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采矿权分摊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采矿权按多少年分摊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 1、矿业权二级市场
- 2、地勘单位找矿模式——以山东地矿局经营和管理矿业权为例
- 3、采矿权使用费能分期摊销吗
- 4、请问评估的采矿权价值如何入账?
- 5、矿业权价款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存在的问题
- 6、矿产开采怎样进行会计核算?
矿业权二级市场
矿业权二级市场是在矿业权一级市场的基础上形成的。它反映了探矿权人和探矿权人之间、采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之间、矿业权人和出资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属于竞争性市场。其中具有特色的是矿业权人之间的交易,在探矿、采矿生产过程中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这是其他行业所少有的。这也是由于地质找矿周期比较长,投入极为不均,让一个出资者从一而终比较困难,而转让矿业权则是一种退出、进入机制。它有助于提高找矿效果,加速探矿进程。转让的方式多种多样,以探矿权为例,有以下4种方式:
(1)探矿权出售,是指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收取价款的行为。价款可以一次性收取,也可分期收取。
(2)探矿权作价出资,是指探矿权人依法将探矿权作价入股投入企业,作为股权持有者,履行权利和义务。
(3)利用探矿权与人合资、合作,获得期权,在合作成功之后,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双方约定各自应当分摊的股权比例。在此期间,探矿权人以探矿权同勘查投资人合作,联合勘查。即联合风险勘查,国外称为买卖选择权协议。
(4)现金分成或实物分成,即探矿权作价让渡之后,定期应当分得的货币或矿产品。
除上述外,还有兼并、分立、经营,以及探矿权出租、抵押等方式。
由于探矿权交易具有很大的风险性,特别是找矿初期的探矿权的成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通过现金交易不太适应,因此采用联合风险勘查比较可行。
据有关资料介绍,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利用买卖选择权协议成交的探矿权转让,占市场交易量的70%~80%。
地勘单位找矿模式——以山东地矿局经营和管理矿业权为例
这里所说的经营和管理矿业权,要是指地勘单位以商业为目的,用自己的资金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或购买矿业权,以及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或出让矿业权的行为。而这里所说的矿业权又主要是以探矿权为主,这也是地勘单位的产业特点。
地勘单位经营和管理矿业权,涵盖了投资、生产和创新三种行为,而这三种行为均是企业所为,所以它应当是企业行为。但是地勘单位至今并没有企业化,而仅仅是有企业行为的事业单位。山东省地矿局就是这种事业单位的代表。
下面以山东地矿区经营和管理矿业权为例,进行论述。
山东省地矿局拥有矿业权533个(截至2006年),其中探矿权520个,釆矿权13个。在拥有的探矿权中,在省外的30个。他们估计潜在价值在100亿元以上。自2002年以来,他们转让矿业权114个,其中探矿权108个,釆矿权6个,转让总价款44602万元,单一探矿权最高价款达1.8亿元,并带来后续勘查劳务收入4502万元;由探矿权转为釆矿权,并自主投资、合资、折价入股进行开发的矿业权6个,形成年收入1.2亿元矿业产值。
通过矿业权的运作,推动了山东地矿局地质勘查产业的快速发展,经济实力大幅增强,既为地勘单位的发展积累了资金,也为地勘单位的市场竞争增加了核心竞争力。同时也为提高广大职工的经济收入创造了条件。我们调查的地勘四院和六院,2007年职工的人均年收入,分别达到6万元和3.7万元,在当地属于上游。该局近三年,经营收入年平均增长40%以上,职工收入年平均增长20%以上。
一、矿业权的来源
对矿业权的经营和管理,就是把矿业权作为地勘单位的主要产品加以经营和管理,所以从开始,他们首先抓矿业权的取得,也就是矿业权的来源。
矿业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具有不动产的性质,所以它的取得第一要件是登记,只有登记的矿业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这个要求划分,山东地矿局的矿业权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自己登记的,二是别人登记由他们购买的。
(一)登记矿业权
这是山东地矿局矿业权(主要是探矿权)的主要来源。在这个方面他们充分利用自己的两个优势大显身手,一是占有地质资料的优势;二是找矿技能的优势。这两者的结合,就是核心竞争力。
