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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水利建设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是指非政府投入的资金,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筹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新水源工程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内规划新建的向城市供水、工业供水和农业供水的项目。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社会资金参与新水源工程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享受本省民营经济和民办水利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五条 新水源工程建设应当服从流域和区域水资源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利发展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第六条 新水源工程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以防洪、排涝、抗旱、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应急供水为主要功能的工程为公益性项目;既有防洪、排涝、抗旱、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应急供水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旅游和养殖等经营性功能的工程为准公益性项目;以工业供水、服务业供水和水力发电为主要功能的工程为经营性项目。第七条 公益性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
准公益性项目以政府投资和社会融资相结合,其防洪、抗旱等公益性部分以政府投资为主,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部分以社会资金投资为主。
经营性项目投资以社会资金为主体,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等形式开发经营。第八条 新水源工程的投资分摊比例采取按库容比例分摊投资和按效益比例分摊投资两种办法。政府投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水库工程按防洪库容和兴利库容的比例确定政府和社会资金投资比例;以农业灌溉为主的水源工程,政府除按防洪库容所占比例分摊投资外,还可以注入资本金、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策吸收社会资金投入。
以供水、发电、旅游、养殖为主的经营性项目和灌溉效益较好的准公益性项目,可按效益比例分摊投资,政府投资可以作为对其公益性部分的补偿。第九条 新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统一规划,向社会公告,投资人自行选择申报项目。公益性为主的项目的经营性部分应当向社会招标,确定投资主体和项目法人。投资者在确保发挥项目公益性效益的前提下,享有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建设项目的优先开发权。
防洪工程建成后形成防洪效益的,投资者可以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中获得补偿。
因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新增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或者其它公益性建设项目。
供水和发电工程建设,可以水费电费预期收益和生产能力做抵押,向银行贷款和社会融资。第十条 新水源工程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的征地和移民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以防洪为主的公益性项目和以农业灌溉为主的准公益性项目的征地和移民安置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列入项目投资概算。以供水和发电为主的经营性项目,按其形成的防洪、生态等效益比例确定政府的出资比例。第十一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水源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分级审批制。第十二条 以社会资金为主的新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实行核准制。项目单位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防洪安全;
2、工程安全;
3、水资源开发利用;
4、.生态环境保护;
5、水工程布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防洪安全、水资源配置、水工程布局等内容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并对投资经营者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予以评估。
省管河道上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设区的市、县管理河道上的项目,由设区的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三条 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新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
投资者不按工期进行新水源工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进度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商原核准部门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投资者。
铅期货如何开户?有哪些交易规则?
; 铅期货开户交易费用:
1、铅期货交易手续费定在万二左右(无印花税及其他费用)
2、铅期货交割手续费(个人投机者不交割无此费用)
铅期货开户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期货开户的资金量不低于10万元之下。(铅现货价格1万7左右,一手合约25吨,价值45万左右,保证金在15%左右,一手保证金在7万左右)
2、有期货交易经历,对期货有一定的了解的公司或这人
3、无不良诚信记录并通过投资者适当性审核与评估(详情请电话或网络垂询)。
铅期货开户材料:
个人投资者股指期货开户需要材料:必备材料.开户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建农工交行)选备材料。
如果想在铅期货交易之中总体保持盈利,保险的基础是避嫌。在现实的操作之中,经验比较丰富的投资者以及交易员认为,了解铅期货市场甚至是期货市场的整套交易的规则,避免或者尽量较少的减少错误,可以减少在这个杠杆性的交易中的损失,增加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的可能。
铅期货的交易规则
一、上期所铅期货交易风险控制
1、保证金制度 铅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根据持仓量变化以及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如下: 铅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资料来源:上海期货交易所
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资料来源:上海期货交易所
2、限仓制度 铅品种期货公司会员实行比例限仓,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数额限仓。
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单位:手)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资料来源:上海期货交易所
二、上期所铅交割制度
1、交割标准品质量指标
(1)交割单位
铅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25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25吨,交割必须以每一个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2)质量规定
1) 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铅锭,必须符合国标GB/T 469-2005 Pb99.994规定,其中铅含量不小于99.994%。
2) 外型及块重。交割的铅应为锭,国产铅的每锭重量为48kg±3kg、42kg±2kg、40kg±2kg、24kg±1kg。
3) 每一仓单的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4) 每一交割单位的铅锭,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应用相应强度且不易锈蚀的包装带捆扎包装,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公告。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标识,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和生产日期。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带断裂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包装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5) 每一仓单的铅锭,必须是本所批准的注册品牌,须附有质量证明书。
6) 仓单须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3)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铅锭,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4)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用于铅期货交割的铅锭必须存放在室内库房。
2、铅交割方式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交割程序如下:
(1)第一交割日
1) 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 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2)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3)第三交割日
1) 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 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4)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1) 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2) 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3) 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4) 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铅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买方如需将交割商品再用于将来的交割,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等。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商品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验收完毕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验收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指定交割仓库方可签发标准仓单。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 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当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时,应当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各执一份),同时将收到的相应标准仓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3、铅交割地点分布
铜期货交割费用包括哪些?
