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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分摊(代际和代内收入再分配)

性事冷淡但分担家务的男人会有外遇吗4、社会保障法规社会保障基础知识这个资料能不能给我也发一份谢谢!直接撞上了正在行车道上晨练的暴走队,网络上开始了对这场事故原因和责任的激烈讨论:有人强烈指责暴走团成员不守规则,也遭遇了诸多指责……整个网络舆论场呈现“悲剧还能用城市健身场地不足来解释,已经属于明知故犯、公然挑战法律的愚钝行为”以要挟公众...

今天给各位分享代际分摊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代际和代内收入再分配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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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一出租车冲进马路“暴走团“致1死2伤,你怎么看?

就在前几日,山东临沂发生了一起重大的交通事故,一辆出租车由于操作不当,直接撞上了正在行车道上晨练的暴走队,最终导致一死两伤的惨痛结果。

随后,网络上开始了对这场事故原因和责任的激烈讨论:有人强烈指责暴走团成员不守规则,被撞不委屈;有人再次拿出“女司机”标签,珍爱生命远离女司机;甚至领跑人员的一句话“社会上对老年人不够宽容”也遭遇了诸多指责……

整个网络舆论场呈现“一边倒”的态势,老年暴走团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截至16日,微博话题#司机撞上暴走队#阅读量接近5000万,数万名网友参与了讨论。

针对这一事件,不少媒体发布了相关评论文章,代际差异、规则成为热议关键词。《中国青年报》就指出,“很多人认为暴走团咎由自取,其实,错的不是暴走,而是暴走欠缺规则意识”;《人民日报》警示,别再强化“暴走团车祸”的代际差异;《新京报》则落眼于公共资源保有量有限,存在分配不均的问题。

△ 图片来源:人民网舆情监测中心△

如果说,“暴走团车祸”悲剧还能用城市健身场地不足来解释,如今暴走团升级再上路,已经属于明知故犯、公然挑战法律的愚钝行为。

想为队友出口气,或者是想证明自己所属群体的生活方式,这都无可厚非。但是,倘若拿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做筹码,以要挟公众的批判转向从而获得群体制胜的成就感,这样的做法不仅不高明,反而会令事态发展走向更畸形。

血的教训没能唤起所有人的痼疾之痛,媒体报道与公众舆论倘若只是停留在孰是孰非二元对立的表层争辩中,而不是起到警示大众的作用,这样的惨痛还会再发生。要知道,规则不能总靠悲剧来敲响警钟。

1

责任分属,才能警戒与约束

在“暴走团车祸”事件中,驾驶人由于操作不当以至于撞上暴走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然而,我们依然要看到暴走团及其组织者的责任所在,这才是警示大众的关键。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至63条明确规定——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我们可以从图中看到,事发路段虽然没有人行道,但左侧有硬路肩,他们并没有“靠边”跑步,而是声势浩大地走在了正中间的机动车道上,妨碍了道路交通安全,应当承担责任。暴走队伍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有句俗话说得好,什么场合做什么样的事。对于公共资源的使用必须用于其初始目的,超过其限定范围内的滥用和占用就是不合理、不合规则的。

正是由于“暴走团车祸”责任分属不明确,仍然有暴走成员将惨剧的理由直指女司机的操作不当,却往往忽略了自身的问题。他们没有意识到“抢占行车道”这一行为本身对规则的对抗,而是模糊了自身的主体责任,从而杜绝了理性上约束行为的可能性。

对于事故中孰是孰非的二元对立争辩来说,无非只是口舌之争罢了。分属各个主体的责任,利用惩罚与规训的方式,才能真正唤起每个暴走队员对“法制”与“规则”的认同,从而才能达到警示公众的目的。

2

法不责众?别再抱有侥幸心理

尽管在这场舆论的漩涡中,谴责老年暴走团、批评女司机的声音不绝于耳,但这样的争论只是让舆论徘徊在浅层次的判断之上。为什么暴走团会一而再再而三地走上行车道?这背后究竟隐藏着他们什么样的心理?