通过几十年的工作,他们开展了上千个地质勘查项目,虽然这些项目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但都积累了大量的原始地质资料和经过加工的地质资料。这些资料都是国家花巨资换来的财富,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如果这些资料重新拿出来,用现在的新理论、新认识加以研究,将是非常有意义的。为此,他们组织精干的技术人员,对全省以往的地质资料,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第二次开发。以各个地勘单位(原地质队)为单元,民主推荐,成立内部的专家组,包括在职的和离退休人员,一齐上。对几千个目录打印成册,分给每个成员,每个成员看后都要填写卡片,提出个人意见,然后集体决定取舍。这种拉网式的“普查”,犹如当年野外地质找矿那样非常认真。通过地质资料的二次开发,他们达到了两个目的:
第一,新发现一些过去没有引起注意,今天通过重新认识,确认一批新的找矿线索。对这些线索进行综合整理和研究,提出新的找矿区块,进而向国家申请探矿权。
第二,根据资料二次开发获得的地质信息的新认识,深入研究本省的区域成矿规律和找矿方向。据此,再结合矿业权市场的需要情况,编制山东地矿局地质找矿长远规划。
(二)购买矿业权
山东地矿局对矿业权在地勘产业经营中的重要作用认识的比较早,他们早在矿业权市场尚不发育,整个矿业尚很困难的情况下,就在矿业权上动脑筋了。他们认为凭借地勘单位的技术优势,通过购买别人的探矿权,比自己投资寻找矿业权风险要小。第四勘查院在购买矿业权时,坚持四个条件:①必须在矿种上是市场所需要的;②必须成矿地质条件有利;③必须去现场观察,并做工作验证;④由市场形成价格。2002年,他们与一勘院共同出资368万元,购买了全省第一个挂牌出让的探矿权,经过几年的运作,获得了极好的收益。从此,省里的矿业权“招拍挂”活动,山东地矿局所属单位成了重要的举牌人。一勘院,通过自己登记和购买两个途径,获得十几个矿业权,很好的改变了矿业权的持有结构,形成了既有新的探矿权,又有正在升值的探矿权;既有上亿吨的煤矿产地,又有金矿成矿远景靶区;既有多金属矿业权,又有黑色金属矿业权;既有探矿权,又有釆矿权。呈现出矿业权经营和管理的繁荣局面。
(三)升值矿业权
不论自己申请登记的矿业权,还是购入的矿业权,都要促使它们升值,这是经营管理矿业权的核心。而地勘单位最核心的竞争力,就在于使自己掌握的矿业权不断升值。为此,各地勘单位都加大了投入,加强了综合研究,从资金和技术两方面提高矿业权的价值含量。
(四)保护矿业权
矿业权作为一种财产权,虽然有法律保护,但是在人们的观念上还没有完全适应起来。这种不适应,可能产生两个问题,一是自己的矿业权,可能被别人侵犯,特别是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权力部门的侵犯;二是利用别人产权意识淡薄,为自己获取有价值的矿业权信息。山东地矿局强调对矿业权的保护,就是从这两个方面考虑的。
强化对已取得矿业权依法保护,具体的做法是,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与矿业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好优惠政策,对已形成的矿业权进行清理,分门别类,纳入地勘院统一管理。根据每一个矿业权所处的工作阶段和重要程度,做出不同的安排。对矿业权的变动,必须经过院务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置矿业权。
有人利用为政府为用户提供服务的机会,收集矿产勘查信息,特别是充分利用政府对地矿系统的扶持政策,想方设法支付点费用,获得矿业权信息,为进一步取得矿业权寻找机会,也就是利用别人对矿业权作为财产权尚不重视之机为自己谋利益。
二、矿业权的运用
矿业权运用就是把矿业权转让出去或作价自用,使其由实物形态的矿业权转化为价值形态或生产要素的矿业权。这种运用大致有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转让,收回矿业权价款
收回的方式可以是一次到位,也可以分期收回。一次性收回比较简单,但是如果规模很大,上亿元,一次性变现不好处理。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实行这种方式,而是釆取分期收回的办法,细水长流。四勘院有个东招铁矿,釆用按每年产出的铁矿石,每吨28元收取矿业权价款。这样做有如下好处:①双方都愿意接受,出让方可以每年有收入,受让方可以减轻一次性付款的压力;②对矿业权探明的可采储量,无需单独评估、测算,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多开多收,少开少收,但每年铁矿石的产量,合同中有要求;③出让方还向当地担保公司投保,一旦受让方将矿业权占有后不履行合同,由保险公司支付矿业权价款。担保费为价款的2.2%。
(二)一次性投资,即将矿业权价款作为投资,一次性投入到矿产开发之中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是一次性投给另一个矿业公司,价款变成股权,与另一个矿业公司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二是自己办矿业公司,自己开釆。矿业权作价转为无形资产,在矿产品开发中逐步摊销。这种办法,主要用在市场前景好、收益好的矿业权,不让肥水外流。
(三)合作勘查开发
即把矿业权价款分成两部分处理,一部分作为投资,长期收益;一部分作为营业收入,解决现实资金困难。这实际上是一种合作。具体合作方式多种多样,有的合作开发,有的合作勘探,有的是我方出矿业权对方出资开发,有的是我方出资勘查开发对方出矿业权。不论釆取何种合作形成,在技术经济上进行充分论证是必须的,而这一点正是他们的优势。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在合作中就能把握主动权。
在矿业权运作中,既要讲究诚信,也要讲究技巧。讲究诚信就是:①一定要提供真实可靠的地质信息,不能欺骗客户,而且每项地质成果必须附有储委的认定书。②对已出让的矿业权,要搞好售后服务,客户在使用中有什么疑难问题,及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解决。③对矿业权受让方,必须搞好资信调查,因为诚信是双方的,如果受让方声誉不佳,单方面诚信也难以解决经济上的纠纷。
