,将一州县役银均派于该州县之丁粮。编征时并考虑民户的土地财产及劳动力状况,即所谓“量地计丁”。据隆庆四年(1570)户部奏:江南布政司所属府、州、县各项差徭,通计一岁共用银若干,照依丁粮两项编派,有丁无粮者作为下户,仍纳丁银;有丁有粮者编为中户,丁粮俱多者编为上户,“俱照丁粮并纳”。此经批准“著为定例”。可见“量地计丁”是当时编征役银的基本原则。

一条鞭法执行过程中,各地区具体做法有很大差异。有的固定丁粮编征的比例,如南直隶江宁、庐州、安庆等府,河南邓州(今河南邓县)和新野等县役银按“丁一粮三”比例编征,陕西白水县役银按“丁六粮四”比例编征;有的固定民每丁、粮每石或地每亩摊征的银额,如江苏嘉定县每丁摊征役银一分、每亩摊征役银七厘七毫,浙江余姚县每丁摊征役银五分、每亩摊征役银四厘,山东曹县每丁摊征役银七分二厘、每大亩摊征役银七分一厘;也有将役银全部摊派于地亩的,如广东始兴县每粮一石带征丁银二钱六分,山东鱼台县将役银均派于税粮。就役银由户丁摊入地亩的比例而言,除明代晚期少数地区将役银全部摊入地亩,户丁不再负担役银者外,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①以丁为主,以田为辅,以州县为单位,将役银中的小部分摊入地亩,户丁仍承担大部分役银。②按丁田平均分摊役银,即将州县役银的一半摊入地亩,另一半由户丁承担。③以田为主,以丁为辅,即将州县役银中的大部分摊入地亩,其余小部分由户丁承担。

差徭和田赋,对农民来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剥削。在未实行一条鞭法以前,差徭之中虽然有一部分摊派于田亩,但所占比重很小。实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由户丁负担的部分缩小,摊派于田亩的部分增大,国家增派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已初步具有摊丁入地的性质。它不只减少了税目,简化了赋役征收方法,更重要的是赋役性质的变化。这种变化具体反映了两个过渡,一是现物税和现役制向货币税过渡,一是户丁税向土地税过渡。但除少数府州县外,绝大多数地区的人丁还须承担多寡不等的役银,清代实行摊丁入地后,这一过渡才最终完成。

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条鞭法的出现具有一定历史意义。首先,明代中叶后,由于官绅地主的剧烈兼并,各里之间的土地多寡日益悬殊,原以里甲为编审单位的徭役制使民户的负担越来越不平均,不少农民破产逃徙。改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编审单位由里甲扩大为州县,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使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缓解,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其次,明初为保证赋役征发而制定的粮长制和里甲制,对人户实行严格控制,严重限制了人民的行动自由。一条鞭法的实行,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另外,相对明初赋役制而言,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赋役的货币化,使较多的农村产品投入市场,促使自然经济进一步瓦解,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有明一代,一条鞭法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在已实行的地区,有的地方官府仍逼使农民从事各种徭役;有的额外加赋,条鞭之外更立小条鞭,火耗之外复加秤头;更严重的是藉一条鞭法实行加赋,有的地区条鞭原额每亩税银五分,崇祯年间为了抗击清军有的加至一钱以上。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1.春秋初税亩: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 、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2.秦汉赋税:编户制度。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

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

3.北魏的租调徭役制。孝文帝改革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4.隋唐租庸调制。从西晋至唐中叶,商品货币关系虽有所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绝对优势,各封建政权仍然使用租调这种赋税征收方式,有所变化的是隋唐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开始征收“庸”,故又称“租庸调制”。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

5.唐中后期两税法。唐中叶产生的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土地(均田制)关系变化的产物。它适应了当时丁口转移、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的新情况。

6.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内容: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规定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对被废除。

7.明后期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是明朝中后期社会经济即商品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产物。(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的,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

8.清前期实行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①旧的赋税制度使农民负担过重,影响社会安定,而且人头税使隐蔽人口现象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②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③1712年规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为摊丁入亩提供了条件。

扩展资料: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沿革的五大趋势:

1.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转变(以两税法为标志),直至取消人头税(以摊丁入亩为标志),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

2.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

3.赋税由实物为主到货币为主转变(以一条鞭法为标志);反映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4.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5.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上述演变体现了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发展与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古代赋税制度

