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停车场分摊,以及摆地摊占用停车位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 1、地下停车场属于公摊面积吗?
- 2、地下临时停车收入是否需要与业主分摊
- 3、车位没有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
- 4、地面停车位的产权应该怎么划分?
- 5、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如何划分呢
- 6、关于小区停车位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地下停车场属于公摊面积吗?
不算。因为地下车库具备了单独的使用功能,而且有独立的使用空间,如果将车库算入公摊面积内,得房率会大大下降,所以开发商是不会将车库计入公摊面积内的。另外,如果是等待出租或者出售的车位或者专用的车库,这些都不计入公摊面积当中。
2、除此以外如果属于人防工程,不管是地下室还是半地下室,都不能计入到公摊面积当中,另外作为公共设施或者架空层,也不能够计入。
3、在小区,如果占用了公共的道路等其他区域,只要是用于停放汽车的,它的产权就不归属开发商,而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车位价格也在不断的上涨,很多人对于到底要不要买车库,这个问题也比较纠结。买车库的时候也需要了解一下它的产权归属问题,有的车库就能够办理产权证,但是有的就不能。
如果没有产权证,是不能够买卖的,移位购买者可能要承担没有产权或者二次交易,以后如果拆迁也不能够得到补偿,这些风险都需要由本人来承担。
当然对于开发商来说,如果没有取得产权证,是不能够进行销售的。购买车库的时候关于面积,位置都应该明确规定,要不然很容易产生纠纷,对于购买者来说就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如果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写明了出售车库的所有权,却没有产权,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扩展资料:“公摊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
法律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商品房销售面积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要求,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和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地下临时停车收入是否需要与业主分摊
需要。
物业服务企业为了缓解小区业主的停车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权法》第74条(已废止)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人防工程的概念,人防工程是一种有防护要求的特殊地下建筑,其常用的分类方式有以下几种:按抗力等级划分,工程可直接称为某级人防工程;按战时用途划分,可分为指挥通讯、人员掩蔽、医院、救护站、仓库、车库等等;按平时用途可分为商场、游乐场、旅馆、影剧院(会堂)等等;从工程构筑方式划分,又分为掘开式工程和坑地道工程两大类。为了合理反映工程造价,预算定额和工程预算通常以工程构筑方式进行分类。
车位没有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
因为房子有产权。
车位不参与土地面积分摊,因为房子有产权,面积己经分摊公摊面积,车位是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而且买价不亚于房价,更有些是露天车位,开发商己经把这些土地的成本算在房价上了,再卖个车位费,己经是赚钱了,再说只有使用权,房产证上没有车位的说明。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地面停车位的产权应该怎么划分?
地面停车位产权归属应该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确定;如果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或者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的,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如何划分呢
地下停车场面积列入公摊的产权归属全体业主共有;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归属开发商所有;部分车库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归属国家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关于小区停车位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关于这条法规,具体解读如下:1.按公建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全体小区业主的,从法律上讲停车场产权归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2.占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绿地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按照《物权法》,这一部分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产生的收益由业主和物业双方协商分配。3.地下人防车位,归国家所有。地下人防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既不归业主,也不归开发商,属于国家所有。但是,业主有使用权,缴纳管理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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