讲究技巧,主要是搞好宣传,搞好信息沟通。他们通过不同渠道,不同人员,向相关业主传递信息,相互了解对方的意图,掌握矿业权转让中的主动权。他们还帮助矿业权的购买方,分析国内外矿产品的供求形势,预测矿业权的未来市场、推断可能的经济效益,帮助买主树立信心。他们还注意感情交流,凡是来谈业务的人员,都热情招待,并能从双方利益出发,考虑得失,这样做很容易实现双赢,消除对方的戒心,建立信任感。实现“实实在在做生意,老老实实做买卖”的承诺。
三、矿业权的收益
矿业权收益是指在矿业权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得的净利润,即总共投入的资本是多少,与其相对应的价款是多少,包括已经收回的和潜在收回的,二者对比,便是矿业权的收益。所以这里包括三个变量,一是矿业权价款,二是矿业权成本,三是矿业权收益。
(一)矿业权价款
山东地矿局的矿业权价款收入,6年累计达到4.4亿元,每年平均收回大约7千多万元。但是矿业权所含矿产资源的潜在价值,高达100亿元以上。他们矿业权价款的形成,主要是供求双方协议的结果,需求和供给的共同作用体现了市场形成价格。据四勘院介绍,他们在测算矿业权价款时,除了正常评估以外,在成交时主要考虑如下因素:①当前市场上矿产品价格,这是个决定性的因素,如果市场价位高居不下,最能加速矿业权的成交;②开釆的自然条件,主要指地理、地质条件,开发的难易程度;③人文环境,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包括已有政策,可能要改变的政策,当地民众的态度,土地赔偿的要求;④矿业权形成过程的耗费,也就是矿业权的真实成本;⑤矿业权使用之后,预期的经济收入。对这5项综合考虑之后,可以大致得出价款的大概数。根据他们的经验,在一般的金属矿,矿业权价款大约要占矿产品价格的10%到15%左右。
由需求和供给共同决定矿业权价款,是有特定含义的。这里所说的需求,包括两层意思:一是需要者有购买矿业权的愿望;二是需要者有购买矿业权的支付能力。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需要者,才能形成需求,也称有效需求。山东地矿局认为,当前在山东、在全国,这种需求旺盛,原因是矿业的平均利润大大高于社会平均利润。如东招铁矿,每年产值2.4亿元,而税后的纯利润,稳保3000万元,占产值的12.5%,资本回报率高达33%。因此有极大的吸引力。这里所说的供给,也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出让矿业权的愿望;二是必须有供应矿业权的能力,也就是必须有可以卖出的矿业权。二者缺一就无法形成有效供给。而当前,从山东省的实际情况看,真正有矿业权供给能力的只有三个方面力量,即地勘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矿业权人(主要是个体经营者)。地勘单位是矿业权的生产者,政府部门是以往形成的矿业权的出资者代表,而其他矿业权人多数是前几年进入的。他们分析,政府部门和个体掌握的矿业权,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越来越少;而地勘单位由于掌握地质资料和技术,却占有较大的优势。
(二)矿业权成本
这里所说的矿业权成本,是与矿业权价款相对应的所有为取得这些矿业权所支付的成本。但是在山东地矿局所能了解到的,仅仅是这些成本中的两部分:一是每年地矿局所属单位为自己找矿所支付的地勘费;二是每年所属单位为购买矿业权所支付的价款。而这两部分在实际操作上均没有完整的统计,即他们拿不出6年全局为自己找矿总共支付多少地勘费,也拿不出为购买矿业权而支付的总投资。实际上即使能拿出上述统计数字,也很难找出与其相对应的矿业权价款。所以严格说,在山东地矿局,所说的矿业权成本,根本就是一笔说不清的账。而这种情况,在全国所有地勘单位中具有代表性。从这一点来看,这是地质工作和地勘单位改革中亟待加强的重要环节。
从会计核算角度来说,山东地矿局探矿权成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已有地质资料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它是以往地勘单位投入所形成的,而今天仍具有的使用价值。地勘投入这个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评估,但它的确是存在的。
(2)地质技术人员在二次开发地质资料中所创造的价值。这个价值虽然通过支付的工资和奖金,已部分体现,但远远低于实际所贡献的价值。
(3)风险损失。现在所计算的勘查支出,只限于已经找矿成功项目的地勘支付;对那些曾经立项但逐步被淘汰的地质项目支出,并没有计入到现有地质成果之中。而它也应当分摊到这些地质成果里。
综上所述,现实的矿业权成本,即使能拿出统计数字,也是严重被低估了的成本。
(三)矿业权收益
从逻辑上说,矿业权价款,减去矿业权成本,就是矿业权收益。山东地矿局的矿业权收益,当然也是如此。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并没有认真而深入的研究这个问题。从总体说,影响矿业权收益的主要有三个因素,一是成本,二是价款,三是矿产资源本身的天然禀赋。
关于成本。在矿业权价款既定的情况下,其成本越少,收益也就越多。如果真实的成本确实很低,这应当是经营的成果;如果成本不真实,有很多应当计入成本而未计入,那么所得的收益,就有一部分是虚增的。山东地矿局存在这种情况,其他地勘单位也都是这样。他们把以往地质资料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地质技术人员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地质勘查的风险损失等,统统看是矿业权收益,殊不知正是这个原因,直接导致地方政府想方设法掌控矿业权。