、铜期货的交割细则
(1.)交割流程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投资者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
实物交割必须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合约月份的16日至20日。因最后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顺延的或交割期内遇法定假日的,均相应顺延交割期,保证有五个交割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一) 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二) 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 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四) 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入库与出库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等。
投资者应委托经纪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货主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商品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验收完毕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将入库验收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指定交割仓库方可签发标准仓单。
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完毕后,应及时填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出库报告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各执一份),同时将收到的相应标准仓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3.交割费用
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铜2元/吨
铜铝锌指定交割仓库收费标准
指定交割仓库价格 主要作业内容
仓储租金 按日计算,自商品到库日起计租
1.库房 0.40元/吨*天
2.货场 0.25元/吨*天
进库费用 卸车至货位,包括分唛理货、表面检验、数量、重量点数检斤、单证检验、吊运码垛、计码标码、设立帐卡、签发仓单等。
1.专用线 24元/吨
2.自送 15元/吨
出库费用 验证发货、装车、签发出门证、码单质保书随货同行、仓库内部销帐等。
1.专用线 24元/吨
2.自提 10元/吨
过户费 3元/吨 更换仓单户名、收回原仓单、签发新仓单、调整库内相应帐目。
分检费 5元/吨 散捆混装分拣码垛。
代办车皮申请 5元/吨 落实车皮计划。
代办提运 2元/吨 接货、提运、交接(不包括运输费用)
加急费 3元/吨 在正常作业期间无法完成的作业量,按客户要求加急处理可增收加急费。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第三条 水管单位必须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制定和不断修订各种成本、费用消耗定额,科学合理编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计划,有效控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支出,认真考核、监督和分析消耗定额和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第四条 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第二章 核算对象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第六条 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第三章 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七条 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供水生产”直接归集以下项目:
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水费、燃料动力费等,原水费,指水管单位购水支付的水费;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
3.其他直接支出,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以及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文水工观测费、临时设施等支出。
4.制造费用,指水管单位所属供水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发生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资源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水资源费,指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二)“营业费用”,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对用户供水而发生的水费计收机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代收水费手续费及其他营业费用。
(三)“管理费用”,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分配的管理机构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绿化费、土地(水域岸线)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等。
(四)“财务费用”,指水管单位为供水生产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管单位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第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水管单位赞助、捐赠支出;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第四章 核算方法第九条 水管单位在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以及“其他直接支出”应直接计入“供水生产”明细科目。第十条 水管单位所属供水生产部门发生的“制造费用”应视不同情况进行核算,对于专为供水生产而发生的“制造费用”应直接计入;对于同时为防洪服务与供水兴利或者排涝与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应采用一定的办法分配计入。
(一)为防洪服务、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采用库容比例法进行分配。
防洪库容
防洪服务分摊比例=─────────────
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死库容+兴利库容
供水兴利分摊比例=────────────—
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二)为排捞、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采用工作量比例法进行分配。
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排涝服务分摊比例=──────────────────────
供水工时(或排水量)+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供水兴利分摊比例=──────────────────────
供水工时(或排水量)+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三)供水兴利与其他生产经营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采用生产人员工资比例法或其他方法进行分配。
供水生产人员工资
供水兴利分摊比例=────────────────────
供水生产人员工资+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
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
其他生产经营分摊比例=────────────────────
供水生产人员工资+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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