经济历,求问: 1、经济政策:包括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把中国古代的全部找出来

上面的不对吧,土地政策与赋税政策不是这些吧。

原始社会实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井田制;春秋时期,井田制瓦解;战国时期,井田制被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曹魏时期曾经实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唐朝是两税法,明朝是一条鞭,清朝摊丁入亩。我上学时总结过,现在记得不清楚了。

2006届高三历史专题复习

专题九 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史

作者:陆芳喜

专 题 提 示

本专题主要包括中国古代经济发展的原因及其表现、历代的经济政策、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及其演变趋势、中国古代经济重心的转移等主干知识。

知 识 梳 理

一、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因及其表现

1、中国古代史主要应掌握以下几个历史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①夏、商、西周三代时期;②春秋战国时期;③隋唐时期;④明清时期。

2、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因:

①历代经济发展的共同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政策:历代统治者制定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土地政策、赋税政策,或者调整统治政策的变法、改革等,一定程度上调整了生产关系。

科技:工具的改进和生产技术的提高;兴修水利,免除水旱灾害;政府推广优良品种;历代总结生产经验的著作可以指导人们直接把先进的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人民群众辛勤劳动:各族人民互相融合,共同劳动,相互学习,提高生产技术。

②古代经济发展的原因,在不同时期也是有所不同的。总体来讲,主要包括如下因素:A、新的社会制度和新的经济制度的确立;B、国家统一或局部统一,社会安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C、正确的经济政策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D、水利是农业的命脉,重视兴修水利,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E、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生产技术的进步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F、中外之间和各民族之间的友好交往和经济文化交流;G、适时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H、利用外来的劳动力,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I、人民群众的辛勤劳动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最直接因素。

3、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表现:

①农业生产的发展:A、生产工具的改进。如:商、西周开始使用青铜农具,春秋战国时期铁农具和牛耕的使用和推广,隋唐时期创制了筒车及江东地区出现了曲辕犁;B、耕作技术的进步。如:夏、商、西周已懂得施用粪肥、草木灰和绿肥,隋唐时期南方地区两年三熟耕作制的推广等;C、农作物的推广。如:五谷在商周时期都已种植,隋唐时期江淮地区大面积种植水稻,棉花种植在明代由江南推向江北,明代由国外引进的高产农作物新品种玉米和甘薯在清代不断推广种植,棉花、蚕桑、茶叶和油料等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扩大;D、水利工程的兴修。如:夏、商、西周三代农田水利的有较大发展,春秋战国时期中原地区已普遍用桔槔来灌溉农田,芍陂、都江堰、郑国渠的兴修,隋朝大运河有利于农田灌溉,唐朝设专职官员管理水利事业,各地兴修了不少水利工程,北宋王安石实行农田水利法;E、土地资源的开发。如:隋唐时期江南地区的土地资源进一步开发,圩田、开垦山地、围湖造田,明清时期贫瘠土地得到利用;F、农产品商品化程度提高。如:唐代茶叶已成为生活必需品,唐中期政府开始征收茶税,明清时期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扩大,清代前期还形成了一些专业生产区域。

②手工业生产的发展:A、夏、商、西周三代时期:青铜铸造业、玉器加工业、纺织业、陶瓷业和漆器业的成就;B、春秋战国时期:青铜铸造业、漆工艺、煮盐业、酿酒业和手工业工艺专著等成就;C、隋唐时期:冶铸业、造船业、丝织业、陶瓷业等成就D、明清时期:纺织业、冶铁业、印刷业等成就。

③商业和交通的发展:A、夏、商、西周三代时期:夏朝交通运输有一定规模,交通工具种类很多;商朝重视商业和交通运输业,商民善于经商,以贝为货币,商朝都城成为繁荣的商业都市;西周交通发达,从镐京到全国有几条宽广的大道,沿途设有旅舍并建立了邮驿传递制度;B、春秋战国时期:商业发达,中原市场形成;C、汉朝: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的开通,同中亚、西亚、南亚诸国和欧洲的大秦进行贸易往来;D、隋唐时期:商业更加繁荣,私家店肆、水运、货币、市场及邸店、柜坊、夜市和草市的出现、胡商等;E、明清时期:商业继续繁荣,国内市场扩大,大量农产品和手工业品投放市场,区域间长途贩运贸易发展较快,北京和南京是全国性商贸城市,全国还出现了数十座较大的商贸城市,商品经济向农村延伸,江浙地区的市镇兴起,但到清朝以后统治者开始实行闭关政策。