早在去年,就有媒体报道过暴走团走上行车道的新闻,而这次据《新京报》报道,暴走团某位成员说到这样占用行车道已经有十多天了。更有甚者,又有暴走团在车祸惨案发生后的5天后,依然整齐划一地走在行车道上。这些细节都充分说明了一个事实:该协会的暴走团违反交通法规并非首次,如此众多的人之所以敢公然挑战法规,就是法不责众心理的自然流露。

“法不责众”是人们惯有的思想,所谓的“法不责众”是人们对于规则意识的一种漠然态度及侥幸心理,这种心理成为了人们失范行为的庇荫所,用群体的效力分摊来减轻自我心中对过错的宽恕。

一方面,个人的理智认识很容易受到群体行为的感染。卢因曾提出过“群体动力论”,他认为群体行为可以直接影响和制约个人行为,群体暗示和群体感染会使得个人陷入非理性的集行为中。比如,中国式过马路就带有鲜明的群体性特征,不管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产生整合性的效应——“别人都过了,那我也过,就算被惩罚也有大家一起”——正是这种从众性效应让每个个体都失去了理智的行为。

另一方面,规则的实施缺乏内化性。我们的社会生活充斥着各种各样的规则,当规则符合人们的主观意愿,人们便会自然接受,并把它作为约束自身行为的准则,这就是所谓的内化性。然而,对大多数人而言,规则只是一个书面上的文字表达,人们无法切身感受到规则的约束限制,所以一般来说人们会把自己放在一个“旁观者”的位置,法不责众的心理便会加剧。

△ 2014年,山东青岛△

正是在法不责众的心理驱使之下,暴走团多次走上行车道,他们心里暗示自己:就算违法了,那也属于共同违法,如果一一惩处的话,执行成本将会大大提高,影响社会效率。执法部门如果在处理群体性违法行为时存在畏惧心理,甚至怕麻烦,无疑就会让法不责众心态引发法律的破窗效应。在这样的屡试不爽的侥幸之下,暴走团这类违法行为将会很难根治。

3

以“暴”制衡,只会让舆论更恶化

如果说,之前的“暴走团车祸”折射出来的是公共资源分配的社会问题,那现在的升级再上路已经是明知故犯的问题,实质上是暴走团对网络舆论场的不满情绪的线下表达。

此次事件中的暴走团队以老年人为主,由于媒介使用的代际差异存在,他们面对网络上汹涌的舆论只能坐以待毙,积累的不满情绪需要宣泄,于是便会产生再次的暴走线下集会。“暴走”这样的意见表达方式,由于抢占了道路公共资源,本身就是一种欠考虑的行为,以“暴”制衡只会让舆论更加恶化。

在车祸事件中,谁更有理自有法律去评判,俗话说得好“有理不在声高”,这种以不合法的方式来表达意见的“暴力”行为只会让暴走群体被贴上不可理喻的标签,进而演变成暴力的符号,在整个舆论中极易产生刻板印象。

尤其是“篮球场场地之争”一事后,老年群体的公信力逐渐下降,这是一个非常不良的讯号。很多老年人的行径已经让社会舆论产生了倚老卖老的社会印象,如此的信任危机十分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就在此事的各方讨论之中,仍然有人把问题症结归为“老人变坏”。但知著君认为,此事并不能归咎于“老人”这一标签,甚至可以说,“坏老人”说法本身就是一个伪问题。

社会学研究有一种谬误叫做“过度概化”,得出“老人变坏”的推论无非是因为老年群体被频繁爆出缺陷问题。在没有科学的实证研究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出的可靠结论只是——

社会中一部分老人在新闻事件中的确暴露出了缺陷与缺失,但简单粗暴地贴上年龄歧视的标签绝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途径。

四川资阳:购买住房可提取父母、子女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据四川省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6月6日,资阳市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显示,新购房屋住房公积金可提可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但提取额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实行公积金家庭代际间互助。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缴存职工与父母或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缴存职工占该共同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限制。

资阳市将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缓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文件显示,该时将取消住房按揭保证金。对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将开发企业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金融机构及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再收取按揭贷款保证金。

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降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贷款利率,加大支持刚性住房和改善性住房力度,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快房地产信贷投放。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

降低地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新出让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地产交易手续费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6﹞229号)标准减按50%收取。

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限。由开发企业书面申请承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在第一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50%,在竣工验收前全部缴清。

加大税收优惠支持力度。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0%。对成功申报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的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统筹考虑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与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适时下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优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对于房屋首次登记时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允许开发建设单位锁定同等价值房源并承诺承担共有部分应分摊维修费用后,即可办理首次登记。