关于价款。价款的高低,是矿业权供求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当前由于需求旺盛,供给有限,导致矿业权价款居高不下。在矿业权高价位运作的情况下,矿业权成本却没有相应的增加,这就扩大了矿业权收益的空间。从而从成本和价款两个方面,加剧政府对矿业权的控制,发展下去有可能形成对矿业权的垄断。而一旦形成垄断,又可能产生垄断价款。不管怎么样,矿业权价款由市场形成,这是商业性矿产勘查中展现的突出亮点。
关于矿产资源禀赋。这个禀赋也是形成矿业权价款的重要因素。本来在市场形成矿业权价款的因素中已经包括了矿产资源禀赋(即级差收益)的因素。但是由于矿业权价款是投资形成的,而矿产资源禀赋是天然形成的,所以它构成了矿业权价款增加或减少的独立因素。从直接影响矿业权收益的各个因素看,这个因素的主体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这就涉及如何保护囯家的权益问题。现行的法规对这个问题尚无明确说法。
山东地矿局矿业权收益直接归各地勘单位掌控,而地勘单位一般经营规模不大,占有的矿业权不多,加之每个矿业权的生产周期比较长,这就形成了产出的极其不均。这是他们当前在矿业经营管理上遇到的很大难题。现在的做法是把矿业权的收支同单位内部其他产业(如地质勘查劳务收入,多种经营收入)混合在一起,计算经营成果。即使是这样,当矿业权价款数额巨大时也难以调节。只能运用多种方式变通,比如:①要求对方分期付款,分期进入单位的收入;②加大内部分配,增加成本,减少收益;③设立虚假债务,形成预收款、应付款。所有这些都不利于矿业权生产的良性循环。
四、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矿业权价款的形成机制
从山东地矿局的实际情况看,矿业权价款的形成已经全部市场化,其中评估仅仅是作为供求双方的参考因素,而由市场形成矿业权价款就是取决于供求关系。这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由此联想到政府对自己掌控的矿业权实行“招拍挂”,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这是因为:
它能使矿产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在市场配置资源过程中,以市场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是整个市场体系的核心,也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中心环节。所谓市场配置资源,就是要通过市场价格来引导和调节资源的流向。因此建立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是发展和完善矿业权市场的关键。而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正是市场形成价格的基本形式。在这种价格形成机制下,不仅使国有的矿业权能够卖出最高的价款,而且能使那个出价最高的买主,为了仍然可以获利,必须要用最优的技术和最佳的管理来经营他的矿业权,这就使矿产资源得到了最优化的利用。
它促进了矿业权市场的公平竞争,为刚刚兴起的矿业权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过去政府对自己握有的矿业权多是釆取行政审批的办法,这种办法简便易行,但有不少弊端,主要是不够公开,也不公正,且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价值流失,特别是容易产生腐败。实行招、拍、挂之后,有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这不仅对国家有好处,对地勘单位、矿山企业也大有好处。它能促进市场经营主体,要在竞争上下功夫,要把主要精力转到技术创新、加强管理上,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因为只有优者才能取胜。所以,这种机制必然带动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活跃和发育。
它能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体现和补偿。国家对存有明显级差收益的矿业权和已经灭失的矿业权,由政府实行招、拍、挂,这就维护了矿产资源所有者和堪查者的权益,而过去这些权益被流失了。自“招拍挂”以来,政府在这方面的各项收益已经为数不少,这是合情合理的。
(二)关于矿业权价款的调控作用
通过市场形成的矿业权价款,能够比较合理的反映矿业权作为矿业生产要素在矿产品收益中应得的份额。长期以来,我国矿业生产都是上游保本或亏损、下游盈利。而在上游产品中,又常常是勘查连同资源一起无偿使用。如今通过市场形成矿业权价款,充分体现了矿业权需求和供给的相互关系,即矿产品生产主体是矿业权的需求方,矿产品价格的大幅上涨直接反映在矿业权的有效需求上,进而直接传导给矿业权价款。所以随着矿产品的涨价,矿业权也跟随其后,抬高了矿业权的价位。这一抬高,大大提高了矿业权价款在矿产品成本中的比重,进而从利益机制上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比如一个价值1000万元的矿业权,矿产储量为1000万吨,如果其总体回收率为70%,只能产出700万吨矿石,每吨矿石的勘查成本为1.42元;如果总体回收率提高到80%,可产出800万吨矿石,这时每吨矿石的勘查成本则为1.25元。不仅如此,那些构成矿山开釆不变成本的部分,诸如基础设置建设的投入,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费用、安全设施的费用等,都会因为资源利用率的提高,而在单位成本中有所降低,从而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这种提高,同矿产资源所有者利益、同政府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政府在矿产资源管理中,应当把它作为一个重要机制加以完善。