④城市的发展:A、夏、商、西周的都城是全国政治、交通中心;B、春秋战国时期许多城市成为繁华的商业中心;C、隋唐时期长安、洛阳是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也是全国的商业大都会;扬州、成都是长江流域东西两个商业都市;C、隋唐时期北京和南京是全国性商贸城市,全国还出现了数十座较大的商贸城市。

二、中国古代的经济政策

1、历代的主要经济政策:①秦国: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②秦朝:实行土地私有制;统一货币和度量衡;统一车轨,修驰道。③唐朝:沿用均田制,实行租庸调制;武则天奖励农业生产;中期后实行两税法。④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推行青苗法、募役法、农田水利法、方田均税法和市易法。⑤明朝:一条鞭法。⑥清朝:奖励垦荒;宣布“更名田”;实行“摊丁入亩”。

2、历代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①休养生息、轻徭薄赋、减轻刑罚。②保证人民的生产时间,不误农时。③抑制土地兼并,保护小农经济。④对外开放,积极进行对外贸易;加强国内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⑤移民屯田。⑥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兴修水利。⑦官营工商业政策。⑧重农抑商政策。

3、重农抑商政策:①表现:A、强调农业为本,商业为末。B、抑制土地兼并,防止农民破产。C、强调户口管理,限制人口流动。D、对商人进行诸多方面限制,并课以重税。②认识:A、在封建社会国家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是由其经济基础和统治者的阶级地位决定的。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农业又是古代最具决定性的生产部门,农业生产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兴衰和人民生计。因此,以农立国,必然成为历代统治者的治国纲领。B、重农抑商政策在封建社会前期,对新兴地主阶级政权的巩固起了促进作用;但在封建社会后期,也曾起过一定的消极作用,此时,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出现,统治者继续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在认识上把农业和商业对立起来,并限制(资本主义)商业的发展,违反了经济发展,违反了经济发展的规律;中国也因此丧失了与西方竞争交流的历史机遇,最终导致近代中国的落伍。

三、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1、奴隶社会:井田制,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盛于西周,瓦解于春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是其典型特征。

2、封建社会:封建土地所有制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封建土地国有制、农民土地私有制。

①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是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土地所有制,也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它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到新中国建国初的土地改革完成后最终被消灭。

②封建土地国有制:主要形式为屯田制和均田制。A、屯田制:古已有之,代表有曹操、魏蜀吴三国屯田,分为军屯和民屯两种。基本特点是土地国有,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权;它使流民与土地结合起来,稳定了社会社会秩序。B、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一种较为完备的封建土地国有制。它始于北魏,沿用至唐朝中期。其基本特点是:以政府手中掌握大量的土地为前提,在不触动地主阶级的条件下,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自耕农的负担,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同时,均田制也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③农民土地私有制:虽不占主要地位,但却是对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的重要补充。

四、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1、中国古代的主要赋役制度:

①“相地而衰征”:春秋时期齐国管仲推行的,主要是根据土地的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是承认土地私有。

②初税亩:公元前6世纪初鲁国实施的,主要是用法律规定将公田交给耕者,按亩收税,实质也是承认土地私有。

③编户齐民:两汉管理百姓的制度,主要是指被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财产的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编户齐民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制度正式形成。

④租庸调制:隋唐时期实行,其源于北魏实行的租调制。租庸调制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之上,受田农民每年向官府纳租(谷物)、调(绢和布)、服徭役(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做庸)、兵役(府兵制)。

⑤两税法:780年唐朝宰相杨炎开始实行。其主要内容是: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制和一切杂税、杂役;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两税法的实行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⑥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北宋王安石变法时实行的理财措施,募役法的实质是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的实质是按土地的多少和肥瘠纳税。

⑦一条鞭法: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推行,其内容是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合一,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的重大改革,说明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松弛;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⑧地丁银制度:清朝雍正帝推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这样,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

2、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演变的规律:①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变为以田亩为主,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少并最终废除,分别以唐朝的两税法和清朝的地丁银制度为标志。②由农民必须服徭役、兵役发展为可以纳绢代役,以隋唐的庸为标志。③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过渡,明朝的一条鞭法是其转折点。④征税时间逐渐固定,以唐朝的两税法为标志。⑤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并趋向单一,分别以两税法和一条鞭法为标志。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国家对商业征收重税。