优化预售办理条件。降低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单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主体楼层总数(含地下层数)四分之一及以上,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合理调整房屋征收政策。对新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鼓励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制定异地安置激励措施,引导实施异地安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对尚未开工安置房项目,结合项目实际和群众意愿,对具备改签条件的,进行优化调整和置换改签。

持续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全面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整治活动,加大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的巡查执法力度,重点打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逃避资金监管、违法违规建设及“房闹”“渠道公司”等行为,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信用扣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

建立公益性商品房交易展示平台。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属性,搭建集线上展示、线上选房、自主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商品房交易展示平台,促进住房消费。

婚后年性生活一周多少次正常?性事冷淡但分担家务的男人会有外遇吗

一、择偶观。 择偶观念与婚姻稳定性的关系十分密切,许多婚姻的悲剧缘于最初的择偶不当。中国的择偶观念变化,主要是未婚女性择偶观念的变革。首先,当初的政治联姻转变为如今的经济婚配,物化或钱化的条件成为把握婚恋天平的重要筹码。一次调查显示,近1/3的女性希望男方有高收入,而愿意选择男方比自己的收入低的女性达不到1%。这种拜金不拜人或重经济实力轻感情基础的择偶价值标准很难为日后的婚姻生活注入情感的活力。其次,不少年轻人仿效西方人,迷恋“感觉”婚姻,以求潇洒走一回,她们用一时激情替换持久的感情,用生理冲动取代心理爱恋,于是就草率成婚,最终又因激情的消退、“感觉”的淡化以及对缺乏感情基础和共同情趣的婚姻失去热情,走向离婚。第三,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剧,我国传统的狭小通婚圈逐步扩大,跨大地域空间的异地择偶日渐增多。据统计,仅我国农村的跨县婚姻目前已达到14%。这种异地婚姻往往由于缺少来自原居住地社区和家庭关系网络的支持和约束,又面对更为严重的地区文化习俗差异的摩擦而相对不稳定。值得一提的是,女性择偶观念的变化还表现为婚后对原先配偶选择的反省和对择偶标准潜意识的调整,当这种调整或改变了的择偶标准与现有的配偶发生严重脱节时,就会放弃眼前的婚姻换取重新选择的机会。二、家庭观当代中国家庭观念的变革主要体现在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和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家庭内部男女之间的关系上。家庭关系一般可以分为家庭纵向或代际关系及家庭横向或同辈关系。过去,我们在处理家庭关系时,总是以家庭纵向的利益关系为重,先是父母或家长居于家庭权力结构的最高峰,接着又是独生子女演化为家庭活动的中心,而夫妻横向关系一直处于附属的位置。这种重纵轻横的传统家庭观对保持婚姻的稳定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夫妻横向关系本身的质量,特别是个人对在家庭纵横向关系中的位置和心理感觉予以更多的关注和提出更高的要求,人们愈发不情愿地通过委屈求全或牺牲自己去保持家庭的稳定和完整。当家庭的重心从过去的血缘关系向姻缘关系转移,又从姻缘关系向自我需求转移时,婚姻的变动就不可避免了。与此同时,当代中国家庭内部男女之间的关系也发生重大的变化,过去的男权夫权思想逐步让位于男女平权的意识,在一些家庭里,妻子甚至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创造者,大有提升自己作为家长之势,而不少男性仍然习惯于摆大丈夫的架子,继续要求妻子承担全部家务,为自己提供服务。这样后滞的传统家庭分工观念与当代家庭男女角色和地位变化之间的矛盾,势必引发婚姻关系的危机。三、性事观夫妻之间的性愉悦既是婚姻关系的生理基础,又是婚姻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是,长期以来我们用生育行为取代性行为,人们可以大谈生儿育女,却羞于直论性事。性罪恶观念异化了人的正常的性欲念和性活动。在性关系上男女尤其不平等,男人可以随时泄欲和追求性满足,而女人只能被动地去感受这些行为,绝不可以主动地向男人提出性要求,更谈不上去获取性享受,至于因性事问题而调整婚姻关系,更是不可想象。此外,家庭伦理和社会舆论都对婚前婚外性行为实行强有力的社会控制,女子未婚失身和已婚女子红杏出墙,不仅是当事人甚至是整个家庭与家族的耻辱。随着社会对性事看法的逐步放开,对性科学知识的积极传播,人们在获得更多性知识的同时,对性愉悦追求也变得越来越强烈和敏感,特别是妻子性平等意识的增强以及生育与性事在避孕技术进步的条件下的彻底分离,使得夫妻性生活是否和谐满足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愈发重要。因“性生活不协调”而离婚的案例明显增加,据调查约占全国离婚人数的34.7%。而且,婚前性行为日渐活跃。与中国男子不喝“二锅头”观念的矛盾以及人们对婚外恋容忍程度的提高,与婚姻关系私有观念的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当代中国的婚姻生活。三、离异观前辈们有过“离婚难”、“不敢离婚”和“懒得离婚”的痛苦经历。离婚对社会稳定不利和离婚是当事人思想品质有问题等形而上学观点左右着社会对婚姻纠纷的调解,社会舆论的道德批判、所在单位的行政处分和年迈父母的苦口婆心甚至以死相谏,都使离婚当事人事前不敢轻举妄动,事中经受反复折腾,事后落得身败名裂。在这种反离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离婚事件是少了,但无端的婚姻纠纷和个人痛苦却在扩大和延伸。改革开放以来,择偶观念、家庭观念和性事观念的历史性变革,一方面揭开许多貌合神离的所谓“幸福婚姻”的虚假面纱,另一方面又产生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动摇了不少婚姻赖以生存延续的伦理道德的支柱,最终把当代中国众多的婚姻推向不合就分的十字路口。此时,离异观就主宰着不稳定婚姻的命运,其根本性的转变成为近年来离婚率持续上升的最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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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概念与含义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1.一般定义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设立的、旨在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经济生活安全的各种项目总和。