(三)关于矿产勘查投入资本化
这里所说的资本化,就是指商业性矿产勘查成果的需求和供给双方,必须进行全成本核算,生产矿业权的,必须把所有投入,包括风险损失,统统计入勘查成本;消耗矿业权的,必须将其视为资产,通过折耗进入矿产品成本。也就是说无论谁从事商业性矿产勘查和开发活动,都应当实行这种核算制度,亦称按经济规律办事。从山东地矿局的矿业权核算来看,没有完全这样做,因而查不出矿业权的真实成本和勘查、开发的真实效益;而各地方政府开展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其投入也没有资本化。这些做法,不仅造成了在同一个矿业权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也造成矿产勘查投入难以形成长效机制。矿产勘查来说都是致命性的。前者将会影响真正全成本核算的社会资金的进入;而后者将会影响矿产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环。试想,如果找不到矿就核销,找到矿就大捞它一把的机制,怎么能形成有效的资金回路?当前,这种情况在某些地勘单位已经诱发了“内部人控制”,即对收到的大数额矿业权价款,实行过度的在职消费,超常发放奖金和工资,封锁或虚报经济信息。这对矿产勘查的长期发展极为不利。所以政府作为矿业权的宏观管理者,必须重视这个问题。地勘工作的深化改革,应当以此为切入点。
(四)关于矿产勘查主体的企业化
这个问题在山东地矿局系统内部已经引起重视,应当说比“勘查投入资本化”解决的好一些。主要表现在局对地勘单位的经济关系上。他们实行的是以地勘单位(即原地质队)为单元的企业化改革,即地勘单位的经济利益是相对独立的,谁优谁劣不再掺和。因而比较充分的调动了地勘单位的积极性。山东局规定,局对队:①按在职人均,每人每年给6000元补贴;②每年设备补贴300万元;③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由局统一发放。队对局约定:①按形成节约额的20%上缴局分红;②按固定资产原值3.5%上缴占用费。这些规定就形成了一种机制,各个地勘单位之间干好干差不一样了。但是在矿业权的经营和管理上并没有按企业的要求进行,即没有作为各自的独立的产业进行全面核算,在许多方面带有短期行为。当然,从矿业权生产的特点看,以地勘单位为单元进行独立经营也有很多难点,它需要资本比较多,周期比较长,风险比较大,产出的很不均匀。没有一定的规模很难承受。但是不能因此不搞企业化。政府主管部门必须下决心,在原有地勘单位中,选择有条件的,实行国家出资与技术人员、主管人员入股,合资从事以生产矿业权为主的企业化。因为在国内找矿,只有地勘单位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①他们掌握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丰富的地质资料;②他们有找矿的实践经验。这两条政府不能代替,大专院校、研究机关、相关企业也不能代替。只有依靠他们,才能事半功倍,但是对他们的运作机制必须改革,即必须实行企业化,把资本和勘查技术,共同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五)关于政府在矿业权管理上的定位
当前,多级政府以支持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名义,直接出资开展以取得矿业权为目的的勘查,实际上大多数地方政府是看到了矿业权会带来很好收益才积极参与的。他们认识到长期的财政投入形成的地质成果,有许多已具备初级矿业权,只要稍加工作即可卖个大价钱,确实有利可图。而这样做不能说不对,但是它也造成了政府职能的错位。政府既然是矿业权运作的行政管理者,就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一旦介入经营(出资立项找矿就是经营行为),就是政企不分,形成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很难公正。何况政府投入找矿,不搞全成本核算,又构成了不公平竞争。更严重的是政府勘查投资的运作,全靠发包给地勘单位进行。从项目的申报到选定、设计、成果报告,都由地勘单位操作。在这个过程中,地勘单位仅仅是打工者的角色,其收益全归出资者。在这种情况下,地勘单位的地质资料优势、技术优势,不可能无保留的发挥出来,这就给地质找矿效率带来了问题,很难指望用这样的机制实现找矿大突破;相反,找矿效果不佳,对地勘单位增加劳务收入倒是有影响的。为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必须正确定位,退出矿业权的直接经营;如果政府有这种出资能力和愿望,也应当以出资者的身份组建勘查企业,由企业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同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的竞争。
采矿权使用费能分期摊销吗
可以分期分摊。
采矿权使用费有使用期限吗?
有使用期限的,按使用期限分摊。
没有使用期限的,按预计可开采期限分摊。
请问评估的采矿权价值如何入账?