3、对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演变的认识:①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演变的实质是封建生产关系的调整;②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的松弛是历史发展和进步的必然结果;③用银两收税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反映。

五、中国古代的经济重心转移

1、经济重心转移的过程:①黄河流域是中华民族的主要发祥地,从战国到两汉,这里一直比南方发达,经济重心在北方。②从魏晋到唐宋,经济重心逐渐南移,南方开始超过北方。③宋元明清时期,南方成为中国经济重心所在。

2、经济重心转移的规律:由北向南从黄河流域转移到长江流域和江南一带;由内地向沿海逐渐转移。

3、经济重心转移的原因:①北方长期战乱,南方则相对稳定;②北方农民大批南迁给南方带来了劳动力和先进生产技术;③南方统治者从维护自身统治出发,重视发展生产;④都城南迁,政治中心南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南方的开发;⑤南方自然环境优越,发展海上交通便利。

4、经济重心南移的特征:①北方人民南迁,带去先进的技术和经验,体现了当时生产力的最高水平;②南移趋势往往在国家分裂或封建割据、战乱时较为突出;③政治中心的南移对经济重心的南移有一定的影响。

联 系 点 拨

一、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

1、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因:古代经济发展的原因,在不同时期也是有所不同的。在分析某一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因时,首先应从历代经济发展的共同原因——政策调整、科技(生产力)进步和人民的辛勤劳动来思考,其次则应根据上述诸要素对这一历史时期的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分析,从中寻求相关因素。

2、分析某一历史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表现,首先应从农业、手工业、商业、交通和城市等五个方面进行概括。其次,对农业生产的发展,应分别从生产工具的改进、耕作技术的进步、农作物的推广、水利工程的兴修、土地资源的开发、农产品商品化程度提高等方面加以分析。对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则应抓住纺织业、陶瓷业、造船业、冶铸业等中国古代的主要手工业部门,从生产规模扩大、生产技术进步、分工更细、品种增多等方面进行分析思考。

3、关于农业生产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生产工具的改进、耕作技术的进步、农作物的推广、水利工程的兴修、土地资源的开发、农产品商品化程度提高等生产工具的改进、耕作技术的进步、农作物的推广、水利工程的兴修、土地资源的开发、农产品商品化程度提高等既是发展的原因,也是发展的表现。

二、关于中国古代的经济政策

1、中国古代经济政策调整的核心是对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从主观动机上看是为了发展封建经济,维护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但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2、重农抑商政策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最基本的经济政策。其基本主张是重视农业,以农为本,限制工商业的发展。就其实质而言,重农抑商政策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反映,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必然产物,实行重农抑商政策的根本目的则是维护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

三、关于土地兼并

1、土地兼并的影响:土地兼并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普遍现象,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政治上,土地兼并直接导致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加剧贫富分化,导致阶级矛盾激化;经济上,由于封建地租较重,导致工商业者以末致富,以本守之,买田置地,影响了手工业的扩大再生产,在封建社会后期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

2、土地兼并的成因:封建土地私有制是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土地所有制,由于土地占有关系的不固定,土地买卖盛行,必然导致土地兼并现象的出现。因此,土地兼并现象一直贯穿封建社会的始终,历代封建王朝为确保财源、巩固统治都曾实行过抑制土地兼并的政策,如均田制、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等,但都无法解决土地兼并问题,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封建土地私有制。

四、关于中国古代经济重心的转移

经济重心的移动对今天的启示:1、治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要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2、重视吸收和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经验,引进外来的人才,并合理地利用。3、经济的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4、开发与环保相结合。黄河流域开发较早,却失去了领先地位,生态环境恶化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例 题 解 析

我国古代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主要表现在哪里?在封建社会中后期赋役制度的重大变革中,是如何逐步放松对农民的人身控制的?其实质是什么?