2.国外对社会保障定义的理解

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对社会保障的界定有所不同,并且对这一概念的认识本身也有一个发展过程;

西欧福利国家将社会保障理解为一种公共福利计划,人人都能够享受。

更多的国家则认为社会保障是一张社会安全网,为需要的社会成员特别是劳动者的生老病死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3.我国对社会保障定义的理解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二、社会保障概念的含义

对社会保障的概念要给予比较全面的、准确的、科学的概括,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补偿弱化的家庭保障功能,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以稳定社会。

2.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是基于人的生存权的保护,二是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3.社会保障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社会成员只要符合社会保障的条件,就应该无一例外地成为社会保障的对象。

4.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保证和依据是法律法规:即国家以立法或制定行政条例的形式来确定社会保障的范围、资金来源及支付标准等基本内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其得以实现。法和行政条例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所依据的法律有两类: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规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规。在具体操作时“小法必须服从大法”。

三、社会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1.保障的一般对象

按社会保障的定义,社会保障的一般对象应是全体社会成员。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实现社会保障的原则不同,从而社会保障的对象也有所不同。

2.具体的保障范围:视各国保障的原则及国情而定。

实现普遍性原则国家:保障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

实现特殊性原则国家:保障对象有选择,为部分社会成员;

我国的社会保障范围:许多项目只面向城镇的工薪阶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在建设之中,由我国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决定。大多数地区农民是家庭保障。但如果进城打工,就应该受到保障;

发展趋势:随保障内容的完善而不断扩大。但何时扩大到更广的领域,要视各国经济发展的情况、经济承受能力而定。

本节重点:

1、社会保障的一般概念

2、社会保障的含义

选择题:

1. 社会保障制度旨在满足人们什么水平的生活需要?(单选)

A.小康生活需要 B.基本生活需要 C.富裕生活需要

D.现代化生活需要

2 .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依据是什么? (单选)

A.社会立法 B.企业和个人的自觉性 C.思想教育

是非题:

1、社会保障不是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1) 错,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2) 因为社会保障的目标是保障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使社会成员不至于因为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陷于贫困。

第二节 社会保障的特点与作用

一、社会保障的目的和意义

1.经济目的

通过社会保障,使社会成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持最基本的生活条件,维持生命的安全;

2.政治目的

通过社会保障,保证国家的各项政策得到贯彻和实施,维持社会稳定,巩固现存的社会制度。

3.最终目的: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二、社会保障的特点

一是社会性

社会保障对象具有社会性,即其保障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

社会保障组织管理机构的社会性;

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社会性。社会共同承担制。

二是强制性

各国均用法律的形式将社会保障制度固定下来,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避免了主观随意性。社会保障所规定的某些保障项目,不论个人或雇佣单位愿意与否,都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并接受其保障;社会成员个人无权选择所参加的社会保障的项目、待遇,社会保障机构也无权拒绝社会成员享受其权利的要求;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以立法形式保证实施,符合缴纳条件的个人和团体,都必须按要求缴纳,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仍有不少企业拒绝参加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是普遍性