可以根据评估价值入账,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借:无形资产--采矿权
贷:资本公积等相关科目
一、采矿权的概念及属性
(一)采矿权的概念及特征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被称为采矿权人。采矿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对矿产资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矿产资源既是物质实体,又是以物权形式表现出来的自物权。国家通过转让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现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能,因此,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没有完全支配能力,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采矿权又是一种限制物权。第二,采矿权的功能是对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为国家和 社会 提供所需的矿产品。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目的是在采矿许可证规定区域内,开采或加工矿产品并从矿产品销售中获取收益。
(二)采矿权的资产属性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资产应具备的三个条件,采矿权属于资产,这是因为采矿权具有资产的三个特征:第一,采矿权人所持有的采矿权就其形成渠道看,探矿权人在勘查区块内优先获取的采矿权,在取得采矿权之前,为从事普查勘探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采矿权人取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需要支付采矿权价款;从原采矿权人处取得采矿权同样要支付款项。因此,采矿权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现实资产。第二,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依法享有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因此,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第三,采矿权人开采并销售矿产品或依法转让采矿权,可以获取现金流入。因此,采矿权能够给采矿权人带来预期的 经济 利益。
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第一,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采矿权具备无形性(无实物形态)、排他性、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或以货币结算的项目以外的资产)等特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第二,采矿权就其自身性质来看属于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是权利人对他人(包括国家)拥有所有权的财物因一定限度的权利而形成的资产。采矿权必须依附于矿产资源而存在,离开特定区块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就没有任何价值,因此,采矿权是对物产权。第三,采矿权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的特点是使用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采矿权取得前,一般经过了矿产资源的普查、详查和勘探阶段,探明了各级矿产储量,提交了勘探报告,可以作为矿山建设可行性 研究 和设计的依据。
二、采矿权的确认
(一)采矿权入账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矿权应列入“无形资产——采矿权”账户:第一,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区内优先取得的采矿权;第二,采矿权人通过申请、招标、拍卖等出让形式,从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取得的采矿权;第三,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转让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
(二)采矿权入账时间采矿权一般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产权发生转移时入账。第一,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区内优先取得采矿权,应以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第二,地质勘查单位或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取得的采矿权,应以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并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第三,采矿权人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应以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
三、采矿权的计量
(一)初始计量取得时的初始计量一般按取得采矿权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实际成本是指取得采矿权过程中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计价和其他相关支出。具体而言,地质勘查单位优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区内的采矿权,按为形成采矿权实际发生的地质勘查成本和其他相关支出计量;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获得的采矿权,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计量;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计量。采矿权价款的确定应区别取得的方式,通过申请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应按评估确认的结果计量采矿权价款;通过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按成交后的实际交易额计量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人通过转让形式取得的采矿权,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转让的底价,按成交后的实际交易额计量采矿权价款。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矿权价款评估的 方法 包括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最常用的评估方法是贴现现金流量法。
(二)后续计量后续计量包括采矿权价值的摊销、会计期末的减值测试和采矿权取得后的后续支出。
(1)采矿权价值的摊销。采矿权价值的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按预计采矿年限平均分摊,预计采矿年限是根据已探明的储量、矿山设计规模、矿产品的市场需求及 发展 趋势等因素来确定的。采用该摊销 方法 的原因在于:第一,符合谨慎性原则。储量是采矿权价值评估和矿山建设的主要依据,储量的确定是由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因此,采矿权预计摊销年限可通过确认的储量与矿山设计规模 企业 当年的消耗的储量来确定开采期和摊销期,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合理、 科学 地确定开采规模和周期;又有利于防止人为操纵损益现象的发生。第二,符合配比原则和一贯性原则。 目前 资源开发企业采矿期一般远在10年以上,由于取得采矿权初期费用较大,按不超过10年摊销,会造成摊销期与受益期不配比,摊销期内摊销额较大,有可能在相应的会计年度中出现亏损;而摊销期后由于没有与收入相配比的费用,又有可能出现较大的收益,采矿期与摊销期不能有效配比。因此,采矿权的摊销年限不能采用一般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确定办法。
(2)会计期末的减值测试。一般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在会计期末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于会计期末进行采矿权减值测试,采矿权减值测试应按单个项目进行。