【解析】本题以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中的人头税为切入口,考察学生再认、再现和归纳、概括历史知识的能力,以及运用唯物主义基本观点分析历史现象和历史事物,揭示其本质的能力。回答第一问的关键在于必须了解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内容并从中分析、概括出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的主要表现。回答第二问必须抓住三点:其一,抓准时间范围——封建社会中后期;其二,赋役制度的重大变革主要有哪些;其三,这些赋役制度中同放松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关的内容及其意义。第三问主要考查学生对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实质的掌握和理解。

【参考答案】①表现:农民被编入国家的户籍,人口、性别、年龄成为国家征收赋税、徭役、兵役的的主要依据之一。②过程:唐朝的两税法规定按资产和田亩纳税,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明朝的一条鞭法把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说明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松弛;清朝雍正帝推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废除了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③实质:调整封建生产关系。

中国赋役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归结起来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类:1.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2.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3.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4.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杂税。秦至清代赋役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1.秦汉时期:编户齐民制度

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算赋和口赋、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的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农民仍有较大负担。编户齐民制度标志着封建社会完整的赋役制度正式形成。

2.隋唐时期:租庸调制。

隋朝主要实行租调制和以庸代役制,唐朝主要实行租庸调制。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纳绢代役(服徭役期间,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租庸调制的实行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劳动人民的服役负担相对减轻,许多荒地开垦出来,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同时也保障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巩固了府兵制,使国家富强起来。

3.唐中后期:两税法。

唐中叶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瓦解,租庸调制无法继续推行。780年唐政府改行宰相杨炎提出的“两税法”,按照财产和土地的多少征收户税和地税,户税按户以钱定税,地税按田征粮,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取消租庸调和其它杂税、杂役。两税法的实行统一了税制,扩大了征税范围,有力地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改变了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放松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为主,是赋税制度的变革和进步。

4.北宋:募役法、方田均税法。

募役法是指向应该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官僚也要交纳役钱。方田均税法的主要内容为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的实质是纳钱代役和按亩征税。募役法减轻了农民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方田均税法增加了政府收入,但因触及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不久便被废除。

5.明后期:一条鞭法。

为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1581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规定把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少收税。这种方式减轻了无地或少地农民的负担,简化了赋税名目和征收手续,使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减轻,适应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虽然由于大地主的反对,不久就停止实行,但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

6.清前期:摊丁入亩。

清朝承袭明制,以“田赋”和“丁银”合并为地丁银作为封建国家的主要税收。为解决赋役混乱和负担不均,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即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这一制度的实行,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逐步减少,刺激了人口的增长。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突出表现在征税标准从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为主转变,征收时间由不定时逐步向定时转变,赋税由实物为主逐步向货币为主转变,征收税类也由烦琐向简单转变。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逐渐松弛,商品经济得到发展。具体的演变规律可总结为以下五个方面:

1.随着封建统治者对农民人身控制的逐渐松弛,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以两税法为标志。

2.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由实物地租为主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3.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4.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为标志;

5.赋税种类由繁多逐渐减少,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6.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

从秦至清代赋役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演变规律出发,可以得到如下历史启示:

1.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是维护封建统治和剥削掠夺人民的工具,是运用国家政权对农民进行超经济剥削的手段,封建财政管理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点,就是如何保证赋役来源和加强对赋税的掠夺。

2.封建赋役制度实质在于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点之一是通过土地自由买卖以进行兼并。在田赋征收上,长期以来都是大户的税负远轻于小户的税负,甚至大户的税负转嫁于小户身上,这就助长了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役政方面,特权阶级不仅自己不服徭役,并可荫庇众多投靠之户。总之,封建时代没有公平合理的赋役制度。

3.纵观历代,即使是再好的赋役制度改革,也总会受到很多阻力,且经常出现反复。取得的效果也不是完全正面的,各地官员经常为了自身利益不顾中央政令,擅自征收苛捐杂税,劳动人民仍是苦不堪言,并没有从改革中得到真正的实惠。

4.赋役制度取决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发展状况。赋税征收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保证劳动者最低限度的生存条件。如果统治者破坏了这个原则,进行超经济的掠夺,只能适得其反,导致阶级矛盾激化和自身灭亡。

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区别

对的

具体解释:

1、算法不同。

一条鞭法:明中期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把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

摊丁入亩:就是把前面那个按人丁数计算的人丁银即人头税取消。

2、实施背景不同。

一条鞭法:明朝老百姓要交田赋,服徭役,交杂税,又是记粮,又是记服役时间,又是记银两,很麻烦。张居正分析认为百姓于朝廷的义务有两点:一种田交税,二有人丁服徭役帮忙干活。所以就改按照田地多少和人丁多少来收,并且只收银两,就设计按照一定标准把以前的田赋,徭役,杂税折算成银两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不会减少。