保障项目普遍: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险又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多个方面;

保障对象普遍:覆盖至全体社会成员;

四是公平性

符合保障的对象能够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和权利;

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和进步。

五是互助性

横向互济: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遵循的是一种大数法则,也即是多数成员实现对少数遭遇风险成员的收入补偿;

纵向互济:代际之间的互济。如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

六是储蓄性

一部分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是先行扣除、缴纳和储存,然后分配和使用。其实质是“取之于已,用之于已。”

三、社会保障的功能

1.社会保障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市场经济的特点:一是通过市场机制作用于社会,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市场机制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盲目性、外部不经济、无法协调效率与公平等。

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有效手段之一。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由竞争性的市场体系与以政府为主体的宏观调控体系两部分组成,二者相互作用,进行资源配置。国家运用社会保障干预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保障的社会性功能(对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作用)

社会保障的补偿功能:是对因为市场竞争造成失业、下岗者的一种经济补偿。

社会保障的稳定功能:通过保证劳动者乃至国民在特殊情况下的生活问题,从而实现整个社会乃至统治秩序的稳定。被誉为“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国际劳工组织在总结各国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时指出:“没有社会的安定,就没有社会的发展;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社会的安定”,客观地描述了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稳定机制的重要性和功能。

2、社会保障的经济性功能(对应于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调节投融资功能:社会保障的资金直接来源于社会保障费、国家资助(财政补贴)以及资金运营收入,经过长期积累,数量巨大,并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成为国家调节投资的一大支柱。

平衡需求功能:经济要保持健康的发展,就要保持需求与供给的总体平衡。在经济扩张时期,就业比较容易,失业率低。在经济紧缩期,找工作困难,失业率高,可支配的收入减少,容易造成有效需求不足。社会保障被称之为调节经济的蓄水池,具有非常有效的平衡需求的作用。

当经济衰退而失业增大时,由于失业给付,抑制了个人收入减少的趋势,给失去职业和生活困难的人们以购买力,从而具有唤起有效需求的效果,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复苏。

而当经济高涨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支出相应缩减,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因此增大,减少了社会需求急剧膨胀,最终又使社会的总需求与总供给达到平衡。

国民收入再分配功能:通过税收的环节,在一次分配的时候,将高收入者以征税的形式收上来,通过财政手段转移支付,再分配低收入者,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

保护和配置劳动力功能

维持劳动力再生产:通过失业救助,使失业者能够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通过就业培训,又使得失业者得到了新的技能,重新就业。

促进劳动力有效配置:通过社会保障调控,劳动者无后顾之忧,可以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实现劳动力要素的有效配置。部分劳动力则通过失业救助,找到了最能发挥其能量的工作,也即实现了有效配置。

本节重点:1、社会保障的特点 2、社会保障的功能

第三节 社会保障的内容和体系

一、社会保障的体系构成

一般大致划分为核心(基本)保障与补充保障两大层次。社会保险是核心保障,因为社会保险覆盖了人口群体中最重要的部分—劳动者群体,因此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主导地位,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纲领。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为补充保障。

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救助——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保障最低生活;

社会保险——基本保障,保障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工资后仍能享有基本生活;

社会福利——增进城乡全体居民生活福利的高层次社会保障;

社会优抚——特殊性质的社会保障,保障社会上备受尊敬的军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

三、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主要介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及社会优抚。

1、社会保险

定义: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作用: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主导地位,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纲领。

2、社会救助

定义: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作用:社会救助是每一个公民应享受的权利,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社会救助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要实现的最低纲领和目标。

3、社会福利

定义: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和举办各种福利事业的总称。包括一般的社会福利、职工福利和特殊的社会福利。

作用:社会福利是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的最高纲领和目标。

4、社会优抚

定义: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的一类社会保障制度。

作用:社会优抚是社会保障的特殊构成部分,属于特殊阶层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的特殊纲领。社会优抚目的在于安定军心,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

本节重点:

1、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

第四节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给付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含义

定义:社会保障基金是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所建立起来的、法定的、收支平衡的、专款专用的经费。这种基金一般是按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分别建立的,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优抚基金等。