(3)采矿权取得后的后续支出应予资本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再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但该准则不适用一般矿山企业的采矿权。原因在于:探采一体化是一般矿山企业的经营方式,国家鼓励资源开发企业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矿区及外围的勘查开发力度,以实现勘查、开发一体化的可持续发展。而地勘企业在取得采矿权后,通过对矿区及外围的再投入,不仅可以探明更多资源,而且可以提高储量的级别。因此,采矿权的权益价值会因资源开发企业不断加大对矿区及外围的勘查投入而发生较大的变化。新增的投入继续资本化,一方面按新探明储量与当年的产量重新核定摊销年限,可使产出与摊销更好地配比;另一方面有利于从政策上鼓励资源开发企业加大对矿区及外围资源的勘探投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生存的能力。
四、采矿权的核算
(一)采矿权取得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优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区内的采矿权(国家出资或自筹资金),应按实际发生的实际成本和其他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地质勘查生产——××项目”、“银行存款”(成果鉴定登记验收费用)。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获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等科目。
(二)采矿权后续支出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对取得采矿权后发生的后续支出,一般应予资本化。即首先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有关科目;然后按新探明储量与当年的产量重新核定摊销年限,分摊采矿权价值。 (三)采矿权价值摊销的核算采矿权取得后,在其使用期间,按其预计使用年限分摊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采矿权”。
(四)采矿权出售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出售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转让时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转让由其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 (五)以采矿权对外投资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用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投资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采矿权——××项目”;投资后的会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利用自筹资金形成的采矿权进行投资,一般应按评估确认的价款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进行。
(六)采矿权减值的核算会计期末,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应对已入账的采矿权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出现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提取减值准备。按确定的减值数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采矿权减值准备”。由于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提取减值准备后一般不会出现价值转回的情况,因此,对采矿权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一般不予转回。
矿业权价款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存在的问题
实践证明,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收取矿业权价款,具有多种意义和效益,已经构成了政府管理矿产资源的热点。
(一)矿业权价款制度的重要意义
(1)收取矿业权价款有效维护了国家投资的权益,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由国家包揽固体矿产勘查经费。据统计,截至2007年,国家投入的地质勘探费达5000多亿元(简单相加,没计算时间价值),不仅形成了大量的采矿权,也积累了大量的探矿权和可供进一步工作的勘查区块,其中有的是存在显著级差收益的勘查区块。原矿业权价款制度规定,已经形成的矿产地在出让时要收取价款。这就维护了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所具有的权益。而对尚不构成矿产地的国家出资形成的勘查区块,以及没有投资的空白地及采矿权,如果需求者众多,用行政方法审批难以体现公平,那么,运用有价竞标的方法出让,也是维护国家出资权益或资源所有权权益的行为,应当给予肯定。此外,现在的体现国有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的资源补偿费是十几年以前制定的标准。由于当时矿业很不景气,征收的数额只有象征意义。如今,矿业已成高利润的产业,而标准迟迟不变。在这种情况下,补偿费不到位的部分就会自动进入矿业权价款。这在市场形成价格条件下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这一点对任何矿业权人都是同样的。例如,假如矿产资源资产这个要素在矿产品收入中占15%,其中,5%是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10%是矿业权权益。当矿产资源所有者实际拿到的只占矿产品收入的1%时,其余的就计入了矿业权价款中。谁投资矿产勘查,谁就能得到这部分收益。从这一点来说,地方政府掌控矿业权,就等于把国家的权益转化为地方的权益,也是维护了公共利益。
(2)对过去国家投资形成的,现在仍有剩余资源储量的矿业权实行有偿使用,即所谓“全面有偿化”,同样是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维护了矿业权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了矿产勘查投入良性循环。因为在矿产品成本构成中,为取得矿业权所支付的成本占有不小的比例。如果这部分资源是过去国家无偿提供的,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就没有任何反映,从而在企业消耗时不提任何摊销;那么,这个矿山企业在矿产品市场上相当于拿着国家的补贴,对其他矿山企业就构成不公平的竞争。而实行全面有偿化,就要求企业把这部分矿业权作为资产管理起来,在消耗时要提取折耗,计入成本。这不仅保证了矿业权市场的公平竞争,还可以为企业继续勘查矿产资源提供资金,形成良性循环,并有利于企业节约和合理使用矿产资源。由此可见,对过去由国家出资形成的,现在仍在使用的矿业权实行有偿化,具有重要意义,是矿产勘查体制改革中的重要补充。
(3)政府利用矿业权价款调控了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一方面是矿产资源储量的减少,另一方面是矿产品产量的增加。从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和政府(公共利益代表)角度要求出发,当然是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这也是宏观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但从企业角度考虑,追求的必然是矿产品产量最大化,进而效益最大化。这就形成了矿产资源所有者同矿产资源的使用者在矿产资源运作中的对立面。如果我们把这“一减一增”的对立面换成共同关心矿产资源储量的减少,那就有利于矿产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而矿业权价款提高,从而增加矿产勘查成本在矿产品成本的比重,就有利于形成企业主动节省矿产资源的机制,把企业也拉到珍惜矿产资源的“队伍”。因为矿业权取得费用构成的是矿产品相对固定成本,它不随着产量的变化而变化。也就是说,在矿产资源储量不变的情况下,产出的矿产品产量越多,分摊在单位矿产品的矿业权成本越少。这就促使企业为追求自身的利益,也需要合理而充分地利用矿产资源。可见,政府完全可以利用矿业权价款,调控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而事实上,近年矿业权价款的提升,也确实促使矿山企业更加合理地利用已经占有的资源。
(4)对政府掌控矿业权实行竞标出让,实行“出价最高者得之”的原则,有利于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很显然,资源优化配置的根本要求,就是把有限的资源配置给最能合理利用资源的企业或单位。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矿业权,通过市场竞争,选择了出价最高的受让者获得矿业权,就能为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有利条件。在通常的情况下,出价最高者获得矿业权之后,他还要通过矿业权运作,获得利润,这就促使他采用最先进的技术、最合理的管理手段去经营矿业权;否则,他必然要赔本。在作出竞得矿业权决定时,出价者就已经进行了全面论证,有把握从高价拿下的矿业权中获得收益。把矿产资源出让给该企业,也就实现了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矿业权价款制度存在的问题
