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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海损的船舶、货方和运费的问题
B,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体现的保险基本原理是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体现的保险基本原理是损失分担。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一人为众,众为一人”,充分地体现了今天保险中所说的个人风险损失,集体成员分摊的基本原理。
拓展资料:
共同海损分摊,是指共同海损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由同一航程的各受益方按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别摊付,前提条件是船、货由于采取了共同海损措施而没有全部损失,即有财产被保全下来,并抵达航程终止地。但是,在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总额超过船舶和货物抵达航程终止地总价值时,货物的共同海损赔偿责任,仅以其分摊价值为限,即货方支付的分摊金额,不超过货物获救的价值。
共同海损分摊的前提条件是船、货由于采取了共同海损措施而没有全部损失,即有财产被保全下来,并抵达航程终止地。其基本原则是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摊。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是指由于共同海损措施而收益的财产价值与因遭受共同海损损失而获得补偿的财产金额的总和。主要包括船舶分摊价值、货物分摊价值、运费分摊价值。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共同海损分摊
什么是共同海损分摊原则?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及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船、货免于遭受损失而做出或支付的,因此,应该由船方、货方及运费方按解救共同危险最后结算的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方式一般都称为共同海损分摊原则。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最早出现在何时何地,有谁知道
共同海损分摊的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早在公元前2000多年,处于欧亚要冲的地中海东岸的爱琴海沿岸城市和濒临小亚细亚半岛南岸的罗德岛已有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但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航海工具简陋,抵御风浪的能力薄弱,船舶出海的风险很大。在航行中每当船舶遇到狂风巨浪,发生航行危险时,为了避免船舶和货物都同归于尽,有时需要减轻船舶的载重量,迅速驶离险境,而有时需要保持船舶平衡不致倾覆。为达此目的,往往需要采取抛货的方法,即把船舶所载的部分货物抛入海中。但在抛货时,船货各方往往争论不休,谁也不愿意将自己的货物为了别人的利益抛入海中。 逐渐地,在实践中形成了由船长决定抛货,而弃货损失由受益的船货各方共同分摊的做法。而后即形成了为当时地中海航海商人所共同遵循的原则,即“一人为众,众为一人”。这个原则后来被吸收在公元前916年制订的《罗地安海商法》,明文规定为:“凡因减轻船舶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扣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来分摊。”直至今日,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仍为各国海商法所采用。由于这个原则最早地体现了海上保险的分摊损失、互助共济的精神,而被视为海上保险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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