摊丁入亩。因为清政府看到当时土地集中,很多人家没地,人很多,根本没什么收入,让他们交人头税很难。还不如不征收,让他们自由被地主雇佣。只按田地征收,其实不会全部取消只是减少大部分并入田赋。所以到最后每年农民只交田赋就可以了。

摊丁入亩,又称作摊丁入地、地丁合一,草创于明代,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将中国实行两千多年的人头税(丁税)废除,而并入土地税。

3、在历史中的发展进程不同。“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是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一次社会变革。既是明代社会矛盾激化的被动之举,也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动选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一条鞭法

百度百科 摊丁入亩

中国古代历代的赋税制度是什么

春秋战国的赋税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各诸侯国先后进行了赋税制度改革。例如鳃国在鲁宣公十五年(前594)推行的“初税亩”,就是最著名的赋税制度改革。据《公羊传·宣公十五年》的解释:“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这就是说,“初税亩”,就是开始按亩征税。这一时期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征税。其税率为收获量的1/10,也就是所谓“什一之税”。在鲁国进行赋税制度改革之后,各诸侯国都先后进行了赋税改革。楚国在公元前548年“书土田”,量入修赋;郑国于公元前538年“作丘赋”;秦国于公元前408年“初租禾”。

汉代的赋税制度

汉高祖刘邦记取了强秦死亡的教训,在汉初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汉书·食货志》中说:“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桓帝、灵帝增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人“人头税”。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的赋税。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年征的“人头税”。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钱,谓之“一算”。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 汉代由于采取“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的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经过70余年的经营,神州大地出现了所谓“文景之治”的盛世。《史记·平准书》中对此有极为生动的描述:“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的篇章。

曹魏的赋税制度

据《三国志·魏志·武帝记》记载,曹魏的赋税制度是:“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曹魏的赋税制度,与汉代比较有两个特点:(1)汉代的土地税是按土地的收获量分成征收,如“什伍税一”、“三十税一”等。而曹魏的土地税则是按亩计算,亩收四升。(2)汉代的户口税是按人口征收钱币的,而曹魏的户口税是按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也就是将征收钱币改为征收实物。 西晋的“户调法” 西晋在灭吴统一中国后,实行课田“户调法”。也就是在占田制的基础上,规定赋税的数额。“赋”是户调,税是田租。据《晋书·食货志》记载:“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田租:丁男之户,收租粟二斛,比丁男之户减半。户调: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为户主的减半,即输绢一匹半、绵一斤半。户调法的特点是:(1)以户为单位,计征田租和调赋,也就是把土地税和户口税合而为一,寓田赋于户税之中,不问田多田少,皆出一户之税。(2)户调所征收的绢绵等实物,只是一个通用的标准,实际上当会按照各地实际出产情况,折合通过标准物计征,不会只限于绢和绵。(3)西晋征收的田租和户调,较曹魏时征收田租提高了一倍,户调提高了半倍。

南朝的赋税制度

南朝宋齐的赋税制度,大体上沿袭东晋的成例,采用“户调法”,即按户征收赋税,民户缴纳调粟和调布。由于南朝产麻多,桑蚕少,民间织布多,织绢少,所以改征调布。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减半。 南朝梁陈的户调法与宋齐不同,宋齐是按民户资产定租调,而梁陈则是按人丁定租调。 南朝除了正常的户调田租两税以外,还有许多杂税和杂调。

北朝的赋税制度

北魏在实行均田制以前,采用“九品混通”的办法,把农民的一户与有大批依附农民的地主的一户,等量齐观,作为负担租调的单位,这对农民是很不利的。当时的租调定额很高,即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实行均田制后的户调制度,以一夫一妇为课征单位。据《魏书·食货志》记载:“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由此可见,北魏的赋税制度,在推行均田制后基本上采取按口征税的办法。 北齐的赋税制度,大致与北魏相同。在河清三年(564)重新颁行均田制后,同税实行“租调法”。据《隋书·食货志》记载:“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升。”这里所说的“一床”,即以一夫一妇两口为一征收单位,仍是人口税为主。 北周的赋税制度,据《隋书·食货志》记载:“凡人自十八至六十有四,与轻癃者,皆赋之。其赋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三之,若艰凶扎,则不征其赋。”