特点:社会三大基金体系(补偿基金、积累基金、消费基金)中消费基金的组成部分。它属于社会消费基金,与个人消费基金有所不同,个人消费基金一般是通过劳动报酬的形式分配给个人,由个人掌握。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掌握在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手中,按照保证基本生活需要或最低生活需要的原则分配给那些暂时或永久性离开劳动领域、需要帮助的人们。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

1、定义: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又称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是指由专职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向计征对象征收社会保障费(税)的一种法律行为。

2、筹资的总原则:社会共同责任制原则,也即由三方合理负担。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坚持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出资的原则,主要资金来源是企业(雇主)和个人的双投保,政府以目的税(一般是薪给税或社会保障税)形式从企业和个人那里收取用作社会保障的资金,然后再分配给那些需要保障的人,不足部分由政府以非目的性的各种直接税和间接税补足或补贴。

3、筹资渠道:各类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渠道有所不同,社会救助基金与社会福利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和社会捐赠,而社会保险基金则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多方筹集的模式。

国家的资助:国家对社会保障的资助和补助,可分为三种方式:财政拨款(根据预算的事前拨款和事后拨款)、国家让税(根据政策对税收让利使社会保障基金增加,分为三种形式:税前征收、免税、享受的待遇也不征税)、国家让利(社会保障基金的存款利率、投资的收益不征税)。个人和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都是税前的,个人帐户的利息收入也免征利息税。

用人单位(企业或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

社会成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法律规定按个人收入一定的百分比缴纳。

4、资金的构成

归纳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来源于一般税收;

(2)社会保障费中由企业(雇主)缴纳的部分;

(3)社会保障费中由个人缴纳的部分;

(4)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运作收入;

(5)社会保障基金的自身增值部分,如利息、红利等;

(6)其他来源:包括各种捐助和借款等。

三、资金筹集的模式

1、现收现付制

原则:采用的是近期横向平衡原则。即先作出当年或近一二年内社会保障所要支付的费用预算,然后按一定比率分摊到参加该保障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当年提取当年支付。如生育保险。

特点: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收费的比率必须根据支出的需要而加以调整,费率调整灵活但不同的年份之间波动较大。

2、完全积累制

原则:采用的是长期纵向平衡原则。即在对未来较长时间的宏观预测的基础上,预计保障对象在保障期内所需享受保障待遇的总量,据此按一定比例将提供保障所需费用分摊到保障对象的整个投保期间。换句话说,本代人需要的保障金靠其在职时自身的储蓄积累,其本金和利息作为保险金。

特点:在较长时期内收费率保持相对稳定,并在计划初期形成大量的储备金。

3、部分积累制

原则:综合了上述两种原则,即一部分资金的筹集采用现收现付方式,以保证当前开支的需要,另一部分资金采取积累的方式以满足支付增长的需求。

特点:以支定收,略有积余。收费率分阶段调整,一般初期低些,以后逐步提高,以保持相对稳定。

此外,还有个人帐户储存制模式,如新加坡的基金积累模式。在自愿储蓄基础上加以法制化。发展中国家较普遍。

四、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1、意义:是一种刚性支付,是保命钱。

2、只有积累制基金才需要保值增值

3、如何运作才能保值与增值

(1)储蓄:消极、保守的保值手段。特别是在银行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时,容易导致贬值;

(2)投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机构,用社会保障储备金购买国家政策和法律许可的特定的金融资产或实际资产,以期获得适当预期收益的基金运用行为。是一种主动、有效保值增值的手段,但风险相对较大。

五、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

1、给付形式

一律定额型:只要被保险人符合规定的某些统一的资格条件,如缴纳保险费的期限和数量,就业年限,等等,就可以领取同样数额的保险金以保障最低生活水平。如生育津贴、保健津贴、价格补贴等采用的就是这种支付方式。

所得比例型: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不同的保险项目,确定各个保险项目的保险金支付方式,然后根据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前的收入情况,确定具体的给付标准。这种支付方式适用于享受社会保险前有劳动收入的社会成员,具体的社会保障项目包括养老、失业等。

二阶层型:结合了前两种制度的优点,也即在给予符合条件的居民基本保险金,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再按收入比例发放另一部分的补充津贴。旨在在保障所有国民最低生活水准的基础上,使在职劳动者能尽可能维持过去的生活水准。

3、支付的形态

一是实物形式,是指政府直接为社会成员提供特定商品或劳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基金支付形式。

二是货币形式。货币支付比较简单,但有时名义货币与实际货币会有出入,就是有钱买不到或不够买想要的东西。

4、支付的水平

(1)生存需要是确立待遇支付水平的立法基准;

(2)社会保障待遇水平适当调整的原则:第一,随物价上涨而调整待遇水平的原则:只是保值。第二,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原则:是实实在在的增长。

五、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专款专用。

案例分析:某企业领导社会保险意识差,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工作,仍拒不缴费。为处罚该企业,社保经办机构采用了停发该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做法,请问这样的处理是否妥当?