应当看到,各级政府在实施矿业权价款制度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研究解决,将会带来严重后果。这些问题主要是:
(1)在认识上没能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与矿业权价款科学分开,把收取矿业权价款当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其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很清楚,它是“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这里的开采是关键动词,矿产资源通过开采,由自然资源变成社会可以利用的矿产品,才能有偿使用。在这之前是不能有偿的,因为还没有使用;如果把尚未使用的资源“有偿”,那就是有偿取得矿产资源,实质也就是出卖了矿产资源。这个口子一开后患无穷,国有资源就有名无实了。一些急功近利的领导就会把子孙后代的资源提前“有偿”,造成“透支”,当代人吃后代人的收益。更严重的是,国家也失去了对矿产资源的全面掌控权。
(2)在矿业权的管理中没有把经济权益与行政权力分开,有些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追求经济利益。例如,在政府出让的矿业权中,为了避免矿业权持续涨价给收益带来的损失,任意缩短矿业权许可证的有效期。有的地方规定勘查为1年,采矿为2年,这就造成了矿业权人还没有来得及做工作,矿业权就逾期灭失的结果,严重干扰了矿山企业应有的长期打算,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极为不利。还有的地方利用行政权力强行收购矿业权人的矿业权,然后高价出让;或者人家一来申请矿业权,就利用申请人的信息,立项出让矿业权。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
(3)在政府用财政资金开展矿产勘查过程中,没有把支持和替代分开,把支持变成了替代。这一变化很可能导致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效益低下。因为政府用财政资金支持矿产勘查,本来是在矿业权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实施的宏观调控,是一种扶持政策。可是在矿业权需求旺盛的情况下继续用这项政策,不仅起不到支持的目的,反而排斥了社会资金的进入。据207年的统计,在固体矿产勘查投入中,政府财政性资金已占70%以上,占了主导地位。更为严重的是,政府的投入实行费用化管理,没有保值、增值的要求,也就是财政出资立项,向地勘单位发包技术劳务,取得的矿业权由政府出让,而地勘单位只能获得劳务承包收入。其结果是出钱的人不考核投资效益,找矿的人不关心地质成果,致使不能有效规避风险,最终必然导致地质找矿效果的不佳。
(4)在政府掌控矿业权中,用行政方法配置初级探矿权和采矿权,排斥了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把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就是给市场配置矿产资源提供合理的机制。因为市场配置的前提是各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利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有这样,才能对市场信号作出灵敏反应,也只有这样,才能对找什么矿,不找什么矿;什么是矿,什么不是矿;在什么地方找矿,不在什么地方找矿,作出符合市场规律的选择。而政府配置的主要依据是自己的规划。当然这个规划也是通过市场分析确定的,但毕竟不是市场本身,长期操作的话,行政意志和市场需求必然相碰撞,对我国矿业经济的发展很不利。
(5)在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实现中,没有把财产权的权益和行政性的税费分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本身就是用税费的形式收取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所以规定的税率、费率只具有象征性,即使在当时,也体现不了作为矿业生产要素的固有价值。而今,由于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和重要性,把它作为税费管理对象不可取。因为矿产资源作为埋藏在地下的自然资源,它的自然禀赋、地理位置,甚至开采技术经济条件等有很大差异,这些差异都要产生极大的级差收益。对待这样的财产,试图用一个全国统一的固定标准体现它的所有者权益,是难以办到的。对此,必须在思路上有所改变,否则将无法适应它日益稀缺的状况,也不利于更好地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
(6)在矿业权核算中成本缺失比较严重,它不仅对矿业权价款的形成有重要影响,对地质勘查业的健康发展也极为不利。当前矿业权的成本缺失,主要表现在各级政府出资找矿和地勘单位出资找矿上,他们的探矿成本大多数不包括风险损失,而矿产勘查恰恰是风险投资。一个风险投资者不承担风险责任,在这样的机制下,不可能产生良好效益。而它产生的后果,不仅是在整体上增加了我国固体矿产勘查成本,而且严重排挤效益比它好的企业进入矿业权市场。这是必须充分重视的问题。
矿产开采怎样进行会计核算?
(一)采矿权取得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优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区内的采矿权(国家出资或自筹资金),应按实际发生的实际成本和其他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地质勘查生产——××项目”、“银行存款”(成果鉴定登记验收费用)。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获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等科目。
(二)采矿权后续支出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对取得采矿权后发生的后续支出,一般应予资本化。即首先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有关科目;然后按新探明储量与当年的产量重新核定摊销年限,分摊采矿权价值。
(三)采矿权价值摊销的核算采矿权取得后,在其使用期间,按其预计使用年限分摊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采矿权”。
(四)采矿权出售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出售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 “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转让时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转让由其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
(五)以采矿权对外投资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用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投资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采矿权——××项目”;投资后的会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利用自筹资金形成的采矿权进行投资,一般应按评估确认的价款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 ——长期股权投资》进行。
(六)采矿权减值的核算会计期末,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应对已入账的采矿权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出现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提取减值准备。按确定的减值数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采矿权减值准备”。由于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提取减值准备后一般不会出现价值转回的情况,因此,对采矿权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一般不予转回。
采矿权分摊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采矿权按多少年分摊、采矿权分摊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