隋唐的赋税制度

隋代于开皇二年(582)颁布租调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作为课税单位。据《隋书·食货志》记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麻土以布绢。絁以疋,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开皇三年(583)正月又规定:“减调绢一匹为二丈”。开皇十年(590)五月又规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 唐代的赋税制度 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法,后期实行“两税法”。 1、租庸调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推行“租庸调”的赋税制度。所谓“租庸调”,就是:“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口则有调。”(《陆宣公集》卷22) 租: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谷物,作为田税。据《唐六典》记载:“每丁租粟二石。” 调: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当地的土特产,一般指的是绢物等。据《唐六典》记载:“其调随乡土所产陵、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庸:就是农民为政府服劳役代替纳物,艰险所谓“输役代庸”。按规定:每丁每年须服劳役20日,闰月加2日,如不服劳役,则以纳绢或布代替,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在受灾时,则有减免之制。据《唐六典》记载:“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 唐代前期的租庸调法,税额较轻,尤其是采取“输庸代役”的办法,让农民有休养生息的机会,多少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经济繁荣。 但是,在开元以后(713~741),租庸调法则“陷于败坏”。据《新唐书》记载:“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迭,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乃盗起兵兴,财用益绌,而租庸调税法,乃陷于败坏。” 2、两税法 杨炎于德宗时任宰相,他鉴于当时赋税征收紊乱的情况,乃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议实行两税法,为德宗所采纳。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凡有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由此可见,两税法的要点是:(1)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办法是:各州县对民户资产(包括田地、动产不动产)进行估算,然后分别列入各等级(三等九级),厘定各等级不同税率。地税,以实行两税法的前一年,即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按田亩肥瘠差异情况,划分等级,厘定税率征课。其中丁额不废,垦田亩数有定,这是田和丁的征税基数,以后只许增多,不许减少,以稳定赋税收入。(2)征税的原则是“量出制入”。手续简化,统一征收。即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配出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各州县之内,各等田亩数和各级人户数都有统计数字,各州县将所需粮食和经费开支总数计算出来,然后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中,这就叫“量出制入”,统一征收。(3)征课时期,分为夏秋两季。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业生产收获的季节性,由于农业的收获季节是夏秋两季,所以在夏秋两季向国家缴纳赋税。(4)两税征课资产,按钱计算。因为要按资产征税,就必须评定各户资产的多少,就必须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尺度,这就是货币(钱),所以两税的征收,都按钱计算,按钱征收。但是有时将钱改收实物,官府定出粟和帛的等价钱,按钱数折收粟帛。 对两税法的评说:(1)两税法是符合赋税征课的税目由多到少、手续由繁到简、征收由实物到货币的发展规律的。它是适应农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繁荣与货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按社会贫富等级、资产多寡征税也是合理的、公平的。(2)两税法以“量出为入”作为征的标准,有一定的片面性。按理说,理财的指导思想应是“量入为出”。(3)两税法在按税制估定资产之后,不应随着后来物价的变动作适当调整,但实际上只是为了国家多收入,不适时调整资产价格和税率,使农民负担不断增加。

明清的赋税制度

明朝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纳银代役的规定,可以保证农民的生产时间,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生依附关系也有所松弛。 清朝 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耕种人所有,叫做“更名田”。 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十五年(1711)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一上台就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这样,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摊丁入亩对我国的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编辑本段中国现行赋税制度

中国大陆自1994年开始对税制进行了全面的、结构性改革,根据这次税制改革,形成共计23个税种。 按课税对象,可以分为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五类; 按征收管理体系,可以分为工商税、关税和农业税三类; 按税收收入支配权限,可以分为中央税(国家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三类。

流转税

增值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具体参照《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消费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环境影响税

资源消耗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温室气体排放税,民间讨论中。

目的、行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耕地占用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车辆购置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车船使用牌照税,依据为《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印花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契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屠宰税,该改税种于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原来的依据为《屠宰税暂行条例》; 筵席税,实际上已经停止征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农业税类

农业税,该改税种于2005年12月29日公布废止,原来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农业特产税,该税种于2006年2月17日废止,原来的依据为《农业税条例》、《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

进出口税类

关税(进出口关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依据为《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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