分析要点:

(1) 不妥当。

(2) 国务院明确规定“要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也就是说缴费和养老金支付是不能挂钩的。

(3) 按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办法,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为在职职工缴费,与退休人员毫无关系。如果不缴费就不拨付养老金,等于拿退休人员做人质,是错误的。

案例分析:某地政府在于2000春节期间,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企业职工的关怀,要求劳动保障部门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拨20万元,用于慰问职工。请问:该地政府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

(1) 该地政府的要求是不正确的。

(2) 这一要求违反了《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暂行规定》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的规定。

本节重点:

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意义;

2、社会保障基金如何保值和增值。

第五节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

英国:世界上第一个颁布社会救助法规,称《济贫法》。

贫民救济:具有恩赐性和惩罚性的特点,1601年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俗称《旧济贫法》),该法具有强迫劳动和福利救助的性质,成为未来社会保障的雏形。

社会救济:1834年颁布了新的《济贫法》,认为救助不是一种消极行为,而是一项积极的福利举措,新《济贫法》被看成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德国:世界上第一个以立法形式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2、美国:最早颁布《社会保障法》。

三、现代社会保障的制度模式

世界各国由于保障的项目和内容不同,所以保障模式也不尽相同。从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分,主要有四种不同的模式。

1、传统型保障模式。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采用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负担的原则,社会保障待遇给付标准与劳动者个人收入和保障缴费相联系。这种模式更注重效率目标的实现。

2、福利国家模式。以英国、瑞典、挪威等国为代表。为全民保障,保障项目无所不包,社会保障费用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保障水平偏高。其资金筹措方式是课税资助下的现收现付制。这种模式更注重公平目标的实现。但国家的财政负担严重,目前这些国家也正在实行改革。

3、国家保障型模式。以东欧及前苏联为主要代表。与计划经济相适应,受保人个人不需要缴纳费用,保障水平较高,保障待遇与劳动贡献相联系。而且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中央集权管理体制。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把公平与平均主义相混淆,不但牺牲了效率,而且助长了社会保障负功能——惰性和依赖性。

4、储蓄保障型模式。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国家通过强制储蓄方式进行。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保险费由劳资双方按比例缴纳。政府不提供资助,职工之间没有互助互济也不共同承担风险,完全是一种“自助式”的保障模式。

我国实现的是中国特色的一体化多途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

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第一阶段,国家保障模式。建国初期到1966年,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阶段。与前苏联的国家保障模式相类似,低工资、高保障;社会保险金在全国范围内由总工会统筹调剂,但农村没有社会保障。

第二阶段,企业保障阶段。1966至1976年十年动乱时期,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被解体成为企业保险制度,“企业办社会”成为这一阶段的特征。企业保险制度导致了两个严重的直接后果:一是社会保险金的统筹调剂工作停止,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丧失,造成行业间、企业间负担的不平等;二是社会保险基金停止积累,由企业实报实销,加重了企业负担,加重了企业办社会的责任。

2、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障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主要是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实施,县以上大集体单位参照执行,

社会保障层次单一 :只有国家法定保险一个层次

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单一 :个人不交保险费,容易养成依赖思想,缺乏自我保障意识,不利于群众参与社会保险,也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

保障资金的社会化程度低,保障不力:不仅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且阻碍了劳动力在企业之间的正常流动。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分散,政出多门:我国社会保险工作由政府不同部门分别管理,效率不高。

社会保障制度办法及待遇结构不合理。管理上存在某些混乱和漏洞。

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就作为国民经济改革的配套措施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开始迈开改革的步伐;

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是我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改革的一个历史性标志。把历来实施的国家统筹模式,改革成为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强制劳动者个人也缴费的投保资助模式;

党的十四大以来,是我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阶段。

本节重点:

1、社会保障的发源地;

2、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有哪几种模式,各有什么特点?

3、我国社会保障的构成与特点。

3、我国社会保障的构成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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